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45

Explanation

当立法机构需要社区设施区通过发行债券承担新债务时,必须遵循一套既定程序:

首先,声明债务的必要性。然后,说明借款的用途并明确具体金额。他们还可以根据其他法律的允许,提议减少债务。最后,他们必须公布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讨论这项债务提案。

当立法机构认为社区设施区有必要承担债券债务时,应通过决议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45(a) 债务必要性的声明。
(b)CA 政府 Code § 53345(b) 拟议债务将要承担的目的。
(c)CA 政府 Code § 53345(c) 拟议债务的金额。立法机构可以根据第53313.9条的规定,对拟议债务的金额作出减少的规定。
(d)CA 政府 Code § 53345(d) 立法机构就拟议债务授权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334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发行债券为特定项目承担债务时,他们可以将各种相关成本计入债务总额。这些成本涵盖了广泛的费用,例如建造或购买建筑物、购置土地、支付学校设施租赁费、履行合同,以及与法律、财务和咨询服务相关的费用。它还包括与发行债券相关的成本,如获得信用评级或保险,以及任何到期利息。然而,法律规定债券不能用于资助特定服务,而只能用于提供这些服务所需的设施。

Section § 53345.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加州立法机构只有在确定用于偿还债券的应税不动产价值至少是待售债券和其他未偿债券总额的三倍时,才能出售债券。该价值可以基于财产评估或估价。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券因信用增级或其他金融安全措施而没有异常信用风险,则可以免除该价值要求。此外,如果立法机构五分之四的成员出于公共政策原因同意,他们也可以绕过这些要求。立法机构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是最终的,除非涉及欺诈。

(a)CA 政府 Code § 53345.8(a) 立法机构仅可在授予债券出售之前,确定须缴纳特别税以支付债券偿债金的不动产价值至少是以下各项本金总额的三倍时,方可根据本章出售债券:
(1)CA 政府 Code § 53345.8(a)(1) 待售债券的本金金额。
(2)CA 政府 Code § 53345.8(a)(2) 所有其他未偿债券的本金金额,这些债券由根据本章对社区设施区内财产征收的特别税或对社区设施区内财产征收的特别评估担保。立法机构应通过假设适用于区内每块财产的最高允许税款或评估将征收直至债券最长到期日,来估算由区内财产担保的这些其他债券的本金金额。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应基于从价评估名册上显示的全额现金价值,或基于由州认证房地产估价师(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1340条(c)款所定义)以符合根据第53312.7条(a)款第(5)项采纳的政策的方式对标的财产进行的估价。财政部长可建议用于这些估价的定义、标准和假设。这些定义、标准和假设仅供参考,适用于估价的定义、标准和假设将是地方机构根据第53312.7条(a)款第(5)项采纳的那些。
(b)CA 政府 Code § 53345.8(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出售债券的立法机构认定并决定,由于有信用增级措施,或由于债券发行本金的足够部分已存入自筹资金和自清算托管账户,且在不动产(须缴纳特别税)价值充分增加以满足(a)款要求之前不得提取,或因立法机构指定的其他原因,拟议债券不存在任何异常信用风险,则可不予理会(a)款的规定。
(c)CA 政府 Code § 53345.8(c)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出售债券的立法机构经其全体成员不少于五分之四的投票认定并决定,拟议债券发行应出于指定的公共政策原因继续进行,则可不予理会(a)款的规定。
立法机构根据本款作出的认定和决定,在没有实际欺诈的情况下,对所有人具有最终和决定性效力,且立法机构和该区均不承担因任何认定和决定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责任。

Section § 53346

Explanation

在发行债务之前,书记员需要在当地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发布一份关于听证会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债务决议的详细内容或摘要、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一份声明,说明任何感兴趣的人,特别是该区域的业主,将有机会在听证会上表达他们的意见。

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根据第6061条的规定,在区域内发行的普遍报纸上发布听证会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3346(a) 根据第53345条通过的决议文本或摘要,其中可提及书记员办公室存档的文件以获取详情。
(b)CA 政府 Code § 53346(b) 关于发行债务提案的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c)CA 政府 Code § 53346(c) 一份声明,说明在听证会上,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在该区域拥有财产的所有人,对拟议的债务发行表示支持或反对的证词都将被听取。

Section § 533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立法机构必须举行听证会,讨论通过债券举债的必要性。该听证会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或者如果听证会改期,则在另一个时间和地点举行。

Section § 53349

Explanation
如果要举行关于通过债券承担新债务的听证会,任何利害关系人,比如该区域的业主,都可以出席讨论决议中提到的关于为什么需要这笔债务的重要问题。

Section § 533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决议,将区域的某些部分指定为改善区,以便为公共设施提供资金。这些改善区将成为与这些设施融资相关的债券选举或特别税征收的重点。

此外,当一块土地经一致同意并入现有社区设施区时,它也可以被指定为改善区。这个过程需要土地所有者在兼并时一致同意,并且不需要额外的听证会或程序。特别税和债券批准将仅适用于这些改善区。

(a)CA 政府 Code § 53350(a) 为特定公共设施提供融资或为其融资作出贡献之目的,立法机构可通过决议将区域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指定为一个或多个改善区。一个区域应被称为“社区设施区____”的“改善区____号”。在指定改善区之后,为债券选举目的以及为支付债券征收特别税目的的所有程序,或根据第3条(自第53330节起)进行的任何其他变更,应仅适用于为这些特定设施设立的改善区。
(b)CA 政府 Code § 53350(b) 结合经一致同意将地块兼并至社区设施区,该地块曾被纳入未来拟兼并至社区设施区的区域,如第53329.6节所述,地方机构可以将一个或多个地块指定为社区设施区内的改善区。将一个或多个地块指定为改善区应由每个地块的所有者在这些地块兼并至社区设施区时一致同意指定和批准。无需额外的听证会或程序。在将一个或多个地块指定为改善区之后,所有批准拨款限额、特别税的分配比率和方法以及征收方式,以及为该地块或这些地块承担债券债务的授权的程序,应仅适用于该改善区。

Section § 533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立法机构在决定某个社区需要通过债券借款时必须采取的行动。它要求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几项具体内容,包括为什么需要这些债券、将承担多少债务,以及谁将支付——是整个区域还是仅仅一部分。该决议还必须提及债券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40年)和允许的最高利率。此外,决议应声明债券提案将付诸表决,并说明选举何时举行,以及投票是亲自进行还是通过邮寄进行。

