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创建和管理再融资债券,以偿还或替换其现有债券。该机构的立法机构有权决定如何进行此操作的条款和时间。

Section § 54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发行和销售债券的规则也适用于再融资债券,但第3条中的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再融资债券的发行和销售无需公众投票。市政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来决定发行和销售这些债券。如果他们选择出售,其流程必须遵循第54388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54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可以发行新的融资或再融资债券,来支付与管理现有债券相关的各种费用。这些新债券的资金可以用来偿还原来的债券,支付发行新债券的各项开销,弥补债券在出售时可能出现的价值差额,以及支付在被替换债券最终结清之前产生的所有利息。此外,这笔资金还可以用于支付提前赎回旧债券所需的额外费用(溢价),以及旧债券截至赎回日期的利息。

融资或再融资债券可以以足以支付以下所有款项的本金金额发行:
(a)CA 政府 Code § 54662(a) 由其融资或再融资的所有债券。
(b)CA 政府 Code § 54662(b) 与赎回、清偿或支付未偿债券以及发行融资或再融资债券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融资或再融资债券的面值与融资或再融资债券可能出售的任何低于该面值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c)CA 政府 Code § 54662(c) 融资或再融资债券从出售之日起至从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被融资或再融资债券之日,或根据赎回或与此类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协议支付被融资或再融资债券之日止的利息。
(d)CA 政府 Code § 54662(d) 赎回或清偿未偿债券所需的任何溢价,以及截至赎回或清偿之日其上应计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