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如何设立社区设施区。立法机构可以自行启动该程序,或者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时必须启动:由其两名成员提交的书面请求、选民提交的请愿书或土地所有者提交的请愿书,每份请求或请愿书都需描述该区的边界以及将由其提供资金的设施或服务。这些请愿书和请求还必须附带一笔由立法机构确定的费用,以支付设立该区的成本,该费用需在提交后45天内支付。

设立社区设施区的程序可由立法机构自行启动,且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应由立法机构启动:
(a)CA 政府 Code § 53318(a) 一份设立区的书面请求,由立法机构的两名成员签署,描述拟纳入该区域的领土边界,并指明将由该区提供资金的设施和服务类型,提交给立法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3318(b) 一份请求启动程序的请愿书,由规定数量的注册选民签署(如第53319条 (d) 款所规定),描述拟纳入该区域的领土边界,并指明将由该区提供资金的设施和服务类型,提交给立法机构的书记员。该请愿书可由任意数量的独立文件组成,除签名数量外,每个文件均应符合请愿书的所有要求。
(c)CA 政府 Code § 53318(c) 一份请求启动程序的请愿书,由拥有拟设区规定比例面积的土地所有者签署(如第53319条 (d) 款所规定),描述拟纳入该区域的领土边界,并指明将由该区提供资金的设施和服务类型,提交给立法机构的书记员。
(d)CA 政府 Code § 53318(d) 根据 (a) 款提交的书面请求以及根据 (b) 款提交的请愿书,在支付费用之前,无需对其采取行动,该费用金额由立法机构在收到请求或请愿书后45天内确定,足以补偿立法机构根据本章设立区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根据 (c) 款提交的请愿书,在支付费用之前,不得对其采取行动,该费用金额由立法机构在收到请愿书后45天内确定,足以补偿立法机构根据本章设立区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533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不得审查或批准根据本章设立新的社区设施区,或通过并入或划出土地来改变现有区域规模的提案。

Section § 53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启动设立社区设施区的程序。首先,需要一份呈请书,请求地方政府启动该区的设立。呈请书必须说明该区将涵盖的范围,以及该区将提供和资助的设施和服务类型。呈请书应由该区域内不少于10%的注册选民或不免除税款的土地所有者签署。一旦地方政府确认呈请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该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请求启动设立社区设施区程序的呈请书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政府 Code § 53319(a) 请求立法机构根据本章规定启动设立社区设施区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53319(b) 描述拟纳入该区的地域边界。
(c)CA 政府 Code § 53319(c) 说明拟由该区提供资金的设施和服务类型,其中可包括第53321、53325.7和53345条规定的任何额外信息的提案。
(d)CA 政府 Code § 53319(d) 须由拟纳入该区的地域内不少于10%的注册选民签署,或由拟纳入该区且不拟免除特别税的土地面积不少于10%的土地所有者签署。如果立法机构认定呈请书已由拟纳入该区的地域内所需数量的注册选民签署,或由拟纳入该区的所需数量的土地所有者签署,则该认定应为最终且决定性的。

Section § 53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立法机构的两名成员提出书面请求,或者提交了一份要求设立社区设施区的请愿书,立法机构必须在90天内启动设立该区的程序。他们还必须通过一项正式计划,即“意向决议”,以设立该区,但前提是已支付任何所需费用。

Section § 53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加州启动设立社区设施区的程序。它需要通过一项决议,说明设立该区的计划,界定其边界,并为其命名。该决议还描述了该区将资助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这可能包括购买已建成的设施或支付某些费用。此外,决议还概述了为支付这些费用而征收的特别税,详细说明了其计算方式以及土地所有者如何估算其应付款项。还有关于如何调整这些税费的规定,包括税费增长的限制以及可以预付税费的条件。将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该区,确保解释对当前税费的调整,并详细说明投票程序。法律还指出,某些修改不适用于 1993 年之前设立的区。