立法机构根据第53350条作出决定后,如果认为有必要承担债券债务,应以决议形式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51(a) 认为有必要承担债券债务。
(b)CA 政府 Code § 53351(b) 承担债券债务的目的。
(c)CA 政府 Code § 53351(c) 根据其先前的决定,以下任一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3351(c)(1) 整个区域将支付债券债务。
(2)CA 政府 Code § 53351(c)(2) 区域的一部分将支付债券债务,该部分应在根据第53350条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中予以描述。
(d)CA 政府 Code § 53351(d) 将承担的债务金额。
(e)CA 政府 Code § 53351(e) 将发行的债券在到期前的最长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40年。
(f)CA 政府 Code § 53351(f) 将支付的最高年利率,可每年或每半年支付,或部分每年支付,部分每半年支付。
(g)CA 政府 Code § 53351(g) 该提案将提交给选民。
(h)CA 政府 Code § 53351(h) 特别社区设施区选举的日期(该选举可与普通或特别区选举合并,包括征收特别税的选举),届时该提案应提交给选民。
(i)CA 政府 Code § 53351(i) 如果选举不是通过邮寄选票进行的,投票站开放的时间。
(j)CA 政府 Code § 53351(j) 如果选举是通过邮寄选票进行的,邮寄选票必须送达负责选举的选举官员办公室的时间,以及如果所有合格选民都已投票,选举应结束。

Section § 53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计划举行特别债券选举时,第53351条的决议将作为该选举的官方通知,并且必须在该区域内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公布。

Section § 533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几种类型的财政提案,例如特别税、债券或预算限制,合并为一个投票措施。这些提案的程序和选民资格遵循与特别税选举相同的规则。此外,1984年和1991年对这项法律所做的修改只是澄清了现有规则,并未对其进行更改。

(a)CA 政府 Code § 53353.5(a) 根据本章,与征收特别税、承担债券债务、设立或改变拨款限额,或其任何组合相关的提案,可以由立法机构决定合并为一个投票提案。所有这些目的的合格选民应予确定,且选举应以与根据Section 53326进行的特别税选举相同的方式进行。
(b)CA 政府 Code § 53353.5(b) 由1984年和1991年法规颁布的本节修正案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改变,而是对其的宣告和澄清。

Section § 533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项决议仅指定社区设施区的一部分用于就债券和特别税进行投票,那么必须为此次投票创建一份单独的选票。只有在该区域特定部分有权投票的选民才能收到这些选票。

Section § 53355

Explanation
根据本章规定发行债券,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票。

Section § 53355.5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业主通过债券为社区项目筹集资金提供了一种替代方式,从而绕过了一些常规程序。如果所有业主都同意加入社区设施区,他们的同意也包括批准债券提案,从而无需进一步投票。

此外,地方机构可以请求法院审查以确认已发行债券的合法性。如果任何人想质疑债券的有效性,他们必须在区级机构做出决定后 30 天内提出,任何上诉也必须在初审法院判决后 30 天内提交。

(a)CA 政府 Code § 53355.5(a) 作为根据第 53328.1 条设立的社区设施区授权发行债券提案的选举的替代和独立程序,并代替第 53353.5、53354 和 53355 条规定的程序,授权发行债券的提案可由一宗或多宗物业的业主在根据第 53328.1 条所述的一致批准将该宗或多宗物业并入社区设施区时予以批准。在此情况下,无需额外的听证会或程序,并且一致批准应被视为构成对该提案的一致投票。
(b)CA 政府 Code § 53355.5(b) 地方机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 部分第 10 篇第 9 章(自第 860 条开始)提起诉讼,以确定根据本章发行并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授权的任何债券的有效性。尽管有第 53359 条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63 条提起诉讼,以确定根据本章发行并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授权的任何债券的有效性,该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 部分第 10 篇第 9 章(自第 860 条开始)提起,但尽管有《民事诉讼法》第 860 条规定的时限,仍应在第 53351 条所述决议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提起。对本款所述任何诉讼或程序的判决提出的任何上诉,应在判决录入之日起 30 天内提起。

Section § 533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拒绝参与或支持设立社区设施区,那么在做出有关土地使用、开发或政府变更的决定时,不能将这种拒绝作为考量因素。这些社区设施区旨在为能源效率、节水和野火安全改进等项目提供资金。 此外,这项规定是临时性的,将于 2029 年 1 月 1 日废止。

Section § 5335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拒绝设立或协助设立社区设施区、投票征收特别税,或授权他人征收特别税,这不应影响批准立法行为的决定。这些行为包括房地产开发和政府机构的变动,特别是如果该社区设施区的目标是为能源效率、节水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资金。这项规定将于202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356

Explanation

如果在选举中超过三分之二的选民支持举债,地方政府就可以安排发行债券的具体事宜。这包括决定债券的形式和签署方式、何时发行,以及选择一家银行来管理这些债券。他们还可以设立信托协议来担保债券,并决定社区设施区的收入将如何偿还这些债券。政府可以将债券收益投资于某些证券,并处理任何根据联邦法律需要从这些投资中向联邦政府支付的款项。此外,他们还可以明确债券的发行和到期日期、支付地点和时间、利率、格式、面额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条件。

如果在选举中投出的票数有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承担债务,立法机构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时间,通过决议规定以下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56(a) 债券的形式。
(b)CA 政府 Code § 53356(b) 债券的签署。
(c)CA 政府 Code § 53356(c) 债券任何部分的发行。
(d)CA 政府 Code § 53356(d) 任命州内或州外一家或多家具有必要信托权限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财务代理人、支付代理人或债券登记员。
(e)CA 政府 Code § 53356(e) 签署信托协议、契约或其他担保债券的文书。
(f)CA 政府 Code § 53356(f) 将社区设施区任何收入质押或转让以偿还债券。
(g)CA 政府 Code § 53356(g) 受托人或财务代理人将任何债券收益和其他收入(包括专项税收收入)投资于决议、契约、信托协议或其他规定发行债券的文书中所述的任何证券或债务。受本款约束的投资应遵守第53356.03节的规定。该决议可以规定,从社区设施区的任何可用收入中向美国支付联邦法律要求退还的任何超额投资收益。
(h)CA 政府 Code § 53356(h) 债券的发行日期、债券的到期时间、以及债券的支付地点和支付时间。
(i)CA 政府 Code § 53356(i) 债券所附带的固定或浮动利率。
(j)CA 政府 Code § 53356(j) 债券的面额、形式和登记特权。
(k)CA 政府 Code § 53356(k) 立法机构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5335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地方政府如何处理与债务相关的未缴特别税。如果税款仍未支付,政府可在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的四年内,启动法律程序在法院追缴逾期款项。这在必要时可能涉及对被征税财产进行止赎。

