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公共机构拥有的剩余财产应被用于支持州政策,特别是增加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法律承认,州内城乡地区此类住房严重短缺,部分原因是政府活动(如公路建设)造成的。出售剩余住宅物业时,必须考虑其对经济适用房和环境的负面影响。其目标是扩大和改善住房供应,同时解决与这些政府活动相关的环境问题。

立法机关重申其认定,公共机构拥有的剩余财产的处置应当用于促进州政策。
立法机关重申其认定,州内城乡地区存在严重缺乏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能够负担的体面、安全、卫生的住房,因此,迫切需要保护和扩大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立法机关进一步重申其认定,公路和其他州活动加剧了此类住房的严重短缺。立法机关重申,为所有加州居民提供体面住房是州的最高优先目标。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州机构的行为,包括出售剩余住宅物业,如果导致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失去体面且可负担的住房,则与州的住房、城市发展和环境政策相悖,并且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所指的重大环境影响,将通过根据本条规定出售剩余住宅物业来缓解。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因出售州机构拥有的剩余住宅物业而导致大量人员流离失所,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所指的重大环境影响,将通过根据本条规定出售此类物业来缓解。
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根据本条规定出售剩余住宅物业将直接服务于重要的公共目的。因此,立法机关旨在通过本条保护、改善和扩大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可获得的住房供应。立法机关还旨在通过本条缓解《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九条所指的由公路活动引起的环境影响。

Section § 5423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州机构出售剩余住宅物业相关的重要术语。“要约”是指在出售前征求提议,且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可负担价格”是指根据联邦住房法规设定的收入标准,物业成本符合家庭预算。“独户住宅”是供一个家庭居住的房屋,而“剩余住宅物业”包括州政府不再需要的国有房屋。“搬迁”是指因无力支付州政府设定的购买价格而必须搬离的人员。“公平市场价值”在出售要约时会考虑物业的状况和必要的维修。“可负担租金”是根据收入定价的,类似于住房购买成本。“区域中位数收入”是根据与物业所在地相关的联邦标准确定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不得拥有其他不动产,而“低收入家庭”则按州健康法规中的定义。

(a)CA 政府 Code § 54236(a) 本条中,“要约”一词指在出售前征求提议,以旨在根据规定条件达成出售的方式,并将要约在合理期限内保持有效,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除非出售机构自行决定延长该期限,延长期限由出售机构指定。
(b)CA 政府 Code § 54236(b) 本条中,“可负担价格”一词指,对于购买者(低收入家庭除外)而言,购买者每月支付的住宅物业款项不超过根据《国家住房法》第 235 条颁布的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法规确定的购买家庭调整后收入的相应部分的价格;并且,对于作为低收入家庭的购买者而言,购买者每月支付的住宅物业款项不超过根据《1937 年美国住房法》第 8 条颁布的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法规确定的购买家庭调整后收入的相应部分的价格。
(c)CA 政府 Code § 54236(c) 本条中,“独户住宅”一词指用作或拟用作一个家庭居住单元的不动产改良物。
(d)CA 政府 Code § 54236(d) 本条中,“剩余住宅物业”一词指州任何机构拥有的土地和建筑物,经确定不再为该机构使用所必需的,且已开发为独户或多户住宅的,但机构为交换目的而持有的物业除外。
剩余住宅物业仅包括州在购买时曾打算拆除其上的住宅并将其土地用于州目的的土地和建筑物。
(e)CA 政府 Code § 54236(e) 本条中,“搬迁”一词包括但不限于,当州机构出售其占用的剩余住宅物业时,因无力支付州机构对该住宅物业所要求的价格而必须搬离的人员。
(f)CA 政府 Code § 54236(f) 本条中,“公平市场价值”一词指出售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发出出售要约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应反映物业现有的“现状”,考虑到为使物业安全宜居所需的任何维修。如果环境研究是在本措施颁布之前启动的,则本定义不适用于根据《公共资源法》准备的环境研究中描述为缓解措施的销售条款。
(g)CA 政府 Code § 54236(g) 本条中,“可负担租金”一词指,对于居住者(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除外)而言,住宅物业租金不超过居住家庭每月总收入的 25%;并且,对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居住者个人或家庭而言,住宅物业租金不超过根据《1937 年美国住房法》第 8 条颁布的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法规允许的居住者个人或家庭调整后收入的百分比,但不得超过可比物业的市场租金价值。
(h)CA 政府 Code § 54236(h) 本条中,“区域中位数收入”一词指根据经修订的《国家住房法》(公法 90-448)第 235 条颁布的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法规确定的,并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后的家庭收入中位数,适用于根据本条规定处置的剩余住宅物业所在地的标准大都市统计区 (SMSA),或者,如果物业位于 SMSA 之外,则适用于物业所在县。
(i)CA 政府 Code § 54236(i) 本条中,“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一词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个人和家庭:
(1)CA 政府 Code § 54236(i)(1) 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 50093 条规定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的定义。
(2)CA 政府 Code § 54236(i)(2) 在过去三年内未拥有不动产所有权权益。
(j)CA 政府 Code § 54236(j) 本条中,“低收入家庭”一词指《健康与安全法》第 50079.5 条中定义的低收入家庭。

Section § 54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应如何处理出售剩余住宅物业。首先,应以市场价值将原业主居住的独户住宅出售给他们。其次,对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已居住至少两年的房屋,或家庭收入不超过该地区中位收入150%且已居住五年的房屋,应以可负担的价格出售。

除非当前价值低于原始购买价格,否则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州政府购买该物业所支付的价格。如果以低于市场价值出售,必须附加特定条件以确保该住房保持可负担性。未被住户购买的物业可以出售给住房组织,这些组织必须将其用于经济适用房目的。

历史性住宅有特殊条件,需要出售给将对其进行维护的实体,而非住宅租户拥有优先购买权。未通过这些程序出售的剩余物业可以按市场价值出售,优先权依次给予信誉良好的现有租户、前租户,最后是自住业主。

