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759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新的或变更的供水或排污服务费用或收费提出异议,您必须在这些新费用生效或最终确定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120天内提起法律诉讼。此规定仅适用于2022年1月1日之后变更的费用。

如果您是地方机构或相关人士,您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但120天的截止日期是严格的。本法律不适用于那些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挑战期限或程序的费用,也不包括因变更实施缺陷导致的多收费用等错误。

供水或排污机构必须在任何关于新费用或变更费用的官方通知中告知人们120天的截止日期。账单错误将另行处理。

(a)CA 政府 Code § 53759(a) 任何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确认有效或废止采纳供水或排污服务费用或收费,或修改或修订现有供水或排污服务费用或收费的条例、决议或动议的司法诉讼或程序,应在生效日期或条例、决议或动议最终通过、采纳或批准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120天内提起。
(b)CA 政府 Code § 53759(b) 地方机构或利害关系人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十篇第九章(第860条起)提起,但应适用 (a) 款规定的时限。
(c)CA 政府 Code § 53759(c)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供水或排污服务费用或收费,如果另一部法规规定了提起司法诉讼或程序以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该类费用或收费的具体时间和程序。
(d)CA 政府 Code § 53759(d)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D条第6款 (a) 项第 (1) 段要求邮寄书面通知的供水或排污机构,应在书面通知中包含一项声明,说明质疑任何新增、增加或延长的费用或收费的诉讼时效为120天。
(e)CA 政府 Code § 53759(e) 本条不适用于因账单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因采纳、修改或修订供水或排污服务费用或收费的条例、决议或动议的缺陷性实施导致的多收费用)引起的司法诉讼。
(f)CA 政府 Code § 53759(f) 本条仅适用于在2022年1月1日之后采纳、修改或修订的供水或排污服务费用或收费。

Section § 537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个人如何对地方机构设定的与水或排污服务相关的费用或评估提出异议。在声称这些费用违反《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之前,个人必须首先向地方机构提交书面异议,说明费用不合规的原因。要使这项要求适用,地方机构必须在其网站上提供详细的费用信息,应请求邮寄这些信息,并允许提交书面异议。地方机构必须书面回应这些异议,并在正式听证会上予以考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未能及时书面提出异议,您将无法在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质疑该费用。地方机构也有权根据收到的反馈和证据来修改或维持该费用。

(a)CA 政府 Code § 53759.1(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53759.1(a)(1) “用尽补救措施要求”指根据 (b) 款的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要求。
(2)CA 政府 Code § 53759.1(a)(2) “费用或评估”指任何与财产相关的用水或排污费或收费的金额,或任何征收的特别评估,或用于制定和征收该费用、收费或评估的方法。
(3)CA 政府 Code § 53759.1(a)(3) “排污系统”包括为卫生或排水目的而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的所有系统、所有不动产、固定装置和个人财产,用于或便利污水收集、处理或处置,包括支线和连接排污管、截流管、干线和出水管、卫生污水处理或处置厂或工程、排水沟、导管、地表水或雨水出口,以及为收集或处置污水、工业废水或地表水或雨水而必要或便利的任何及所有其他工程、财产或结构。“排污系统”不包括仅在单一所有者财产上收集污水的排污系统。
(4)CA 政府 Code § 53759.1(a)(4) “供水”指旨在提供任何来源水的生产、储存、供应、处理或分配的任何公共改善系统。
(b)CA 政府 Code § 53759.1(b) 就地方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 4 节或第 6 节通过的任何费用或评估而言,如果地方机构遵守 (c) 款所述的程序,则任何人或实体不得提起司法诉讼或程序,声称任何新的、增加的或延长的费用或评估不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除非该人或实体已及时向地方机构提交了对该费用或评估的书面异议,并具体说明了声称不符合规定的理由。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9.1(c)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759.1(c)(b) 款授权的用尽补救措施要求仅在地方机构完成以下所有事项时适用:
(1)CA 政府 Code § 53759.1(c)(1) 在纳税人根据 (4) 款规定提交异议的截止日期前至少 45 天,向公众提供拟议的费用或评估。
(2)CA 政府 Code § 53759.1(c)(2) 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费用或评估的书面依据,并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 4 节 (c) 款或第 6 节 (a) 款 (1) 项发送的书面通知中包含该互联网网站的链接。
(3)CA 政府 Code § 53759.1(c)(3) 应请求将 (2) 款所述的书面依据邮寄给财产所有者。
(4)CA 政府 Code § 53759.1(c)(4) 提供至少 45 天的时间供财产所有者审查拟议的费用或评估,并及时向地方机构提交对该费用或评估的书面异议,其中应具体说明声称不符合规定的理由。为被视为及时,任何书面异议应在地方机构设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该截止日期应不早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 4 节 (c) 款或第 6 节 (a) 款 (1) 项提供通知后 45 天,以适用者为准。
(5)CA 政府 Code § 53759.1(c)(5) 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 4 节或第 6 节要求的抗议听证会或投票统计听证会结束之前,对任何及时提交的书面异议进行审议并书面回复,包括挑战未导致拟议费用或评估修改的理由。机构的回复应解释保留或修改拟议费用或评估以回应书面异议的实质性依据。本款要求的及时提交的书面异议和机构回复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 4 节或第 6 节要求的抗议听证会或投票统计听证会之前或期间提交给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审议。
(6)CA 政府 Code § 53759.1(c)(6) 在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 4 节 (c) 款或第 6 节 (a) 款 (1) 项发送的书面通知中,包含一个醒目显示的声明,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3759.1(c)(6)(A) 所有书面异议必须在地方机构根据 (4) 款设定的书面异议期内提交,并且未能及时书面异议将剥夺通过法律程序质疑该费用或评估的任何权利。
(B)CA 政府 Code § 53759.1(c)(6)(B) 提交对拟议费用或评估异议的所有实质性和程序性要求。