政府可以承诺启动此类针对未缴税款的止赎程序,以惠及债务持有人。这些承诺可以在发行债务之前作出,并可能涉及将止赎权转让给受托人等其他方,由其代表债务持有人执行。法院诉讼可以涵盖与逾期税款相关的所有罚款和费用。

如果新的税款在止赎案件审理期间逾期,这些税款可以被纳入该案件。此外,在处理这些拖欠税款的融资问题时,地方政府可以像监事会一样行事。

可以提起诉讼来确认联合权力机构根据本节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合法性,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上诉必须在30天内迅速提出。最后,如果存在任何剩余的债务义务,除非获得政府许可,受托人或机构没有义务接受以债券形式支付的款项。

(a)CA 政府 Code § 53356.1(a) 作为一项累积性补救措施,如果债务未偿,立法机构可在其最后一期本金到期日后的四年内,下令通过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追缴全部或部分用于偿还债务而征收的任何拖欠特别税,以及任何罚款、利息和费用,以止赎特别税留置权。
(b)CA 政府 Code § 53356.1(b) 立法机构可通过在本章项下发行债务之前通过的决议,为债务持有人利益而约定,启动并积极追究任何关于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所产生债务的利息或本金的、作为特别税征收的任何金额的拖欠分期付款的止赎诉讼,并可随时将因止赎而产生的诉讼事由转让给受托人或联合权力机构,由其代表债务持有人行事。该决议可规定止赎诉讼启动的截止日期以及立法机构认为与止赎诉讼相关的任何其他合理条款和条件。
(c)CA 政府 Code § 53356.1(c) 除第53356.6节另有规定外,在下令采取止赎诉讼时拖欠的所有特别税、利息、罚款、费用、规费和其他收费应在该诉讼中追缴。如果某地块或地块财产尚未根据止赎诉讼中的判决出售,而在后续特别税拖欠时,法院可在判决或修改后的判决中包含后续的特别税、利息、罚款、费用、规费和其他收费。
(d)CA 政府 Code § 53356.1(d) 为根据《政府法典》第26220节对拖欠特别税进行融资的目的,立法机构可如同其为监事会一样行事。
(e)CA 政府 Code § 53356.1(e)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受托人或联合权力机构均无义务接受债券的要约以清偿因拖欠特别税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尽管如果经立法机构授权,两者均可这样做。
(f)CA 政府 Code § 53356.1(f) 联合权力机构根据本节行事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签订的任何联合权力协议以及签订的任何相关协议的有效性确定诉讼,可由联合权力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10篇第9章(第860节起)提起。对该诉讼判决的任何上诉应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提起。

Section § 5335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因未支付的特别税、罚款和利息而出售财产时的情况。如果销售价格足以支付所有这些费用,那么这些债务将被一笔勾销。然而,如果销售价格不足,收取的款项将首先用于支付利息和罚款,然后用于支付主要债务。任何剩余的债务仍必须支付,并且罚款将持续增加,直到债务结清。未支付的金额可以添加到现有的止赎判决中,或者通过新的止赎案件追讨。

(a)CA 政府 Code § 53356.1(a) 本节适用于拖欠的特别税,连同任何罚款、利息和费用,通过税务征收员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一编第六部分第七章(自第3691条开始)出售财产而收取的。
(b)CA 政府 Code § 53356.1(b) 如果财产的出售价格至少达到赎回所需的总金额加上费用(如《税收和税法典》第3698.5条所定义),则财产的出售应抵销销售价格中包含的拖欠特别税、利息、罚款和费用。
(c)CA 政府 Code § 53356.1(c) 如果财产的出售价格少于赎回所需的总金额加上费用(如《税收和税法典》第3698.5条所定义),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53356.1(c)(1) 税务征收员因拖欠特别税而支付给地方机构的销售价格部分,应由地方机构首先计入拖欠的利息和赎回罚款,然后计入拖欠的本金。
(2)CA 政府 Code § 53356.1(c)(2) 拖欠的特别税和赎回罚款的余额(如果有的话)仍应到期并欠付。
(3)CA 政府 Code § 53356.1(c)(3) 赎回罚款应继续在剩余未支付的拖欠特别税上累积。
(4)CA 政府 Code § 53356.1(c)(4) 剩余未支付的金额,连同罚款,可作为判决后拖欠款项添加到任何现有未满足的针对该财产的止赎判决中,或可根据本章规定通过新的止赎诉讼收取。

Section § 53356.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启动止赎行动时处理拖欠特别税分期付款的程序。如果止赎行动未及时启动,负责的地方机构必须记录一份《移除拖欠分期付款意向通知书》,以将拖欠款项从税收名册中移除。该通知必须包含机构详情、财产信息、税年和联系方式。一旦记录,县税务征收员将停止收取拖欠款项,相关费用可通过止赎收回。另外,在圣贝纳迪诺县和河滨县,通知可以直接放置在税收名册上。1997年之前的移除需要遵守更新的通知要求。记录诉讼待决通知也可以满足这些要求。

