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了在特别评估留置权方面,它们的优先顺序是统一的。这意味着本条的规定将优先于任何其他一般或特别法律、市章程,以及城市制定的与改进相关的规范。

Section § 53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特别评估被划分并分配给不同的地块时,它们就成为这些地块上的合法债权(留置权)。该留置权在《民法典》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Section § 5393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一旦评估依照相关法律提交或记录,就对所有人起到告知作用。

Section § 539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财产上未支付的特别评估款的支付优先顺序。如果一处财产有多个特别评估(地方政府为特定改进项目收取的费用)产生的留置权,则最新特别评估产生的留置权被视为次于或优先权低于任何较早的已确定留置权。然而,它优先于在其之后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Section § 53934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重新评估或退款评估,其优先权和地位与所关联的原始评估相同。然而,补充评估则被视为一项全新的评估。

重新评估或退款评估的留置权应与其相关的原始评估相同。补充评估是一项新的评估。

Section § 539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对财产的某些评估所产生的留置权与一般税收留置权具有同等效力,并且,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即使财产因未缴纳税款而被出售,这些留置权也不会被清除。这些例外情况包括一般税收本身的留置权、之前的特别评估、地役权、单独持有的水权以及正式登记的土地使用限制。

Section § 539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地方政府收取特别评估款项时,如果这些款项是与普通税款一起征收的,那么它们将遵循与普通税款相同的时间表和条件。这意味着这些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比例、逾期罚款和利息,以及赎回或出售的规定都与普通税款一致。如果这些款项未支付,与这些税款相关的财产可以被出售,以追回普通税款和特别评估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者仅追回特别评估款项。一旦财产被出售,所欠的该笔分期款项即被取消。

Section § 539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基于财产价值的特别从价评估必须与常规税款享有同等重要性。处理这些评估的规则,特别是关于付款计划或分期付款方面,应遵循第5393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