Section § 536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机构资金管理中使用的几个关键术语。“地方机构”是指任何地方政府实体,如县或市。“司库”是负责该机构财务的人员。“存款机构”是存放该机构资金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代理人”是经授权处理资金的信托公司。“担保品”是指用于担保存款的金融工具,而“集合证券”则是为担保多个地方机构的存款而汇集在一起的证券。“行政官”指州的地方机构担保行政官。最后,本节还明确了储蓄协会、实业贷款公司的定义,并指出“公司”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3630(a) “地方机构”指本州的县、市、市县(包括特许市或县)、社区大学区,或其他公共机构或公司。
(b)CA 政府 Code § 53630(b) “司库”指地方机构的司库。
(c)CA 政府 Code § 53630(c) “存款机构”指本州的州立或国家银行、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州立或联邦信用合作社,或联邦保险的实业贷款公司,地方机构的资金存放于其中。
(d)CA 政府 Code § 53630(d) “存款机构代理人”指本州内的信托公司或州立或国家银行的信托部门(包括经授权的存款机构的信托部门),以及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其根据第53657条被授权为本条目的存款机构代理人。
(e)CA 政府 Code § 53630(e) “担保品”指第53651条中列出的任何符合条件的证券或债务。
(f)CA 政府 Code § 53630(f) “集合证券”指由存款机构代理人为存款机构持有并担保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存款的符合条件的证券。
(g)CA 政府 Code § 53630(g) “行政官”指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机构担保行政官。
(h)CA 政府 Code § 53630(h) “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指《金融法典》第5102条所定义的储蓄协会、储蓄贷款协会或储蓄银行。
(i)CA 政府 Code § 53630(i) “联邦保险的实业贷款公司”指根据《金融法典》第7部(自第18000条起)获得许可的实业贷款公司,其投资凭证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
(j)CA 政府 Code § 53630(j)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Section § 536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每个地方机构的财务状况会影响本州以及其他地方机构的财务状况。它强调,地方官员如何管理和投资公共资金,对整个州的财务健康至关重要。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每个地方机构的偿付能力和信用度能够影响本州以及本州内其他地方机构的偿付能力和信用度。因此,为了保护本州及其所有政治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和信用度,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地方官员和地方机构进行的公共资金存放和投资是一个全州关注的问题。

Section § 53630.5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银行可以被视为地方机构资金的保管机构。它澄清,当法律提及加利福尼亚州的“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时,这包括在加州运营的各种类型的外国银行。具体来说,它涵盖了来自其他州或国家的银行分行,前提是它们获准根据联邦或州法律运营。这确保了广泛的银行都可以保管地方机构的资金,而不仅仅是那些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银行。

(a)CA 政府 Code § 53630.5(a) 《金融法典》第1部第1章(自第99条起)以及第1670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条。
(b)CA 政府 Code § 53630.5(b) 在本条中,为作为属于地方机构或由地方机构保管的资金的保管机构之目的,词语“位于本州的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本州的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以及“本州的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政府 Code § 53630.5(b)(1) 某外国(其他州)州立银行的加利福尼亚州分行,该银行根据其注册地法律和联邦法律获授权维持该分行。
(2)CA 政府 Code § 53630.5(b)(2) 某外国(其他州)国家银行的加利福尼亚州分行,该银行根据联邦法律获授权维持该分行。
(3)CA 政府 Code § 53630.5(b)(3) 某外国(其他国家)银行的加利福尼亚州分行,该银行根据《金融法典》第1.1部第20章第3条(自第1800条起)获许可维持该分行。
(4)CA 政府 Code § 53630.5(b)(4) 某外国(其他国家)银行的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分行,该银行根据联邦法律获授权维持该分行。

Section § 536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地方机构的司库在获得立法机构批准后,可以在加州境内或境外设立银行账户。这些账户专门用于存放资金,以支付债券、已提交兑付的认股权证或进行电子资金转账。本规定不适用于这些特定用途的存款。

在地方机构司库经立法机构批准确定的条件下,他或她可以在州内或州外的银行设立账户,并将资金存入这些账户,以满足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支付任何已提交兑付的认股权证,或资助从地方机构金库进行的任何电子资金支付的必要程度。本条不适用于为此目的的存款。

Section § 53632

Explanation

本节将银行存款分为三大类:非活跃存款、活跃存款和计息活跃存款。

存款分为三类:
(a)CA 政府 Code § 53632(a) 非活跃存款。
(b)CA 政府 Code § 53632(b) 活跃存款。
(c)CA 政府 Code § 53632(c) 计息活跃存款。

Section § 53632.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有三类证券可以用来保障存款安全。第一类包括法律中第53651条 (m) 款提到的特定证券。第二类是第53651条中,具体在 (p) 款提到的其他证券。第三类则包括第53651条中列出的所有其他证券,但 (m) 款和 (p) 款中的除外。

Section § 536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司库有责任决定将多少资金存入三种类型的存款:非活跃存款、活跃存款和计息活跃存款。此规则的唯一例外详见另一条款,即第 (53679) 条。

Section § 53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库根据当前需求,将目前不需要的资金(非活跃存款)转移到正在积极使用的账户(活跃存款)中。简单来说,如果资金闲置不用,司库可以将其投入使用。

司库可根据当前需求,从非活跃存款中调入资金并将其存入活跃存款。当其持有的资金作为非活跃存款没有需求时,他可将其存入活跃存款。

Section § 53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与其它地方机构共同集中投资资金的县和市。它承认管理集中资金的独特挑战。地方机构可以投资商业票据,但有以下限制:只有不超过40%的资金可以投资于此类票据,且其投资总资产中,投资于任何单一发行人商业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10%。洛杉矶市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此外,这些机构还可以投资公共银行的金融产品。

(a)CA 政府 Code § 53635(a) 本节适用于作为县、市县或其他与地方机构(包括拥有相同管理机构的地方机构)共同集中存款或投资资金的地方机构。然而,第53601条应适用于所有仅与拥有相同管理机构的地方机构共同集中存款或投资资金的地方机构。
本节的解释应承认投资池的独特特征以及根据第三编第二部第五章第六条(自第27130条起)以集中方式管理和投资资金所带来的独特行政负担。
作为县、市县或其他与地方机构共同集中存款或投资资金的地方机构,可以根据第53601条(h)款投资商业票据,但该地方机构应遵守以下集中度限制:
(1)CA 政府 Code § 53635(1) 地方机构的资金中,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40%。
(2)CA 政府 Code § 53635(2) 地方机构持有的投资总资产中,投资于任何一个发行人的商业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10%。
(b)CA 政府 Code § 53635(b) 尽管有第53601条的规定,洛杉矶市在将资金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方面,应遵守本节对县和市县规定的集中度限制。
(c)CA 政府 Code § 53635(c) 受本节约束的地方机构可以投资于第57600条所定义的公共银行的商业票据、债务证券或其他义务。

