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总则
Section § 53311.5
这项法律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资助公共设施和服务,特别是在发展中或重建中的地区。它不取代其他现有法律中关于提供政府服务或筹集资金的规定。相反,它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可以用来为这些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提供资金。
Section § 53312.7
如果加州的地方机构想在1994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本章设立一个区,它们必须首先采纳具体的地方目标和政策。这些政策应涵盖优先资助哪些公共设施和服务、确保债券发行具有良好的信用质量、以及确保购房者了解其纳税义务等领域。它们还需要设定税收公平性标准,并明确财产评估的条款。
此外,任何采纳此类政策的学区必须为通过这些特别税资助了学校设施建设的区域的学生提供优先入学机会。这种优先权应与这些税收的贡献成比例,并且可以考虑现有的入学政策和多样性目标。
Section § 53312.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指定用于农业、开放空间或保护目的的土地,不得纳入社区设施区(例如用于非农业用水、道路或下水道的区域),除非土地所有者同意。如果他们同意,则在未结清任何相关财务义务的情况下,不得取消相关合同或地役权,除非适用特定豁免。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例如,如果土地属于《土地保护法》的一部分且已提交暂定地图,或在特定限制生效前已纳入该区域。该法律还列出了符合限制区域条件的各种保护协议。
Section § 53313
这项法律规定,可以设立社区设施区来支付某个区域内的各种服务费用。这些服务包括警务和消防保护、紧急医疗服务、娱乐项目、图书馆维护以及学校和文化场所的保养。此外,它还涵盖公园和开放空间的维护、防洪防暴以及有害物质清理。重要的是,任何用于这些服务的特别税都必须经过选民批准,并且所资助的服务必须是该区设立前已存在服务的补充。然而,债券不能直接资助这些服务,但可以资助提供这些服务所需的设施。
Section § 53313.4
Section § 53313.5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社区设施区 (CFD) 可以为哪些项目提供资金。它可以涵盖购买、建造或改进耐用的不动产或有形财产,即使这些财产不实际位于该区内。法律列出了可以获得资金的各种设施,例如公园、学校、图书馆和公用事业设施。此外,它还允许为与安全标准、灾害恢复、土壤退化修复和有害物质清理相关的项目提供资金。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改进也包括在内,但需要业主同意。该法规还规定了某些融资条件以及与公共事业机构的互动。本节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届时将被废止。
Section § 53313.5
这项法律允许社区设施区(CFD)为各种项目提供资金,包括购买、建造和修复使用寿命至少为五年的不动产或有形财产。这些项目可以位于区外,但如果由CFD提供资金,则不能出租,除非在1988年之前签订了协议。CFD只能为已完工的设施提供资金,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获得资金的设施包括公园、学校、图书馆和托儿中心。该区还可以支持公用事业、防洪服务以及修复地震损坏的结构。CFD可以解决土壤退化和有害物质清理等问题,并为能源效率和节水改进提供资金,前提是满足特定条件。任何获得资金的改进都被视为公共设施。该法律将于202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313.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社区管理机构可以调整特殊区域财产税的条件。在进行调整之前,他们必须认定财产税正在或将仅用于偿还为建设资本设施(如学校)而产生的租赁、债券或债务。此外,新区域的设施必须提供与过去或未偿债务所涵盖的设施相同的服务。
Section § 53313.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地方政府机构可以决定不增加社区设施区内为偿还特定债务所需的年度财产税总收入。这种税收冻结可以在该区成立时设定,也可以在之后设定,但需获得最初设定该税的机构的同意。
然而,如果政府确定为支付该区特定资本设施而征收的特别税将不再适用,政府也可以决定解除此冻结。此决定也必须获得最初征收财产税的机构的同意。
Section § 53313.9
这项法律允许州拨款委员会帮助支付由社区设施区资助的学校设施项目费用。如果州政府出资,则必须遵循一项单独法案中规定的关于这些设施所有权的具体规则。此外,与这些项目相关的任何债券或税收程序都可以进行调整,以反映州政府的财政贡献。
Section § 53313.51