(a)CA 政府 Code § 54237(a) 尽管有第11011.1条的规定,处置剩余住宅物业的州机构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和程序进行:
(1)CA 政府 Code § 54237(a)(1) 首先,所有目前由其原业主居住的独户住宅应按评估的公平市场价值向这些原业主出售。
(2)CA 政府 Code § 54237(a)(2) 其次,所有独户住宅应根据本条规定出售给其目前已居住该物业两年或以上且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的住户。
(3)CA 政府 Code § 54237(a)(3) 第三,所有独户住宅应根据本条规定出售给其目前已居住该物业五年或以上且其家庭收入不超过该地区中位收入的150%的住户。
(4)CA 政府 Code § 54237(a)(4) 第四,如果现有住户在过去三年内拥有过房地产权益,则不得根据本条规定向非该物业原业主的现有住户出售独户住宅。
(b)CA 政府 Code § 54237(b) 根据(a)款第(2)项和第(3)项向现有住户出售的独户住宅应以可负担的价格向这些现有住户出售。价格不得低于机构原始收购该物业所支付的价格,除非收购价格高于当前的公平市场价值,且不得高于公平市场价值。当独户住宅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给现有住户时,出售机构应施加条款、条件和限制,以确保该住房将继续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以及收入不超过现有住户收入(相对于地区中位收入而言)的家庭。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向出售机构提供关于这些价格、条款、条件和限制的标准和准则建议。出售机构应提供贷款机构和政府住房援助计划要求的维修,或者,经机构选择,根据第54237.5条向现有住户提供替代住房。
(c)CA 政府 Code § 54237(c) 如果独户住宅根据(a)款第(2)项和第(3)项向现有住户出售,住户应向出售机构证明其收入和资产。当独户住宅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给现有住户时,出售机构可以依据加州住房金融局资助的住房购买者和住户收入核实程序以及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为核实资产而通过的法规核实这些证明。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编制的环境研究是在本措施颁布之前启动的,则(a)款第(2)项和第(3)项的收入和资产限制以及居住期限要求不适用于该研究中描述为缓解措施的销售。
(d)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7(d)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7(d)(1) 除第(2)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其他剩余住宅物业以及(a)款第(1)、(2)和(3)项所述的未被原业主或现有住户购买的所有物业应按以下方式出售:
(A)CA 政府 Code § 54237(d)(1)(A) 除分项(B)要求外,该物业应以合理价格出售给住房相关的私人或公共实体,该价格最适合将该物业经济可行地用作体面、安全、卫生的住房,以可负担的租金和可负担的价格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条件是购买实体应使该物业得到修复并按以下方式使用:
(i)CA 政府 Code § 54237(d)(1)(A)(i) 如果住房相关实体是公共实体,该实体应将后续销售所得利润(如第54237.7条(b)款所规定)专门用于在帕萨迪纳市、南帕萨迪纳市、阿罕布拉市、拉卡纳达弗林特里奇市以及邮政编码为90032的区域内建设经济适用房。
(ii)CA 政府 Code § 54237(d)(1)(A)(ii) 如果该实体是私人住房相关实体或住房相关公共实体,该实体应促使该物业开发为有限产权合作社住房,并赋予现有住户优先居住权,但如果合作社住房的开发不可行,则购买实体应促使该物业用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租赁或自住住房,并赋予现有租户优先居住权。该物业的价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该实体原始购置所支付的价格,除非购置价格高于当前公平市场价值,且不得高于公平市场价值。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其价格应设定在能够为现有租户以及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可负担租金和可负担价格住房的水平。当住宅物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时,出售机构应施加条款、条件和限制,以确保该住房将继续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向出售机构提供关于价格、条款、条件和限制的标准和准则建议。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7(d)(1)(B)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7(d)(1)(B)(i) 如果该物业是历史住宅,则应首先将其提供给受分段 (A) 的 (i) 或 (ii) 条款约束的住房相关公共实体,或提供给致力于修复和维护历史住宅以供公众和社区访问和使用并受分段 (A) 的 (ii) 条款约束的非营利私人实体。
(ii)CA 政府 Code § 54237(d)(1)(B)(i)(ii) 就本细分而言,“历史住宅”指截至2015年1月1日,已列入或已提交列入以下至少一项的单户剩余住宅物业:
(I)CA 政府 Code § 54237(d)(1)(B)(i)(ii)(I) 根据《公共资源法》第5部第1章第2条(第5020节起)设立的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
(II) 根据《美国法典》第54篇第3021章设立的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
(III) 之前根据联邦《国家历史保护法》(美国法典第54篇第300101节及后续条款)设立的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
(2)CA 政府 Code § 54237(d)(2) 本细分不适用于根据第54239.1、54239.5或54239.6节出售的物业。
(e)CA 政府 Code § 54237(e) 未根据细分 (a) 至 (d)(含)或适用的第54239.1、54239.5或54239.6节出售的剩余住宅物业,应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优先权首先给予信誉良好、所有租金义务当前且已全额支付的现有租户,其次给予在腾空房屋时信誉良好的前租户(其中优先权首先给予最近的租户),然后给予将成为自住业主的购买者。出售机构可在完成以下两项工作30天后,开始出售前租户可能拥有购买权的物业,如本细分所规定:
(1)CA 政府 Code § 54237(e)(1) 在出售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关于本细分项下出售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54237(e)(2) 通过平信向每位前租户的最后已知地址提供书面通知,并作出真诚努力。
(f)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7(f)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7(f)(1) 非住宅物业的信誉良好租户应享有优先权,以公平市场价值购买他们租赁、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合法占用的物业。
(2)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7(f)(2)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7(f)(2)(A) 如果非住宅物业的租户是城市或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则该信誉良好租户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价格为公平市场价值或使用价值中的较低者。
(B)CA 政府 Code § 54237(f)(2)(A)(B) 交通部不得将非住宅物业以低于最低销售价格(根据《加州法规》第21篇第1476节在2019年7月1日时的规定)出售给分段 (A) 中所述的租户。
(C)CA 政府 Code § 54237(f)(2)(A)(C) 如果非住宅物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出售机构应施加适当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D)CA 政府 Code § 54237(f)(2)(A)(D) 在本段中,“使用价值”指假设特定用途的非住宅物业价值,该用途可能或可能不是物业在评估生效日期的最高最佳用途。

Section § 5423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交通部在出售房屋或物业时无需进行任何维修,但前提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买方明确提出请求。这些优先购买者在法律的另一条款中有所提及。

Section § 5423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进行维修,而是为现有住户提供一套替代住房。首先,提供新房的成本必须低于维修现有房屋的成本。新房必须状况良好、安全,并符合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法规规定的家庭居住需求。它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进行歧视,并且应位于一个理想的区域,拥有类似的公共设施、良好的公用事业,并靠近工作地点。此外,新房必须是被安置人员能够负担得起的,其价格至少应等于或低于机构为原房屋支付的价格或市场价值(以较低者为准)。最后,替代住房应是新建或空置的房屋,以确保不会为了建造这个新单元而安置任何居民。

