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联邦规定的对分配给地方机构的整笔拨款资金的审计
Section § 53130
本法律条款旨在解决联邦整笔拨款资金审计协调不足的问题。立法机关发现,目前存在审计重叠和遗漏的问题,原因是联邦、州和地方审计师以及独立会计师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
该法律还强调遵守确保独立性和质量的审计标准的重要性。其目的是通过指定特定机构负责确保地方机构遵守联邦对整笔拨款的审计要求,从而改进审计程序。
Section § 5313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一些与政府资金审计相关的关键术语。它将“合格的州和地方政府审计师”定义为符合联邦独立性标准的审计师。“独立执业会计师”是指加利福尼亚州的注册或执业会计师。“地方机构”包括各种可以获得联邦整笔拨款的政府实体和非营利组织。“州政府部门”是负责管理这些资金的组织。最后,它明确指出“财务和合规审计”必须符合特定的联邦要求,并概述了为此目的可接受的审计类型。
Section § 53132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政府部门列出所有将一揽子拨款资金分配给地方机构的协议,并将这些清单发送给审计长。
Section § 5313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选择对整笔拨款资金进行财务和合规审计,这是联邦指导方针的要求。如果地方机构决定不进行审计或需要帮助,州政府将介入以确保审计完成。州主计长将决定如何进行这些审计,目标是利用现有的审计流程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
如果地方机构进行了审计,该审计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未经批准州政府不会重复这项工作。这些审计必须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并遵循联邦和州的标准。如果审计未能按时完成,主计长必须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Section § 53135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联邦整笔拨款项目的州机构制定审计计划。这些计划必须遵循由特定机构在1982年12月1日前制定的指南。
这些指南应涵盖联邦法律要求的独立审计、审计前条件以及如何检查合规性。如果符合联邦标准,审计计划应利用现有的审计关系。
这些计划需要及时制定、审查和批准,并应在1983年2月1日前整合到正在履行的合同中。从那时起,计划必须每年更新并在10月1日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