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30

Explanation
社区设施区一旦设立,它只能资助其设立决议中详细说明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本条中提到了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533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住宅物业的买方不会被迫或被说服放弃其就本章所涵盖的任何区域进行请愿或采取行动的权利。任何试图让买方放弃这些权利的协议或合同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Section § 533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特别税在获得批准后,立法机构如何征收。该税只能按照最初决议中规定的税率和方式征收,但如果需要,也可以按较低的税率征收。这项税收用于支付根据法律批准的设施建设或服务提供所产生的债务相关费用。

当不再需要征收该税时,立法机构必须记录一份《特别税停止征收通知》,表明税收义务的终止以及从公共记录中移除任何税收留置权。

经根据第 (2) 条(自第 (53318) 节起)批准特别税后,该特别税只能按照设立决议中规定的税率征收,并只能以规定的方式分摊,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且立法机构可以按低于决议中规定的税率征收特别税。此外,特别税只能在需要支付根据本章授权建设设施所产生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时征收,或者在需要支付本章授权的服务或设施建设的成本和附带费用时征收。
当立法机构决定停止征收特别税时,立法机构应指示书记员记录一份《特别税停止征收通知》,该通知应声明支付特别税的义务已终止,并且由在加利福尼亚州____县县记录官记录中登记为记录官序列号或文件号___的《特别税留置权通知》所设定的留置权已消灭。《特别税停止征收通知》还应指明记录文书编号,或评估和社区设施区地图册中记录该区边界地图的册号和页码。

Section § 53330.7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停止提供最初为某个区规划的某些设施和服务,但不能增加该区最初设立时未包含的新设施和服务。

Section § 533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地方政府机构(例如市议会)认为有必要改变现有社区设施区资助的公共项目或服务,或者他们想改变税率或设立新的特别税,他们可以通过一项特定决议启动相关程序。但是,如果一项税款正用于偿还债务,他们不能减少或停止征收该税款,除非他们确定这样做不会延误债务的偿还。任何决议都必须包含法律另一章节中规定的具体细节。

(a)CA 政府 Code § 53331(a) 如果立法机构确定公众便利和必要性要求对已设立的社区设施区应提供资金的授权公共设施或服务类型进行任何变更,或者特别税的税率或分摊方法应予变更,或者应提议征收新的特别税,则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审议决议,以变更由该区提供资金的公共设施或服务类型,征收一项或多项新的特别税,或者,除非 (b) 款另有规定,变更特别税的税率或分摊方法。这些程序可随时启动。第 53325.6 节适用于拟由该区提供资金的任何类型的设施或服务。
(b)CA 政府 Code § 53331(b) 如果任何特别税的收益正用于偿还根据本章产生的任何债务,则立法机构不得通过降低任何特别税税率或终止征收任何特别税的审议决议,除非立法机构确定该税款的降低或终止不会妨碍该债务的及时偿还。
(c)CA 政府 Code § 53331(c) 根据 (a) 款通过的审议决议应包含第 53334 节 (a) 至 (e) 款(含)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Section § 533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立法机构使用特定程序,以获得许可接受债券作为特别税款或止赎拍卖的支付。这些程序是同一条款允许的其他修改之外的补充,并且特别与第53344.1节和第53356.8节相关。

Section § 5333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地区内至少有25%的登记选民或土地所有者要求改变公共设施、服务、税率或区域边界,立法机构需要在40天内启动变更程序。但是,如果现有用于偿还债务的税款的减少会影响债务偿还,则不能减少。 收到土地所有者请愿书后45天内,立法机构必须设定一笔费用以支付程序成本。对于选民请愿书,该费用是可选的,但必须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决定。

Section § 5333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通过请愿书请求地方政府启动程序,以对某个特定的社区设施区进行修改。它指出,请愿书可以由多份文件组成,每份文件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但对所需的签名数量没有限制。

Section § 53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对加州社区设施区所资助的设施和服务进行更改所需的步骤。在考虑此类更改时,该决议必须:1) 命名该区域;2) 提供该区域的概括描述;3) 明确设施和服务的变更;4) 详细说明任何新增或修改的税费;以及5) 在决议通过后30至60天内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

