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7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律中“地方机构”的定义。它包括市、县,以及各种被允许拥有或管理卫生系统或污水系统的区、公司或公共机构。

Section § 54726

Explanation
在本章中,“法律”一词也涵盖任何地方政府机构的章程。这意味着当本章提及法律时,它包括了地方机构据此运作的基本规则或指导文件。

Section § 547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企业”定义为任何涉及管理废弃物、垃圾、污水和雨水的系统或基础设施。它涵盖了从垃圾车、垃圾场到污水处理厂和雨水系统的一切。本质上,它指的是用于废物管理和水处理的综合网络。

本章中使用的“企业”是指用于或有助于收集、处理和处置废弃物、垃圾和废物,或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系统、厂房、工程或事业。它包括任何此类企业的所有组成部分及其所有附属设施,以及土地、地役权、土地使用权、合同权利、特许经营权、进场道路、水坝、垃圾车、设备、垃圾场、垃圾处理厂和焚烧炉或其他处置设施、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置厂、截流和收集下水道、排污下水道、主干连接管以及其他下水道、废水和雨水主管道。

Section § 54728

Explanation

本节广义地定义了“改进”一词,指重建、更换、扩建、修理、提升、配备、开发或装饰等活动。本质上,它涵盖了广泛的增强或修改某物的行为。

本章所称“改进”,指重建、更换、扩建、修理、改善、配备、开发、美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改进。

Section § 5472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债券”定义为地方机构发行的、仅使用债券旨在支持的特定项目或服务所产生的收入来偿还的债券。

Section § 54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与个人或公司签订合同,开展与环卫或污水处理系统相关的各项工作。这可以包括设计、建造、扩建、改进、维护或运营这些系统。如果立法机构认为这将有利于该机构,就可以做出签订合同的决定,特别是在发行债券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时。

Section § 547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必须仅来源于业务或项目本身产生的收入,且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此条件。

Section § 54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立法机构权力,根据他们认为在每种情况下最符合地方机构利益的原则,来决定合同的期限和具体条款。

Section § 54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企业相关的合同只能设定一个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偿清所有债券(包括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时间。

Section § 547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为了公共卫生需要时,规划一个称为“事业”的新项目。他们可以概述具体细节,例如项目的大小和大致位置、建筑标准、废弃物需要达到多高的清洁度以及如何处理它们。 他们还决定在项目被证明运行良好后,承包商将负责多长时间。

Section § 54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合同应授予在有资格并能负责任地履行合同条款的投标人中出价最低的投标人。此外,合同必须遵守所有管辖公共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Section § 54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某个地方政府机构不能通过合同移交或限制其在某些职责方面的决策权。这些职责包括发行和管理债券、处理这些债券的收益和支付,以及设定和收取其服务的费用。此外,该机构必须保持对其资金管理的控制,并制定和执行与其运营相关的规则,以确保公共健康和安全。

地方机构不得通过任何此类合同向任何人转让或试图转让,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其行使有关以下事项的法定权力与职责:
(a)CA 政府 Code § 54736(a) 该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出售。
(b)CA 政府 Code § 54736(b) 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c)CA 政府 Code § 54736(c) 债券收益的接收、处理、支付和核算。
(d)CA 政府 Code § 54736(d) 确定和收取该企业服务的费用、通行费、费率、租金和其他收费。
(e)CA 政府 Code § 54736(e) 该企业收入和其他资金的处理、支付和核算。
(f)CA 政府 Code § 54736(f) 制定和执行与该企业及其运营相关的条例和规章,以保护和促进公共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54737

Explanation
为了批准合同,立法机构中五分之四的成员必须同意并投赞成票。

Section § 54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与工业企业签订最长40年的合同,由地方政府管理和运营排污系统。这些合同旨在减少工业废弃物造成的水污染。工业企业必须向地方政府支付足够的费用,以覆盖建设、运营和维护这些排污系统的成本。除非地方政府另有决定,这些费用还应包括任何相关的债务成本,如贷款或利息。即使不涉及发行债券,也可以签订这些协议。

Section § 547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地方机构制定规则,管理工业废水在进入废水处理系统之前的处理方式。他们可以要求企业首先处理其废水,以符合联邦或州的标准,并防止对处理设施造成损害,或保护环境和工人。他们还可以限制工业废水进入系统,并向企业收取因处理此类废水所需的额外处理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这些措施是其他法律要求的补充。

(a)CA 政府 Code § 54739(a) 第54725条所列的任何地方机构可要求以下任何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4739(a)(1) 对任何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地方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预处理以符合联邦或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制定的标准,或地方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预处理以保护其处理设施或其正常高效运行,或保护其员工的健康或安全或环境。
(2)CA 政府 Code § 54739(a)(2) 阻止此类工业废水进入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
(3)CA 政府 Code § 54739(a)(3) 向系统支付超额费用,用于因允许此类工业废水进入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而产生的补充处理厂、设施或运营所需费用。
(b)CA 政府 Code § 54739(b) 本节的规定应是(a)款援引的那些地方机构各自授权法案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补充。

Section § 5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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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违反了地方机构根据特定条款制定的规定,他们可能每天被罚款高达25,000美元,直到违规行为停止。地方机构可以请求法院执行这些罚款。 在决定罚款金额时,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违规造成的损害、违反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持续时间,以及为纠正问题所做的任何努力。 所有收取的罚款都将归地方机构所有。这些罚款是其他法律行动之外的补充,但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违规行为(如果该行为已在其他条款下被追究责任)而被重复罚款。