Section § 53635.2

Explanation
加州地方机构的资金,包括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利息或罚金的钱,必须尽可能安全地存放在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或者按照特定规则进行投资。为了能够接收这些资金,这些银行或机构需要获得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良好评级,以确保它们能满足社区的信贷需求,特别是低收入地区的。此外,还有特定的投资规则适用于这些资金的管理。

Section § 53635.7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机构在决定借款十万美元或以上之前,必须在公开会议上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议程事项进行讨论。这确保了透明度和公众讨论。此规定不适用于银行透支或证券借贷。

Section § 5363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通过私营实体协助,将其盈余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地方机构必须选择加州一家“选定”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来存放这些资金。这家银行随后可以使用私营实体将存款存入美国各地的各种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但所有存款都必须由联邦机构(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承保。任何接收资金的银行都必须满足资本充足要求,以确保它们能够安全处理存款。

法律还要求定期向地方机构更新其资金的存放地点。重要的是,任何机构在任何一家机构的存款总额都不能超过联邦保险限额。信用合作社只有在提供联邦保险并获得联邦当局授权参与此类存款服务的情况下才能被选定。

这项法律的目的是允许此类投资,同时促进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竞争,并且存款不应超过机构可投资资金的30%。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依法有权投资资金的地方机构,可自行决定将其部分盈余资金存入使用协助存款配置的私营部门实体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3635.8(a) 地方机构应选择本州内一家由国家或州特许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来投资资金,该机构应被称为“选定”的存款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3635.8(b) 选定的存款机构可使用私营部门实体,协助将地方机构的存款配置到一家或多家位于美国境内且属于该私营部门实体为此目的所使用的网络内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
(c)CA 政府 Code § 53635.8(c) 选定的存款机构应要求地方机构告知其地方机构存有其他存款的存款机构,且选定的存款机构应将该信息提供给私营部门实体。
(d)CA 政府 Code § 53635.8(d) 选定的存款机构用于协助配置其地方机构存款的任何私营部门实体,应制定并维持要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政策和程序:
(1)CA 政府 Code § 53635.8(d)(1) 根据(b)款规定配置的每笔存款的全部金额以及每笔此类存款可能产生的利息,应始终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承保。
(2)CA 政府 Code § 53635.8(d)(2) 存放资金的每个存款机构应具备充足的资本水平,并符合其他条件,以根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适用规定接收此类存款。
(3)CA 政府 Code § 53635.8(d)(3) 在地方机构向选定存款机构投资时以及此后至少每月,私营部门实体应确保向地方机构提供一份清单,列明所有代表地方机构存放存款的存款机构,这些机构应在私营部门实体的网络内。
(4)CA 政府 Code § 53635.8(d)(4) 在其网络内,私营部门实体应确保不将特定地方机构的额外存款存入根据(c)款规定被识别为持有该地方机构存款的任何存款机构,如果这些额外存款将导致该地方机构在该存款机构的存款总额超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保险限额。
(e)CA 政府 Code § 53635.8(e) 如果选定的存款机构使用两个或更多私营部门实体协助配置地方机构的存款,选定的存款机构应确保不将特定地方机构的额外存款存入某个存款机构,如果这些额外存款将导致该地方机构在该存款机构的存款总额超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保险限额。
(f)CA 政府 Code § 53635.8(f) 选定的存款机构应作为每笔此类存款的托管人。
(g)CA 政府 Code § 53635.8(g) 在私营部门实体根据(b)款规定配置地方机构资金的同一日期,选定的存款机构应从其他金融机构收到一定金额的受保存款,这些存款总额应等于或大于地方机构最初通过选定存款机构根据(b)款规定投资的本金总额。
(h)CA 政府 Code § 53635.8(h) 尽管有(a)至(g)款的规定,信用合作社不得根据本节作为选定的存款机构,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3635.8(h)(1) 该信用合作社通过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提供联邦存款保险。
(2)CA 政府 Code § 53635.8(h)(2) 该信用合作社持有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的书面指导或其他书面通信,授权联邦受保信用合作社参与一项或多项存款配置服务,并确认这些信用合作社在参与存款配置服务期间持有的资金将始终由联邦政府承保。
(i)CA 政府 Code § 53635.8(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不应限制在根据本节提供配置服务的私营部门实体之间的竞争。

Section § 53636

Explanation
地方机构存入的资金,会被正式视为该机构财政库的一部分。

Section § 53637

Explanation
地方机构的资金应存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以便在审慎理财的同时获得最佳回报。但是,如果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成员或关键财务决策者同时在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或委员会中任职,则这些资金不能存入该信用合作社。

Section § 536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可以存入不同金融机构的金额。对于银行,存款不能超过银行的股东权益,其中包括资本票据和债券。对于储蓄协会,存款不能超过其净资产,但如果存款已投保或依法担保,则最高五百千美元 ($500,000) 的存款不受此限制。对于信用合作社,存款不能超过其未受损资本和盈余,除非在特定条件下,最高五百千美元 ($500,000) 的存款已投保或担保。最后,存入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的存款不能超过其未受损资本和盈余。

(a)CA 政府 Code § 53638(a) 存款不得超过任何存款银行的股东权益。就本款而言,股东权益应根据《金融法典》第463条确定,但应视为包括资本票据和债券。
(b)CA 政府 Code § 53638(b) 存款不得超过任何存款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的净资产总额,但如果存款依法投保或担保,则向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的存款总额不超过五百千美元 ($500,000) 的,可以不考虑该存款机构的净资产。
(c)CA 政府 Code § 53638(c) 向任何正式注册的信用合作社的股份账户存款,不得超过该信用合作社的未受损资本和盈余总额(由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的规定界定),但如果该信用合作社的股份账户根据《金融法典》第14858条投保或担保,或依法担保,则向任何信用合作社股份账户的存款金额不超过五百千美元 ($500,000) 的,可以进行。
(d)CA 政府 Code § 53638(d) 存入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的投资凭证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受保工业贷款公司的未受损资本和盈余总额。

Section § 5363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通常情况下,银行(存款机构)应承担资金往返其处的运输费用。但是,如果合同规定银行不负责这些费用,那么司库必须单独安排这些运输服务。这些单独的协议可能涉及使用银行信使或押运车,并且可以在这些合同中详细说明费用、收取频率和地点等。

(a)CA 政府 Code § 53639(a) 除非第53682条另有规定,存款机构应承担资金往返存款机构的运输费用。如果根据司库与存款机构之间的合同,存款机构无需承担资金往返存款机构的运输费用,则司库应通过单独协议或合同确保这些运输服务。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63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39(b)(1) 运输服务的单独协议或合同包括采购银行信使或押运车运输服务的协议,以及司库或任何其他需要安全运输的部门所收资金的收取和运输合同。
(2)CA 政府 Code § 53639(b)(2) 运输服务的单独协议或合同条款可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明细、收取频率、收取地点,以及司库办公室运作所需的任何其他运输服务。

Section § 536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在另一特定条文中另有例外规定,否则保管地方机构存款的机构必须免费处理所有支票和汇票等交易,不得向该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Section § 53641