(a)CA 政府 Code § 53356.2(a) 当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命令采取任何止赎行动时,或当随后也应成为止赎行动标的的分期付款和利息此后拖欠时,且止赎行动尚未开始,且未同时记录诉讼待决通知,在实际将拖欠的分期付款从税收名册中移除之前,负责对拖欠分期付款采取止赎行动的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应执行以下操作之一:
(1)CA 政府 Code § 53356.2(a)(1) 在实际将拖欠的分期付款从税收名册中移除之前,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应在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或促使记录一份《移除拖欠特别税分期付款意向通知书》,其中包含分部 (b) 中列明的信息。如果根据本款采取行动,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3356.2(a)(1)(A) 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提交记录书面证明和移除请求后,县审计员应将拖欠的分期付款从税收名册中移除。“记录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分部 (b) 中列明的通知的经认证副本,或包含县记录员指定文件编号的已记录通知副本,或包含县记录员办公室盖章的已记录通知副本。
(B)CA 政府 Code § 53356.2(a)(1)(B) 自记录之日起,县税务征收员应在当前税收名册上获得因拖欠特别税分期付款而向其收取的金额的贷记。如果任何人在实际将该拖欠分期付款从税收名册中移除之前或之后,向县税务征收员支付《移除拖欠特别税分期付款意向通知书》中提及的拖欠分期付款,县审计员应将该款项转交给负责止赎行动的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
(C)CA 政府 Code § 53356.2(a)(1)(C) 自根据本节记录之日起,应在止赎行动中收取的特别税分期付款及其利息,以及根据适用法规产生的罚款、费用、规费和其他收费,将不再由县税务征收员收取。
(D)CA 政府 Code § 53356.2(a)(1)(D) 县税务征收员除止赎中收回的费用外,还可以收取因将这些款项从税收名册中移除或执行本节规定的任何其他相关职责而产生的实际费用。
(E)CA 政府 Code § 53356.2(a)(1)(E) 未成为止赎行动标的的分期付款、利息、罚款、费用、规费和其他收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继续由县税务征收员收取。
(2)CA 政府 Code § 53356.2(a)(2) 作为第 (1) 款中规定的通知要求的替代方案,圣贝纳迪诺县和河滨县可以在将拖欠的特别税分期付款从有担保税收名册中移除的同时,在有担保税收名册上提供通知,说明该分期付款已从每个已移除拖欠特别税分期付款的地块的名册中移除。该通知应以表明已发生移除的方式显示,并应包括联系人或实体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以便获取进一步信息。
(b)CA 政府 Code § 53356.2(b) 《移除拖欠特别税分期付款意向通知书》应由负责止赎行动的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填写并记录,或促使记录,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53356.2(b)(1) 负责止赎行动的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城市或其他评估区的名称。
(2)CA 政府 Code § 53356.2(b)(2) 受通知影响财产的法律描述或估价师地块编号。
(3)CA 政府 Code § 53356.2(b)(3) 拟从税收名册中移除的具体税年和分期付款。
(4)CA 政府 Code § 53356.2(b)(4) 应就拖欠评估分期付款金额联系的雇员、市政府官员或其他授权官员的头衔、地址和电话号码。
(5)CA 政府 Code § 53356.2(b)(5) 上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业主姓名。
(c)CA 政府 Code § 53356.2(c) 任何在1997年1月1日之前从从价税税册中移除或导致移除拖欠特别税分期付款的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应当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备案一份《移除拖欠特别税分期付款意向通知书》,或应当请求税务征收员将拖欠特别税分期付款通知保留在税册上,如(a)款第(2)项所规定。如果止赎诉讼已提起,且诉讼待决通知已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则此要求不适用。
(d)CA 政府 Code § 53356.2(d) 所有与本节规定的县税务征收员以及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的职责相关的费用,均应由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通过止赎诉讼收回。
(e)CA 政府 Code § 53356.2(e) 在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诉讼待决通知,同时由地方机构或立法机构命令提起止赎诉讼,且该诉讼在作为止赎诉讼标的的拖欠分期付款实际从税册中移除之前提起,即构成符合本节的通知要求。

Section § 5335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筹集的任何资金,只能投资于地方政府机构合法可用的金融工具或债务。无论这些证券是根据本章还是其他章节发行的,只要相关收入被承诺用于偿还本金或利息,都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533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税务征收员已停止向某人追缴未付的特别税款,地方机构或受托人可以在房产所有人付清所欠税款以及任何罚款、利息和费用的情况下,撤销止赎案件。他们还需要支付任何法律诉讼的费用,包括产权公司就财产主张提供的担保、任何经批准的律师费,以及与案件相关的税务征收员的费用。

在税务征收员解除其根据第53356.2条征收款项的职责之后,以及在止赎诉讼判决之前的任何时候,地方机构或受托人应在支付以下所有款项后驳回该诉讼:
(a)CA 政府 Code § 53356.3(a) 任何拖欠的特别税款金额,连同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利息和费用,截至本条规定下的全额支付之日。
(b)CA 政府 Code § 53356.3(b) 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公司就标的财产的所有权或权益主张提供的诉讼担保。
(c)CA 政府 Code § 53356.3(c) 经地方机构授权的律师费。
(d)CA 政府 Code § 53356.3(d) 经第53356.2条(d)款授权的税务征收员费用。

Section § 5335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地方机构或受托人如何可以提起止赎诉讼,以追回某财产所欠的拖欠特别税。要启动这项法律行动,诉状必须明确三件事:首先,指明特别税逾期的日期和金额;其次,说明有债券依赖于这些税款支付;第三,确认止赎已由相关管理机构下令。

止赎诉讼应以地方机构或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根据第53356.1条提起,并可在第53356.1条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状可以简短,只需包含以下指控:
(a)CA 政府 Code § 53356.4(a) 在某个指定日期,根据本章对标的财产(描述该财产)征收的一定数额的特别税拖欠了。
(b)CA 政府 Code § 53356.4(b) 在该日期,根据本章发行且全部或部分由标的特别税支付的债券仍未清偿。
(c)CA 政府 Code § 53356.4(c) 立法机构或受托人已下令止赎。

Section § 53356.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债券文件可以要求立法机构在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市场价值的某些事件时,通知多个方。这些事件包括:从准备金中提取资金,使其低于设定水平;使用信用证或其他信用支持;主要财产所有者申请破产;或在该区域内发现意外的环境问题,如毒性物质或濒危物种。

债券契约或其他债券文件可以规定,如果发生可能影响未偿债券市场价值的特定事件,立法机构同意通知一个或多个方,包括债券承销商或其他首次购买者、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适当的国家债券信息存储机构,或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这些事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例如:
(a)CA 政府 Code § 53356.05(a) 从债券的任何准备金中提取资金,导致该基金余额低于债券文件规定的金额的特定百分比。
(b)CA 政府 Code § 53356.05(b) 动用信用证或债券的其他信用增级措施。
(c)CA 政府 Code § 53356.05(c) 区域内开发商或拥有超过区域或财产价值特定百分比的其他所有者申请破产。
(d)CA 政府 Code § 53356.05(d) 在拟开发区域内意外发现有毒物质或稀有濒危动植物物种。

Section § 5335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对附有持续留置权的不动产进行止赎的程序。当判决作出时,它会明确规定财产应如何出售。主要例外情况包括可以发出出售通知的时间框架和条件。法院会核实受止赎影响的当事人是否参与了诉讼或已收到通知。地方机构可以按指定价格竞拍该财产,如果中标,必须在两年内将投标金额存入赎回基金。该法规还确保律师费、利息、罚金和费用都包含在判决中。总的来说,它将止赎诉讼与特定程序联系起来,除非这些程序与本章冲突。

