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事项资金存放
Section § 53630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机构资金管理中使用的几个关键术语。“地方机构”是指任何地方政府实体,如县或市。“司库”是负责该机构财务的人员。“存款机构”是存放该机构资金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代理人”是经授权处理资金的信托公司。“担保品”是指用于担保存款的金融工具,而“集合证券”则是为担保多个地方机构的存款而汇集在一起的证券。“行政官”指州的地方机构担保行政官。最后,本节还明确了储蓄协会、实业贷款公司的定义,并指出“公司”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Section § 53630.1
本法律条款强调,每个地方机构的财务状况会影响本州以及其他地方机构的财务状况。它强调,地方官员如何管理和投资公共资金,对整个州的财务健康至关重要。
Section § 53630.5
本条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银行可以被视为地方机构资金的保管机构。它澄清,当法律提及加利福尼亚州的“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时,这包括在加州运营的各种类型的外国银行。具体来说,它涵盖了来自其他州或国家的银行分行,前提是它们获准根据联邦或州法律运营。这确保了广泛的银行都可以保管地方机构的资金,而不仅仅是那些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银行。
Section § 53631
本节规定,地方机构的司库在获得立法机构批准后,可以在加州境内或境外设立银行账户。这些账户专门用于存放资金,以支付债券、已提交兑付的认股权证或进行电子资金转账。本规定不适用于这些特定用途的存款。
Section § 53632
本节将银行存款分为三大类:非活跃存款、活跃存款和计息活跃存款。
Section § 53632.5
Section § 53633
Section § 53634
这项法律允许司库根据当前需求,将目前不需要的资金(非活跃存款)转移到正在积极使用的账户(活跃存款)中。简单来说,如果资金闲置不用,司库可以将其投入使用。
Section § 53635
这项法律适用于与其它地方机构共同集中投资资金的县和市。它承认管理集中资金的独特挑战。地方机构可以投资商业票据,但有以下限制:只有不超过40%的资金可以投资于此类票据,且其投资总资产中,投资于任何单一发行人商业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10%。洛杉矶市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此外,这些机构还可以投资公共银行的金融产品。
Section § 53635.2
Section § 53635.7
Section § 53635.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通过私营实体协助,将其盈余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地方机构必须选择加州一家“选定”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来存放这些资金。这家银行随后可以使用私营实体将存款存入美国各地的各种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但所有存款都必须由联邦机构(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承保。任何接收资金的银行都必须满足资本充足要求,以确保它们能够安全处理存款。
法律还要求定期向地方机构更新其资金的存放地点。重要的是,任何机构在任何一家机构的存款总额都不能超过联邦保险限额。信用合作社只有在提供联邦保险并获得联邦当局授权参与此类存款服务的情况下才能被选定。
这项法律的目的是允许此类投资,同时促进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竞争,并且存款不应超过机构可投资资金的30%。
Section § 53637
Section § 53638
这项法律限制了可以存入不同金融机构的金额。对于银行,存款不能超过银行的股东权益,其中包括资本票据和债券。对于储蓄协会,存款不能超过其净资产,但如果存款已投保或依法担保,则最高五百千美元 ($500,000) 的存款不受此限制。对于信用合作社,存款不能超过其未受损资本和盈余,除非在特定条件下,最高五百千美元 ($500,000) 的存款已投保或担保。最后,存入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的存款不能超过其未受损资本和盈余。
Section § 53639
本节规定,通常情况下,银行(存款机构)应承担资金往返其处的运输费用。但是,如果合同规定银行不负责这些费用,那么司库必须单独安排这些运输服务。这些单独的协议可能涉及使用银行信使或押运车,并且可以在这些合同中详细说明费用、收取频率和地点等。
Section § 53644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某些类型的存款未能达成正式协议会发生什么。活期存款及其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只要司库或相关官员提出要求,就可以提取,但这样做可能会面临联邦罚款。对于非活期存款,您需要在提取资金前至少提前30天发出通知。
Section § 53645
本节解释了存款机构如何计算和支付存款利息。对于活期存款,利息是根据每个季度的每日平均余额计算的,并按季度支付。对于非活期存款,利息是按360天制计算的,同样按季度支付。
Section § 53646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司库报告投资政策和活动的程序。县司库必须每年向监事会提交投资政策以供审查和批准,而其他地方机构则与各自的立法机构遵循类似程序。必须提供关于投资细节的季度报告,包括投资类型、到期日和市场价值,并符合政策。报告可以灵活地按月提供,或者使用某些投资基金的声明来替代。对于学校中低于 (25,000) 美元的小额账户,无需提交报告。尽管这些做法不再是强制性的,但立法机构鼓励地方机构继续执行,且不因不遵守而承担责任。
Section § 53647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机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通常情况下,这笔利息每三个月会进入该机构的普通基金。但是,如果该机构的管理机构决定,这笔利息也可以直接存入存放原始资金(本金)的特定基金。
Section § 53648