Explanation
如果司库或授权官员将资金存入银行或类似机构,他们必须保留该存款的收据或证明。

Section § 53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存入账户的资金只能通过司库或其他授权官员签署的支票或指令来提取。

Section § 536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库根据其与银行或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将资金存入这些机构。

Section § 536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某些类型的存款未能达成正式协议会发生什么。活期存款及其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只要司库或相关官员提出要求,就可以提取,但这样做可能会面临联邦罚款。对于非活期存款,您需要在提取资金前至少提前30天发出通知。

如果未达成协议:
(a)CA 政府 Code § 53644(a) 活期存款及其利息可应司库或其他授权官员的要求提取,但须承担联邦法律或法规可能规定的任何罚款。
(b)CA 政府 Code § 53644(b) 非活期存款须提前至少三十天通知方可提取。

Section § 536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存款机构如何计算和支付存款利息。对于活期存款,利息是根据每个季度的每日平均余额计算的,并按季度支付。对于非活期存款,利息是按360天制计算的,同样按季度支付。

存款机构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并支付利息:
(a)CA 政府 Code § 53645(a) 对于应付利息的活期存款,利息应按日历季度的平均每日余额计算,并按季度支付。
(b)CA 政府 Code § 53645(b) 对于非活期存款,利息应按360天制计算,并按季度支付。

Section § 536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司库报告投资政策和活动的程序。县司库必须每年向监事会提交投资政策以供审查和批准,而其他地方机构则与各自的立法机构遵循类似程序。必须提供关于投资细节的季度报告,包括投资类型、到期日和市场价值,并符合政策。报告可以灵活地按月提供,或者使用某些投资基金的声明来替代。对于学校中低于 (25,000) 美元的小额账户,无需提交报告。尽管这些做法不再是强制性的,但立法机构鼓励地方机构继续执行,且不因不遵守而承担责任。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64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46(a)(1) 就县政府而言,司库可每年向监事会和任何监督委员会提交一份投资政策声明,监事会应在公开会议上审查并批准该声明。政策的任何变更也应由监事会在公开会议上审查并批准。
(2)CA 政府 Code § 53646(a)(2) 就任何其他地方机构而言,该地方机构的司库或首席财务官可每年向该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和该地方机构的任何监督委员会提交一份投资政策声明,该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在公开会议上审议该声明。政策的任何变更也应由该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在公开会议上审议。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64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46(b)(1) 司库或首席财务官可向地方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内部审计师和立法机构提交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在报告所涵盖季度结束后的 (45) 天内提交。除 (e) 和 (f) 款另有规定外,本报告应包括地方机构持有的所有证券、投资和资金的投资类型、发行人、到期日、票面金额和投资金额,并应额外包括对由签约方管理的任何地方机构资金、投资或计划(包括贷款计划)的描述。对于地方机构持有并由非地方机构或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的任何外部方管理的全部证券,报告还应包括截至报告日期的当前市场价值,并应包括该估值的来源。
(2)CA 政府 Code § 53646(b)(2) 季度报告应说明投资组合是否符合投资政策声明,或说明投资组合不符合政策的方式。
(3)CA 政府 Code § 53646(b)(3) 季度报告应包括一份声明,说明地方机构在未来 (6) 个月内满足其资金池支出要求的能力,或解释为何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
(4)CA 政府 Code § 53646(b)(4) 在季度报告中,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使用投资明细账。
(c)CA 政府 Code § 53646(c) 根据 (b) 款,司库或首席财务官应报告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可能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或数据。
(d)CA 政府 Code § 53646(d)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选择要求 (b) 款规定的报告按月而非按季度提交。
(e)CA 政府 Code § 53646(e) 对于已存入由第 (16429.1) 条设立的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的地方机构投资,存入信用合作社中由全国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承保的账户,存入根据《金融法典》第 (14858) 条承保或担保的账户,或存入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中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账户,存入县投资池,或上述任何组合,司库或首席财务官可向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师提供地方机构从这些机构收到的最新声明,以替代 (b) 款第 (1) 项要求的关于在这些机构中投资的信息。
(f)CA 政府 Code § 53646(f) 对于学区或县教育局在个人账户中持有的低于 (25,000) 美元的证券、投资或资金,司库或首席财务官无需根据 (b) 款的要求向学区或县教育局的立法机构或任何监督委员会提交季度报告。
(g)CA 政府 Code § 53646(g) 鉴于 (a) 和 (b) 款中可选行动所服务的州和地方利益,立法机构鼓励地方机构官员继续采取本节以前强制要求的行动。但是,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未继续采取以前强制要求的行动的地方机构施加任何责任。

Section § 53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机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通常情况下,这笔利息每三个月会进入该机构的普通基金。但是,如果该机构的管理机构决定,这笔利息也可以直接存入存放原始资金(本金)的特定基金。

(a)CA 政府 Code § 53647(a) 所有存款的利息属于存款官员所代表的地方机构,并应每季度支付到该地方机构的普通基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b)CA 政府 Code § 53647(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并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存款官员所代表的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如此指示,该利息应支付给包含产生利息的本金的基金。

Section § 536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将保释金存入银行账户,这些钱产生的任何利息将用于支持法院自身的运作。

Section § 536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库将公共资金存入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和联邦保险的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并与它们签订合同,即使联邦关于支付这些存款利息的规定与本条规定冲突。该法律特别适用于拥有联邦储备系统成员资格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险的银行;属于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成员或由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储蓄协会;账户有保险或担保的信用合作社;以及拥有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但是,如果地方机构中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人员同时在该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或委员会中任职,则不能进行此类存款。

尽管有本条规定,司库仍可根据联邦法律或联邦部门或机构根据该法律通过的规定,将款项存入州立或国家银行、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联邦或州立信用合作社,或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并与它们签订合同,如果该法律或规定在规范下列任何机构支付公共款项存款利息方面与本条规定冲突:
(a)CA 政府 Code § 53648(a) 属于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银行,或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银行。
(b)CA 政府 Code § 53648(b) 属于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成员的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或其存款由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协会。
(c)CA 政府 Code § 53648(c) 账户由国家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承保或由加州信用合作社股份担保公司担保,或根据《金融法典》第14858条承保或担保的州立或联邦信用合作社,除非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成员,或地方机构行政办公室、经理办公室、预算办公室、审计长办公室或司库办公室中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任何人,同时在该州立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或信贷委员会或监事会任职。
(d)CA 政府 Code § 53648(d) 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

Section § 536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一项造成冲突的联邦法律被废除,司库或授权官员以及他们与之达成协议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终止他们的协议。

Section § 53649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司库在公共资金保管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司库必须与银行(存款机构)签订合同来处理这些资金,并确保这些合同符合公共利益。