尽管有第54237条 (b) 款中提供维修的要求,但出售机构可自行选择,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为现有住户提供一套替代住房:
(a)CA 政府 Code § 54237.5(a) 提供替代住房的费用低于第54237条 (b) 款所要求的维修费用。
(b)CA 政府 Code § 54237.5(b) 替代住房被认定具有以下所有特征:
(1)CA 政府 Code § 54237.5(b)(1) 状况良好、安全且卫生。
(2)CA 政府 Code § 54237.5(b)(2) 符合住户的居住需求,如同根据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8条发布的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法规所规定的那样。
(3)CA 政府 Code § 54237.5(b)(3) 对所有人开放,不分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并符合1968年《民权法》第八章的要求。
(4)CA 政府 Code § 54237.5(b)(4) 所在区域在公共事业和公共及商业设施方面,通常不比将被征用的住房所在区域差。
(5)CA 政府 Code § 54237.5(b)(5) 交通便利,合理可达被安置人员的工作地点。
(6)CA 政府 Code § 54237.5(b)(6) 位于同等或更好的社区。
(7)CA 政府 Code § 54237.5(b)(7) 对被安置人员而言是可负担的,如同第54236条 (b) 款所定义的那样。
(c)CA 政府 Code § 54237.5(c) 提供的价格是可负担的,且不低于机构最初收购被安置人员目前所居住单元或替代单元所支付的价格(以较低者为准),并且不超过市场价值。
(d)CA 政府 Code § 54237.5(d) 替代住房是新建或空置的住宅单元。不得为创建替代单元而安置任何居民,如同第7260条所定义的那样。

Section § 5423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原属于交通部的剩余住宅物业所得的收益,必须存入特定账户进行再投资。最初,资金会进入SR-710修复账户,用于资助所需的物业维修,上限为120万美元。超出部分的资金将转入州公路账户,用于帕萨迪纳和阿罕布拉等指定地区的交通项目,项目的优先顺序将听取社区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资金不能用于北710号州际公路隧道项目。

对于以可负担或合理价格出售的物业,收益将汇入可负担住房信托账户。这笔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在相同指定区域内,造福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居民的活动,确保这些社区优先获得住房金融支持。

(a)CA 政府 Code § 54237.7(a) 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3.1条的规定,交通部应根据本条规定,将该部门向新业主出售剩余住宅物业的收益存入特此设立的SR-710修复账户。尽管有第13340条的规定,该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付给该部门,不考虑财政年度,用于根据第54237条(b)款提供所需的维修。该账户中维持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万美元($1,200,000)。超出该金额的资金,减去任何应付给联邦政府的报销款项,应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由加州交通委员会(委员会)专门用于资助位于帕萨迪纳、南帕萨迪纳、阿罕布拉、拉卡纳达弗林特里奇以及邮政编码90032区域的项目。项目应由受影响社区与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协商,并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方针进行选择和优先排序。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应提交一份拟议的项目计划,委员会拥有批准项目的最终权力。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隔音墙;公共交通和铁路资本改善;自行车道;人行道改善;信号同步;左转信号;以及主要街道的重新铺设、修复和重建。这些资金不得用于推进或建设任何拟议的北710号州际公路隧道。在已修复的最后一批物业的最终付款日期,SR-710修复账户中剩余的任何资金,减去任何应付给联邦政府的报销款项,应转入州交通基金中的州公路账户,专门用于本节所述的目的。
(b)CA 政府 Code § 54237.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本条以可负担或合理价格(按部门通过的法规规定)出售的剩余住宅物业的后续市场销售净收益,应存入特此在住房金融基金内设立的可负担住房信托账户,并且,尽管有第13340条的规定,持续拨付给加州住房金融局,用于执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1部第3部分(自第50900条起)授权的任何活动,以造福仅居住在帕萨迪纳、南帕萨迪纳、阿罕布拉、拉卡纳达弗林特里奇以及邮政编码90032区域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及家庭。后续销售收益的分配优先顺序应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确定。

Section § 5423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进行的环境审查中,某些初步项目方案——特别是备选方案F-5、F-6和F-7,以及任何其他高速公路或隧道方案——不再被视为旨在弥合710号州际公路北段缺口的项目可行的选择。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分(自第21000条起))而言,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2012年12月备选方案分析报告中被称为备选方案F-5、F-6和F-7的初步项目备选方案,以及任何其他旨在弥合710号州际公路北段缺口的公路或隧道备选方案,不再被视为针对710号州际公路北段缺口弥合项目(州清算所编号1982092310)在任何环境审查过程中可供考虑的可行备选方案。

Section § 5423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交通部出售财产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该部门最初购买该财产时支付的价格。原始购买价格不受通货膨胀调整,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5423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加州无家可归危机导致的经济适用房的迫切需求。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以加快为住房目的出售州土地的程序。交通部被要求在法律颁布或修订后的六个月内制定紧急或永久法规,以实施这项住房倡议。现有紧急法规将保持有效,直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或直至新的永久法规通过,以确保解决住房问题的持续框架。

(a)CA 政府 Code § 54237.1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州的无家可归危机加剧了第 (54235) 条所述的经济适用房需求。为帮助缓解对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并加快根据本条进行的销售,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为第 (11342.545)、(11346.1) 和 (11349.6) 条之目的存在紧急情况。
(b)CA 政府 Code § 54237.10(b) 交通部应不迟于本条颁布后六个月,或本条任何修订后六个月,向行政法办公室提交拟议的紧急法规或永久法规以供通过,以实施本条。
(c)CA 政府 Code § 54237.10(c) 尽管有第 (11346.1) 条的规定,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生效的、为实施本条而通过的、并载于《加州法规》第 (21) 篇第 (2) 部第 (9.5) 章(自第 (1475) 条起)的紧急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54239.4) 条 (f) 款(截至 (2024) 年 (1) 月 (1) 日的文本)和第 (54239.5) 条 (e) 款(截至 (2024) 年 (1) 月 (1) 日的文本)通过的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或直至永久法规通过,以较早者为准。
(d)CA 政府 Code § 54237.10(d) 尽管有第 (11346.1) 条的规定,交通部为实施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改而通过的任何必要的紧急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或直至永久法规通过,以较早者为准。

Section § 5423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购买了剩余住宅物业,但未按要求将其保留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使用,州政府可以要求购买者支付其购买价格与该物业当前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此外,购买者可能需要为该金额支付其持有该物业期间的百分之六的利息。必要时,州政府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执行这些规定。

如果剩余住宅物业的购买者不遵守根据本条第 (54237) 节施加的条款、条件和限制,以确保此类住房仍可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使用,则出售该物业的州机构可以要求购买者向州政府支付购买者为该物业支付的实际价格与该物业公平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以机构确定不合规时为准,加上购买者持有该土地期间该金额的百分之六的利息。本节不限制寻求禁令救济以执行本条规定的权利。