这项法律允许司库将公共资金存入银行、储蓄协会、信用合作社和联邦保险的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并与它们签订合同,即使联邦关于支付这些存款利息的规定与本条规定冲突。该法律特别适用于拥有联邦储备系统成员资格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险的银行;属于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成员或由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储蓄协会;账户有保险或担保的信用合作社;以及拥有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但是,如果地方机构中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人员同时在该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或委员会中任职,则不能进行此类存款。
Section § 53648.5
Section § 53649
本法律概述了司库在公共资金保管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司库必须与银行(存款机构)签订合同来处理这些资金,并确保这些合同符合公共利益。
合同细节包括资金的持有期限、利率、提款条件以及证券的存放和保管。合同必须遵守所有法律要求,并规定了在存款机构未能履行义务时应采取的行动条件。
Section § 5365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被归类为“合格证券”的各类投资。这些包括美国国库券、票据和其他政府担保的债务。它还涵盖了由美国政府担保的地方公共或住房机构的债券和债务。此外,它还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债券、登记认股权证以及联邦实体(如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的债券。国际金融机构的债务以及为学校建设发行的某些非营利公司债券也符合条件。
其他合格证券包括由符合规定的抵押贷款担保的本票、由州或地方实体发行的市政证券,以及经财务主管同意的特定联邦银行的信用证。这些证券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例如信用评级要求或获得联邦担保。
Section § 53651.2
本法律规定了本票被视为合格证券的要求。这些本票必须由加利福尼亚州经改良的住宅物业的第一抵押担保,并在不超过30年的期限内完全摊销。如果由于负摊还导致贷款超过物业原始价值的85%,则必须更换该本票。某些例外情况允许贷款金额超过常规限额的本票仍符合资格,只要它们不超过特定金额。然而,付款逾期超过60天、存在优先留置权或已违约的本票不符合资格。这些本票的市场价值由财政部长或行政官制定的规定确定。此外,存款机构可以执行或放弃这些本票上的权利。
Section § 53651.4
这项法律规定了使用特定类型证券的存款机构的报告和检查要求。如果存款机构持有合格证券,它们必须每年提交一份由独立会计师出具的合规报告,或者如果它们选择接受检查,则需通知管理人。如果它们选择检查,州银行可以免于提交独立报告,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检查。国民银行也可以申请检查以满足这些要求。所有检查都需要支付每位检查员每小时75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53651.6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信用证在特定条款下作为合格担保品的条件。信用证必须采用管理员规定的形式并包含其规定的条款。它必须指定管理员为受益人。信用证还必须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并且允许管理员在金融机构倒闭或拒绝司库提取资金时提取全部金额。
Section § 53652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或金融机构(称为存款机构)必须始终持有足够的经批准的证券(即合格证券)来覆盖其持有的存款。这些证券作为备用,以防银行无法偿还存款。根据证券类型,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证券的价值通常应至少比其覆盖的存款高出10%。但是,如果证券属于第53651节中描述的某些类别,则根据类别不同,其价值必须分别高出50%或5%。对于信用证,其价值就是信用证中载明的信用额度。
Section § 53653
本节允许司库在当地情况确有必要时,决定是否免除联邦法律受保存款的担保要求。如果司库已对达到受保最高限额的存款免除了担保,他们也可以选择免除这些存款利息的担保。前提是利息必须根据平均每日余额计算,按月支付,并以360天为一年计算。
Section § 53654
这项法律允许存款机构(如银行或金融机构)随时向证券池中增加证券或替换等值证券,但如果它们想改变证券的种类,则需要司库的批准。
如果要在不替换等值证券的情况下提取证券,必须由两名授权高级职员批准。
存款机构代理人(负责保管这些证券的个人或实体)只有在存款机构提供一份经核实的当前存款总额报表,并由两名不同于授权提取证券的高级职员签署后,才能发放证券。这份报表也必须同时发送给行政官。
Section § 53655
这项法律规定,当银行(即“存管机构”)将证券交由第三方(即“存管机构代理人”)保管时,这就在这些证券上为在该银行有存款的地方机构设立了一种合法的权利或权益(即“担保权益”)。即使这与《统一商法典》中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并且即使保管这些证券的代理人是银行自己的信托部门,这项规定也同样适用。
Section § 53656
这项法律解释了司库如何与银行签订协议来保管地方政府的资金。当司库与银行达成协议时,他们必须允许银行指定的代表(比如信托公司)持有证券,以确保这些地方资金的安全。但只有经过特定授权的信托公司才能担任这些代表。这些证券通常只能由银行操作,除非有特殊规定生效。此外,除非有更高一级机构的许可,否则这些证券不能被释放。这种许可通常在监管机构接管银行或为银行指定了法定管理人时才会发生。
Section § 53657
本法律规定了谁可以在加州担任存款代理人。要符合资格,申请人必须是加州的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或者是旧金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并且必须获得管理人的授权。
申请需要缴纳500美元的费用,并且必须按照管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可能还需要核实。如果申请人被认为有能力并可能遵守相关法律,管理人将批准该申请。
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必须书面同意遵守所有适用法律。一旦所有条件都满足,管理人将授权申请人担任存款代理人。