合同细节包括资金的持有期限、利率、提款条件以及证券的存放和保管。合同必须遵守所有法律要求,并规定了在存款机构未能履行义务时应采取的行动条件。

司库负责保管其保管的资金,并应与存款机构签订任何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存款合同。存款机构,以及存款机构代理人(在存款机构代理人已获知存款及其金额的范围内),负责根据此类合同并依照第53652条确保所存资金的安全。每份合同的副本应提交给地方机构的审计员、主计长、秘书或相应官员。合同应:
(a)CA 政府 Code § 53649(a) 酌情确定存款期限。
(b)CA 政府 Code § 53649(b) 确定利率(如有)。
(c)CA 政府 Code § 53649(c) 规定提款和还款条件。
(d)CA 政府 Code § 53649(d) 依照第53656条规定将集合证券存放于指定的存款机构代理人处。
(e)CA 政府 Code § 53649(e) 依照第53659条授权存款机构代理人保管证券。
(f)CA 政府 Code § 53649(f) 依照第53665条规定行政官下令将集合证券转换为货币以利于地方机构的条件及其程序。
(g)CA 政府 Code § 53649(g) 规定在所有方面遵守本条的规定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
(h)CA 政府 Code § 53649(h) 规定,经行政官通知司库后,如果存款机构未能支付行政官评估的摊款、罚款或罚金,司库可以提取存款;或者如果存款机构代理人未能支付行政官评估的罚款或罚金,司库可以撤销将集合证券存放于存款机构代理人处的授权。

Section § 536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被归类为“合格证券”的各类投资。这些包括美国国库券、票据和其他政府担保的债务。它还涵盖了由美国政府担保的地方公共或住房机构的债券和债务。此外,它还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债券、登记认股权证以及联邦实体(如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的债券。国际金融机构的债务以及为学校建设发行的某些非营利公司债券也符合条件。

其他合格证券包括由符合规定的抵押贷款担保的本票、由州或地方实体发行的市政证券,以及经财务主管同意的特定联邦银行的信用证。这些证券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例如信用评级要求或获得联邦担保。

合格证券为以下任何一种:
(a)CA 政府 Code § 53651(a) 美国国库券、债券、票据或债务凭证,或美国以其信誉和信用担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务,包括小企业管理局贷款的担保部分,只要这些贷款是美国以其信誉和信用担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务。
(b)CA 政府 Code § 53651(b) 地方公共机构(如1949年《美国住房法》所定义)的票据或债券或任何债务,或公共住房机构(如1937年《美国住房法》所定义)的任何债务,且美国以其信誉和信用担保偿还本金和利息。
(c)CA 政府 Code § 53651(c) 本州或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地方机构或地区的债券,该机构或地区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应纳税或应评估的财产征收税款或评估费,以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且税率或金额不受限制;此外,根据第1部第3章第4条(自第50665节起)发行的有限责任债券,根据第2.7章第5条(自第53387节起)发行的优先责任债券,以及仅以由本州、地方机构或地区或其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经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还的收益债券和其他债务。
(d)CA 政府 Code § 53651(d) 任何公共住房机构(如经修订的1937年《美国住房法》所定义)的债券,该债券以公共住房机构与公共住房管理局之间年度捐款合同项下的年度捐款承诺作为担保,如果该合同包含经修订的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22节(b)款授权的公共住房管理局的契约,并且如果根据该第22(b)款在合同中规定的最高金额和最长期限不低于为按期支付债务所有本金和利息分期付款所需的年度金额和支付期限。
(e)CA 政府 Code § 53651(e) 本州的登记认股权证。
(f)CA 政府 Code § 53651(f) 由美国邮政局、根据经修订的《联邦农业贷款法》设立的联邦土地银行或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发行的债券、合并债券、附担保信托债权证、合并债权证或其他债务;由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农业信贷法》设立的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发行的债权证和合并债权证;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设立的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合并债务;根据经修订的《国家住房法》设立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或政府国民抵押协会的债券、债权证和其他债务;根据该法设立的任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债券;根据1970年《紧急住房金融法》设立的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房地美)的债券、债权证和其他债务;以及田纳西河谷管理局的债务。
(g)CA 政府 Code § 53651(g) 根据本章第4章第7条(自第53820节起)、第7.5条(自第53840节起)或第7.6条(自第53850节起)发行的票据、税收预期认股权证或其他债务凭证。
(h)CA 政府 Code § 53651(h) 加利福尼亚州票据。

Section § 536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本票被视为合格证券的要求。这些本票必须由加利福尼亚州经改良的住宅物业的第一抵押担保,并在不超过30年的期限内完全摊销。如果由于负摊还导致贷款超过物业原始价值的85%,则必须更换该本票。某些例外情况允许贷款金额超过常规限额的本票仍符合资格,只要它们不超过特定金额。然而,付款逾期超过60天、存在优先留置权或已违约的本票不符合资格。这些本票的市场价值由财政部长或行政官制定的规定确定。此外,存款机构可以执行或放弃这些本票上的权利。

(a)CA 政府 Code § 53651.2(a) 为成为第53651条 (m) 款项下的合格证券,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存入证券池的本票,须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53651.2(a)(1) 每张本票须由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经改良的1至4单元住宅房地产的第一抵押或第一信托契据担保,须在本票期限内完全摊销,且期限不超过30年。任何担保规定负摊还的本票的第一抵押或第一信托契据,如果由于负摊还导致贷款与价值比率超过担保财产原始评估价值的85%,则应从证券池中移除,并替换为第53651条 (m) 款项下的合格证券。
(2)CA 政府 Code § 53651.2(a)(2) 每张本票须有资格出售给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或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但是,根据第53658条设立的任何本票证券池的总美元金额中,最多25%可由贷款金额超过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或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最高购买限额的本票组成,但其金额不得超过:(i) 单户住宅的五十万美元 ($500,000);(ii) 2、3或4单元住宅的一百万美元 ($1,000,000)。
(b)CA 政府 Code § 53651.2(b) 以下各项不构成第53651条 (m) 款项下的合格证券:
(1)CA 政府 Code § 53651.2(b)(1) 任何付款逾期超过60天的本票。
(2)CA 政府 Code § 53651.2(b)(2) 任何由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本票,如果该抵押或信托契据之前存在留置权。就本款而言,《金融法典》第766条中规定的留置权不应被视为优先产权负担,除非其项下的任何分期付款或款项(租赁项下的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除外)已到期并拖欠。
(3)CA 政府 Code § 53651.2(b)(3) 任何由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本票,如果已根据《民法典》第2924条记录违约通知,或已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25a条提起诉讼。
(c)CA 政府 Code § 53651.2(c) 存款机构可以行使、执行或放弃本票、抵押或信托契据授予其的任何权利。
(d)CA 政府 Code § 53651.2(d) 就本条而言,第53651条 (m) 款项下的合格证券本票的市场价值,应根据财政部长根据第53651条 (m) 款 (2) 项通过的规定确定,以截至1986年12月31日生效的该等规定和法规为准。但是,如果且当行政官就此主题通过规定时,市场价值应根据行政官的该等规定确定。