Section § 537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质疑地方机构设定的与财产相关的费用或评估(例如水费或排污费)的程序。它规定,如果出现质疑,法院通常只会考虑地方机构程序中的文件和记录,例如成本研究和公众意见。但是,如果外部证据与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等问题相关,或者用于解释或质疑机构的程序合规性,则可能会被采纳。

此外,如果机构未能按照其自身规定正确实施某项费用或评估,这项法律并不阻止任何人提起诉讼。

(a)CA 政府 Code § 53759.2(a) 就本条而言,“费用或评估”指任何与财产相关的供水或排污费用或收费,或任何征收的特别评估,或用于制定和征收该费用、收费或评估的方法。
(b)CA 政府 Code § 53759.2(b)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采纳一项费用或评估并遵守第53759.1条 (c) 款的规定,任何旨在审查、宣布无效、质疑、撤销、废止、宣告无效或取消该费用或评估的司法诉讼或程序,因未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4款或第6款在费用或评估设定过程中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政府 Code § 53759.2(b)(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法院的审查应限于地方机构就该费用或评估进行的程序记录,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3759.2(b)(1)(A) 地方机构就该费用或评估准备的任何服务成本或费率研究或报告、任何工程师报告、机构员工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B)CA 政府 Code § 53759.2(b)(1)(B) 地方机构决策机构在其中听取了关于该费用或评估的证词或公众意见的任何程序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地方机构任何咨询机构在就该费用或评估采取行动之前提交给决策机构的任何程序记录或会议纪要。
(C)CA 政府 Code § 53759.2(b)(1)(C) 地方机构为遵守第53759.1条 (c) 款的规定、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4款或第6款的要求,或遵守任何其他要求通知的法律而发出的所有通知。
(D)CA 政府 Code § 53759.2(b)(1)(D) 所有及时提交的书面异议以及地方机构根据第53759.1条对这些异议作出的任何回应。
(E)CA 政府 Code § 53759.2(b)(1)(E) 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4款或第6款要求进行的抗议听证会或投票统计听证会完成之前,提交给地方机构或由地方机构发出的所有与该费用或评估相关的书面证据或往来函件。
(F)CA 政府 Code § 53759.2(b)(1)(F) 地方机构就该费用或评估作出的最终决定的文件,包括任何条例、决议、规则、规章、会议纪要或地方机构决定的其他记录。
(G)CA 政府 Code § 53759.2(b)(1)(G) 所有抗议、选票以及与该费用或评估相关的统计、抗议或选票记录。
(H)CA 政府 Code § 53759.2(b)(1)(H) 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4款或第6款要求进行的抗议听证会或投票统计听证会完成之前,地方机构档案中所有支持该费用或评估的书面证据或文件。
(2)CA 政府 Code § 53759.2(b)(2) 地方机构程序记录之外的证据可在以下情况下被采纳:
(A)CA 政府 Code § 53759.2(b)(2)(A) 当证据与费用或评估有效性之外的问题相关时,例如申请人的诉讼资格和诉讼能力。
(B)CA 政府 Code § 53759.2(b)(2)(B) 当证据与肯定性抗辩相关时,包括但不限于懈怠、禁止反言和一事不再理。
(C)CA 政府 Code § 53759.2(b)(2)(C) 当证据与地方机构认证的行政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时。
(D)CA 政府 Code § 53759.2(b)(2)(D) 当证据与地方机构遵守第53759.1条 (c) 款规定的程序相关时。
(E)CA 政府 Code § 53759.2(b)(2)(E) 当证据对于解释行政记录中关于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 D 条第4款或第6条 (a) 款的信息是必要的。
(c)CA 政府 Code § 53759.2(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任何涉及地方机构未能按照地方机构采纳的方式实施某项费用或评估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