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7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地方机构”定义为任何有权征收或收取税款的市、县或区。

Section § 53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通过税收或评估费设立一项专项基金,以支付针对它们的索赔费用,包括法律和调查费用。这些索赔是《政府法典》特定条款中明确规定的。

通过法令,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规定征收和收取评估费或税款,以设立和积累一项基金,用于支付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3.6分部(从第810条开始)产生的索赔款项,以及由此类索赔产生的所有法律和调查费用。

Section § 53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政府决定征收税款时,必须遵守法律对征税金额设定的限制,除非有特定的法律授权他们可以超出这些限制。

Section § 5374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某个市或县拥有自己的特许状(一份基础法律文件),则该特许状对可征收税款金额设定的任何限制都必须遵守。基本上,即使有普遍法律存在,关于税收限制的地方规定仍然适用。

Section § 53744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地方机构编制预算时,可以将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列为未来支出的储备金。这些储备金应标明其预期用途,但无需细化为详细项目。

Section § 53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基金设立后的任何时间,将财政年度结束时尚未指定用途的剩余资金转入某个特定基金。

Section § 537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根据《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产生的索赔、判决以及相关的法律或调查费用。

该基金应专门用于支付可能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3.6部(从第810条开始)产生的索赔、判决以及法律和调查费用。

Section § 537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仅适用于根据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人口至少达到400万的县。

本条款仅适用于根据1960年联邦人口普查确定人口达4,000,000或以上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