Section § 536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使用特定类型证券的存款机构的报告和检查要求。如果存款机构持有合格证券,它们必须每年提交一份由独立会计师出具的合规报告,或者如果它们选择接受检查,则需通知管理人。如果它们选择检查,州银行可以免于提交独立报告,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检查。国民银行也可以申请检查以满足这些要求。所有检查都需要支付每位检查员每小时75美元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53651.4(a) 使用第53651条(m)款所述类别的合格证券的存款机构,应当在每个日历年结束后90天内,或在管理人可能指定的更长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一份独立注册会计师报告,说明其遵守本条以及管理人根据本条就该类别合格证券发布的法规和命令的情况。该报告应以审计为基础,包含管理人可能规定的信息,并采用管理人可能规定的形式。存款机构应应要求向司库提供该报告的副本。
(b)CA 政府 Code § 53651.4(b) 如果作为州银行的存款机构在日历年开始前不少于90天向管理人提交通知,表明其选择由管理人进行检查,而不是在该日历年根据(a)款提交独立注册会计师报告,则该存款机构在该日历年免于遵守(a)款,并且在该日历年应接受管理人关于遵守本条以及根据本条就第53651条(m)款所述类别的合格证券发布的法规和命令的检查。管理人应应司库的要求,向在该受检州银行有存款的司库提供报告。
(c)CA 政府 Code § 53651.4(c) 国民银行可以向管理人申请接受检查,管理人可酌情检查国民银行,以满足(a)款的要求。管理人应应司库的要求,向在该受检国民银行有存款的司库提供报告。
(d)CA 政府 Code § 53651.4(d) 无论何时管理人根据(b)款或(c)款检查存款机构,存款机构应在收到管理人账单后30天内,为每位参与检查的检查员支付每小时七十五美元 ($75) 的费用。

Section § 5365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信用证在特定条款下作为合格担保品的条件。信用证必须采用管理员规定的形式并包含其规定的条款。它必须指定管理员为受益人。信用证还必须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并且允许管理员在金融机构倒闭或拒绝司库提取资金时提取全部金额。

(a)CA 政府 Code § 53651.6(a) 作为第53651条(p)款项下的合格担保品,信用证应采用管理员可能规定的形式并包含其可能规定的条款,并应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政府 Code § 53651.6(a)(1) 管理员应为该信用证的受益人。
(2)CA 政府 Code § 53651.6(a)(2) 该信用证应是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并应规定,在存款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倒闭,或者存款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拒绝允许司库提取资金的情况下,管理员可以提取其全部金额。

Section § 536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或金融机构(称为存款机构)必须始终持有足够的经批准的证券(即合格证券)来覆盖其持有的存款。这些证券作为备用,以防银行无法偿还存款。根据证券类型,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证券的价值通常应至少比其覆盖的存款高出10%。但是,如果证券属于第53651节中描述的某些类别,则根据类别不同,其价值必须分别高出50%或5%。对于信用证,其价值就是信用证中载明的信用额度。

为保障活期或非活期存款,存款机构应始终根据第53656节和第53658节的规定,在存款机构代理人处维持本节规定金额的合格证券池中的合格证券。在确定存款的担保要求时,未收资金应从存入存款机构的金额中排除。
(a)CA 政府 Code § 53652(a) 合格证券,但第53651节(m)和(p)款所述类别的合格证券除外,其市值应至少超过存款机构由该合格证券担保的所有存款总额的10%。
(b)CA 政府 Code § 53652(b) 第53651节(m)款所述类别的合格证券,其市值应至少超过存款机构由该合格证券担保的所有存款总额的50%。
(c)CA 政府 Code § 53652(c) 第53651节(p)款所述类别的合格证券,其市值应至少超过存款机构由该合格证券担保的所有存款总额的5%。就本条而言,根据第53651节(p)款属于合格证券的信用证的市值,应为信用证中载明的信用额度。

Section § 5365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司库在当地情况确有必要时,决定是否免除联邦法律受保存款的担保要求。如果司库已对达到受保最高限额的存款免除了担保,他们也可以选择免除这些存款利息的担保。前提是利息必须根据平均每日余额计算,按月支付,并以360天为一年计算。

当司库酌情认为当地情况确有必要时,其可免除根据联邦法律受保的任何存款部分的担保,尽管有本条规定。对于根据联邦法律受保的最高金额相等或不低于该金额的存款,且司库已根据本节免除担保的,司库可酌情免除这些存款所产生的利息的担保,该利息与存款合计后将导致利息和存款总额超过根据联邦法律受保的最高金额,前提是该利息由存款机构根据存款的平均每日余额计算,按月支付,并以360天为基础计算。

Section § 53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存款机构(如银行或金融机构)随时向证券池中增加证券或替换等值证券,但如果它们想改变证券的种类,则需要司库的批准。

如果要在不替换等值证券的情况下提取证券,必须由两名授权高级职员批准。

存款机构代理人(负责保管这些证券的个人或实体)只有在存款机构提供一份经核实的当前存款总额报表,并由两名不同于授权提取证券的高级职员签署后,才能发放证券。这份报表也必须同时发送给行政官。

(a)CA 政府 Code § 53654(a) 存款机构可随时向证券池中增加证券或替换等值证券,但未经司库事先批准,不得互换第53632.5条所定义的证券类别。
(b)CA 政府 Code § 53654(b) 未经等值替换而从证券池中提取证券,只能由存款机构的两名正式授权高级职员或雇员下令,且须符合行政官可能设定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53654(c) 存款机构代理人负责保管和支付由存款机构交由其保管的证券。其仅在存款机构出示其持有的、受本条约束的存款总额的最新合理报表时方可发放证券,该报表须经两名正式授权高级职员核实并会签,且不得是下令提取证券的那些高级职员。存款机构代理人应同时将该报表副本转交行政官。

Section § 53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银行(即“存管机构”)将证券交由第三方(即“存管机构代理人”)保管时,这就在这些证券上为在该银行有存款的地方机构设立了一种合法的权利或权益(即“担保权益”)。即使这与《统一商法典》中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并且即使保管这些证券的代理人是银行自己的信托部门,这项规定也同样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存管机构将其证券交由存管机构代理人存放,应具有完善在该存管机构有存款的地方机构对这些证券的担保权益的效力,尽管《统一商法典》有相反规定,并且尽管存管机构代理人可能是该存管机构的信托部门。

Section § 53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司库如何与银行签订协议来保管地方政府的资金。当司库与银行达成协议时,他们必须允许银行指定的代表(比如信托公司)持有证券,以确保这些地方资金的安全。但只有经过特定授权的信托公司才能担任这些代表。这些证券通常只能由银行操作,除非有特殊规定生效。此外,除非有更高一级机构的许可,否则这些证券不能被释放。这种许可通常在监管机构接管银行或为银行指定了法定管理人时才会发生。