Section § 542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州政府为项目购置的剩余住宅物业,且在1980年1月1日或物业被宣布为剩余物业之日(以后者为准),至少拥有20个住宅单元。它包括高速公路路线及其互通立交,除非在1984年1月1日之后被撤销,洛杉矶县的7号州高速公路除外。

从这些物业中被迁离的人员,如果在物业被宣布为剩余物业之日前至少90天内居住在那里,并且因物业出售而被迫在90天内搬迁,则有资格获得搬迁援助和福利。

如果一个剩余住房项目包含50个或更多住宅单元,将任命一名搬迁联络员,协助被迁离的居民办理福利、住房和索赔事宜。负责物业出售的州机构将承担联络员办公室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54238.3(a) 本条仅适用于为州项目而购置的剩余住宅物业,且在1980年1月1日或物业被宣布为剩余物业之日(以后者为准),州政府已购置并拥有至少20个住宅单元。就本节而言,一条高速公路路线及其互通立交应被视为一个州项目。洛杉矶县的7号州高速公路除外,本条不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被撤销的高速公路路线。
(b)CA 政府 Code § 54238.3(b) 任何从位于此类住宅物业上的任何住宅中被迁离的人,且该住宅物业也位于高速公路路线或其互通立交的路权范围内,且该物业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被宣布为剩余物业,并且在该物业被宣布为剩余物业之日前至少90天内居住在该住宅中,如果该人因州机构处置多余房地产而被迫在州机构向新业主的地契记录之日起90天内从该住宅迁离,则应有资格获得第7261节规定的搬迁咨询援助、第7262节(a)款第(1)项或(b)款规定的搬迁福利、第7264节(b)款或(c)款授权的付款,以及第7266节规定的决定复审权。
(c)CA 政府 Code § 54238.3(c) 凡是(b)款所述的州剩余住宅物业处置项目包含50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交通部长应任命一名搬迁联络员。该任命的期限应足以使搬迁联络员完成任务,但不超过180天,并应自物业被宣布为剩余物业之日起计算。搬迁联络员应承担以下指定职责:
(1)CA 政府 Code § 54238.3(c)(1) 会见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向他们解释(b)款中定义的福利。
(2)CA 政府 Code § 54238.3(c)(2) 与州机构合作,协助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获取替代住房。
(3)CA 政府 Code § 54238.3(c)(3) 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完成并处理福利申请。
处置剩余住宅物业的州机构应负责承担经部长确定的所有合理费用,这些费用与搬迁联络员办公室的运作相关,以履行其所有指定职责所需的费用。

Section § 5423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帮助被迫搬迁的个人和家庭以及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应以灵活的方式解释本法律,以使这些个人能够充分利用和行使本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Section § 54238.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出售或转让房产时没有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只要买方支付了合理价格且不知道存在问题,那么该出售或转让就不会被取消或作废。

Section § 5423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本条的某一部分因任何原因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这并不会使整个条款失效。其他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能发挥作用的部分仍然有效。这就是所谓的“可分割性”原则。

如果本条的某项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则此类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无效规定或其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Section § 54238.7

Explanation

加州交通部在1998年1月31日之前不能出售南帕萨迪纳的任何多余房产,但那些在1997年8月15日之前已经通过第三方托管(escrow)程序出售的房产除外。

除非交通部截至1997年8月15日已通过第三方托管(escrow)出售的财产,交通部不得在1998年1月31日之前处置南帕萨迪纳市的任何剩余财产。

Section § 5423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洛杉矶县与710号州际公路相关的剩余住宅物业如何进行财产税评估。如果物业以可负担价格购买,其税收评估将基于该价格。同样地,如果以合理价格购买,税收也将反映该价格。

(a)CA 政府 Code § 54238.8(a) 根据本条规定以可负担价格购买的任何剩余住宅物业,应以其可负担价格进行财产税评估。
(b)CA 政府 Code § 54238.8(b) 根据本条规定以合理价格购买的任何剩余住宅物业,应以其合理价格进行财产税评估。
(c)CA 政府 Code § 54238.8(c) 本节仅适用于洛杉矶县710号州际公路的剩余住宅物业。

Section § 5423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洛杉矶710号州际公路沿线剩余住宅物业的租户参与了经济适用租金计划,加州交通部就不能提高他们的租金。该计划旨在为这些租户保持住房成本的稳定。

此外,任何截至2019年7月1日拥有有效租赁协议,并且自那时起一直居住在这些物业的人,可能有资格加入经济适用租金计划。

(a)CA 政府 Code § 54238.9(a) 交通部不得提高居住在洛杉矶县710号州际公路走廊内的剩余住宅物业中,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1篇第2部第24章第1条(包括第2653条至第2658条)由该部门管理的经济适用租金计划的租户的租金。
(b)CA 政府 Code § 54238.9(b) 任何截至2019年7月1日与交通部签订有效住宅物业租赁协议,并自该日期起持续居住在该物业的签署方,可能有资格参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1篇第2部第24章第1条(始于第2653条)由该部门管理的经济适用租金计划。

Section § 542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洛杉矶剩余住宅物业的出售流程。首先,如果租户已在该物业居住五年或以上,且租金支付及时,他们可以按公平市场价值购买并继续居住。

其次,如果物业是历史住宅,它将以合理价格出售给市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用于公共用途,但价格不得低于交通部支付的价格。这些住宅按“现状”出售,并附带条款以确保其可供社区使用,并对其合规性进行监控。

如果没有历史住宅或长期租户的意向,该物业将以交通部最初支付的价格出售给住房实体,并设定为经济适用房,如果是出租房产,则至少55年,如果是自住房产,则至少45年。这些条款的遵守情况将受到监控,洛杉矶市负责监督,必要时收取费用。市政府必须每五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合规情况。