设立社区设施区的程序应通过采纳设立该区的意向决议启动,该决议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21(a) 声明拟根据本章条款设立社区设施区,并描述拟纳入该区的地域边界,这可以通过参考书记官办公室存档的显示拟议社区设施区的地图来完成。拟纳入该区的地域边界应包括拟议区征税的任何地块的全部。
(b)CA 政府 Code § 53321(b) 声明拟议区的名称,其形式大致如下:“社区设施区第____号。”
(c)CA 政府 Code § 53321(c) 描述拟由该区根据本章规定提供资金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描述可以概括,并可包括替代方案和选项,但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区内的纳税人了解该区的资金可用于资助哪些项目。如果提议购买已完工的公共设施或发生附带费用,决议应明确这些设施或费用。如果提议通过任何融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租赁、租赁购买或分期购买安排)为设施提供资金,决议应简要描述拟议的安排。
(d)CA 政府 Code § 53321(d) 声明,除非另有可用资金,否则将每年在该区域内征收一项足以支付所有设施和服务的特别税,该税通过对区内所有非豁免不动产记录持续留置权来担保。决议应详细说明特别税的税率、分摊方法和征收方式,以便拟议区内的每个土地所有者或居民能够估算出其将不得不支付的最高金额。立法机构可以规定预付并永久解除支付指定特别税义务的条件。立法机构可以规定根据第 53313.9 节的规定永久降低特别税税率的条件。
对于任何用于支付公共设施并对用于私人住宅用途的任何地块征收的特别税,(1) 最高特别税应指定为美元金额,该金额应在首次因其私人住宅用途而受税之日或之前计算并确定,该金额不得随时间增加,但每年可增加不超过 2%;(2) 决议应指定一个纳税年度,在该纳税年度之后,不再征收或收取受本句约束的特别税,但合法征收于最终纳税年度或之前且仍拖欠的特别税可在后续年度收取;以及 (3) 决议应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财政年度对受本句约束的任何地块征收的特别税,不得因区内任何其他地块所有者的拖欠或违约而增加超过该财政年度在没有此类拖欠或违约情况下的征收金额的 10%。就本段而言,地块应在私人住宅用途的入住许可证签发之日或之前被视为“用于私人住宅用途”。本段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旨在禁止立法机构为不同类别的住宅物业设定不同的税率,或在住宅面积增加或地块面积或用途改变时更改该地块特别税的美元金额。
(e)CA 政府 Code § 53321(e) 确定就设立该区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该听证会应在决议通过后不少于 30 天且不超过 60 天举行。
(f)CA 政府 Code § 53321(f) 描述根据第 53313.6 节和第 53313.7 节为偿还先前债务而对财产税进行的任何调整。
(g)CA 政府 Code § 53321(g) 描述拟议的投票程序。
立法机构 1991-92 常规会议参议院第 1464 号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不适用于在 1993 年 1 月 1 日之前通过成立决议的区所征收的特别税。

Section § 533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立法机构计划设立一个社区设施区时,它必须指示其负责官员分析拟议的区域。这些官员需要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需要哪些公共设施或服务,并估算其成本。如果计划中包括购买已建成的设施或支付附带费用,官员也应估算这些成本。如果需要清理有害物质,立法机构必须要么准备一份行动计划,要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需要计划,要么将融资条件设定为计划获得批准。所有相关报告都将成为该区设立过程中的公共记录的一部分。

在通过设立社区设施区的意向决议时,立法机构应指示其负责提供该区(如果成立)拟议的一种或多种公共设施或服务类型的每位官员,研究拟议的区域,并在听证会之时或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该官员认为为充分满足该区需求所需的按类型划分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的简要说明,以及该官员对提供这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成本估算。如果提议购买已建成的公共设施或支付附带费用,立法机构应指示其适当的官员估算这些设施或附带费用的公平合理成本。如果提议对任何有害物质进行清除或补救行动以进行清理,立法机构应 (a) 指示其负责官员准备或促使准备一份基于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9205条所述因素相当的因素的补救行动计划,或 (b) 根据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9225条所述情况相当的具体事实和情况,确定不需要补救行动计划,或 (c) 将清除或补救行动的融资条件设定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5部第2分部第5章第12条(自第79195条起)批准补救行动计划。所有这些报告都应作为关于设立该区的意向决议听证会记录的一部分。

Section § 53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宣布关于设立新区域的公开听证会的程序。书记员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七天在当地报纸上发布通知。通知必须包括设立该区域决议的摘要、听证会的详细信息,并告知公众将听取他们对区域设立的证词。它还应解释选民或土地所有者提出的任何异议的影响,并描述投票将如何进行。