(a)CA 政府 Code § 53656(a) 司库根据第53649条与存款机构签订合同时,他或她应授权存款机构指定的存款代理人(但仅在司库和存款机构双方均可接受时,才包括存款机构的信托部门)按照本条规定持有存款机构的证券,以担保地方机构的存款。
(b)CA 政府 Code § 53656(b) 只有经行政官根据第53657条授权的信托公司和信托部门,或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才应由司库授权作为存款代理人。
(c)CA 政府 Code § 53656(c) 证券应根据第53654条服从存款机构的指令,除非第53661条(i)款和第53665条的规定生效。
(d)CA 政府 Code § 53656(d) 存款代理人不得释放为担保地方机构在存款机构的存款而持有的任何证券,除非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行政官发布授权释放的命令:
(1)CA 政府 Code § 53656(d)(1) 州或联邦监管机构已接管该存款机构。
(2)CA 政府 Code § 53656(d)(2) 已为该存款机构指定了财产管理人、接管人或其他法定保管人。

Section § 536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在加州担任存款代理人。要符合资格,申请人必须是加州的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或者是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并且必须获得管理人的授权。

申请需要缴纳500美元的费用,并且必须按照管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可能还需要核实。如果申请人被认为有能力并可能遵守相关法律,管理人将批准该申请。

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必须书面同意遵守所有适用法律。一旦所有条件都满足,管理人将授权申请人担任存款代理人。

(a)CA 政府 Code § 53657(a) 任何人不得担任存款代理人,除非该人是位于本州的信托公司、位于本州的银行信托部或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并经管理人授权担任存款代理人。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65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57(b)(1) 授权申请应采用管理人可能规定的形式,包含管理人可能规定的信息,以管理人可能规定的方式签署,并(如果管理人要求)以管理人可能规定的方式核实。
(2)CA 政府 Code § 53657(b)(2) 向管理人提交授权申请的费用为五百美元($500)。
(3)CA 政府 Code § 53657(b)(3) 如果管理人就授权申请发现申请人有能力担任存款代理人,并且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将遵守本条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规章或命令,则管理人应批准该申请。如果管理人发现情况并非如此,则管理人应驳回该申请。
(4)CA 政府 Code § 53657(b)(4) 授权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向管理人提交一份协议,承诺遵守本条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规章或命令。该协议应采用管理人可能规定的形式,包含管理人可能规定的条款,并以管理人可能规定的方式签署。
(5)CA 政府 Code § 53657(b)(5) 授权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已遵守第 (4) 款,并且授权申请人担任存款代理人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后,管理人应授权申请人担任存款代理人。

Section § 536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机构)的代理人持有并合并证券,以担保多个存款机构的存款。但是,代理人必须为每个存款机构保留一个单独的证券池。每个地方机构对这些汇集的证券拥有共享权益,其比例取决于其存款金额与该证券池担保的总存款金额。

Section § 536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银行或其他金融存款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接受证券进行保管时,它可以将这些证券存放在某些经批准的银行或机构进行安全保管。这需要存款机构的批准,并且这些银行或机构的具体名称必须包含在司库与存款机构之间的合同中。这些银行可以包括联邦储备银行、储备城市的银行、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或加州的信托公司。

Section § 53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机构的存款由一组证券(即集合证券)担保时,存款机构的代理人必须允许司库审查特定信息。这包括一份证明,证明有足够的证券来覆盖存款;一份详细说明集合中证券及其市值和所在地的报告;以及由该集合担保的存款总额。

当地方机构的存款根据第53656条由集合证券担保时,存款机构的代理人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和地点,向司库提供以下所有信息以供审查,这些信息可以采用第53661条(e)款所要求报告的副本形式:
(a)CA 政府 Code § 53660(a) 一份证明,证明集合中存在符合第53652条要求用于担保存款的证券数量。
(b)CA 政府 Code § 53660(b) 一份经认证的报告,列明当时存放在集合中的各项证券及其所在地和总市值。
(c)CA 政府 Code § 53660(c) 存款机构当时报告的由该集合担保的存款总额。

Section § 536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的职责和权力,该专员担任地方机构担保管理人。管理人负责监督与地方机构存款管理和担保相关的各项条款。他们可以制定法规,通过报告确保合规,并执行担保标准。如果金融机构倒闭,管理人还有权出售或清算证券。如果金融机构不符合担保标准或未能对纠正措施作出回应,管理人可以处以罚款、限制行动或撤销授权。对于不合规行为,还可以执行额外的制裁,例如每日罚款。本法律还允许采取法院行动强制合规,而无需管理人提供保证金。1999-2000立法会议期间的修正案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53661(a) 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应担任地方机构担保管理人,并负责管理第53638、53651、53651.2、53651.4、53651.6、53652、53654、53655、53656、53657、53658、53659、53660、53661、53663、53664、53665、53666和53667条。
(b)CA 政府 Code § 53661(b) 管理人应拥有管理和执行(a)款中指定条款所必需或便利的权力。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66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61(c)(1) 管理人在执行本条赋予的权力、职责和责任时,应发布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符合法律的法规。该法规可包括:规定第53651条(m)款所述类别的合格证券的估值、适销性和流动性标准;规定增加、提取、替换和持有集合证券的程序和文件;以及规定(a)款中指定的任何条款或根据这些条款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中要求的任何申请、报告或其他文件的形式、内容和执行。
(2)CA 政府 Code § 53661(c)(2)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时,可豁免根据(1)款通过的任何法规或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命令的任何规定,如果该规定不符合公共利益。
(d)CA 政府 Code § 53661(d) 管理人可订立任何必要的合同或协议,包括联合承销协议,以便在存款机构倒闭或存款机构未能支付地方机构全部或部分存款时,出售或清算担保地方机构存款的合格证券。
(e)CA 政府 Code § 53661(e) 管理人应要求每个存款机构提交一份由存款机构代理人认证的报告,列出所有担保地方机构存款的证券及其市场价值,以及当时由集合担保的存款总额,以确定是否符合第53652条的规定。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交这些报告,但每年至少应要求提交四次,时间由货币监理署为国家银行协会报告指定。这些报告应在管理人要求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存款机构提交至管理人办公室。
(f)CA 政府 Code § 53661(f) 管理人可查阅货币监理署进行的检查报告,只要这些报告与受本条约束的国家银行协会信托部门活动有关。
(g)Copy CA 政府 Code § 53661(g)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61(g)(1) 在替换对于遵守第53652条是必要的情况下,管理人应要求立即替换合格证券,如果 (i) 管理人确定第53651条中列出的证券不符合担保公共存款的资格,或 (ii) 拥有由证券集合担保的存款的司库向管理人提供书面通知,且管理人确认集合中的证券不符合担保公共存款的资格。
(2)CA 政府 Code § 53661(g)(2) 存款机构未能替换证券(在管理人已要求替换的情况下),应由管理人立即报告给在该存款机构有存款的司库,此外,还应按以下方式报告:
(A)CA 政府 Code § 53661(g)(2)(A) 当该存款机构是国家银行时,报告给美国货币监理署。
(B)CA 政府 Code § 53661(g)(2)(B) 当该存款机构是州银行时,报告给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C)CA 政府 Code § 53661(g)(2)(C) 当该存款机构是联邦协会时,报告给货币监理署办公室。
(D)CA 政府 Code § 53661(g)(2)(D) 当该存款机构是储蓄协会时,报告给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E)CA 政府 Code § 53661(g)(2)(E) 当该存款机构是联邦信用合作社时,报告给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
(F)CA 政府 Code § 53661(g)(2)(F) 当该存款机构是州信用合作社或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时,报告给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h)CA 政府 Code § 53661(h) 管理人可要求每个司库提交注册报告,并在适当时候提交一份说明每笔存款金额和位置的报告,以及管理人认为对本条有效运作必要的其他信息。司库向管理人提交的任何报告中陈述的事实,仅为管理人履行本条赋予其职责的目的,被推定为真实,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Section § 53663

