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99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1A提案应收款”定义为地方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税收和赋税法典》的特定条款,收取应付给它们的款项的权利。

为本章之目的,“1A提案应收款”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25.5节(a)款第(1)项第(B)分项第(iii)款以及《税收和赋税法典》第100.06节,归属于地方机构的、收取已到期或将到期款项的权利。

Section § 5399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将其预计将收到的第1A号提案应收款出售给机构内部的专项基金或另一个地方机构。除非适用特定条件,此类销售必须在2009年11月2日之前完成。每个机构最多可以进行五次此类应收款的销售。当销售发生时,这被视为应收款所有权的完全转让,而非仅仅是贷款或担保权益。一旦转让,该机构对应收款不再拥有任何权利,应收款完全归购买方所有。

销售自动生效,无需额外文书工作,且这些资金受到保护,免受针对出售机构的任何索赔影响。此外,在销售正式生效前,机构必须通知主计长,以确保款项直接支付给购买方。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999(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999(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可将其尚未根据第6588.6条 (b) 款出售的第1A号提案应收款出售给该地方机构的专项基金或另一个地方机构,并可与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购买方签订一份或多份地方机构认为适当条款的销售协议。
(2)CA 政府 Code § 53999(a)(2) 除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00.06条 (b) 款 (2) 项的重新分配而产生的第1A号提案应收款外,地方机构应不迟于2009年11月2日完成根据本条进行的销售。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99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999(b)(1) 地方机构根据本条对其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销售不得超过五次。
(2)CA 政府 Code § 53999(b)(2) 地方机构根据本条将部分或全部第1A号提案应收款转让给应收款的购买方,构成销售,并应被视为所转让财产的绝对销售和转让,而非地方机构为担保借款而设定的质押或授予的担保权益。
(3)CA 政府 Code § 53999(b)(3) 地方机构将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转让定性为绝对销售,不应因以下任何情况而被否定或不利影响:
(A)CA 政府 Code § 53999(b)(3)(A) 仅转让了部分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事实。
(B)CA 政府 Code § 53999(b)(3)(B) 地方机构获得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任何剩余权益或次级权益的所有权。
(C)CA 政府 Code § 53999(b)(3)(C) 出于会计、税务或证券监管目的对购买方的任何定性。
(D)CA 政府 Code § 53999(b)(3)(D) 任何其他因素。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999(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999(c)(1) 根据本条进行的每笔第1A号提案应收款转让(且管理文件声明为销售)的生效日期起,地方机构对如此转让的第1A号提案应收款不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2)CA 政府 Code § 53999(c)(2) 根据本款转让的第1A号提案应收款应为购买方的财产,而非地方机构的财产,且应仅由购买方或购买方的任何受托人或代理人拥有、收取、持有和支付。
(3)CA 政府 Code § 53999(c)(3) 任何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部分或全部销售应自动完成(物权),无需实际交付、记录、备案或进一步行动,且《商法典》第9部(自第9101条起)以及《民法典》第954.5条至第955.1条(含)的规定不适用于该销售。
(4)CA 政府 Code § 53999(c)(4) 地方机构根据本章出售的第1A号提案应收款,不受扣押、征收、执行、查封或其他程序、令状(包括但不限于强制令)或救济措施的约束,无论其是否与针对地方机构的任何债务、索赔、和解或判决的主张或执行有关。
(d)CA 政府 Code § 53999(d) 在任何第1A号提案应收款销售的生效日期或之前,地方机构应通知主计长,该第1A号提案应收款已出售给购买方,并不可撤销地指示主计长,自生效日期起,如此出售的第1A号提案应收款的款项应直接支付给购买方或购买方指定的任何受托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