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9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特别区”定义为根据州法律设立的地方政府机构,负责特定的政府或专有职能,并使用县金库管理其资金。

Section § 5395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了“特别区”一词不包括市、县、学区或特别评估区等实体。它还排除了根据其他具体法律可以设立和使用周转金或备用金的公共机构。

Section § 53952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特别区的管理委员会设立一个小型基金,最高金额为1,000美元,用于直接找零和支付小额开支。设立该基金的决议必须明确其用途、负责官员、设立的必要性以及最高金额。

此外,独立特别区可以设立一个更大的周转基金,金额不超过其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的110%,用于支付任何授权开支。设立该基金的决议必须符合与小型基金相同的指定要求。

(a)CA 政府 Code § 53952(a) 特别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设立一个周转基金,金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用于直接找零和支付小额账单。设立该区周转基金的决议应指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3952(a)(1) 基金可支出的目的。
(2)CA 政府 Code § 53952(a)(2) 有权从基金中支付款项并负责记录基金所有收支的区官员。
(3)CA 政府 Code § 53952(a)(3) 设立基金的必要性。
(4)CA 政府 Code § 53952(a)(4) 基金的最高金额。
(b)CA 政府 Code § 53952(b) 除 (a) 款授予的权限外,根据第 56044 条定义的独立特别区,可以通过决议设立一个周转基金,金额不超过该财政年度该区已通过预算的十二分之一的百分之一百一十。该基金可用于支付独立特别区的任何授权支出。设立该区周转基金的决议应符合 (a) 款要求的指定事项。

Section § 5395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设立周转基金的决定的正式副本必须送交县审计师和县财务主管双方。

Section § 539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县金库的资金转入特别区的周转基金之前,负责的官员必须提交一份保函。这份保函由担保保险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与基金相同,旨在确保官员妥善管理基金,并在区管理委员会要求时能够偿还。

另外,如果官员或区使用了针对多名雇员的综合保函或公务保函,这些保函可以通过修订来涵盖这些责任。

(a)CA 政府 Code § 53954(a) 在任何资金从县金库中提取并存入特别区的周转基金之前,为其设立该基金的官员应向该区的管理机构和审计员提交一份由其本人作为主债务人、由一家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签署的、金额等于该周转基金的保函。该保函应以基金的忠实管理以及主债务人随时应区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基金进行核算和支付的意愿和能力为条件。
(b)CA 政府 Code § 53954(b) 代替本条 (a) 款规定的保函,任何依法要求提供公务保函的区官员,以及任何根据第 1481 条为其全部或部分雇员购买并维持一份综合保函的区,可以通过背书方式使其保函或多份保函签发或修订,使其除其他条款外,还以周转基金的忠实管理以及为其设立该基金或多份基金的主债务人或多位主债务人随时应区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对基金或多份基金进行核算和支付的意愿和能力为条件。

Section § 53955

Explanation

当收到设立周转金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并提交了必要的保证金后,县审计员必须向将使用该周转金的官员签发付款。随后,县司库负责支付这笔款项。

在收到设立周转金决议的经认证副本以及提交所需保证金后,县审计员应向设立周转金所惠及的官员开具其付款凭证,县司库应支付该付款凭证。

Section § 53956

Explanation

负责周转基金的官员只能用这笔钱来支付地区在法律上应承担责任的服务或材料费用。这意味着他们不能把这笔钱花在任何与地区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事情上。

设立周转基金的决议中指定并受托管理该基金的官员,无权动用周转基金的任何部分,除非用于支付该区应承担的合法服务或材料费用。

Section § 539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超过一美元的支出都必须提供收据。收据上需要显示日期、支出原因和支出金额。

Section § 539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周转金需要报销时,应像提交其他任何付款申请一样,向县审计员提交申请。周转金不能接受来自其他来源的存款。每份报销申请都必须包含所有已支出款项的详细清单。

Section § 539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县审计员或区理事会提出要求,负责管理基金的人员必须提供该基金的详细报告或账目。

应县审计员或区理事会的要求,负责管理该基金的官员须提供该基金的账目。

Section § 53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改变周转基金的金额,或者完全终止该基金。如果理事会决定减少基金,负责官员必须立即将多余的钱退还给县财务主管。如果基金停止运作,该官员必须立即将所有剩余的钱和收据交给县财务主管。

理事会可随时增加、减少或终止其命令设立的任何周转基金。如果周转基金被命令减少,负责该基金的官员应立即将按理事会命令减少基金所需的金额退还给县财务主管。如果基金被终止,该官员应立即将基金的现有余额以及所有未结收据上交给县财务主管。

Section § 53961

Explanation
灭蚊或病媒控制区的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一个周转基金,用于管理和支付该区的开支。该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区年度预算的略高于9%,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设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