关于改变已设立社区设施区所资助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类型,或征收新的特别税或多项特别税,或改变现有特别税的分摊率或分摊方法的审议决议,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34(a) 声明该区域的名称。
(b)CA 政府 Code § 53334(b) 概括描述该区域所包含的地域。
(c)CA 政府 Code § 53334(c) 明确该区拟资助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的变更。
(d)CA 政府 Code § 53334(d) 明确为支付新增或现有设施和服务而将征收的任何新特别税,以及对现有特别税的分摊率或分摊方法的任何拟议变更。
(e)CA 政府 Code § 53334(e) 确定就该决议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该听证会应在审议决议通过后不少于30天且不超过60天举行。

Section § 53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就听证会向公众发出通知,其程序与设立新的社区设施区时相同。通知必须包含几个关键事项:决议的文本或摘要、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将欢迎公众就拟议的变更或新税收发表赞成或反对意见的信息。它还应概述选民或土地所有者的抗议可能如何影响拟议的变更和税收,并说明投票程序。

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以与就设立社区设施区的意向决议举行听证会发出通知相同的方式和在相同的时间内,发出听证会通知。
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3335(a) 包含决议的文本或摘要。
(b)CA 政府 Code § 53335(b) 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c)CA 政府 Code § 53335(c) 说明在听证会上,将听取所有利害关系人或纳税人就公共设施和服务拟议变更、征收额外专项税或变更现有专项税的赞成或反对意见。通知还应概述登记选民或土地所有者对设施或服务拟议变更以及征收额外税款或变更现有税款提出抗议的影响。
(d)CA 政府 Code § 53335(d) 描述拟议的投票程序。

Section § 53336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上,人们可以对决议中提出的建议表示反对,可以通过口头表达,也可以提交书面声明。如果有人想质疑听证会程序本身,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清楚说明存在的问题或缺陷。书面异议需要在听证会开始前提交给书记员,除非撰写人亲自出席听证会并当场提交。地方政府可以不计较书面异议中的小错误,并在听证会期间纠正程序中的轻微问题。书面异议也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撤回。

Section § 53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内50%或以上的登记选民,或者至少六名登记选民(以数量多者为准),或者该区域内至少一半土地的业主,反对改变公共设施、服务或特别税,那么这些拟议的变更在一年内不能实施。简单来说,如果社区有足够的反对意见,就可以阻止提出这类变更的决议。

Section § 53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就特别税的变更或其分配方式举行公开听证会的程序。听证会通常必须在30天内完成,但如果涉及复杂的变更或需要公众参与,可以延长至多六个月。听证会结束后,地方管理机构可以选择放弃这些变更,或者将其提交给区内选民进行表决。

如果举行选举,只要有三分之二的选民支持,变更就会获得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就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并将变更通知正式记录在案。

(a)CA 政府 Code § 53338(a) 听证会可不时延期举行,但应在30天内完成,除非立法机构认为拟议变更的复杂性或公众参与的需要要求额外时间,则听证会可不时延期举行,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构可放弃程序,或在审查所有异议后,将征收新特别税、或改变现有特别税的税率或分摊方法、或改变由该区资助的设施和服务类型、或任何组合的问题,提交给该区符合资格的选民,具体按照第2条(自第53318节起)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53338(b) 在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选举计票后,如果对提案投出的票数中有三分之二赞成拟议的征收或变更,立法机构应通过一项变更决议,确定拟议征收新特别税或变更由该区资助的设施和服务类型、或任何组合是合法授权的。
(c)CA 政府 Code § 53338(c) 变更决议通过后,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3117.5节的规定,记录变更通知。

Section § 533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地方政府可以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解散Mello-Roos社区设施区:一是没有未偿债务需要支付,二是没有权力征收特别税。一旦一个区被解散,必须记录一份官方通知,表明该区和任何留置权已终止。如果之后发现任何债务,地方机构将对此负责。

立法机构在作出以下所有决定后,可以通过法令解散其设立的任何现有Mello-Roos社区设施区:
(a)CA 政府 Code § 53338.5(a) 该区无义务支付任何未偿债务。
(b)CA 政府 Code § 53338.5(b) 该区无权征收任何特别税。在解散一个区后,立法机构应促使一份附录被记录到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3114.5条记录的特别税留置权通知书上,该附录应声明社区设施区及所有相关留置权(如有)均已解散。地方机构应对在区解散后发现存在的任何未偿债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