尽管有第54237条 (d) 款的规定,在洛杉矶市内的剩余住宅物业根据第54237条 (a) 至 (c) 款(含)的规定出售后,该剩余住宅物业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和程序出售:
(a)CA 政府 Code § 54239.1(a) 在剩余住宅物业根据第54237条 (a) 至 (c) 款(含)的规定出售后,这些物业应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给已居住该物业五年或以上、且所有租金义务均已结清并全额支付的现有租户,现有租户享有优先居住权。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9.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9.1(b)(1) 在剩余住宅物业根据第54237条 (a) 至 (c) 款(含)以及本条 (a) 款的规定出售后,如果该物业是历史住宅,则应将其出售给物业所在城市或致力于修复和维护历史住宅以供公众和社区使用和访问的非营利实体,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4239.1(b)(1)(A) 该物业应以合理价格出售,该价格最适合将物业作为历史住宅进行经济可行地利用,以供公众和社区访问和使用。
(B)CA 政府 Code § 54239.1(b)(1)(B) 销售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交通部支付的价格,除非收购价格高于当前公平市场价值,且不得高于公平市场价值。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价格应设定在修复和维护历史住宅以供公众和社区访问和使用所需的水平。
(C)CA 政府 Code § 54239.1(b)(1)(C) 根据本款出售的剩余住宅物业应以其现有“现状”出售。
(D)CA 政府 Code § 54239.1(b)(1)(D) 出售机构应施加条款、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历史住宅将继续供公众和社区访问和使用。购买者应遵守交通部或监控实体确定的监控要求。
(E)CA 政府 Code § 54239.1(b)(1)(E) 交通部可在法规中指定或通过协议委托公共机构监控购买者遵守本款所要求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情况。监控实体可向物业所有者收取费用以弥补此监控成本。
(2)CA 政府 Code § 54239.1(b)(2) 就本款而言,“历史住宅”是指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列入或已提交申请列入以下至少一项的独栋剩余住宅物业:
(A)CA 政府 Code § 54239.1(b)(2)(A)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5部第1章第2条(自第5020条起)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历史资源登记册。
(B)CA 政府 Code § 54239.1(b)(2)(B) 根据《美国法典》第54篇第3021章设立的国家史迹名录。
(C)CA 政府 Code § 54239.1(b)(2)(C) 之前根据联邦《国家历史保护法》(54 U.S.C. Sec. 300101 et seq.)设立的国家史迹名录。
(c)CA 政府 Code § 54239.1(c) 在剩余住宅物业根据第54237条 (a) 至 (c) 款(含)以及本条 (a) 和 (b) 款的规定出售后,该剩余住宅物业应按以下方式出售给住房相关实体:
(1)CA 政府 Code § 54239.1(c)(1) 销售价格应为交通部原始收购时支付的价格。原始收购价格不应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2)CA 政府 Code § 54239.1(c)(2) 根据本款出售的剩余住宅物业应以其现有“现状”出售。
(3)CA 政府 Code § 54239.1(c)(3) 剩余住宅物业应受制于一项针对该物业记录的契约,以确保其根据本段用作经济适用房。
(A)CA 政府 Code § 54239.1(c)(3)(A) 如果剩余住宅物业在契约到期前出售,则该契约应根据本段的规定,在其到期时之前保持有效。
(B)CA 政府 Code § 54239.1(c)(3)(B) 任何住房相关实体购买者应遵守交通部或监控实体确定的监控要求。
(C)CA 政府 Code § 54239.1(c)(3)(C) 对于根据本款购买的每处剩余住宅物业,住房相关实体应促使该物业用于以下任一目的:
(i)CA 政府 Code § 54239.1(c)(3)(C)(i)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租赁住房,期限至少为55年。该物业的购买和运营应保持可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租赁且价格可负担,分别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079.5条和第50052.5条的定义,期限不短于55年。
如果住房相关实体无法再在该物业上提供可负担住房,该住房相关实体应将物业出售给一个将根据契约维护物业和运营的继任住房相关实体,或将所有权转让给物业所在城市,该城市随后应将所有权和运营转让给一个将根据契约维护物业和运营的继任住房相关实体。住房相关实体应向现有租户提供优先入住权。如果现有租户符合低收入或中等收入资格,租金金额应根据收入证明确定。如果现有租户的收入超过该级别的限制,该租户的租金应不低于现有租金,或调整后不高于剩余住宅物业所在邮政编码的当前市场价格。住房相关实体应确保物业上新增的任何单元仅用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租赁住房,并且这些新单元在契约期内应保持可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租赁且价格可负担,分别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052.5条和第50079.5条的定义。
(ii)CA 政府 Code § 54239.1(ii) 如果剩余住宅物业是独户住宅,可用于自住型可负担住房,期限至少为45年。住房相关实体应将物业出售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或家庭,作为可负担住房拥有和居住,根据第62250条的定义,特别是作为该买家的主要住所。住房相关实体应将契约期内出售所得利润,根据第54237.7条(b)款的规定,专门用于在90032邮政编码区域内建设可负担住房。如果现有租户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或家庭,住房相关实体应向其提供优先购买权。契约期内该物业的所有后续销售,均应出售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或家庭,作为可负担住房拥有和居住,根据第62250条的定义。业主应确保物业上新增的任何单元仅用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租赁住房,并且这些新单元在契约期内应保持可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租赁且价格可负担,分别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052.5条和第50079.5条的定义。监测实体应通过在购买和销售合同完成之前以及托管开始之前,对买方(们)的收入资格进行核查和认证,以确保后续销售符合本款规定。
(4)CA 政府 Code § 54239.1(4) 洛杉矶市应监测本款所要求的契约的遵守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4239.1(4)(A) 洛杉矶市应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描述购买者如何遵守本款规定以及如何对其遵守情况进行监测。首份报告应在本款规定的首个物业出售五年后提交,之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直至最后一个契约到期。根据本分段提交的报告应符合第9795条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54239.1(4)(B) 洛杉矶市可向业主收取费用,以收回此监测和报告的成本。
(d)CA 政府 Code § 54239.1(d) 在根据第54237条(a)至(c)款(含)以及本条(a)至(c)款(含)出售剩余住宅物业之后,该物业应根据第54237条(e)款规定的优先顺序和程序进行出售。

Section § 54239.2

Explanation
在出售洛杉矶710号州际公路走廊内尚未开发的土地之前,交通部必须首先将其提供给一个建造经济适用房的组织。售价应是交通部最初购买该土地时支付的价格。这必须按照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进行。

Section § 54239.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向住房相关实体出售财产的条件,重点是如果该财产上进行建设,则需满足工资要求。如果项目未被归类为公共工程(公共工程默认要求支付普遍工资),则要求所有建筑工人至少获得由劳资关系总监设定的当地普遍工资标准。

