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令,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规定征收和收取评估费或税款,以设立和积累一项基金,用于支付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3.6分部(从第810条开始)产生的索赔款项,以及由此类索赔产生的所有法律和调查费用。
财务事项侵权责任基金
Section § 5374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通过税收或评估费设立一项专项基金,以支付针对它们的索赔费用,包括法律和调查费用。这些索赔是《政府法典》特定条款中明确规定的。
地方政府资金 索赔支付 评估费
Section § 53743
本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某个市或县拥有自己的特许状(一份基础法律文件),则该特许状对可征收税款金额设定的任何限制都必须遵守。基本上,即使有普遍法律存在,关于税收限制的地方规定仍然适用。
地方机构 市特许状 县特许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