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规定的程序适用于任何依法授权提供供水、排水或供水和排水服务,并被授权确定、征收或收取与提供该服务相关的任何备用费、可用性费或评估费的地方机构。任何选择使用本章规定的备用费程序的当地机构,在作出选择的年份,就确定和征收这些费用的程序而言,应仅受本章规定的管辖。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以其他方式授权或提供的备用费程序,如果当地机构选择使用这些程序。根据本章征收的任何费用均被视为评估费,并且,如果对公共实体征收,则受第 13.7 章(从第 54999 条开始)的管辖。
城市、县及其他机构的共同职权与职责统一备用费程序法案
Section § 54984
这项法律被称为《统一备用费程序法案》,它规定了管理备用费的标准化程序。备用费通常是指当水、电等服务可用但未被实际使用时所收取的费用或收费。
统一备用费程序法案 备用费 服务费
Section § 5498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机构如何设立和收取与提供供水或排水服务相关的费用。如果这些机构决定使用本章中的特定程序来征收这些费用,那么在他们选择的特定年份,他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但是,如果他们愿意,也可以选择使用其他方法。根据本章对公共实体征收的费用被视为评估费,并受额外的具体规则约束。
地方机构 供水服务 排水服务
Section § 54984.2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供水、排水或两者服务的当地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物业征收备用费。收费可以在8月10日之前或财政年度开始之前确定,具体取决于由谁征收税款或评估费。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土地用途、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区域对这些服务的依赖程度来调整这些费用。该费用可以适用于整个区域或特定区域,并可以按面积、临街面、地块或这些因素的组合来计算。
当地机构供水服务 当地机构排水服务 备用费
Section § 54984.3
地方政府在收取备用费之前,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其计划。这包括一份由合格工程师撰写的详细报告。报告必须解释费用的用途、如何实施、每处房产的金额以及收费的理由。此外,报告还应包含另一章节中列出的关键因素。决议还必须描述受影响的房产(以地块编号作为标识)、明确每处房产的收费金额,并宣布举行公开听证会,让人们可以就收费发表意见。
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应通过一项决议,以启动确定备用费的程序。该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4984.3(a) 一份声明,说明合格工程师的报告已在该机构备案,并且拟议的备用费是基于该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4984.3(a)(1) 对该费用的描述及其征收方式。
(2)CA 政府 Code § 54984.3(a)(2) 针对每块应缴费地块的拟议费用金额汇编。
(3)CA 政府 Code § 54984.3(a)(3) 一份关于确定该费用所涉服务所带来利益程度的方法论和基本原理的声明。
(4)CA 政府 Code § 54984.3(a)(4) 第54984.2节中列出的其他因素。
(b)CA 政府 Code § 54984.3(b) 对将征收该费用的土地的描述。评估员地块编号应构成此目的的充分描述。
(c)CA 政府 Code § 54984.3(c) 对如此描述的每块土地的费用金额。
(d)CA 政府 Code § 54984.3(d) 管理机构将就征收该费用举行公开抗议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管理机构将听取并审议对拟议费用的所有异议或抗议(如有)的通知。
备用费 地方机构 决议
Section § 54984.4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在设定费用时遵循某些程序,包括发出通知、允许提出异议和举行听证会,如另一条款(第53753条)所述。如果对拟议的费用没有足够的异议(即所谓的多数异议),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设定该费用。
(a)CA 政府 Code § 54984.4(a) 地方机构应当遵守第53753条中的通知、异议和听证程序。
(b)CA 政府 Code § 54984.4(b) 在没有多数异议的情况下,如第53753条(e)款所定义,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设定该费用。
地方机构程序 通知要求 异议程序
Section § 54984.7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在首次设立费用时如果遵循了正确的程序,就可以每年以相同的费率继续收取该费用。但是,如果他们想设立新费用,或者增加或延长现有费用,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步骤,包括通知公众、处理任何异议以及举行听证会,这些步骤在法律的另一部分有详细规定。
费用延续 年度收费 决议要求
Section § 54984.8
一旦地方机构根据前述条款作出最终决定,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相同时间以相同方式收取该费用。
在根据第54984.4条和第54984.7条作出最终裁定后,地方机构应促使按照适用法律允许的相同时间以相同方式收取该费用。
地方机构 最终裁定 费用收取
Section § 54984.9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通过正式程序将逾期未付的费用转变为对某项财产的留置权。一旦将列有未付款项、所有者姓名和财产详情的证书提交给县记录员,该费用就成为留置权。一旦债务全部付清,该机构必须在 30 天内提交留置权解除文件。
(a)CA 政府 Code § 54984.9(a) 地方机构可以通过决议或条例规定,已逾期未付的费用,连同其利息和罚金,在根据 (b) 款规定向县记录员办公室提交证书时,构成对该财产的留置权,该留置权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
(b)CA 政府 Code § 54984.9(b) 根据本条规定,留置权在区域机构向县记录员办公室提交一份证书以供记录时产生,该证书应指明逾期未付费用连同其利息和罚金的金额;承担该费用的财产的登记所有人的姓名;以及该财产的估税员地块编号和法律描述。在收到所有到期款项(包括区域机构支付的记录费)后的 30 天内,区域机构应提交留置权解除文件以供记录。
地方机构 逾期费用 财产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