(a)CA 政府 Code § 53322(a) 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根据第6061条,在拟议区域内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听证会通知。发布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七天完成。
(b)CA 政府 Code § 53322(b) 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53322(b)(1) 设立该区域意向决议的文本或摘要,其中可提及书记员办公室存档的文件以获取详情。
(2)CA 政府 Code § 53322(b)(2) 关于设立该区域的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3)CA 政府 Code § 53322(b)(3) 一份声明,说明在听证会上,将听取所有利害关系人或纳税人就设立该区域、该区域的范围或提供特定类型的公共设施或服务所作的赞成或反对的证词。该通知还应概述,根据第53324条的规定,登记选民或土地所有者对设立该区域、该区域的范围、提供特定类型的设施或服务或特定专项税提出的抗议的影响。
(4)CA 政府 Code § 53322(b)(4) 拟议投票程序的说明。

Section § 53322.4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立法机构的办事员通过平信向拟议区域内的所有注册选民和土地所有者发送关于听证会的通知。邮寄的通知必须包含与根据另一条款的具体法律要求发布的通知相同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533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在关于设立新区域的听证会上,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口头或书面表达他们的反对意见。如果有人认为程序存在问题,这些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如果书面反对意见不是由撰写人亲自提交的,则需要在听证会开始前提交给书记员。负责听证的机构可以忽略任何反对意见在形式或内容上的小问题,并在会议期间纠正小错误。此外,任何提交了书面反对意见的人都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撤回。

Section § 53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一个特定区域内设立特别区域并征收特别税。如果有足够多的已登记选民或土地所有者反对设立新区域或征税(至少一半人提交书面抗议),那么设立区域或征税的程序必须暂停一年才能继续。但是,如果抗议只针对某些设施、服务或特定的税种,那么这些项目将从提案中删除,而不是暂停整个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根据另一项法律(第53328.1节)设立的某些区域。

(a)CA 政府 Code § 53324(a) 如果居住在拟纳入该区域的辖区内50%或以上的已登记选民,或六名已登记选民(以人数较多者为准),或拟纳入该区域的辖区内土地面积一半或以上且不受特别税豁免的土地所有者,提交书面抗议,反对设立该区域,且抗议未被撤回,以致抗议的价值未降至多数以下,则自立法机构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采取进一步程序设立指定的社区设施区域或授权征收指定的特别税。
如果已登记选民或土地所有者的多数抗议仅针对在该区域内提供指定类型或多种类型的设施或服务,或反对征收指定的特别税,则应将该等类型设施或服务或指定的特别税从设立决议中删除。
(b)CA 政府 Code § 53324(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53328.1节设立区域。

Section § 53325

Explanation

关于成立社区设施区的公开听证会必须在30天内完成,除非因复杂性或需要公众参与而需要更多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多六个月。在听证会期间,立法机构可以修改该区域的计划,这可能包括削减拟议服务,或调整特别税以降低业主的税负,甚至从拟议区域中移除某些区域。任何此类修改都必须在公开听证会期间进行。但是,未经额外准备和审议,他们不能提高税收或扩大该区域。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构在听取所有异议和意见后,决定是否继续成立该区域。

听证会可以不时延期,但应在30天内完成,除非立法机构认为拟议区域的复杂性或公众参与的需要要求额外时间,否则听证会可以不时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取消拟议的设施或服务,或通过改变拟议特别税的税率或分摊方法以减少拟议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业主的最高特别税,或通过将区域从拟议区域中移除来修改意向决议。任何修改均应由立法机构在公开听证会上采取行动作出。如果立法机构提议以增加任何地块或包裹业主应支付的可能特别税的方式修改意向决议,它应指示准备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对拟议修改对区域内地块或包裹业主应支付的可能特别税的影响的简要分析,并在批准修改或任何包含这些修改的成立决议之前接收并审议该报告。立法机构不得修改意向决议以增加最高特别税或向拟议区域添加区域。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构可以放弃拟议的社区设施区设立,或在审查所有异议后,决定继续设立该区域。

Section § 5332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立法机构如何设立一个征收特别税的区域。首先,他们需要通过一项名为“成立决议”的文件,其中包含之前关于设立该区域意图的决议中的详细信息。这项决议应确认没有多数人反对这项特别税。它还必须详细说明这项税收将用于资助什么,列出负责管理税收细节的办公室,并声明在税款付清之前,一项留置权将附着在所有非豁免财产上。此外,它还指明了该区域边界地图记录的保存地点。最后,立法机构需要确认所有法律程序都已正确遵循,一旦确认,这项决定就是最终的。