(a)CA 政府 Code § 53356.5(a) 任何判决应裁定针对每块将被止赎的地块的持续留置权金额,并应命令该地块通过执行出售,如同法院程序出售不动产的其他案件一样,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政府 Code § 53356.5(a)(1)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701.545条的规定,判决中包含的任何地块或包裹的出售通知,可在不动产权益的征收通知送达给判决债务人或债务人后20天届满后的任何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1.540条发出,但前提是待售地块或包裹并非供不超过四户家庭居住的住宅,且前提是所有因止赎判决而其留置权被消灭的当事人,要么是止赎诉讼的被告,要么对于那些在待决止赎诉讼通知记录后获得该地块留置权权益的当事人,已收到该诉讼的推定通知。
(2)CA 政府 Code § 53356.5(a)(2) 凡是根据第 (1) 款规定,在征收通知送达之日后20天届满后可以发出出售通知的,《民事诉讼法典》第701.540条 (h) 款中包含的30天期限应缩短至10天。
(3)CA 政府 Code § 53356.5(a)(3) 经证明待售地块或包裹并非供不超过四户家庭居住的住宅,且经确定所有因止赎判决而其留置权被消灭的当事人,要么是止赎诉讼的被告,要么对于那些在待决止赎诉讼通知记录后获得该地块留置权权益的当事人,已收到该诉讼的推定通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16.020条,法院应命令第 (1) 款和第 (2) 款适用于任何先前已作出的判决。
(4)CA 政府 Code § 53356.5(a)(4) 第53356.6条规定的最低投标金额应适用,而非《民事诉讼法典》第701.620条 (a) 款。
(5)CA 政府 Code § 53356.5(a)(5) 地方机构可以按照第53356.6条规定的价格投标,通过向执行官提供书面收据,将满足判决所需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计入贷方。如果地方机构根据投标成为购买者,地方机构应在止赎出售之日起24个月内将其信用投标金额支付到赎回基金中。
(6)CA 政府 Code § 53356.5(a)(6)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701.620条 (c) 款的规定,如果根据第53356.6条规定,地块或包裹的最低应付价格在止赎出售中未能获得,经地方机构书面请求,执行官应保留出售令状,并且,如果出售令状尚未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99.560条 (a) 款第 (1) 项的规定退还给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1.540条发出出售通知,而无需再次征收该财产。
(7)CA 政府 Code § 53356.5(a)(7) 如本章其他地方所规定。
(b)CA 政府 Code § 53356.5(b) 判决金额应包括由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以及利息、罚金和其他经授权的费用和开支(所有费用均计算至判决之日)。
(c)CA 政府 Code § 53356.5(c) 止赎诉讼应受本章规定的管辖和规范,并且在不与本章冲突的情况下,也应受普遍适用于止赎诉讼的其他法律规定的管辖和规范。

Section § 53356.6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被出售以偿还对其的判决债务,那么售价不得低于所欠总金额(包括利息和费用),除非占债券总价值75%的债券持有人同意以更低的价格出售。

Section § 5335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计算房产的税款、利息或罚款时出现小错误,或者错误对房产所有人有利,这不会导致税单或契据失效。这个错误必须是微小的,而不是重大的。

Section § 5335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止赎拍卖中中标并选择信用交易的买家,使用债券或债务来支付房产费用,但不能用于支付止赎成本或地方机构的行政费用。无论是通过债券还是现金支付,都必须在出售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必须在七天内提交给地方机构,而现金或支票支付则必须在十天内提交给征收官。征收官会确保总金额涵盖了出价金额以及任何额外费用。然而,使用债券支付的人不能获得现金返还,只能将其作为支付的抵扣。

如果立法机构根据第53344.1条允许以债券或债务支付特别税及其罚款和利息,且根据止赎判决和出售令出售的地块或包裹的最高出价超过五千美元 ($5,000),并且最高出价者选择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1.590条 (c) 款将此次出售视为信用交易,则根据该条规定应付的余额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提交债券或债务来支付,但前提是,债券或债务不得用于支付止赎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地方机构因将特别税从司库或税务员名册中移除而产生的行政费用,或其他行政费用。
(a)CA 政府 Code § 53356.8(a) 债券或债务的提交应在出售之日起七天内提交给地方机构。地方机构负责核实提交的债券或债务,并应在出售之日起10天内,就其接受的债券或债务提交金额向执行出售的征收官提交书面收据。
(b)CA 政府 Code § 53356.8(b) 现金、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的提交应在出售之日起10天内提交给征收官。
(c)CA 政府 Code § 53356.8(c) 征收官应汇总现金、保付支票和银行本票,以及任何机构就债券或债务出具的书面收据,以确定出价金额加上应计费用和利息是否已支付。在任何情况下,提交方均无权就已提交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价值获得现金或其他补偿,除非其价值被认可用于抵扣出价金额。
(d)CA 政府 Code § 53356.8(d) 提交方应遵守第53344.1条的规定,如同这些规定已完全载于本条中一样。

Section § 5335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房产被止赎并出售时,拥有该房产地役权的人的任何现有权利保持不变。这意味着止赎不会取消地役权。

此外,这项规定不改变任何关于这些权利的现有协议。

(a)CA 政府 Code § 53356.9(a) 尽管本章的任何其他规定或适用于止赎诉讼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对地块或包裹的止赎和出售判决,不得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该地块或包裹中地役权持有人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53356.9(b) 本节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限制根据现有合同另行约定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533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债券必须由立法机构的主席签署,并由立法机构的秘书或副手会签。

这些签名可以是印刷、石印或雕刻等形式。

如果签名人在债券交付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此外,债券必须在地方机构司库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其他代理机构办公室支付。

债券应由立法机构主席签署,并由立法机构秘书或其副手会签。债券上的所有签名可以印刷、石印或雕刻。如果任何在债券上签名的官员在债券交付前不再担任该职务,其签名仍与其在职时具有同等效力。所有债券应在地方机构司库办公室或地方机构指定的任何代理机构办公室支付。

Section § 533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发行债券时,记录一份关于财产所有者同意持续披露某些信息的通知。这通过一个特定的电子系统完成。财产所有者的同意书必须附在此通知上。

如果财产转让给新所有者,披露信息的义务也会随之转移给他们。一旦义务终止,机构可以记录一份通知,说明该义务已结束。

县记录员可以对处理这些通知收取费用。

(a)CA 政府 Code § 53357.1(a) 在债券发行中,如果财产所有者以书面同意的方式,同意通过市政证券规则制定委员会的电子市政市场准入系统或其后续信息存储机构持续披露某些信息,则地方机构可以在社区设施区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签署并记录一份所有者披露协议通知,旨在向后续受让人提供通知。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应附于该通知。
(b)CA 政府 Code § 53357.1(b) 财产的后续受让人应受披露义务的约束。披露义务终止后,地方机构可以促使终止通知被记录在原始通知被记录的县记录员办公室。
(c)CA 政府 Code § 53357.1(c) 尽管有第6103条和第27383条的规定,县记录员可以对记录本节规定的通知所产生的费用收取适当的费用。

