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7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地方机构”一词指任何有权征收和收取税款或评估费的市、县或区。

本条中使用的“地方机构”指有权征收和收取评估费或税款的市、县或区。

Section § 53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制定规则,设立并征收税款或评估费。其目的是专门建立一个基金,用于资本项目支出,例如基础设施或建筑物。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法令规定征收和收取评估费或税款,以设立和积累用于资本支出的基金。

Section § 53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政府决定征收税款时,必须遵守法律对征税金额设定的限制,除非有特定的法律授权他们可以超出这些限制。

Section § 537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市或县根据其自身的特许状运作,则必须遵守特许状中关于税收限制的规定。

Section § 53734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地方机构编制预算时,可以将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列为未来支出的储备金。这些储备金应标明其预期用途,但无需细化为详细项目。

Section § 53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将任何没有被特定用途占用的额外资金,转入一个专门的基金中。

Section § 53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了“资本支出”一词在涉及公用事业时,不包括哪些内容。具体来说,它排除了除供水公用事业之外的其他公用事业的建设、购置、扩建或增建。此外,它还规定“公用事业”不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卫生设施或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