Explanation

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即存款代理人)对其用于担保集合资金的证券进行任何更改,他们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给行政管理人。这份报告应详细说明哪些证券被移除、替换或新增,包括它们的名称和市值。如果需要,司库可以获取这些信息。

此外,每周,该机构必须报告其根据本规定持有的存款总额。报告应反映每周三营业结束时的数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发送给行政管理人。如果存款金额没有变化,报告只需说明这一事实即可。

(a)CA 政府 Code § 53663(a) 各存款代理人应在任何集合证券的提取、替换或增加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给行政管理人,并应说明提取、替换或增加的证券的名称和市值,以及当时由该集合担保的存款总额。此信息应行政管理人应要求提供给司库。
(b)CA 政府 Code § 53663(b) 各存款机构应每周书面报告给行政管理人,说明存款机构根据本条持有的所有存款总额。该报告应以每周三营业结束时的数据为准,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管理人办公室,邮寄至美国邮件,邮资预付,或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经行政管理人批准的电子方式以电子形式送达,收件人为行政管理人办公室。如果存款机构根据本条规定持有的存款没有发生变化,本款要求的报告只需说明这一事实即可。

Section § 5366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相关条款中提及的某些报告属于私密性质,公众无法查看。

第53654、53660、53661和53663条中规定的个人报告并非公共文件,也不对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536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银行(存款机构)未能返还地方政府已存入的、由集合证券担保的资金会发生什么。如果存款机构不支付,地方司库会报告此事,然后由一名管理人介入处理。

如果担保存款的证券不是某些特定类型,管理人会命令持有这些证券的代理人出售足够多的证券,以支付存款、利息和相关费用。款项首先用于满足地方政府的债权,任何剩余资金将保留在证券池中,直到银行进行调整。

如果证券是特定类型,管理人将使用信用证来追回存款金额、利息和管理人的费用,并优先支付给地方政府。

如果存款机构未能依照第53649条规定的合同支付地方机构由集合证券担保的全部或部分存款,且经其司库或其他授权官员要求,司库向管理人提交报告,或如果存款机构未能履行义务:
(a)CA 政府 Code § 53665(a) 如果集合证券由非第53651条 (p) 款所述类别的证券组成,管理人应命令持有集合证券的存款机构代理人将集合证券中必要部分变现,以产生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于 (i) 地方机构的存款,(ii) 存款应计的任何利息,以及 (iii) 存款机构代理人遵守管理人命令的合理费用之和,并将 (i) 和 (ii) 项之和支付给司库,以清偿存款。存款机构代理人遵守管理人命令的合理费用,经管理人批准后,应从变现所得中获得偿付。变现产生的任何多余款项应由存款机构代理人作为证券池的一部分予以保留,直至存款机构用具有足够市场价值的证券替换该多余款项,使集合证券总额达到第53652条要求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53665(b) 如果集合证券由第53651条 (p) 款所述类别的证券组成,管理人应从信用证中提取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于 (i) 地方机构的存款,(ii) 存款的任何应计利息,以及 (iii) 管理人支付存款的合理费用之和,并将 (i) 和 (ii) 项之和支付给司库,以清偿存款。

Section § 53666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管理员因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而产生的责任,与根据本州其他现有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同。

Section § 536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地方机构存款担保基金”的专项基金,用于支付负责管理某些金融法规的管理员的费用。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对持有地方机构存款的金融机构征收的罚款、费用和评估费。

每年,这些机构会根据其通常持有地方机构存款的金额被征收评估费。征收的总金额必须足以支付管理员的开支,并为意外费用提供合理的准备金。每个机构都会收到评估费通知,并有 (20) 天时间支付。如果未能按时支付,将面临每月罚款。持续未能支付可能导致相关官员被告知该存款机构的违约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3667(a) 管理员在履行第53661条(a)款规定的条款所赋予的职责和责任时产生的费用,应由地方机构存款担保基金承担,该基金特此设立并持续拨付给管理员,用于管理第53661条(a)款规定的条款。该基金应由根据第53661条征收的罚款、根据第53661条(a)款规定的条款收取的费用以及根据本条征收的评估费组成。
(b)CA 政府 Code § 53667(b) 每个财政年度,管理员应按比例对在前一财政年度任何时候持有地方机构存款的存款机构征收评估费。对所有这些存款机构征收的评估费总额,加上管理员估计在征收评估费的财政年度内将收取的罚款和费用总额后,在管理员看来应足以支付管理员管理第53661条(a)款规定的条款的费用,并提供合理的应急准备金。在被评估的存款机构之间分摊评估费的依据,应为每个存款机构持有的地方机构存款平均金额占所有这些存款机构持有的地方机构存款平均总金额的比例,如第53661条(e)款所要求,存款机构向管理员提交的前一财政年度报告所示;但,对每个存款机构征收的评估费金额不得少于二十五美元 ($25)。
(c)CA 政府 Code § 53667(c) 管理员应通过邮件通知每个存款机构对其征收的金额。存款机构应在此通知后 (20) 天内将所征收的金额支付到地方机构存款担保基金,用于管理第53661条(a)款规定的条款。如果未在此期限内向管理员付款,管理员应在年度评估费之外,评估并收取逾期付款的每个月或不足一个月的罚款,金额为评估费的 (5) %。如果存款机构未能支付管理员评估的评估费或罚款,管理员可以通知在该存款机构有存款的地方机构司库。

Section § 5366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旦款项按照本条的规定存入,司库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官员对此款项不承担责任。

司库或其他经授权的官员对依照本条规定存入的款项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5367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对于已移交给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或信托公司并由其确认收到的任何证券,司库不承担责任。

司库对交付给任何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或信托公司并由其签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536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管理和保管证券的费用不是司库的责任。相反,这些费用必须由拥有这些证券的保管机构承担。

Section § 5367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机构资金应存放在何处,特别是当这些资金由非司库的官员或雇员控制时。这些资金,以及法官处理的保释金,可以存入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各种金融机构,但附带一些条件。

如果官员、雇员或法官在信用合作社中担任职务(例如在其董事会或委员会任职),则不能将资金存入该信用合作社。低于特定受保金额的资金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但较大金额的存款需要签订合同。此外,某些存款无需支付利息,例如法官存入的资金,或控制特定周转基金或专项基金的资金。