(a)CA 政府 Code § 53325.1(a) 如果立法机构决定设立该区,它应通过一项设立该区的成立决议。该成立决议应包含第53321节中规定的设立该区的意向决议所需包含的所有信息。如果提议在该区征收特别税以支付任何设施或服务费用,且该特别税未根据第53324节因多数反对而被取消,则该决议应:
(1)CA 政府 Code § 53325.1(a)(1) 声明根据第53324节,提议在该区征收的特别税未因多数反对而被排除。
(2)CA 政府 Code § 53325.1(a)(2) 明确提议用特别税资助的任何设施或服务。
(3)CA 政府 Code § 53325.1(a)(3) 列明负责每年按评估员地块编号编制特别税征收义务现行名册,并负责根据第53340.2节估算未来特别税征收额的办公室、部门或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4)CA 政府 Code § 53325.1(a)(4) 声明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3114.5节记录特别税留置权通知后,为确保每次特别税征收而设的持续留置权将附着于该区所有非豁免不动产,且该留置权将持续有效,直至特别税义务预付并永久履行,且留置权依法取消,或直至立法机构停止征收该税。
(5)CA 政府 Code § 53325.1(a)(5) 列明记录县以及在县记录员办公室的《评估和社区设施区地图册》中记录拟议社区设施区边界地图的记录文书编号或册页,该边界地图已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3111节和第3113节记录。
(b)CA 政府 Code § 53325.1(b) 在根据(a)款通过的成立决议中,立法机构应确定所有程序是否有效并符合本章的要求。如果立法机构确定所有程序有效并符合本章的要求,它应作出相应认定,且该认定应是最终和决定性的。

Section § 533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根据本章征收的税被视为一种特别税,这意味着它不必根据财产从中受益的程度来分摊。

然而,它允许税款可以根据财产获得的利益、向财产提供服务或设施的成本,或者由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来计算。

根据本章征收的税款是特别税,而非特别评估,并且没有要求该税款根据任何财产的受益情况进行分摊。然而,根据本章征收的特别税款可以基于或根据房地产地块所获得的利益、向每个地块提供设施或授权服务的成本,或由立法机构确定的其他合理依据。

Section § 533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设施区由不相邻的区域组成,这意味着这些区域不必相互连接。在划定该区边界时,立法机构可以将该区范围缩小,使其小于最初计划的范围,但不能增加任何未在听证会公告中提及的新区域。

(a)CA 政府 Code § 53325.5(a) 社区设施区可以包括不相邻的区域。
(b)CA 政府 Code § 53325.5(b) 在划定该区边界时,立法机构可以更改该区的外部边界,以包括比听证通知中所述更少的区域,但不得包括任何未在听证通知中描述的区域。

Section § 53325.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主要用于农业、林业或畜牧业的土地,如果与区内其他土地相邻,并且将受益于所提供的公共设施或服务,则可以成为社区设施区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土地所有者提出要求,该土地无论如何都可以被纳入。

主要用于农业、林业或畜牧业用途并用于农业、林业或畜牧产品商业生产的土地,仅当该土地与社区设施区已划定外部边界内的其他土地相邻,且立法机构认定该土地将受益于区内拟提供的任何类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时,方可被纳入社区设施区。但是,如果土地所有者请求将其纳入,该土地也可以被纳入社区设施区。

Section § 533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向选民提议设立或修改社区设施区的支出限额。如果选民批准,该支出限额将根据州居民的收入水平和人口变化进行调整。如果没有官方的人口变化估算,地方政府可以自行估算。为了这些调整,该区每年的人口始终被视为至少一人。

Section § 53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拟议社区设施区内的居民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对特别税进行投票。在管理机构决定成立该区后,他们必须为该区域内有合法投票资格的人组织一次选举。这次投票可以在下一次大选期间进行,也可以在90到180天内的特别选举中进行。

如果在抗议听证会前的90天内,该区域内有足够的人(至少12人)已登记投票,那么选举将对该区所有登记选民开放。如果人数不足,则只有土地所有者可以投票,其投票权与其拥有的土地面积成比例。

当该区内没有房产用于住宅目的且在计划年度内不会被征税时,投票仅对那些其房产将被征税的土地所有者开放。投票可以通过邮寄或亲自进行,如果所有人都已投票,经选举官员同意,选举可以提前结束。