合同中必须包含这些工资要求,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支付这些工资并维护工资记录,除非有项目劳动协议。此类协议必须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普遍工资支付。此外,弹性工作周安排和集体谈判协议可能会影响具体的工资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4239.3(a) 根据第54239.1条(c)款或第54239.2条的规定,作为向住房相关实体出售财产的条件,该住房相关实体应向出售机构提供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在该财产上进行建设项目,且该项目的整体不属于根据《劳动法》第二部第七编第一章(自第1720条起)规定必须支付普遍工资的公共工程,则所有受雇于该项目的建筑工人将至少获得由劳资关系总监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的该类型工作和地理区域的每日普遍工资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学徒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
(b)CA 政府 Code § 54239.3(b) 如果项目受(a)款约束,则对于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54239.3(b)(1) 住房相关实体应确保所有建筑工程的履行合同中均包含普遍工资要求。
(2)CA 政府 Code § 54239.3(b)(2) 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向所有受雇于执行工作的建筑工人支付至少每日普遍工资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学徒计划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普遍工资率。
(3)CA 政府 Code § 54239.3(b)(3) 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根据《劳动法》第1776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按其中规定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和复制。
(4)CA 政府 Code § 54239.3(b)(4) 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普遍工资的义务可由劳工专员通过根据《劳动法》第1741条发布的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来强制执行,该评估可在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动法》第1742条进行复审;或由未足额获得工资的工人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或由劳资联合委员会通过《劳动法》第1771.2条下的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如果发布了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则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支付评估所涵盖工资而签发的担保或多项担保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动法》第1742.1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5)CA 政府 Code § 54239.3(b)(5) 如果所有在该项目上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一项项目劳动协议的约束,该协议要求向所有受雇于执行项目的建筑工人支付普遍工资,并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则第(3)款和第(4)款不适用。就本款而言,“项目劳动协议”具有与《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b)款(1)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6)CA 政府 Code § 54239.3(b)(6) 尽管有《劳动法》第1773.1条(c)款的规定,但如果涵盖工人的善意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则雇主支付款项不得减少支付所确定的普遍小时正常工资或加班工资的义务这一要求不适用。支付至少每日普遍工资率的要求不排除使用根据《劳动法》第511条或第514条通过的弹性工作周安排。

Section § 54239.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住房相关公共实体购买了剩余住宅物业,但未按规定条件转售,则该物业必须用作经济适用房。这类物业将有记录在案的契约,确保其用于经济适用房。如果出售,契约将持续有效直至自然到期。

该物业必须用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租赁住房,期限至少55年;或者,如果是独户住宅,则用于自住型经济适用房,期限45年。如果原住房相关实体无法维持经济适用性,则必须将其出售给一个新的实体来维持,或转让给城市以确保物业保持经济适用。租户享有优先入住权,租金根据收入证明确定。

物业上新增的单元也须遵守这些经济适用性要求。指定的监测实体负责确保合规性,并每五年向立法机构报告。该实体可收取监测服务费。

(a)CA 政府 Code § 54239.4(a) 如果住房相关公共实体根据第54239.5节或第54239.6节购买的剩余住宅物业未按照第54239.5节(b)款(17)项或第54239.6节(b)款(17)项的规定转售,则该物业应作为经济适用房使用,并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54239.4(a)(1) 该剩余住宅物业应受制于一项针对该物业记录的契约,以确保该物业根据本款作为经济适用房使用。
(A)CA 政府 Code § 54239.4(a)(1)(A) 如果剩余住宅物业在契约到期前出售,该契约应根据本款规定在其到期时保持有效。
(B)CA 政府 Code § 54239.4(a)(1)(B) 任何住房相关实体购买者应遵守由交通部或监测实体确定的监测要求。
(C)CA 政府 Code § 54239.4(a)(1)(C) 对于根据本款购买的每处剩余住宅物业,住房相关实体应促使该物业用于以下任一用途: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9.4(a)(1)(C)(i)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9.4(a)(1)(C)(i)(I)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租赁住房,期限至少为55年。该物业的购买和运营应保持可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分别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和第50079.5节定义)租赁且经济适用,期限不短于55年。
(II) 如果住房相关实体无法再在该物业上提供经济适用房,住房相关实体应将该物业出售给一个将根据契约维护物业和运营的继任住房相关实体,或将产权转让给物业所在城市,该城市随后应将产权和运营转让给一个将根据契约维护物业和运营的继任住房相关实体。住房相关实体应向现有租户提供优先入住权。如果现有租户符合低收入或中等收入资格,租金金额应根据收入证明确定。如果现有租户的收入超过该级别的限制,则该租户的租金应不低于现有租金,或调整后不高于剩余住宅物业所在邮政编码的当前市场价格。住房相关实体应促使添加到物业的任何额外新单元仅用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租赁住房,并且这些新单元在契约期内应保持可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分别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和第50079.5节定义)租赁且经济适用。
(ii)CA 政府 Code § 54239.4(a)(1)(C)(ii) 如果剩余住宅物业是独户住宅,则可用于自住型经济适用房,期限至少为45年。住房相关实体应将该物业出售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或家庭,作为经济适用房(如第62250节所定义)拥有和居住,特别是作为该买家的主要住所。住房相关实体应将契约期内出售所得利润(如第54237.7节(b)款所规定)专门用于在剩余住宅物业所在城市建设经济适用房。如果现有租户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或家庭,住房相关实体应向其提供优先购买权。契约期内该物业的所有后续销售均应出售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或家庭,作为经济适用房(如第62250节所定义)拥有和居住。业主应促使添加到物业的任何额外新单元仅用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租赁住房,并且这些新单元在契约期内应保持可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分别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和第50079.5节定义)租赁且经济适用。监测实体应通过在购买和销售合同签订前以及托管账户开设前,对买方(们)的收入资格进行核查和认证,以确保后续销售符合本款规定。
(2)CA 政府 Code § 54239.4(a)(2) 交通部可在法规中指定或通过协议授权一个公共机构,监测购买者遵守本款所要求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情况。

Section § 542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帕萨迪纳市出售剩余住宅物业的流程。首先,物业将以公允市场价格提供给已居住至少五年的现有租户。如果这些物业是空置的,它们可以按交通部最初的购买价格出售给帕萨迪纳市,且不进行通货膨胀调整。然后,该市必须利用这些物业来支持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这需要详细的计划和行动来生产或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单元。

帕萨迪纳市有义务报告进展情况,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经济处罚。关键步骤包括利用房屋销售收益资助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元,并确保这些单元在多年内保持可负担性。该市有截止日期来完成这些目标,如果能显示出足够的进展,可以申请延期。此外,与这些物业相关的任何建设都必须遵守相关工人的普遍工资法。