本节允许立法机构签订协议,用于建造设施的各个部分或阶段。这些协议必须详细说明正在建造哪些部分,确保它们可用,并概述施工规范。如果项目成本超过100万美元,立法机构还可以购买未完工项目的各个部分。他们需要商定价格或定价方法,并包括最终检查、付款和财产转让流程。
Section § 53314
Section § 53314.3
Section § 53314.5
Section § 53314.6
本节允许一个区的立法机构设立一个周转基金,用于资助服务和设施。该基金中的资金应仅用于与这些服务和设施相关的费用。基金可以通过债券销售、税费或任何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来补充。
此外,如果基金中的资金超出所需,立法机构可以提取部分资金。这些多余的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区债券,或根据立法机构的决定返还给纳税人。
Section § 53314.7
这项法律规定,责任方必须承担清理环境中危险物质的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利息,利息的计算依据是该财政年度内区盈余资金的投资回报率。法律允许社区设施区在清理行动完成之前或完成时立即开始追回这些费用。追回的资金必须存入一个周转基金。
此外,这项法律为地方当局提供了一种通过发行经选民批准的有限责任债券来为清理工作融资的方法。它不改变任何其他关于有害物质的法律。责任标准与联邦法律中的标准相同,特别是《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中规定的标准。
Section § 53314.8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通过一项条例,让地方机构可以从合法的收入来源中出资,用于特定的项目或与这些项目相关的费用。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建设或购买设施、获取财产权益,或支付相关的债务偿还和其他相关费用。重要的是,这项出资不会给地方机构带来债务。
Section § 53314.9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立法机构在设立区域之前或之后,接受来自私人来源的资金或实物工作。这些资金或服务可用于经批准的目的,例如与区域相关的开支。立法机构可以同意在特定条件下偿还提供方,例如确保偿还条款包含在官方决议中,并且任何与资金相关的税收需获得选民批准。任何实物工作都必须符合地方机构的标准。此类协议不计为地方机构的债务。
Section § 53315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应被广泛解释,以实现其目标。如果在程序中出现错误、小失误或疏忽,只要这些问题不影响批准设施或服务设立或资金的权力,就不会取消或使已做出的决定无效。
Section § 53315.6
Section § 53316
这项法律是关于地方机构及其设立社区设施区的能力。它允许这些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建设或资助设施和服务。如果计划将新区域并入其管辖范围,它们可以启动设立区域的程序,但此程序只有在并入完成后才能完成。地方机构中与本法提及的官员职责相似的官员拥有相关权力;如果没有此类官员,可以任命一人来履行这些职责。通常无权颁布条例的机构,可以按照与城市条例颁布类似的方式来颁布条例。
Section § 53316.2
本节解释了社区设施区(CFD)如何为非设立该区的公共机构管理或提供的公共设施或服务提供资金。如果社区设施区希望由其他公共机构管理设施或服务,它们需要签订联合协议,除非原始管理机构无论如何都会签订协议。两个或多个地方机构可以在设立或变更社区设施区之前,或在发行债券之前,通过联合协议进行合作。
法律允许使用特别税或债券为公共设施或服务提供资金,即使并非所有协议缔约方都有权提供这些服务。在政府变更期间,或为了纳入加州交通局等机构,可以随时签订或修订补充协议。此类协议中的地方机构不主要负责设立或变更区域,除非它们是市、县,或在区域中有重大参与的特殊机构。
Section § 53316.4
Section § 53316.6
Section § 53317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社区设施区的相关术语,这些区域旨在为设施和服务提供资金。它明确了“文员”、“社区设施区”、“成本”、“债务”、“附带费用”、“土地所有者”、“立法机构”和“地方机构”的含义。
“文员”指地方立法机构的文员,“社区设施区”是为设施或服务提供资金而设立的政府实体。“成本”包括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购买费用及相关开支。“债务”指具有约束力的财务义务,如贷款或债券。
“附带费用”涵盖了规划、债券发行、税款征收和建设等方面的成本。“土地所有者”在评估记录中确定,但公共机构不属于此类,除非符合特定条件。“立法机构”指地方管理机构,如市或县。“地方机构”可以是市、县及其他市政实体。“税率”指税收的费率,而“服务”包括维护、运营和员工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