Section § 533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社区设施区内如何处理特别税费,以偿还任何未偿债券。立法机构必须确保这些税费足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补充资金储备,并符合联邦退税要求。这些税费的征收应遵循与其他区税相同的程序,且不得超过法律授权的范围。所有专门用于支付债券的税费款项必须仅用于履行该区的债券债务义务。

当立法机构规定确定和征收社区设施区的特别税和费用时,它也应规定确定和征收社区设施区内为支付任何未偿债券债务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特别税和费用金额,包括债券准备金的任何必要补充或支出,或为未来债券支付积累资金,包括联邦法律要求就该债券债务退还给美国的任何金额。该特别税或费用应由相同官员在相同时间以相同方式征收和收取,如同为社区设施区征收和收取所有其他特别税和费用一样,或以立法机构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特别税和费用不得超过第2条(从Section 53318开始)和第3条(从Section 53330开始)授予的权限。所有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款项应存入特定社区设施区的社区设施区债券基金和准备金或其他基金,并应仅用于支付社区设施区未偿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5335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有人想质疑选民批准的某些债券或特别税的合法性,他们必须在批准后 30 天内启动法律程序。这个时间框架比通常的要短,专门针对这些案件。如果法院做出判决,有人想上诉,他们必须在判决录入后 30 天内提出。

Section § 5335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立法机构在出售债券前至少30天,使用经批准的方式通知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债券出售后,每年10月30日前必须提交年度报告,其中包含这些债券的详细财务和状况信息,直至它们完全还清。

此外,如果出现任何财务问题,如错过付款或准备金问题,必须在10天内通知委员会。报告中的错误不会使立法机构或委员会承担责任。

(a)CA 政府 Code § 53359.5(a) 立法机构应不迟于根据本条出售任何债券前30天,通过邮件(邮资预付)或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向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提交拟议出售的书面通知,依照第2编第1部第11.5章(自第8855条起)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53359.5(b) 自1993年1月1日起,每年在根据本条出售任何债券(包括再融资债券)之后,直至债券最终到期,立法机构应不迟于每年10月30日,通过邮件(邮资预付)或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向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53359.5(b)(1) 发行人名称。
(2)CA 政府 Code § 53359.5(b)(2) 社区设施区编号或名称。
(3)CA 政府 Code § 53359.5(b)(3) 债券发行名称、标题和系列。
(4)CA 政府 Code § 53359.5(b)(4) 信用评级和评级机构名称。
(5)CA 政府 Code § 53359.5(b)(5) 债券发行日期和原始本金金额。
(6)CA 政府 Code § 53359.5(b)(6) 准备金的最低要求余额。
(7)CA 政府 Code § 53359.5(b)(7) 未偿债券的本金金额。
(8)CA 政府 Code § 53359.5(b)(8) 债券准备金中的余额。
(9)CA 政府 Code § 53359.5(b)(9) 资本化利息基金中的余额(如有)。
(10)CA 政府 Code § 53359.5(b)(10) 拖欠特别税款的宗地数量,每宗地拖欠的金额,拖欠宗地应付特别税款的总额,每宗地拖欠的时间长度,每宗拖欠宗地何时开始止赎,每个指定日期的止赎宗地总数,以及每个指定日期的止赎宗地应付税款总额。
(11)CA 政府 Code § 53359.5(b)(11) 任何建设基金中的余额。
(12)CA 政府 Code § 53359.5(b)(12) 根据最新均衡税册显示的,所有须缴纳特别税以偿还债券的宗地的评估价值,报告评估价值的日期,以及信息的来源。
(13)CA 政府 Code § 53359.5(b)(13) 应付特别税款总额,未付特别税款总额,以及特别税款是否根据县的蒂特计划(第6.6章(自第54773条起))支付。
(14)CA 政府 Code § 53359.5(b)(14) 债券发行被赎回的原因和日期(如适用)。
(15)CA 政府 Code § 53359.5(b)(15) 提供信息方的联系方式。
(c)CA 政府 Code § 53359.5(c) 此外,对于根据本条出售的任何债券,无论何时出售,直至债券最终到期,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事件,立法机构应在10天内通过邮件(邮资预付)或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通知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
(1)CA 政府 Code § 53359.5(c)(1) 地方机构或其受托人未能在任何预定付款日期支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
(2)CA 政府 Code § 53359.5(c)(2) 从准备金中提取资金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导致准备金低于准备金要求。
(d)CA 政府 Code § 53359.5(d) 立法机构和加州债务和投资咨询委员会均不对报告本节要求的信息时发生的任何无意错误负责。

Section § 533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53359.5条所列的财务信息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被视为公共信息。即使这些信息由为公共机构工作的人(例如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它仍然必须向公众开放。此外,立法机构或相关方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因向公众分享这些财务信息而承担责任。

第53359.5条所列事项的现有信息属于公共记录事项,在《加州公共记录法》(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0.000) of Title 1)的含义范围内,即使该信息由公共机构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实际持有。立法机构及其任何官员、代理人或受托人,均不因向任何请求者提供该财务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信息而承担任何责任。

Section § 533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社区设施区如何出售其债券。通常,债券必须在发布公开出售通知后,通过密封投标或电子方式出售给出价最高者。如果投标不令人满意或未收到任何投标,立法机构可以拒绝这些投标,并决定重新发布广告或私下出售债券。

社区设施区可以立法机构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时间或方式出售如此发行的债券。但是,除非第 (53360.4) 节另有规定,所有债券应在根据第 (53692) 节发布出售通知以征集投标后,通过密封投标或普遍接受的电子方式出售给出价最高者。如果未收到投标,或者立法机构认为收到的投标在价格或投标人的责任方面不令人满意,立法机构可以拒绝所有收到的投标(如果有),并重新发布广告或通过私人出售方式出售债券。

Section § 533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私下出售债券,无需公开招标,如果他们认为这样做总体成本会更低。

尽管有第53360条规定,立法机构可以不经公开招标,通过私人出售方式出售债券,如果立法机构认定此举将导致总成本更低。

Section § 533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发行利率可以随时间变化的债券。但是,这种浮动利率的上限是有限制的,由另一项法律(第53531条)或任何其他相关法律设定。

