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授权设施和服务的扩展以及特别税的变更
Section § 53330.3
Section § 53330.5
这项法律解释了特别税在获得批准后,立法机构如何征收。该税只能按照最初决议中规定的税率和方式征收,但如果需要,也可以按较低的税率征收。这项税收用于支付根据法律批准的设施建设或服务提供所产生的债务相关费用。
当不再需要征收该税时,立法机构必须记录一份《特别税停止征收通知》,表明税收义务的终止以及从公共记录中移除任何税收留置权。
Section § 53331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地方政府机构(例如市议会)认为有必要改变现有社区设施区资助的公共项目或服务,或者他们想改变税率或设立新的特别税,他们可以通过一项特定决议启动相关程序。但是,如果一项税款正用于偿还债务,他们不能减少或停止征收该税款,除非他们确定这样做不会延误债务的偿还。任何决议都必须包含法律另一章节中规定的具体细节。
Section § 53331.5
Section § 53332
Section § 53333
Section § 5333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对加州社区设施区所资助的设施和服务进行更改所需的步骤。在考虑此类更改时,该决议必须:1) 命名该区域;2) 提供该区域的概括描述;3) 明确设施和服务的变更;4) 详细说明任何新增或修改的税费;以及5) 在决议通过后30至60天内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53335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就听证会向公众发出通知,其程序与设立新的社区设施区时相同。通知必须包含几个关键事项:决议的文本或摘要、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将欢迎公众就拟议的变更或新税收发表赞成或反对意见的信息。它还应概述选民或土地所有者的抗议可能如何影响拟议的变更和税收,并说明投票程序。
Section § 53336
Section § 53337
Section § 53338
这项法律解释了就特别税的变更或其分配方式举行公开听证会的程序。听证会通常必须在30天内完成,但如果涉及复杂的变更或需要公众参与,可以延长至多六个月。听证会结束后,地方管理机构可以选择放弃这些变更,或者将其提交给区内选民进行表决。
如果举行选举,只要有三分之二的选民支持,变更就会获得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就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并将变更通知正式记录在案。
Section § 53338.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地方政府可以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解散Mello-Roos社区设施区:一是没有未偿债务需要支付,二是没有权力征收特别税。一旦一个区被解散,必须记录一份官方通知,表明该区和任何留置权已终止。如果之后发现任何债务,地方机构将对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