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8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地方政府运作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地方机构”可以是县或市,“委员会”指该机构的立法团体。“投资机构”是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而“建造”涉及各种形式的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包括地方机构建造和使用的结构和设施。“取得”是指通过购买或租赁等不同方式获得财产。“公共建筑成本”涵盖了与取得、建造以及法律和行政活动相关的费用。最后,“财产”包括这些项目所需的所有类型财产。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外,均具有本节所赋予的含义:
(a)CA 政府 Code § 53800(a) “地方机构”指任何县、市或市县。
(b)CA 政府 Code § 53800(b) “委员会”指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
(c)CA 政府 Code § 53800(c) “投资机构”指第20004节所定义的公共雇员退休系统。
(d)CA 政府 Code § 53800(d) “建造”包括任何公共建筑的扩建、扩充、维修、翻新、修复、改进和设备配置。
(e)CA 政府 Code § 53800(e) “公共建筑”包括地方机构有权建造的任何结构、建筑物、设施或工程,以及汽车停车场、园林绿化和其他设施(包括设备),这些设施是任何建筑物使用所附带的,并且还包括其场地,以及附属于其或为其充分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地役权或通行权。
(f)CA 政府 Code § 53800(f) “取得”包括购买、征用、租赁和赠与。
(g)CA 政府 Code § 53800(g) “公共建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已取得的不动产、财产、权利和地役权的成本;公共建筑的建造及其设备的成本;所有融资费用;建造前、建造期间以及建造后六个月内的利息;工程、建筑师和法律费用,包括计划、规范和勘测的成本;成本和收入估算;行政费用;以及为公共建筑融资或确定任何公共建筑的可行性或实用性所必需或附带的其他费用;以及为使用或与任何公共建筑相关而必需的财产征用费用。
(h)CA 政府 Code § 53800(h) “财产”包括为实现本部分目的所必需或合意的所有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或混合财产,有形或无形财产,或其中的任何权益。

Section § 53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向投资机构发行凭证,为公共建筑筹集资金。它可以将其收入、租金和其他收益作为抵押品,以担保这些凭证及其利息。此外,董事会还可以购买保险,以防范建筑施工期间和施工后因火灾或其他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任何收入损失,从而确保凭证持有人的安全。

董事会可以根据本条向投资机构发行证书,以获取资金支付公共建筑的成本,通过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收入、租金和收款来担保证书及其利息的支付,并为证书的安全及其持有人的权利提供保障。董事会还可以为公共建筑在施工期间和施工后投保火灾或其他灾害损失险,并投保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险,以保护证书持有人。

Section § 53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根据本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可以像支票或债券一样流通和交易,地方和州机构可以购买、出售或交易这些证书。只要双方同意价格,这些证书也可以与管理专项资金或信托资金的其他人进行交易。

Section § 53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的董事会不能将该机构的信用或征税权用作任何债务的担保。简而言之,他们不能通过使用未来的税收或信用承诺偿还债务。

Section § 53804

Explanation
委员会负责制定根据本规定建造的任何公共建筑的计划和设计。

Section § 53805

Explanation
地方机构必须负责维护和修理董事会建造、购买或运营的任何公共建筑。

Section § 53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董事会如何发行证书,这些证书本质上是金融工具或债券。这些证书必须有董事会决议作为依据,最长可达25年。它们可以有董事会与投资机构商定的年利率,但不得超过6%,每年支付两次。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这些证书可以有各种面额和形式,在指定地点支付,并可以以不超过其价值106%的价格赎回。

这些证书应由董事会决议授权,并应载明日期,自各自发行之日起不超过25年到期,按董事会与投资机构商定的利率计息,每年不超过6%,半年支付一次,具有此类面额和形式,以此类支付方式并在此类地点支付,并应依照决议规定,受此类赎回条款约束,赎回价格不超过本金的106%。

Section § 53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以原始价值将证书出售给投资机构。这些证书被视为有效投资,即使其他法律规定该机构不能投资某些项目。证书的付款方式可以由董事会和机构之间协商确定,可能会随着公共建筑施工的进展和资金需求而分期支付。

Section § 538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述了地方机构在向投资者发行证书时,可以在合同中包含的详细内容。这些细节可以涵盖不同的财务和运营方面。例如,该机构可以质押来自特定财产的收入,为建筑项目设定规则,并明确证书销售所得收益的用途。它们还可以确定建筑物使用的租金费率,并限制其修改任何有关这些租金协议的能力。此外,该机构可以管理财务准备金,并对发行更多证书施加限制。最后,它们可以与证书持有人达成其他协议。