立法机构可以规定债券应附带浮动利率,并规定利率变动的方式和间隔。该浮动利率不得超过第53531条或任何其他限制债券最高利率的适用法律规定所允许的最高利率。

Section § 53361

Explanation
根据本章规定,区发行的债券与市政债券享有同等地位。它们具有相同的权力、价值和用途,并且不受州税的约束。

Section § 533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区发行并由税收或费用偿还的债券,被认为是安全合法的投资。它们可以用于信托基金、保险公司资金、州学校基金,以及任何通常投资于本州地方政府或学区债券的其他资金。

任何区发行的、可从税款或费用中支付的所有债券,均是所有信托基金、所有保险公司信托基金、州学校基金以及本州城市、县、市县、学区或市政机构债券可投资的任何资金的合法投资。

Section § 53362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正式决议,决定发行新债券,以替换或偿还与该区或改善区相关的任何现有债券。

Section § 5336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旨在取代旧债券的新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如果其包括利息在内的总成本最终会高于它们所取代的原始债券,则不得发行。然而,只要加上利息后的总成本不超过原始债券,这些新再融资债券的实际金额可以与原始债券不同,无论是更多、更少还是相同。

如果再融资债券的到期总利息成本加上再融资债券的本金金额超过待偿还债券的到期总利息成本加上待偿还债券的本金金额,则不得发行再融资债券。在这些限制下,再融资债券的本金金额可以大于、小于或等于待偿还债券的本金金额。

Section § 53362.7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当一个区域发行新债券来为现有债券再融资时,选民最初批准的债务总额不会减少。这只是在解释和确认现有法律。

Section § 53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发行新的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来取代旧的债券,而无需再次经历整个批准程序。如果他们认为这是一个明智的财务举措,就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5336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一个立法机构决定发行再融资债券,它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详细说明这一过程。该决议应描述被再融资的债券以及预计进行交换或购买的日期。它还必须明确新再融资债券的发行日期、面额、利率和到期日。

此外,该决议还需要说明债券的支付地点,并描述新债券的形式。同时,它应概述根据相关条款定义的发行这些被再融资债券所涉及的成本。

如果立法机构根据本条决定发行再融资债券,则应通过一项规定其发行事宜的决议。该决议应:
(a)CA 政府 Code § 53363.2(a) 描述被再融资的债券,并说明预计进行为实现再融资所需的交换或购买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53363.2(b) 确定再融资债券的日期。
(c)CA 政府 Code § 53363.2(c) 指定再融资债券的面额。
(d)CA 政府 Code § 53363.2(d) 确定再融资债券应支付的最低利率。
(e)CA 政府 Code § 53363.2(e) 确定再融资债券的到期日,该到期日不得超过被再融资债券的最晚到期日。
(f)CA 政府 Code § 53363.2(f) 指定再融资债券和将被再融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地点。
(g)CA 政府 Code § 53363.2(g) 描述再融资债券的形式。
(h)CA 政府 Code § 53363.2(h) 说明发行被再融资债券的指定成本,如第53363.8节所定义。

Section § 533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发行新的债券,称为“再融资债券”,以替换需要偿还的旧债券。他们可以直接用新债券兑换旧债券,或者公开或私下出售新债券。出售新债券所得的资金会存入一个专门账户,用于管理旧债券的偿还。这个账户被称为“偿还基金”。基金中的资金必须按法律规定使用,并且可以根据适用于地方机构资金的其他法律进行担保和投资。

根据本条规定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可以按照立法机构认为有利于该区域的条件,兑换待偿还债券,但应遵守第53362.5节的规定。作为将再融资债券兑换待偿还债券的替代方案,立法机构可以公开或私下出售再融资债券。任何以现金出售再融资债券的收益,应存入地方机构的财政库,记入为偿还待偿还债券而设立的基金账户,该基金应指定为“偿还基金”,且出售收益只能按照本条允许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应予以担保,并可根据适用于地方机构资金的任何其他法律进行投资。

Section § 533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发行再融资债券的相关费用如何支付。这些费用可以由债券购买者支付,也可以由立法机构可用的各种资金来源支付。但是,如果这些费用不是通过债券销售收益或这些收益的投资收益来支付的,那么这些费用必须计入总利息成本,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第53363.8条的定义,再融资债券的指定发行成本可由再融资债券的购买者支付,或可由任何其他合法可用来源支付,包括立法机构的任何可用收入、再融资债券的销售收益、再融资债券任何销售收益投资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上述任何组合,具体由立法机构决定。但是,地方机构除再融资债券销售收益或销售收益投资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之外支付的任何款项,在确定再融资债券的发行是否符合第53362.5条时,应计入再融资债券到期前的总利息成本。

Section § 53363.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指定成本”的含义。它包括处理旧债券(例如召回或偿还旧债券)以及发行新再融资债券相关的费用。它涵盖了支付代理费、新旧债券之间的利息差额,以及赎回或召回旧债券所需的任何额外溢价等成本。

就本条而言,“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指定成本”一词指立法机构在规定发行再融资债券的决议中指定的下列任何成本和费用:
(a)CA 政府 Code § 53363.8(a) 与赎回、偿还或支付待再融资债券以及与发行再融资债券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与发行再融资债券或与赎回或偿还待再融资债券相关的任何代理人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53363.8(b) 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3363.8(b)(1) 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待再融资债券通过再融资债券出售所得款项支付之日,或至待再融资债券根据赎回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之日止的再融资债券利息。
(2)CA 政府 Code § 53363.8(b)(2) 从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至待再融资债券支付之日,或至待再融资债券根据赎回或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之日止的待再融资债券利息。
(c)CA 政府 Code § 53363.8(c) 赎回或偿还待再融资债券所需的任何溢价。

Section § 5336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发行再融资债券时所使用的“再融资基金”的财务要求。实质上,这些债券的资金必须足以支付与偿还其所替代或再融资的旧债券相关的所有成本。这包括在这些被偿还债券到期时支付其本金和利息。此外,任何提前赎回债券的溢价以及发行新再融资债券的成本也必须涵盖。有两种管理方式:一是确保资金足以支付到期款项;二是确保资金足以在原债券到期日之前很早支付款项。对于持有或投资再融资基金,任何投资都必须是高度安全的、由美国政府担保的债务,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这些财务义务,如果满足这些标准,则无需注册会计师的认证。