(a)CA 政府 Code § 53326(a) 立法机构应随后将任何特别税的征收提交给拟议社区设施区的合格选民,或提交给拟由社区设施区兼并的区域的合格选民,在下一次大选或将举行的特别选举中进行,尽管《选举法》中包含任何其他要求,包括关于选举应在指定日期举行的任何要求,该选举应在组建决议通过后至少90天,但不超过180天内举行。立法机构应在组建决议通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主持选举的官员提供组建决议、如果通过了,则提供认为有必要承担债券债务的决议、一份足够比例和清晰度以显示该区边界的经认证地图,以及一份足以让选举官员确定该区边界的描述。如果选举是土地所有者选举,或者该区不符合现有区的边界,并且如果主持选举的官员提出要求,则应包括区内土地的估税员地块编号。如果选举在组建决议通过后不到125天内举行,则需要主持选举的选举官员的同意。然而,本节规定的任何时限或与选举举行相关的要求,包括根据Article 5(从Section 53345开始)进行的任何选举适用的任何时限或要求,经拟议区的合格选民一致同意并经主持选举的选举官员同意,可以放弃。
(b)CA 政府 Code § 53326(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在抗议听证会结束前的90天内,拟议社区设施区内至少有12人(不一定是相同的12人)已登记投票,则投票应由拟议区的登记选民进行,每位选民拥有一票。否则,投票应由拟议区的土地所有者进行,并且在抗议听证会结束时拥有土地的每个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就其在拟议社区设施区内拥有的、不受特别税豁免的每英亩或不足一英亩的土地拥有一票。选票应由地块所有者签署,或由合法指定代表所有者进行选举的代表签署。每一位为分配给某地块财产的选票投票但并非该财产所有者的人,在投票前必须向地方机构出示书面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所有者进行选举。如果一个已识别地块的多个登记所有者提交或希望提交选票,则该地块的票数应按其各自的登记所有权比例分配给每位所有者的选票,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十分之一票,或者,如果所有权权益未在记录中显示,则根据地方机构认可的方式,该地块的票数应根据这些登记所有者提交的文件中显示的所有权权益进行分配。如果未提交任何文件,则票数应在要求选票的地块所有者之间平均分配。如果指定代表投票是当前所有者获得财产交易的一部分,或者如果指定任命了前所有者,或与财产前所有者有任何关联的任何人,则书面指定必须由所有所有者签署,并包含一份由所有所有者签署的声明,其形式与Section 53341.5中包含的形式基本一致。如果选票措施旨在授权超出声明所示的设施、服务或特别税,则该指定无效。根据本章为单一指定土地所有者选举指定代表代表财产行事,不构成违反任何禁止冒充选民或诱导以特定方式投票的法律。特定土地所有者应投的票数应在该土地所有者获得的选票上注明。如果根据本款由土地所有者投票,立法机构应确定该区资助的任何设施或服务对于满足因该区内发生的发展或重建而对地方机构产生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是必要的。

Section § 533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地方机构举行选举的规则,特别是当选举涉及土地所有者时。通常,选举必须遵循地方选举的现有法律准则。选民应该收到关于投票议题的公正分析和论证。然而,如果由土地所有者投票,并且所有土地所有者都同意,这些分析可以省略。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机构的一名官员可以负责管理选举过程。

(a)CA 政府 Code § 53327(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章召集选举的地方机构的规范选举的法律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应管辖根据本章进行的所有选举。除(b)款另有规定外,应根据《选举法》第9160、9280或9500条,以及根据《选举法》第9162至9167条(含)和第9190条,或根据《选举法》第9281至9287条(含)和第9295条,或根据《选举法》第9501至9507条(含),或根据适用于其他特别区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并包含在提供给每位选民的选票材料中一份公正分析,以及论证和反驳(如有)。
(b)CA 政府 Code § 53327(b) 如果投票由拟议区域的土地所有者进行,经所有土地所有者一致同意,可以放弃分析和论证,并应在选举令中如此说明。当投票由拟议区域的土地所有者进行时,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授权地方机构的一名官员进行选举,包括准备分析和汇编论证。

Section § 53327.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专门针对土地所有者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选举的规则。选举官员必须为这些邮寄选举提供适当的选票、材料和说明。

对于邮寄选票的寄回,身份识别信封必须包含几个关键细节: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一份声明,说明投票人是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并经伪证罪处罚下的核实。信封上还必须有投票人的印刷姓名、签名、地址,以及签署声明的日期和地点。最后,信封上必须有通知,说明其内含正式选票,并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