尽管有第54237条 (d) 款的规定,在位于帕萨迪纳市的剩余住宅物业根据第54237条 (a) 至 (c) 款(含)的规定出售后,该剩余住宅物业应按照以下所有优先顺序和程序出售:
(a)CA 政府 Code § 54239.5(a) 在剩余住宅物业根据第54237条 (a) 至 (c) 款(含)的规定出售后,这些物业应以公允市场价值出售给已占用该物业五年或以上且租金义务履行良好、所有当前租金已全额支付的现有租户,并赋予现有租户优先入住权。
(b)CA 政府 Code § 54239.5(b) 在剩余住宅物业根据第54237条 (a) 至 (c) 款(含)以及本条 (a) 款的规定出售后,如果该物业未被租户占用,则应将其出售给帕萨迪纳市,并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54239.5(b)(1) 销售价格应为交通部原始收购时支付的价格。原始收购价格不得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2)CA 政府 Code § 54239.5(b)(2) 根据本款出售的剩余住宅物业应按其现有“现状”出售。
(3)CA 政府 Code § 54239.5(b)(3) 帕萨迪纳市应利用出售空置房屋所产生的收益,资助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的生产或收购。所生产的单元必须签订监管协议,要求其销售价格或租金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和第50053条的定义,租赁住房至少55年,自住经济适用住房至少45年。所收购的单元必须签订监管协议,要求其租金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的定义,租赁住房至少55年。收益可用于资助以下一项或两项:
(A)CA 政府 Code § 54239.5(b)(3)(A) 帕萨迪纳市每购买一套空置房屋,应生产三套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定义的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的住房单元。
(B)CA 政府 Code § 54239.5(b)(3)(B) 帕萨迪纳市每购买一套空置房屋,应收购三套现有单元,用作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定义的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可负担的租赁住房。
(4)CA 政府 Code § 54239.5(b)(4) 在与交通部完成剩余住宅物业购买的托管交易前,帕萨迪纳市应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证明,适合住房开发的宗地具有分区容量,能够生产至少三套符合 (3) 项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元,以对应所购买的剩余住宅物业上的每个住房单元,并识别和分析在这些宗地上维护、改善或开发低收入人群和家庭(包括残疾人)可负担住房的潜在和实际政府限制,并令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满意。该分析还必须证明地方政府为消除阻碍宗地开发的限制所做的努力,并评估其对 (3) 项规定的必要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的交付速度和可负担性深度的影响。
(5)CA 政府 Code § 54239.5(b)(5) 单元可在单一地点或多个地点生产或收购。
(6)CA 政府 Code § 54239.5(b)(6) 所有收购或生产的单元应位于帕萨迪纳市高资源或最高资源普查区内,如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最新版机会地图所识别。在最大程度上,收购或生产的单元应在地理位置上邻近帕萨迪纳市出售的空置房屋。
(7)CA 政府 Code § 54239.5(b)(7) 帕萨迪纳市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开始施工或完成收购所有经济适用住房单元,其数量至少是该市收购的空置房屋总数的三倍。
(8)CA 政府 Code § 54239.5(b)(8)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帕萨迪纳市通过出售空置房屋所产生的资金应由帕萨迪纳市持有,且仅用于资助这些单元。
(9)CA 政府 Code § 54239.5(b)(9) 帕萨迪纳市应将以下所有内容作为第65400条 (a) 款 (2) 项所要求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Section § 5423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南帕萨迪纳市剩余住宅物业的出售方式。首先,这些物业可以出售给居住五年以上且租金已结清的现有租户。如果没有租户,南帕萨迪纳市可以按原始收购价格购买这些物业,且价格不因通货膨胀而调整。该市必须将后续出售所得收益用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他们每购买一套空置房屋,就需要建造或收购三套经济适用住房单元。

该市需要每年报告进展,并证明其为消除住房开发障碍所做的努力。如果该市未能达到要求,可能会面临罚款。此外,这些销售所涉及的建筑项目的工人必须获得普遍工资。还有严格的监督和文件记录标准,以确保遵守这些规定。

