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公园和娱乐部代表州政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取得任何市、县或其他地方机构拥有、运营或控制的财产中的地役权,以提供公众免费进入任何公共海滩的权利。但是,如果该财产由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以与该地役权用于通行目的不兼容的方式开发,并且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向州政府退还州政府为该地役权支付的金额,则任何此类地役权应终止。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公园和娱乐部购买市或县拥有的土地上的通行权(即地役权),以便人们可以自由到达公共海滩。但是,如果市或县希望以不允许海滩通行的方式使用该土地,他们必须向州政府退还购买地役权的费用,并且该地役权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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