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2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解释了“地方机构”是指负责配水或防洪的县、市或公共区。“美国”包括其任何部门、委员会、机构或官员。“州”指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官员。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4280(a) “地方机构”指获授权配水或从事防洪工作的县、市或任何公共区。
(b)CA 政府 Code § 54280(b) “美国”包括其任何部门、委员会、机构或官员。
(c)CA 政府 Code § 54280(c)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官员。

Section § 54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西海岸的地方机构与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合作,建设、运营和维护海水淡化厂。这些机构可以管理这些项目所需的一切,包括购买或租赁工厂及其产品,获取水和能源等必要资源,并根据商定的条款与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共享资产。

为执行1958年9月2日第85-883号公法(72 Stat. 1706 (42 U.S.C. 1958a-1958g))的目标,该公法旨在在美国西海岸建设、运营和维护一座海水淡化示范厂,或为执行任何其他要求或设想地方参与的、与海水淡化厂相关的国会法案,任何地方机构,无论是直接行动,还是通过与州、美国、任何其他地方机构或多个机构的组合签订合同,均可根据第85-883号公法的定义,购置、建设、运营和维护任何海水淡化示范厂以及为此所需的所有工程和设施。地方机构还可购置为此所需的水、海水和能源,可出售、购买或租赁根据本章或任何国会法案购置或建设的任何此类工厂或其产品,可购置、运营和维护任何海水淡化厂或示范厂,并可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向州或美国提供地方机构的任何资金或不动产或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