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3165(a)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53165(a)(1) “紧急情况下的个人”指相信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防止或减轻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或损害的人。
(2)CA 政府 Code § 53165(a)(2) “地方机构”指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镇、住房管理局、市政公司、区、政治分区,或其任何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或其他地方公共机构。
(3)CA 政府 Code § 53165(a)(3) “居住者”指与租户一同居住在住宅单元内的人。“居住者”包括《民法典》第1946.5条所定义的寄宿者。
(4)CA 政府 Code § 53165(a)(4) “处罚”指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53165(a)(4)(A) 实际或威胁征收费用、罚款或处罚。
(B)CA 政府 Code § 53165(a)(4)(B) 实际或威胁终止租赁,或实际或威胁不续签租赁。
(C)CA 政府 Code § 53165(a)(4)(C) 实际或威胁撤销、暂停或不续签租赁证书、执照或许可证。
(D)CA 政府 Code § 53165(a)(4)(D) 根据地方法律,指定或威胁指定为滋扰财产或犯罪活动实施者,或施加或威胁施加类似指定。
(E)CA 政府 Code § 53165(a)(4)(E) 与未寻求执法协助或紧急援助的租户相比,使租户遭受较差的租赁条款、特权和条件。
(5)CA 政府 Code § 53165(a)(5) “居民”指租户家庭成员或经租户同意居住在住宅单元内的任何其他居住者。
(6)CA 政府 Code § 53165(a)(6) “租户”指承租人、分租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
(7)CA 政府 Code § 53165(a)(7) “虐待受害者”包括:
(A)CA 政府 Code § 53165(a)(7)(A) 《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B)CA 政府 Code § 53165(a)(7)(B)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07条所定义的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受害者。
(C)CA 政府 Code § 53165(a)(7)(C) 《刑法典》第236.1条所述的人口贩运受害者。
(D)CA 政府 Code § 53165(a)(7)(D) 性侵犯受害者指《刑法典》第261、264.1、285、286、288、288a或289条规定应受惩罚的任何行为的受害者。
(E)CA 政府 Code § 53165(a)(7)(E) 《民法典》第1708.7条或《刑法典》第646.9条所述的跟踪骚扰受害者。
(8)CA 政府 Code § 53165(a)(8) “犯罪受害者”指轻罪或重罪的受害者。
(b)CA 政府 Code § 53165(b) 地方机构不得颁布、执行或实施任何条例、规则、政策或法规,授权或要求对居民、业主、租户、房东或其他人施加或威胁施加处罚,原因是被虐待受害者、犯罪受害者或紧急情况下的个人召唤或代表其召唤执法协助或紧急援助。
(c)CA 政府 Code § 53165(c) 如果地方机构违反本条,居民、租户、业主、房东或其他人可获得以下救济:
(1)CA 政府 Code § 53165(c)(1) 法院命令,要求地方机构停止并终止非法行为。
(2)CA 政府 Code § 53165(c)(2) 法院命令,宣布任何违反本条的条例、规则、政策或法规无效。
(3)CA 政府 Code § 53165(c)(3) 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衡平法救济。
(d)CA 政府 Code § 53165(d) 本条优先于任何与本条不一致的地方条例、规则、政策或法规,无论该条例、规则、政策或法规的生效日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