Section § 54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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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向违反排放或报告要求的个人发出行政投诉。如果发生违规行为,将送达投诉,并在60天内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可以放弃听证权。听证会后,如果发现当事人有罪,将根据各种因素(如造成的损害、经济利益和违规的持续性)确定民事罚款。

罚款可能很高,对于未提供报告的,每日最高可达2,000美元;对于未遵守合规时间表的,每日最高可达3,000美元;对于违反排放限制的,每日最高可达5,000美元;对于未经授权排放的,每加仑最高可达10美元。逾期60天未支付的罚款将对违规者的财产产生留置权。所有收取的罚款都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管理地方卫生系统。最终命令要求及时支付,并可在法庭上获得确认。不允许与法律其他条款的罚款重叠。

(a)CA 政府 Code § 54740.5(a) 地方机构可向任何违反地方机构根据第54739条(a)款第(1)项或第(2)项采纳或命令的任何要求的人发出行政投诉。行政投诉应指控构成违反地方机构要求的行为或不作为,授权施加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拟议的民事罚款。
(b)CA 政府 Code § 54740.5(b) 行政投诉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受地方机构排放要求约束的人,并应告知被送达人,听证会将在被送达人收到送达后60天内举行。听证会应由地方机构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听证官主持。收到行政投诉的人可以放弃听证权,在此情况下,地方机构不应举行听证会。不服听证官决定的人可在收到听证官决定通知后30天内向地方机构管理委员会上诉。
(c)CA 政府 Code § 54740.5(c) 如果在听证会或(如有)上诉后,发现该人违反了报告或排放要求,听证官或委员会可对该人评估民事罚款。在确定民事罚款金额时,听证官或委员会可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造成的损害程度、通过任何不合规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违规的性质和持续性、违规发生的时间长度以及排放者尝试或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
(d)CA 政府 Code § 54740.5(d) 地方机构可按以下方式施加民事罚款:
(1)CA 政府 Code § 54740.5(d)(1) 对于未能或拒绝提供技术或监测报告的,每日罚款金额不得超过两千美元($2,000)。
(2)CA 政府 Code § 54740.5(d)(2) 对于未能或拒绝及时遵守地方机构设定的任何合规时间表的,每日罚款金额不得超过三千美元($3,000)。
(3)CA 政府 Code § 54740.5(d)(3) 对于违反地方机构发布、重新发布或采纳的任何废物排放限制、许可证条件或要求而进行的排放,每次违规每日罚款金额不得超过五千美元($5,000)。
(4)CA 政府 Code § 54740.5(d)(4) 对于违反地方机构发布、重新发布或采纳的任何暂停令、停止和终止令或其他命令,或禁令而进行的排放,每加仑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十美元($10)。
(5)CA 政府 Code § 54740.5(d)(5) 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民事罚款,如果逾期60天未支付,应构成对导致施加民事罚款的排放源的排放者不动产的留置权。本条规定的留置权在向县记录员备案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备案后应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作用和优先权,并自备案之日起持续10年,除非提前解除,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3.110条至第683.220条(含)的规定续期。
(e)CA 政府 Code § 54740.5(e) 根据本条收取的所有款项应存入地方机构的专款账户,并应用于监测、处理和控制排入地方机构卫生或下水道系统的排放,或用于其他缓解措施。
(f)CA 政府 Code § 54740.5(f) 除非上诉,设定行政民事罚款的命令一经发布即生效并最终确定,且应在30天内支付。这些命令的副本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送达收到行政投诉的一方以及出席听证会并要求副本的其他人。
(g)CA 政府 Code § 54740.5(g) 地方机构可自行选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5条至第1287.6条(含)的规定,向高等法院申请确认任何设定民事罚款的命令,并依照该命令作出判决。
(h)CA 政府 Code § 54740.5(h) 对于根据第54740条已追究民事责任的任何违规行为,不得根据本条追究罚款。

Section § 54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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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地方机构委员会或听证官做出的最终决定不满意,您可以请求高等法院进行复核。您必须在收到决定后30天内提交申请。如果无人提交申请,该决定将生效,尽管委员会之后可以自行决定复核。在复核时,法院会查看原始记录和任何其他相关证据,并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其他法律中的特定规则也适用于这些法院程序。

(a)CA 政府 Code § 54740.6(a) 任何受地方机构管理委员会根据 Section 54740.5 发布的最终命令(在准予复核听证官的命令后)损害的当事人,可在委员会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副本送达后30天内,通过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强制执行令申请书,以获得对委员会命令的复核。任何受 Section 54740.5 项下听证官发布的最终命令损害,且委员会拒绝复核的当事人,可在委员会拒绝复核的决定和命令副本送达后30天内,通过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强制执行令申请书,以获得对听证官命令的复核。
(b)CA 政府 Code § 54740.6(b) 如果没有受损害方在本节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令,委员会或听证官的命令将不受任何法院或机构的复核,但委员会可在该节规定的时限届满后,自行决定对 Section 54740.5 项下发布的命令进行复核。
(c)CA 政府 Code § 54740.6(c) 法院审理的证据应包括委员会之前的记录(包括听证官的记录),以及法院认为应予考虑以实现和执行本分部政策的任何其他相关证据。在每个此类案件中,法院应独立判断证据。
(d)CA 政府 Code § 54740.6(d)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典》Section 1094.5 的 (e) 和 (f) 款应适用于根据本节进行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