(a)CA 政府 Code § 53327.5(a) 如果选举通过邮寄选票进行,负责举行选举的选举官员应当根据第53326条(d)款和第53327条的规定,提供选票和选举材料,以及使用和寄回选票所需的所有用品和说明。
(b)CA 政府 Code § 53327.5(b) 在土地所有者选举中用于寄回邮寄选票的身份识别信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3327.5(b)(1) 土地所有者的姓名。
(2)CA 政府 Code § 53327.5(b)(2) 土地所有者的地址。
(3)CA 政府 Code § 53327.5(b)(3) 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声明投票人是登记在册的所有者或是被授权代表有权投票的土地所有者,并且是其姓名出现在身份识别信封上的人。
(4)CA 政府 Code § 53327.5(b)(4) 投票人的印刷姓名和签名。
(5)CA 政府 Code § 53327.5(b)(5) 投票人的地址。
(6)CA 政府 Code § 53327.5(b)(6) 第(3)款所述声明的签署日期和签署地点。
(7)CA 政府 Code § 53327.5(b)(7) 一份声明信封内含正式选票的通知,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

Section § 53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选举之后,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同意,地方政府可以在指定区域征收一项专项税。前提是必须遵守之前决议中规定的规则,并且选举结果已经核实。

根据第53326条对任何选举结果进行核对后,立法机构可以根据第53340条,在该区域内征收根据第53325.1条 (a) 款通过的设立决议中规定的任何专项税,条件是就征收该税的问题所投的票数有三分之二赞成征收该税。

Section § 533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提供了一种在加利福尼亚州成立社区设施区(CFD)的替代方式。它允许最初由未来可能加入该区的土地组成的社区设施区。要使一块地被划入并征税,当前所有者必须一致同意。该法律通过要求一致同意而非投票,简化了一些典型的社区设施区程序,包括设定税率和同意债券债务。

如果超过半数的土地所有者或选民提出书面反对,该程序将暂停一年。只有在地块加入并获得其所有者批准后,才能对其征税。此外,对于划入带有小型住宅建筑的地块,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该法律允许在社区设施区内设立改善区,用于特定项目,无需额外听证。对该区的税收或服务进行更改,需经所有者和地方机构双方同意。

(a)CA 政府 Code § 53328.1(a) 作为成立社区设施区的一种替代性独立程序,立法机构可以成立一个社区设施区,该区最初仅由未来拟划入社区设施区的区域组成,条件是该区域内的一个或多个地块只有在划入社区设施区并被征收特别税时,须经该地块所有者的一致批准。在此情况下,立法机构应遵循本条规定中关于成立社区设施区的程序,但有以下例外:
(1)CA 政府 Code § 53328.1(a)(1) 立法机构无义务在意向决议或成立决议中明确特别税的税率,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3328.1(a)(1)(A) 意向决议和成立决议中应包含一项声明,说明税率应按为授权的改善项目提供融资或再融资以及支付该区行政开支所需的金额确定。
(B)CA 政府 Code § 53328.1(a)(1)(B) 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地块的特别税最高税率应在本节所述的与该地块相关的一致批准中明确。
(2)CA 政府 Code § 53328.1(a)(2) 立法机构无义务在意向决议中明确支付特定特别税的义务可以预付并永久解除的条件。相反,预付条款可以包含在每个地块所有者在将该地块划入社区设施区时所作出的一致批准中。
(3)CA 政府 Code § 53328.1(a)(3) 社区设施区的拨款限额、特别税的适用税率及其分摊方法和征收方式,以及社区设施区承担债券债务的授权,应由每个地块所有者在将该地块划入社区设施区时作出的一致批准来明确和批准,以代替根据第53326、53327、53327.5和53328节规定的程序举行的选举所作出的批准。无需额外的听证会或程序,该一致批准应被视为构成对社区设施区拨款限额、对该地块征收特别税的授权以及社区设施区承担债券债务的授权的一致投票。
(4)CA 政府 Code § 53328.1(a)(4) 尽管有第53324节的规定,本款规定了地方机构根据本节所述程序成立社区设施区时适用的抗议规定。如果未来拟划入社区设施区的区域内居住的登记选民中,有50%或以上,或六名登记选民(以两者中较多者为准),或未来拟划入且不免除特别税的土地面积的二分之一或以上的所有者,提交书面抗议反对成立社区设施区,且抗议未被撤回以致抗议人数或面积未减少到多数以下,则自立法机构就听证会上讨论的问题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进行成立社区设施区的程序。如果登记选民或土地所有者的多数抗议仅针对在该区内提供特定类型设施或服务,或反对征收特定特别税,则该等设施或服务类型或特定特别税应从成立决议中删除。
(5)CA 政府 Code § 53328.1(a)(5) 立法机构不得对社区设施区内的任何地块登记特别税留置权通知,直至该地块所有者已一致批准该地块划入社区设施区,届时应根据第53328.3节的规定对该地块登记特别税留置权通知。

