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地方机构因税款或特别评估而出售不动产所得收益的分配,但出售的进行和收益的核算按照《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部(自第101条起)的规定执行的情况除外。
财务事项用于税款或摊派的销售所得
Section § 5392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地方机构因税款或特别评估而出售其房地产所得资金将如何分配。但是,如果出售及其收益是根据《税收和赋税法典》中从第101条开始的特定规则进行管理的,那么这些规则将优先于本法律。
地方机构房地产出售 收益分配 税收出售收益
Section § 53926
如果一个机构出售一块房地产,他们可以首先从销售收益中为每块房地产提取150美元来弥补成本。这笔金额涵盖了每块单独估价的财产。除此之外,该机构还将获得与销售相关的任何广告费用的报销。
房地产销售收益 机构报销 150美元成本回收
Section § 53927
在支付了一些特定费用后,出售财产的剩余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分配:首先,留出足够的钱来支付从出售中赎回财产的费用。这笔钱将根据每个基金应收的评估款金额,分配给应收评估款的基金。然后,剩余的钱将根据每个基金所需的税款与财产出售前总税款的比例,分配给税款基金。
完成这些后,如果还有剩余款项,将用于支付任何当前税款、评估款和相关罚款,就像该财产从未被出售一样。
在满足第53926条规定的金额后,所得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政府 Code § 53927(a) 所得款项中不超过机构出售时赎回该财产所需金额的部分,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政府 Code § 53927(a)(1) 应按比例分配给每个评估基金,其金额与每个基金应收评估款占机构出售时赎回该财产所需的税款和评估款总额的比例相同。
(2)CA 政府 Code § 53927(a)(2) 根据本节应分配的所得款项的剩余余额,应分配给每个税款基金,其金额与剩余余额的比例,应与每个基金的税率占机构出售该财产前一个财政年度适用于该财产的总税率的比例相同。
(b)CA 政府 Code § 53927(b) 在满足(a)款规定的金额后,所得款项中用于支付当前税款和评估款以及相关罚款和费用的金额,应按该财产未被任何机构出售以征收税款或特别评估款的方式进行分配。
财产出售 所得款项分配 评估基金
Section § 53928
在支付完第53926条和第53927条规定的款项后,房产出售的任何剩余款项将存入一个专门的信托基金。根据第53929条的规定,对该房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领这笔超额款项。如果房产契约签订后一年内无人申领,剩余款项将按照第53927条 (a) 款 (2) 项的规定进行分配。
超额收益 拖欠税款出售 信托基金
Section § 53929
如果房产因未缴税款或特别评估而被出售,任何对该房产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在契约交付给新业主后一年内,向进行出售的机构申请获得出售后剩余的额外款项(称为“超额收益”)。申请时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他们对这笔钱的权利。
如果存在合法索赔,进行出售的机构将分配这笔额外款项。首先获得的是那些在房产出售前对房产拥有留置权的人。之后,那些在房产出售前可能有权赎回房产的人也可以获得收益。
如果有多个利害关系方声称拥有这些收益,他们将有机会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情况,以确定谁拥有优先权。对机构决定的任何异议必须在90天内提出。
任何在因税款或特别评估而出售时对该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可在向购买者执行契约后一年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向进行出售的机构提交超额收益索赔。
该索赔应包含进行出售的机构的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任何信息和证据,以确立索赔人对全部或任何部分超额收益的权利。
在向购买者执行契约后不早于一年,并且如果超额收益已由本条规定的任何利害关系方索赔,则该超额收益应根据进行出售的机构的管理机构的命令,按照 (a) 和 (b) 款规定的优先顺序分配给利害关系方。就本条而言,利害关系方及其优先顺序为:
(a)CA 政府 Code § 53929(a) 首先,在财产因税款或评估而出售之前登记在册的留置权人,按照其优先顺序,就因该出售而消灭的留置权而言;以及
(b)CA 政府 Code § 53929(b) 其次,任何在紧接出售之前通过赎回该财产而获得该财产全部或任何部分所有权的人。
如果本节 (a) 和 (b) 款所定义的多个利害关系方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超额收益索赔,进行出售的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在向每位索赔人发出书面通知后至少30天,给予所有索赔人举行听证会的机会,以确定其索赔的优先顺序和范围。任何审查管理机构决定的诉讼或程序应在该管理机构作出该决定之日起90天内提起。
财产出售 超额收益 税务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