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73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医院区征收特别税。这些税可以统一适用于区内的每个人或每处房产。该区的董事会负责决定税款的结构和征收方式。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3部(自第32000条起)设立的医院区,如果其医院完全由该区拥有并运营,则应有权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1部第1章第3.5条(自第50075条起)并符合第3.7条(自第53720条起)的规定征收特别税。董事会应确定任何特别税的依据、性质及其征收方式。
本条所称的“特别税”,指统一适用于医院区内所有纳税人或所有不动产的特别税。

Section § 53730.02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1989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任何特别税不受本条规则的约束。这同样适用于该日期之前由医院区征收的特别税,确保其有效性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