Section § 53328.3

Explanation
如果立法机构发现,在一次选举中,三分之二的票数赞成征收一项特别税,那么书记员必须在 (15) 天内(针对土地所有者选举)或 (90) 天内(针对选民选举)记录一份税收留置权通知。这份通知应在该区任何部分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并且税收留置权将按照其他法条的规定生效。

Section § 533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与特别税费相关的某些程序应遵循另一部关于街道和公路的法律中定义的规则。具体来说,如果一项特别税费在1989年1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遵循特定的备案程序,对必须缴纳此税费的财产设定留置权。这些备案由书记员处理并由县记录员接受,县记录员可以收取费用。重要的是,如果备案未能正确完成,地方机构中的任何人都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4.5部(自第3100条起)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程序。本章是《街道和公路法典》第3100条所定义的“主要法案”。在所有根据本章于1989年1月1日之前经合格选民批准特别税费的情况下,立法机构可以指示立法机构的书记员通过执行《街道和公路法典》第4.5部(自第3100条起)所要求的备案,对区内非豁免不动产征收特别税费的留置权,县记录员应接受这些备案,并可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3116条向书记员收取记录和索引这些文件的费用。书记员或记录员未能执行备案不应使地方机构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承担民事责任。

Section § 53329

Explanation
如果社区设施区内批准特别税的选举未能获得选民三分之二的批准,那么立法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尝试授权同一税种。
在根据第 (53326) 条进行的任何选举的计票结果公布后,如果授权社区设施区内指定特别税的问题未能获得就该问题所投三分之二票数的批准,则立法机构自选举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就授权该指定特别税采取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533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项目所需征税土地四分之三的业主,在政府机构为该项目招标时,可以选择不提交密封投标。相反,他们可以决定自己完成工作。他们有10天时间,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意以不高于中标价格的成本完成工作,并根据书面合同,遵守立法机构制定的任何规定。

如果业主在10天内决定不自己承担工作,或者在签署合同后15天内未开始并勤勉地继续工作,那么合同将以投标价格授予最初的中标者。

此外,立法机构可以决定让业主处理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并在其意向书中声明这一点,从而否决业主签订合同的选择权。

(a)CA 政府 Code § 53329.5(a) 被征税或可能被征税土地面积四分之三的所有者,或其代理人(须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其为该等所有者或代理人),在立法机构为根据本章规定提供资金的工作招标以准备签订一项或多项合同时,无需提交密封的建议书或投标书,但可在合同授予通知公布后10天内,选择履行该工作并签订书面合同,以不超过合同授予对象投标书中规定的价格完成全部工作,且根据该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均须遵守立法机构可能规定的任何规章。
(b)CA 政府 Code § 53329.5(b) 如果所有者在合同授予通知公布后10天内选择不履行该工作且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在所有者与立法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15天内未开始工作,且经立法机构确定,未勤勉地继续该工作直至完成,则立法机构应与合同最初授予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价格以其投标书中规定的价格为准。
(c)CA 政府 Code § 53329.5(c) 如果立法机构认为,允许财产所有者根据 (a) 款签订合同不符合公共利益,则立法机构可在根据第53321条通过的意向决议中作出此规定。

Section § 53329.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业主简化设立或扩大特别税、债券债务、支出限额或并入区域的流程。如果所有业主一致同意,根据加州宪法,他们的批准在法律上被视为与正式投票具有同等效力。

为了减轻地方机构的程序负担,本章规定了某些程序,通过这些程序,一名或多名业主可以通过一致同意的方式投票赞成特别税、债券债务、拨款限额以及并入区域。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任何一致同意均构成合格选民为加州宪法(包括但不限于第XIII A条和第XIII C条)所涉及事项投下的赞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