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3838(a) 特别区可在其监管机构全体成员以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后,发行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该决议应载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53838(a)(1) 该决议是根据本款通过的。
(2)CA 政府 Code § 53838(a)(2) 举债的目的,以及该债务应仅用于这些目的。
(3)CA 政府 Code § 53838(a)(3) 债务的估计金额。
(4)CA 政府 Code § 53838(a)(4) 将发行的票据最高金额,以及用于担保有限义务票据的收入来源。
(5)CA 政府 Code § 53838(a)(5) 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的到期日。
(6)CA 政府 Code § 53838(a)(6) 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的形式。
(7)CA 政府 Code § 53838(a)(7) 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的执行方式。
(b)CA 政府 Code § 53838(b) 该决议还可规定以下任何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3838(b)(1) 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的保险。
(2)CA 政府 Code § 53838(b)(2) 完成举债目的的时间表。
(3)CA 政府 Code § 53838(b)(3) 违约时的程序,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可在到期前宣布到期的条款,以及该宣布可被放弃的条款。
(4)CA 政府 Code § 53838(b)(4) 因特别区违反任何与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相关的协议而产生的权利、责任、权力和义务。
(5)CA 政府 Code § 53838(b)(5) 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持有人可执行本节授权协议的条款。
(6)CA 政府 Code § 53838(b)(6) 在达到特定百分比的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废止决议条款的程序。如果决议包含此程序,则决议应明确说明修改对所有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持有人权利的影响。
(7)CA 政府 Code § 53838(b)(7) 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持有人采取行动的方式。
(8)CA 政府 Code § 53838(b)(8) 为担保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或有助于使票据更具市场性而必要或可取的其他行动。
(c)CA 政府 Code § 53838(c) 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的利率不得超过第3章第7条(自第53530节起)允许的利率。
(d)CA 政府 Code § 53838(d) 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票据发行之日后的10年。
(e)CA 政府 Code § 53838(e) 任何时候在一个特别区内未偿还的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总金额不得超过二百万美元($2,000,000)。
(f)CA 政府 Code § 53838(f) 特别区与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购买者之间的协议应声明,这些票据是仅从特别区的指定收入中支付的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质押收入应足以每年支付以下到期应付的金额:
(1)CA 政府 Code § 53838(f)(1) 票据的利息和本金。
(2)CA 政府 Code § 53838(f)(2) 为遵守授权发行票据的决议或与票据购买者的协议所需的所有支付。
(3)CA 政府 Code § 53838(f)(3) 为履行特别区对质押收入构成费用、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任何其他义务所需的所有支付。
(g)CA 政府 Code § 53838(g) 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是特别区的特别义务,应构成对质押收入的费用,并由质押收入上的留置权担保,就其本金和利息而言,从质押收入中支付。如果授权决议中描述的收入不足以支付票据的利息和本金,特别区可以从任何其他可用于支付的资金或收入中进行支付。该收入以及该收入产生的任何利息构成一个信托基金,用于担保和支付票据的利息和本金。
(h)CA 政府 Code § 53838(h) 只要任何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或其利息在到期后未支付,质押收入及其利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i)CA 政府 Code § 53838(i) 如果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的利息和本金以及所有保护它们的费用在到期时已支付,特别区可以将质押收入用于其他目的。
(j)CA 政府 Code § 53838(j) 同一期发行的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应享有同等担保。
(k)CA 政府 Code § 53838(k) 州和特别区的一般基金不承担支付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本金或利息的责任。
(l)CA 政府 Code § 53838(l) 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的持有人不得强制特别区行使征税权,但已质押的收入或特别区财产的没收除外。
(m)CA 政府 Code § 53838(m) 每份协议应实质性地声明,证券化有限义务票据的本金和利息仅应从为支付本金和利息而质押的收入中支付,且特别区除从已质押的收入中支付外,无义务支付本金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