尽可能地,地方机构所有、由其任何非司库官员或雇员控制的所有资金,以及由高等法院法官或官员保管的保释金,应当(前者)和可以(后者)作为活期存款存入本州由该官员、雇员或法院法官选择的州立或国家银行、州立或国家银行或州立或联邦协会的定期存款、联邦或州立信用合作社,或受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就本节而言,如果地方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或高等法院的法官或官员,同时在该特定州立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或信贷委员会或监事会任职,则该地方机构的官员或雇员以及高等法院的法官或官员不得将地方机构资金或其保管的资金存入该州立或联邦信用合作社。该资金受本条约束,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政府 Code § 53679(a) 存款金额低于联邦法律规定受保金额的,不受本条约束。
对于超出任何联邦法律规定受保金额的存款,需要根据第53649节签订合同,且本条规定适用。
(b)CA 政府 Code § 53679(b) 高等法院法官或官员存入活期存款的资金无需支付利息。
(c)CA 政府 Code § 53679(c) 负责管理根据《第三编》第三分部第2章(自第29300节起)设立的周转基金的官员存入活期存款的资金无需支付利息。
(d)CA 政府 Code § 53679(d) 负责管理根据《第三编》第三分部第2章第5条(自第29400节起)或第6条(自第29430节起)设立的专项基金的官员存入活期存款的资金无需支付利息。

Section § 5367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承认,在本法律生效之前,各县用于处理信托基金利息的任何方法都被视为有效。它确认这些做法是在县监事会的指导下进行的,并澄清本条只是反映了其颁布之前已经存在的规则。

Section § 53680

Explanation

地方收税员必须尽快将他们收到的所有钱款上交给司库。但是,如果司库允许并指示他们这样做,他们可以将这些钱存入指定的银行。

地方机构的税款征收员应立即将其控制下的所有款项存入司库,除非他根据本条规定,在有权进行此类存款的司库的许可和指示下,将款项存入存款机构。

Section § 53681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官员或雇员以本法律不允许的方式存入公共资金,他们可能会失去工作。

地方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如果以本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方式存入属于地方机构或由地方机构保管的款项,将面临其职务或雇佣的丧失。

Section § 53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的司库可以决定将资金存入某些金融机构(称为存款机构),并与它们签订合同,前提是这样做对公众有利。每份签订的合同都必须提交给地方机构的审计员备案。合同应明确几点:任何所需存款在存款机构中存放的期限、这些存款的利率、存款机构将提供哪些服务、存款机构是否承担资金运输费用、机构将为这些服务支付多少费用,以及谁可以向司库的账户存款以及如何操作。

尽管本条中的任何其他规定,但第53652节除外,司库可将款项存入任何存款机构(如第53630节(c)款所定义)并与其签订合同,以获取该存款机构提供的、司库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根据本节签订的每份合同的一份副本应提交给地方机构的审计员或相应官员。合同应:
(a)CA 政府 Code § 53682(a) 规定补偿性存款(如有)的期限。
(b)CA 政府 Code § 53682(b) 规定该补偿性存款(如有)的利率。
(c)CA 政府 Code § 53682(c) 明确存款机构应提供的服务。
(d)CA 政府 Code § 53682(d) 指明存款机构是否应承担资金往返存款机构的运输费用。
(e)CA 政府 Code § 53682(e) 规定机构为此类服务应支付的对价。
(f)CA 政府 Code § 53682(f) 明确谁可以将款项存入司库的活期账户以及这些人应如何进行存款。

Section § 53683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机构按照法律的另一部分(第53682条)所述欠款时,司库必须通过从投资所赚取的利息中扣除来支付这笔钱。这种扣除会公平地分摊到司库管理和投资其资金的所有机构。

Section § 5368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的司库将多余资金投资于县金库,前提是管理机构授权且县司库同意。这些投资所产生的利息将根据资金的平均每日余额进行分配。县司库必须告知地方机构所使用的会计方法,并在任何变更生效前30天通知他们。地方机构可以按照特定程序提取其资金,且这些投资资金受到保护,不会被县官员扣押。该法律还要求县监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才能使此程序在该县生效,这为地方机构投资资金提供了现有方法的替代方案。它澄清了县和市仍可就司库职能达成不同的协议。

(a)CA 政府 Code § 53684(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任何地方机构的司库或负责地方机构资金的其他官员确定地方机构拥有无需立即使用的多余资金,则该司库或其他官员可以在地方机构的立法或管理机构通过一项授权根据本条投资资金的决议后,并在获得县司库同意后,将多余资金存入县金库,以供县司库根据第53601条或第53635条,或《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0822条进行投资。
(b)CA 政府 Code § 53684(b) 县司库应至少每季度分配根据本条投资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增值,其金额应与地方机构存入资金的平均每日余额以及投资池中存款的总平均每日余额成比例。在分配该利息或增值时,县司库可以使用现金法、权责发生制或任何其他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方法。
在分配该利息或增值之前,县司库可以扣除县在执行本条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成本,其比例应与地方机构存入资金的平均每日余额以及投资池中存款的总平均每日余额成比例。
(c)CA 政府 Code § 53684(c) 县司库应向根据本条投资资金的每个地方机构披露所使用的会计方法,无论是现金法、权责发生制还是其他方法,并应在拟议变更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通知每个地方机构任何拟议的会计方法变更。
(d)CA 政府 Code § 53684(d) 负责地方机构资金的司库或其他官员可以按照第27136条规定的程序提取地方机构的资金。
(e)CA 政府 Code § 53684(e) 根据本条存入县金库用于投资的任何资金,在资金存入期间,不受任何县官员或机构的扣押或查封。
(f)CA 政府 Code § 53684(f) 本条在任何县均不生效,直到该县的监事会以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使本条在该县生效。
(g)CA 政府 Code § 53684(g)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为地方机构提供一个替代第51301条的程序,以便将资金存入县金库进行投资。因此,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县和市根据第51301条签订合同,由县司库为市履行金库职能的权力。

Section § 536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谁应接收县财务主管投资地方机构资金相关的审计报告。如果对这些投资进行审计,报告必须发送给几位关键官员,例如在县金库中存有资金的地方机构的存款机构、审计员、主计长或财务主管,如果涉及遗产资产,甚至要发送给首席法官。此外,根据第53646条要求提交的任何特定报告也应提供给相关的财务官员。

(a)CA 政府 Code § 53686(a) 任何根据第53684条规定由县财务主管在县基金中对地方机构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投资进行的审计,应提交给存款机构、审计员、主计长、秘书或地方机构的相应官员,任何在县金库中存有资金的地方机构的财务主管或其他负责资金的官员,以及任何根据《遗嘱认证法》第3412条、第3413条或第3611条规定,命令将遗产资产存入县财务主管处进行存放或投资的任何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b)CA 政府 Code § 53686(b) 任何根据第53646条提交的报告,应提供给任何在县金库中存有资金的地方机构的财务主管或其他负责资金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