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适用于作为市、区或其他地方机构的地方机构,这些地方机构不与其他地方机构(拥有相同管理机构的地方机构除外)共同进行存款或投资。然而,第53635节应适用于所有与其他拥有独立管理机构的地方机构共同进行存款或投资的地方机构。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如果其偿债基金或金库中有资金并非地方机构即时所需,可将其认为明智或适宜的任何部分资金投资于下文列出的投资项目。地方机构购买或取得本节规定的任何证券,无论是可转让、不记名、记名或非记名形式,均应要求将证券交付给该地方机构,包括由使用该机构资金的财务顾问、咨询师或经理为该机构购买的证券,交付方式可通过账面分录、实物交付或第三方托管协议。将证券转入交易对手银行的客户账面分录账户可用于账面分录交付。
就本节而言,“交易对手”指交易的另一方。如果证券以地方机构的名义持有,交易对手银行的信托部门或独立保管部门可用于证券的实物交付。如果本节规定了特定投资类别的百分比限制,该百分比仅适用于购买之日。为遵守本节规定,投资的期限或剩余到期日应从结算日算至最终到期日。根据本节购买的证券,其远期结算日不得超过投资之时起45天。如果本节未规定投资时的期限或剩余到期日限制,则不得投资于任何证券,除非该证券是本节授权的回购或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的基础证券,且在投资时其剩余到期期限超过五年,除非立法机构已明确授权进行该项投资,无论是具体授权还是作为立法机构在投资前至少三个月批准的投资计划的一部分:
(a)CA 政府 Code § 53601(a) 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仅以地方机构或地方机构的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b)CA 政府 Code § 53601(b) 美国国库券、债券、票据或债务凭证,或以美国信用和信誉担保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证券。
(c)CA 政府 Code § 53601(c) 本州的记名州政府认股权证或国库券或债券,包括仅以本州或本州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d)CA 政府 Code § 53601(d) 除加利福尼亚州外,其他49个州的记名国库券或债券,包括仅以除加利福尼亚州外其他49个州的州或州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e)CA 政府 Code § 53601(e) 本州内地方机构的债券、票据、认股权证或其他债务凭证,包括仅以地方机构或地方机构的部门、委员会、机构或权力机构拥有、控制或运营的创收财产的收入偿付的债券。
(f)CA 政府 Code § 53601(f) 联邦机构或美国政府赞助企业发行的债务、参与权或其他工具,包括由联邦机构或美国政府赞助企业发行或对其本金和利息提供完全担保的工具。
(g)CA 政府 Code § 53601(g) 银行承兑汇票,亦称汇票或远期汇票,由商业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购买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或不得超过根据本节可投资的机构资金的40%。然而,根据本节规定,投资于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机构资金不得超过30%。
本分节不排除市政公用事业区以《市政公用事业区法》(《公共事业法典》第6部(第11501节起))授权的方式投资其金库中的资金。
(h)CA 政府 Code § 53601(h) 具有最高评级或最高字母和数字评级,并由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 (NRSRO) 提供的“优质”商业票据。发行该商业票据的实体应当符合以下第 (1) 款或第 (2) 款中的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3601(h)(1) 该实体符合以下标准:
(A)CA 政府 Code § 53601(h)(1)(A) 在美国组建并作为一家普通公司运营。
(B)CA 政府 Code § 53601(h)(1)(B) 总资产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
(C)CA 政府 Code § 53601(h)(1)(C) 如有,其除商业票据以外的债务经 NRSRO 评级为“A”级或同等或更高评级类别。
(2)CA 政府 Code § 53601(h)(2) 该实体符合以下标准:
(A)CA 政府 Code § 53601(h)(2)(A) 在美国境内组建为特殊目的公司、信托或有限责任公司。
(B)CA 政府 Code § 53601(h)(2)(B) 具有全项目信用增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信用证或担保债券。
(C)CA 政府 Code § 53601(h)(2)(C) 其商业票据经 NRSRO 评级为“A-1”或更高,或同等评级。
合格商业票据的最长到期日应为 270 天或更短。地方机构,县或市县除外,其管理的投资资产少于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可将其资金的最多 25% 投资于合格商业票据。地方机构,县或市县除外,其管理的投资资产达到或超过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可将其资金的最多 40% 投资于合格商业票据。地方机构,县或市县除外,可将其总投资资产的最多 10% 投资于任何单一发行人的商业票据和中期票据。县或市县可根据第 53635 条 (a) 款的集中度限制投资于商业票据。
(i)CA 政府 Code § 53601(i) 由全国性或州特许银行、储蓄协会或联邦协会(如《金融法典》第 5102 条所定义)、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或由外国银行的联邦许可或州许可分支机构发行的可转让存单。可转让存单的购买不得超过本条规定可投资的机构资金的 30%。就本条而言,可转让存单不属于第 2 条(从第 53630 条开始)的范围,但如此投资的金额应受第 53638 条限制。如果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成员,或地方机构行政办公室经理办公室、预算办公室、审计长办公室或司库办公室中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人员,同时在该发行可转让存单的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或信贷委员会或监事会任职,则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以及对资金拥有合法保管权的地方机构司库或其他官员被禁止将地方机构资金或地方机构保管的资金投资于由州或联邦信用合作社发行的可转让存单。
(j)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1) 对本条授权的证券的回购协议、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的投资,只要这些协议受本分款约束,包括本条中规定的交割要求。
(2)CA 政府 Code § 53601(j)(2) 可针对本条授权的投资进行回购协议投资,当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时。回购协议所依据证券的市场价值应按借入资金的 102% 或更高进行估值,且该价值应至少每季度调整一次。由于基础证券的市场价值受每日市场波动影响,如果基础证券的价值在下一个营业日结束前恢复到 102%,则回购协议投资应视为合规。