任何授权发行证书的决议可包含作为与投资机构合同一部分的条款,涉及:
(a)CA 政府 Code § 53808(a) 质押地方机构来自特定财产的全部或任何收入、租金或收款。
(b)CA 政府 Code § 53808(b) 任何公共建筑的建造或购置,以及董事会对此的职责。
(c)CA 政府 Code § 53808(c) 证书的条款和规定。
(d)CA 政府 Code § 53808(d) 对当时或此后将发行的证书收益用途的限制。
(e)CA 政府 Code § 53808(e) 董事会公共建筑的使用租金及其他费用,或董事会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对董事会修改任何租赁或其他协议(据此应支付任何租金或其他费用)权力的限制。
(f)CA 政府 Code § 53808(f) 准备金或偿债基金的预留,以及对其的监管和处置。
(g)CA 政府 Code § 53808(g) 对发行额外证书的限制。
(h)CA 政府 Code § 53808(h) 与证书持有人的任何其他协议。

Section § 53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发行再融资凭证,以偿还现有凭证。这可能涉及与现有持有人进行交换,或筹集资金来注销这些未偿付凭证,包括任何应计利息或赎回价值。这些再融资凭证的发行和管理规则,以及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和董事会的职责,均遵循与原始凭证相同的规定,只要适用。这些再融资凭证既可以用来取代原始凭证,也可以取代之前发行的再融资凭证。

Section § 53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地方机构的司库担任董事会以及根据本法律发行的证书持有人的受托人。董事会可以允许受托人代表证书持有人采取某些行动。 它还规定,董事会必须通过决议明确受托人的职责,包括证书的发行和出售、处理本金和利息支付、赎回证书,以及管理用于担保证书的资金(不包括这些资金的投资或再投资)。

Section § 53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赋予证书持有人额外的权利,这些权利超出了其证书发行时决议中规定的内容。如果董事会在证书本金或利息到期后60天内未能支付,或违反了与证书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那么持有这些证书总金额25%的持有人可以指定一名受托人来代表他们。 这位受托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执行证书持有人的权利:确保董事会收取足够的资金来履行财务义务,就证书提起诉讼,要求董事会像负责任的受托人一样行事,阻止非法行为,以及在发生违约时宣布证书到期,除非违约得到纠正。

Section § 53812

Explanation
如果与公共建筑物相关的某些金融凭证出现违约,受托人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接管人。该接管人可以接管公共建筑物,管理并收取租金等收入,并将其用于支付未偿款项。 法院会指示资金如何使用,而与受托人和接管人相关的任何费用,将优先从建筑物收入中支付。 尽管受托人拥有广泛的权力来保护凭证持有人,但他们无权出售或处置董事会的资产。

Section § 53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有董事会颁发证书的个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可以要求董事会履行其在收取费用、租金及其他收费方面的协议。证书持有人还可以确保董事会遵守其承诺,并履行本法规所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53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董事会如何每月管理其经手的资金,即将其存入县金库,用于公共建筑的建设和运营。资金管理分为三个独立账户:建设账户、收入账户和偿债基金账户。

建设账户处理证书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公共建筑的建设成本及相关费用。收入账户收取这些建筑运营产生的租金和收入等款项,用于支付维护、运营和董事会行政费用。最后,偿债基金账户专门用于偿还证书,包括利息和本金,多余的资金则用于回购证书。

董事会从任何来源收到的所有款项,应由董事会至少在每个日历月向县财务主管转交一次,并应存入县金库,记入公共建筑建设基金,该基金应为下文规定的目的而设立。该基金内应为根据本条授权的所有公共建筑的每一系列证书设立三个独立账户:
(a)CA 政府 Code § 53814(a) 建设账户。
(b)CA 政府 Code § 53814(b) 收入账户。
(c)CA 政府 Code § 53814(c) 偿债基金账户。
根据本条规定授权的每一系列证书的销售所得款项,应存入建设账户中各自系列的贷方。每个此类账户中的资金应根据本条授权的目的或决议中的规定,用于公共建筑的购置和建设,此外,还用于支付与证书发行和销售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支付在实际建设期间证书已到期或将到期的利息,以及支付在证书发行决议中可能规定的额外期间(不超过建设期结束后的六个月)的利息。
根据本条规定,董事会购置、建设或运营的每一系列公共建筑的运营所产生的所有收入、租金或收款,以及董事会从任何来源收到的、本条未另行规定其处置方式的所有其他款项,应存入收入账户中各自系列的贷方。
每个收入账户中的资金应用于支付本条授权的公共建筑的运营和维护成本,包括董事会的行政费用,以及决议中可能规定的其他目的,但须遵守法律或决议规定的任何限制。
每个收入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应按照决议中的规定,定期拨入每一系列证书的独立偿债基金账户,这些账户专门用于支付:
(a)CA 政府 Code § 53814(a) 此类证书到期应付的利息。
(b)CA 政府 Code § 53814(b) 证书到期应付的本金。
(c)CA 政府 Code § 53814(c) 证书的任何赎回价值。
偿债基金账户的使用和处置须遵守决议中规定的条例。每个独立的偿债基金账户都是为已发行的每一系列证书的利益而设立的账户,除系列本身外,彼此之间没有区别或优先权。在遵守决议规定的前提下,每个系列偿债基金账户中超出该系列所有未偿证书一年利息总额的任何资金,可用于购买或赎回该系列证书。所有购买或赎回的证书均应注销,不得再次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