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09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公共海滩”定义为任何由州、州机构或地方机构拥有、运营或控制的、用于娱乐的海滩区域。

Section § 54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由市、县或地方机构拥有或管理的公共海滩,必须向所有人开放,无论其背景或居住地。每个人,无论是否居住在该地区,都应被允许在相同的规则下使用海滩。

Section § 540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城市、县或地方机构允许人们使用其财产到达公共海滩,它必须允许所有人免费使用该财产,不得基于祖籍、居住地或第11135节中提及的任何其他特征进行歧视。

Section § 54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公园和娱乐部购买市或县拥有的土地上的通行权(即地役权),以便人们可以自由到达公共海滩。但是,如果市或县希望以不允许海滩通行的方式使用该土地,他们必须向州政府退还购买地役权的费用,并且该地役权随之终止。

州立公园和娱乐部代表州政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取得任何市、县或其他地方机构拥有、运营或控制的财产中的地役权,以提供公众免费进入任何公共海滩的权利。但是,如果该财产由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以与该地役权用于通行目的不兼容的方式开发,并且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向州政府退还州政府为该地役权支付的金额,则任何此类地役权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