Section § 53658
Section § 53659
Section § 53660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机构的存款由一组证券(即集合证券)担保时,存款机构的代理人必须允许司库审查特定信息。这包括一份证明,证明有足够的证券来覆盖存款;一份详细说明集合中证券及其市值和所在地的报告;以及由该集合担保的存款总额。
Section § 53661
本法律概述了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的职责和权力,该专员担任地方机构担保管理人。管理人负责监督与地方机构存款管理和担保相关的各项条款。他们可以制定法规,通过报告确保合规,并执行担保标准。如果金融机构倒闭,管理人还有权出售或清算证券。如果金融机构不符合担保标准或未能对纠正措施作出回应,管理人可以处以罚款、限制行动或撤销授权。对于不合规行为,还可以执行额外的制裁,例如每日罚款。本法律还允许采取法院行动强制合规,而无需管理人提供保证金。1999-2000立法会议期间的修正案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663
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即存款代理人)对其用于担保集合资金的证券进行任何更改,他们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给行政管理人。这份报告应详细说明哪些证券被移除、替换或新增,包括它们的名称和市值。如果需要,司库可以获取这些信息。
此外,每周,该机构必须报告其根据本规定持有的存款总额。报告应反映每周三营业结束时的数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发送给行政管理人。如果存款金额没有变化,报告只需说明这一事实即可。
Section § 53664
本条规定,相关条款中提及的某些报告属于私密性质,公众无法查看。
Section § 5366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银行(存款机构)未能返还地方政府已存入的、由集合证券担保的资金会发生什么。如果存款机构不支付,地方司库会报告此事,然后由一名管理人介入处理。
如果担保存款的证券不是某些特定类型,管理人会命令持有这些证券的代理人出售足够多的证券,以支付存款、利息和相关费用。款项首先用于满足地方政府的债权,任何剩余资金将保留在证券池中,直到银行进行调整。
如果证券是特定类型,管理人将使用信用证来追回存款金额、利息和管理人的费用,并优先支付给地方政府。
Section § 53667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地方机构存款担保基金”的专项基金,用于支付负责管理某些金融法规的管理员的费用。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对持有地方机构存款的金融机构征收的罚款、费用和评估费。
每年,这些机构会根据其通常持有地方机构存款的金额被征收评估费。征收的总金额必须足以支付管理员的开支,并为意外费用提供合理的准备金。每个机构都会收到评估费通知,并有 (20) 天时间支付。如果未能按时支付,将面临每月罚款。持续未能支付可能导致相关官员被告知该存款机构的违约情况。
Section § 53669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旦款项按照本条的规定存入,司库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官员对此款项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53676
本条规定意味着,对于已移交给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联邦保险的工业贷款公司或信托公司并由其确认收到的任何证券,司库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53679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机构资金应存放在何处,特别是当这些资金由非司库的官员或雇员控制时。这些资金,以及法官处理的保释金,可以存入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各种金融机构,但附带一些条件。
如果官员、雇员或法官在信用合作社中担任职务(例如在其董事会或委员会任职),则不能将资金存入该信用合作社。低于特定受保金额的资金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但较大金额的存款需要签订合同。此外,某些存款无需支付利息,例如法官存入的资金,或控制特定周转基金或专项基金的资金。
Section § 53679.1
Section § 53680
地方收税员必须尽快将他们收到的所有钱款上交给司库。但是,如果司库允许并指示他们这样做,他们可以将这些钱存入指定的银行。
Section § 53681
如果地方政府官员或雇员以本法律不允许的方式存入公共资金,他们可能会失去工作。
Section § 53682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的司库可以决定将资金存入某些金融机构(称为存款机构),并与它们签订合同,前提是这样做对公众有利。每份签订的合同都必须提交给地方机构的审计员备案。合同应明确几点:任何所需存款在存款机构中存放的期限、这些存款的利率、存款机构将提供哪些服务、存款机构是否承担资金运输费用、机构将为这些服务支付多少费用,以及谁可以向司库的账户存款以及如何操作。
Section § 53683
Section § 53684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的司库将多余资金投资于县金库,前提是管理机构授权且县司库同意。这些投资所产生的利息将根据资金的平均每日余额进行分配。县司库必须告知地方机构所使用的会计方法,并在任何变更生效前30天通知他们。地方机构可以按照特定程序提取其资金,且这些投资资金受到保护,不会被县官员扣押。该法律还要求县监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才能使此程序在该县生效,这为地方机构投资资金提供了现有方法的替代方案。它澄清了县和市仍可就司库职能达成不同的协议。
Section § 5368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谁应接收县财务主管投资地方机构资金相关的审计报告。如果对这些投资进行审计,报告必须发送给几位关键官员,例如在县金库中存有资金的地方机构的存款机构、审计员、主计长或财务主管,如果涉及遗产资产,甚至要发送给首席法官。此外,根据第53646条要求提交的任何特定报告也应提供给相关的财务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