(a)CA 政府 Code § 53363.9(a) “再融资基金”中的收益和投资金额应足以满足(1)款或(2)款的要求,并经在本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认证,在再融资债券发行时达到该金额。
(1)CA 政府 Code § 53363.9(a)(1) 收益和投资,连同从任何此类投资中获得的任何利息或其他收益,其金额应足以支付被偿还债券到期时或在到期前的指定日期应付的本金、利息以及(如有)赎回溢价,以及再融资债券的指定发行成本。
(2)CA 政府 Code § 53363.9(a)(2) 收益和投资,连同从任何此类投资中获得的任何利息或其他收益,其金额应足以支付在被偿还债券到期之前或在被偿还债券到期前的指定日期或日期之前,再融资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如有)赎回溢价;在到期时或在该指定日期或日期时,被偿还债券的本金和任何赎回溢价;以及再融资债券的指定发行成本。
(b)CA 政府 Code § 53363.9(b) “再融资基金”中的收益和任何其他现金应保持未投资状态,或应投资于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机构或部门的不可赎回债务,或由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机构或部门就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的债务,当这些债务由美利坚合众国的充分信任和信用担保时,并且其金额应足以支付被偿还债券到期时或在到期前的指定日期应付的本金、利息以及(如有)赎回溢价。在此情况下,无需本州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认证。

Section § 53364

Explanation

当地方机构发行新债券来替换旧债券时,司库的职责是确保新债券的支付方式与旧债券相同。这些支付款项可以来自一个专门的再融资基金,或者来自用于偿还旧债券的基金。但是,旧债券对赎回基金中的资金仍有优先使用权。

根据本条发行任何再融资债券后,地方机构的司库应负责支付再融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其方式与被再融资债券相同。再融资债券的支付款项可以来自“再融资基金”或为被再融资债券设立的赎回基金。但是,被再融资债券对赎回基金中的资金拥有优先索偿权。

Section § 5336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区立法机构如何使用再融资债券(即“再融资债券”)所产生的节余。如果区计划为更多设施或服务融资,他们可以将节余用于这些项目。如果没有计划新项目,节余必须用于降低为偿还现有债券而征收的特别税。立法机构还可以选择将节余分配给新项目和减税。此处的节余是指新旧债券之间总债务支付的差额。此外,如果节余用于新项目,可以发行以这些节余为担保的债券。

(a)CA 政府 Code § 53364.2(a) 如果区授权为进一步的设施或服务融资,则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所实现的节余可由立法机构用于该等目的。
(b)CA 政府 Code § 53364.2(b) 如果区未授权为进一步的设施或服务融资,则任何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所实现的节余应由立法机构用于减少为偿还未偿债券而征收的特别税。
(c)CA 政府 Code § 53364.2(c) 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所实现的节余可根据 (a) 和 (b) 款的规定使用,比例由立法机构决定。
(d)CA 政府 Code § 53364.2(d) 就本节而言,“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所实现的节余”一词指已再融资债券的本金和到期利息与再融资债券的本金和到期利息之间的差额。
(e)CA 政府 Code § 53364.2(e) 如果节余将用于经授权的设施,可发行以该节余为担保的债券。

Section § 533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可以发行一种叫做“可提前赎回”的债券。这意味着,如果该区域的立法机构决定,这些债券可以在原定到期日之前被偿还。这个决定必须在债券发行时就确定,并且债券上必须清楚写明它可以提前赎回。此外,立法机构还会规定这些债券具体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以及按照什么价格提前赎回。

Section § 53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债券将被赎回(即提前偿付),则需要向这些债券的最初购买者和当前登记所有者发送一份通知。该通知应通过头等邮件发送,并且必须在赎回日期前至少30天但不超过90天寄出。

指定赎回债券的通知应通过头等邮件邮寄给承销商或其他首次购买者以及将被赎回债券的登记所有者。该通知应在赎回日期确定之日前不少于30天但不超过90天邮寄。

Section § 533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在债券赎回日期前已备足资金,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那么从该日期起,这些债券将不再产生利息。

Section § 533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出售已授权债券之前借款,而无需举行选举。他们可以发行短期票据,这些票据必须在五年内偿还。这些票据可以续期,其本金和利息可以从任何可用资金或未来债券销售的收益中支付。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已授权债券的总额,减去已出售或已预期发行的部分。

这些票据的收益可以用于与债券相同的目的。立法机构可以设定这些票据的提前赎回条款,如果票据可以提前赎回,则必须包含特定的说明。票据的额外担保措施可以包括与业主签订协议或征收补充特别税,这些措施必须清晰详细并符合投票要求。

(a)CA 政府 Code § 53365.7(a) 立法机构可通过决议,且无需召集和举行选举,借款以预期根据本条已获授权但尚未出售和交付的债券的出售,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并可不时续期这些票据。任何此类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不得超过自原始票据交付之日起五年。
(b)CA 政府 Code § 53365.7(b) 票据的本金和利息可从任何可用于支付的资金中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本金或利息部分,应从预期其出售而发行票据的下一次债券出售的收益中支付。
(c)CA 政府 Code § 53365.7(c) 根据本节发行的票据收益,可用于预期其出售而发行票据的债券可用于的任何目的。
(d)CA 政府 Code § 53365.7(d) 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立法机构已被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该授权发行中已售出的任何债券金额,再减去此前发行且当时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金额。
(e)CA 政府 Code § 53365.7(e) 立法机构可在其授权发行票据的决议中规定,票据可由该区选择在到期前被召回和赎回,赎回价格可按决议中确定的价格,但不得超过票据面值6%的溢价。决议应确定向待赎回票据持有人发出赎回通知的方法,以及票据可被赎回的价格。任何可在到期前被召回和赎回的票据,其票面应载有此项说明,且除非票据载有该说明,否则不得在其固定到期日前被召回或赎回。
(f)CA 政府 Code § 53365.7(f) 票据应以与债券相同的方式发行和出售。
(g)CA 政府 Code § 53365.7(g) 票据以及授权其发行的决议可包含立法机构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条件或限制。
(h)CA 政府 Code § 53365.7(h) 立法机构应在其授权发行票据的决议中,提供补救措施,以防预期债券无法在决议规定的时间或金额内出售,或票据发生任何违约。任何如此提供的补救措施应将社区设施区内业主的义务限制在本章授权和征收的特别税范围内,但立法机构可与区内任何业主签订协议,将作为协议一方的业主的全部或部分不动产作为票据的额外担保。如果该特别税的税率、分摊方法和征收条件在根据Section 53321编制的意向决议中得到充分描述,立法机构可授权征收金额足以担保根据本节发行的票据的补充特别税。此特别税须遵守根据本章授权征收的任何特别税的程序和投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