尽管有第54237条 (d) 款的规定,南帕萨迪纳市内的剩余住宅物业在依照第54237条 (a) 至 (c) 款(含)的规定出售后,该剩余住宅物业应按照以下所有优先顺序和程序出售:
(a)CA 政府 Code § 54239.6(a) 在剩余住宅物业依照第54237条 (a) 至 (c) 款(含)的规定出售后,这些物业应以公平市场价值出售给居住该物业五年或以上,且所有租金义务均已结清并全额支付,信誉良好的现有租户,现有租户享有优先居住权。
(b)CA 政府 Code § 54239.6(b) 在剩余住宅物业依照第54237条 (a) 至 (c) 款(含)以及本条 (a) 款的规定出售后,且如果物业未被租户占用,该物业应按照以下所有规定出售给南帕萨迪纳市:
(1)CA 政府 Code § 54239.6(b)(1) 销售价格应为交通部最初收购时支付的价格。原始收购价格不应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2)CA 政府 Code § 54239.6(b)(2) 依照本款出售的剩余住宅物业应以其现有“现状”出售。
(3)CA 政府 Code § 54239.6(b)(3) 南帕萨迪纳市应利用随后出售空置房屋所得的收益,资助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的生产或收购。生产的单元必须签订监管协议,要求其销售价格或租金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和第50053条的定义,对于租赁住房至少55年,对于自住经济适用住房至少45年。收购的单元必须签订监管协议,要求其租金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的定义,对于租赁住房至少55年。收益可用于资助以下一项或两项:
(A)CA 政府 Code § 54239.6(b)(3)(A) 南帕萨迪纳市每购买一套空置房屋,生产三套适用于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及家庭的住房单元,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
(B)CA 政府 Code § 54239.6(b)(3)(B) 南帕萨迪纳市每购买一套空置房屋,收购三套现有单元,用作适用于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个人及家庭的租赁住房,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
(4)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9.6(b)(4)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9.6(b)(4)(A) 在与交通部完成剩余住宅物业购买的托管交易前,南帕萨迪纳市应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证明,购买的每套剩余住宅物业,其适合住房开发的宗地具有分区容量,可生产至少三套经济适用住房单元(如 (3) 款所定义),并识别和分析在上述宗地上维护、改善或开发适用于低收入个人及家庭(包括残疾人住房)的住房所面临的潜在和实际政府限制,并使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满意。该分析还必须证明地方为消除阻碍宗地开发的限制所做的努力,并评估其对 (3) 款规定的必要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的交付速度和可负担深度产生的影响。
(B)CA 政府 Code § 54239.6(b)(4)(A)(B) 用于开发这些单元的任何宗地应获得简化、行政性的批准,且不受有条件使用许可或其他非立法自由裁量批准的限制,并应豁免任何可能阻止实现最大密度的倡议或其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高度限制要求。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鉴于本州经济适用住房短缺,按照本分段的规定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对于支持 (3) 款规定的必要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的开发、交付速度和可负担深度至关重要,以及交通部向南帕萨迪纳市出售剩余住宅物业。
(5)CA 政府 Code § 54239.6(b)(5) 单元可以在单一地点或多个地点生产或收购。
(6)CA 政府 Code § 54239.6(b)(6) 所有购置或建造的单元应位于南帕萨迪纳市的高资源或最高资源普查区内,按照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最新版机会地图的识别。在最大可能范围内,购置或建造的单元应在地理上邻近南帕萨迪纳市出售的空置房屋。
(7)CA 政府 Code § 54239.6(b)(7) 南帕萨迪纳市应在2028年7月1日前,开始建造或完成购置所有经济适用房单元,其数量至少是该市购置的空置房屋总数的三倍。
(8)CA 政府 Code § 54239.6(b)(8)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南帕萨迪纳市通过出售空置房屋所产生的资金应由南帕萨迪纳市持有,仅用于为这些单元提供资金。
(9)CA 政府 Code § 54239.6(b)(9) 南帕萨迪纳市应在其根据第65400条(a)款第(2)项要求提交的年度报告中作为附件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4239.6(b)(9)(A) 南帕萨迪纳市购置的位于710号州道走廊的空置房屋的当前所有权状况,以及该市用于购置这些房屋和通过出售这些房屋所产生的资金账目。
(B)CA 政府 Code § 54239.6(b)(9)(B) 南帕萨迪纳市应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供证明出售的文件。这些文件应包括买卖协议、托管指示和最终的HUD-1表格结算声明。
(C)CA 政府 Code § 54239.6(b)(9)(C) 南帕萨迪纳市为确保持续提供足够的容量以开发足够的经济适用房来容纳第(3)项规定的所有单元而采取的重新分区行动的文件。
(D)CA 政府 Code § 54239.6(b)(9)(D) 南帕萨迪纳市为支持其遵守第(3)项而采取的其他行动的文件,包括购置房屋用作经济适用房、翻修购置的房屋或公寓单元,或为相同目的新建房屋或公寓单元。
(E)CA 政府 Code § 54239.6(b)(9)(E)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要求的关于南帕萨迪纳市遵守本项的其他信息。
(10)CA 政府 Code § 54239.6(b)(10) 在第(7)项规定的期限结束时,南帕萨迪纳市应额外向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4239.6(b)(10)(A) 所有先前报告的摘要。
(B)CA 政府 Code § 54239.6(b)(10)(B) 证明购置或开始建造足够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单元以满足第(3)项和第(7)项要求的证明文件,其形式应符合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54239.6(b)(10)(C) 根据本项规定,用于从交通部购置空置房屋的总资金账目。
(D)CA 政府 Code § 54239.6(b)(10)(D) 通过出售这些房屋所产生的资金账目。
(E)CA 政府 Code § 54239.6(b)(10)(E) 关于居住在新购置或建造单元中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租户及业主的汇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与收入资格、家庭规模相关的信息,以及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要求的其他不可单独识别的信息。
(F)CA 政府 Code § 54239.6(b)(10)(F)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要求的关于南帕萨迪纳市遵守本项的其他信息。
(11)CA 政府 Code § 54239.6(b)(11) 未能遵守第(1)项至第(10)项(含)中任何一项的,应要求南帕萨迪纳市支付罚款,金额等于根据本项规定通过出售空置房屋所产生的资金减去该市的购置成本。罚款应在收到不遵守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根据第50470条的规定存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持有的账户,并可用于为仅限于居住在南帕萨迪纳市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士及家庭开发住房。
(12)CA 政府 Code § 54239.6(b)(12) 第 (11) 款的条款可从第 (7) 款规定的截止日期起,最多延长两次,每次两年,前提是南帕萨迪纳市能够证明在开发或购置所有所需经济适用房单位方面取得了充分进展。充分进展可包括但不限于:已签署的期权协议或独家谈判协议,用于购买拟转换为经济适用房单位的物业;已完成的项目批文或建筑许可证;已签署的购买协议和契约草案,用于购置或翻新市场价单位以转换为经济适用房单位;上述各项的组合;或住房和 社区发展部主任酌情决定的其他进展证明。
(13)CA 政府 Code § 54239.6(b)(13) 在所需经济适用房单位建设完成后,任何剩余的盈余资金应由南帕萨迪纳市酌情使用,用于生产或购置供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负担得起的租赁或出售住房,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条所定义。
(14)CA 政府 Code § 54239.6(b)(14) 遵守第 (3) 至 (13) 款(含)中的任何条款,应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确定,且不得上诉。
(15)CA 政府 Code § 54239.6(b)(15) 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可审查、采纳、修订和废止实施第 (3) 至 (14) 款(含)的标准、表格或定义。 任何 为实施本条而采纳的标准、表格或定义,不应受《第 2 篇第 3 章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约束。
(16)CA 政府 Code § 54239.6(b)(16) 受本细分条款约束的剩余住宅物业,应受针对该物业记录的契约约束,以确保该物业按照本细分条款使用。
(17)CA 政府 Code § 54239.6(b)(17) 尽管有第 (3) 至 (15) 款(含)的规定,如果南帕萨迪纳市未能在销售完成之日起两年内转售由交通部出售给它的剩余住宅物业,则该物业应根据第 54239.4 条 (a) 款用作经济适用房。
(18)CA 政府 Code § 54239.6(b)(18) 第 (17) 款的条款可受 最多一次两年延期的约束,前提是南帕萨迪纳市能够证明在出售剩余住宅物业方面取得了充分进展。充分进展可包括证明该物业已在南帕萨迪纳市以不超过基于可比销售的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挂牌出售 180 天但无报价;因自然灾害或类似事件造成的意外结构损坏;或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主任酌情决定的其他进展证明。
(19)CA 政府 Code § 54239.6(b)(19) 南帕萨迪纳市应监督第 (16) 款要求的契约的遵守情况。南帕萨迪纳市可向物业所有人收取费用,以收回此项监督的成本。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9.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239.6(c)(1) 在根据第 54237 条 (a) 至 (c) 款(含)以及本条 (a) 和 (b) 款提供出售剩余住宅物业后,该物业应根据第 54237 条 (d) 款规定的优先顺序和程序提供出售,然后根据第 54237 条 (e) 款规定的优先顺序和程序提供出售。
(2)CA 政府 Code § 54239.6(c)(2) 交通部可在法规中指定,或通过协议委托公共机构,监督购买者遵守本细分条款和第 54237 条 (d) 款所要求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4239.6(c)(2)(A) 如果监督不是由州机构执行,监督实体 应准备并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说明购买者如何遵守本细分条款以及如何对其进行合规性监督。第一份报告应在本细分条款规定的第一处物业出售五年后提交,之后每五年提交一次后续报告,直至最后一份契约到期。根据本分段提交的报告应符合第 9795 条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54239.6(c)(2)(B) 监督实体可向物业所有人收取费用,以收回此项监督和报告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