(3)CA 政府 Code § 53601(j)(3) 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使用:
(A)CA 政府 Code § 53601(j)(3)(A) 拟通过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出售的证券,在出售前已由地方机构持有并全额支付至少 30 天。
(B)CA 政府 Code § 53601(j)(3)(B) 地方机构持有的投资中,所有逆回购协议和证券借贷协议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基准价值的20%。
(C)CA 政府 Code § 53601(j)(3)(C) 协议期限不得超过92天,除非协议包含书面附录,保证在使用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出售证券与该证券最终到期日之间的整个期间内获得最低收益或利差。
(D)CA 政府 Code § 53601(j)(3)(D) 通过使用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向交易对手出售证券而获得的资金或池中等额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自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初始结算日起期限超过92天的其他证券,除非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包含书面附录,保证在使用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协议出售证券与该证券最终到期日之间的整个期间内获得最低收益或利差。
(4)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4)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4)(A) 对逆回购协议、证券借贷协议或类似投资的投资,即地方机构在购买前出售证券并同时约定回购该证券的投资,只能在获得地方机构管理机构事先批准后进行,并且只能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一级交易商或与地方机构有或曾有重要银行关系的全国性或州特许银行进行。
(B)CA 政府 Code § 53601(j)(4)(A)(B) 就本章而言,“重要银行关系”指银行的以下任何活动:
(i)CA 政府 Code § 53601(j)(4)(A)(B)(i) 参与地方机构债券、认股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创建、出售、购买或赎回。
(ii)CA 政府 Code § 53601(j)(4)(A)(B)(ii) 为地方机构的活动提供融资。
(iii)CA 政府 Code § 53601(j)(4)(A)(B)(iii) 接受地方机构的证券或资金作为存款。
(5)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5)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j)(5)(A) “回购协议”指地方机构根据一项协议购买证券,该协议规定交易对手卖方将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以指定金额回购证券,并且交易对手将通过账面分录、实物交割或第三方托管协议向地方机构交付标的证券。将标的证券转入交易对手银行的客户账面分录账户可用于账面分录交割。
(B)CA 政府 Code § 53601(j)(5)(A)(B) 就本款项下的回购而言,“证券”指同一发行人、相同描述、相同发行日期和相同到期日的证券。
(C)CA 政府 Code § 53601(j)(5)(A)(C) “逆回购协议”指地方机构根据一项协议出售证券,该协议规定地方机构将在指定日期或之前回购证券,并包括其他可比协议。
(D)CA 政府 Code § 53601(j)(5)(A)(D) “证券借贷协议”指地方机构同意向借款人转让证券,而借款人反过来同意向地方机构提供抵押品的协议。在协议期限内,证券和抵押品均由第三方持有。协议结束后,证券将返还给地方机构以换取抵押品。
(E)CA 政府 Code § 53601(j)(5)(A)(E) 就本节而言,地方机构池投资组合的基准价值应为通过汇总所有池参与者存入池中的所有现金余额而获得的美元金额,不包括通过逆回购协议、证券借贷协议或其他类似借款方式出售证券而获得的任何金额。
(F)CA 政府 Code § 53601(j)(5)(A)(F) 就本节而言,利差是指使用逆回购协议获得的资金成本与资金再投资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
(n)CA 政府 Code § 53601(n) 票据、债券或其他债务,这些债务在任何时候都由有效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担保,担保物为第53651条列出的符合条件的证券,用于担保地方机构存款,其市值至少等于第53652条为担保地方机构存款所要求的市值。作为抵押品的证券应通过交付或账面分录存入与被担保债务发行人无关联的信托公司或银行信托部门的保管之下,且该担保权益应根据《统一商法典》或适用于授予担保权益的证券类型的联邦法规的要求予以完善。
(o)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o)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601(o)(1) 抵押贷款转付证券、抵押担保债券、抵押支持或其他支付型债券、设备租赁支持凭证、消费应收款转付凭证或消费应收款支持债券。
(2)CA 政府 Code § 53601(o)(2) 对于根据本款规定符合投资条件但并非由(b)款或(f)款中指明的机构或发行人发行或担保的证券,适用以下限制:
(A)CA 政府 Code § 53601(o)(2)(A) 该证券应由NRSRO评级为“AA”或同等或更高级别,且剩余最长到期日为五年或更短。
(B)CA 政府 Code § 53601(o)(2)(B) 根据本段授权购买的证券不得超过该机构根据本条可投资的盈余资金的20%。
(p)CA 政府 Code § 53601(p) 根据第6509.7条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发行的受益权益份额,该机构投资于(a)款至(r)款(含)授权的证券和债务。每份份额应代表联合权力机构所拥有的基础证券池中同等比例的权益。为符合本条规定,发行该份额的联合权力机构应聘请一名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投资顾问:
(1)CA 政府 Code § 53601(p)(1) 该顾问已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豁免注册。
(2)CA 政府 Code § 53601(p)(2) 该顾问在投资(a)款至(q)款(含)授权的证券和债务方面拥有不少于五年的经验。
(3)CA 政府 Code § 53601(p)(3) 该顾问管理的资产超过五亿美元($500,000,000)。
(q)CA 政府 Code § 53601(q)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或泛美开发银行发行或无条件担保的、以美元计价的高级无担保非次级债务,剩余最长到期日为五年或更短,且符合在美国境内购买和出售的条件。根据本款进行的投资应由NRSRO评级为“AA”或同等或更高级别,且不得超过该机构根据本条可投资资金的30%。
(r)CA 政府 Code § 53601(r) 公共银行(定义见第57600条)的商业票据、债务证券或其他债务。
本条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