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共回租
Section § 54240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共回租协议相关的关键术语。“地方机构”指县、市等各类公共实体,但不包括联邦或州政府以及学区。“公共回租”是指地方机构与公共回租公司之间涉及土地或建筑物的任何协议,特别是当该公司利用所得收益偿还其债务时。最后,“公共回租公司”可以是公共或私人公司、非营利组织或公共退休系统,它们协助地方机构获取或融资用于回租目的的财产和设施。
Section § 54241
Section § 54242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根据相关条款制定的任何可进行全民公投的法令,必须在通过后15天内公布。公布规则取决于地方机构的常规程序。如果该机构没有制定此类法令的权力,则允许他们在常会上提出并投票,需要多数票才能通过。
如果法令通常不进行全民公投,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仍然可以选择将其提交给选民,方式类似于县级机构的做法。居住在该机构服务区域内的人们也可以根据与县级问题类似的规则,请愿对该法令进行全民公投。全民公投的投票权取决于该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是否是选举产生的。
Section § 54243
如果加州的地方政府试图通过一项条例签订公共财产的回租协议,而该条例后来被公众投票推翻,或者地方政府自行撤销,那么在该决定生效后的一年内,他们不能再提出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协议。
Section § 54244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第54241条生效之前签订的公共回租协议,不受第54241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54245
本节规定,如果地方或公共机构在某项法律生效前已开始一个项目的工作,则该法律的限制不适用。具体来说,如果该机构已通过公共回租(即机构出售财产后再将其租回的安排)启动了一个项目,即使新规定原本会禁止,该项目也可以继续进行。表明项目已启动的行动包括在合同上花费5,000美元或更多,为项目购买土地,或为项目投入5,000美元或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