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县和城市对地方机构的监管
Section § 53090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术语。“地方机构”是指在特定范围内负责政府或专有职能的州级单位。但它不包括州本身、市、县、某些董事会由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交通区,以及《街道和公路法典》下的特定区域。“建筑条例”是指市或县制定的、管理与建筑相关活动(如施工、拆除、许可证和检查)的规定。
Section § 53091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遵守其所在市或县的建筑和分区规定。如果地方机构需要州政府协助建设学校,市或县的规划委员会在批准并向州拨款委员会报告之前,必须考虑入学人数和场地安全等多个因素。
然而,建筑规定不适用于与水或电能生产或输送相关的设施。此外,机构必须为服务支付与非政府实体相同的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应超过通常收取的金额。如果分区法律对能源储存或输送设施有规定,那么这些法律也适用于此类设施。
Section § 53092
Section § 5309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学区通常不需要遵守市或县的土地分区规定,除非这些规定明确说明了公立学校的选址,并且该市或县已经制定了总体规划。但是,学区的理事会可以决定不遵守当地的土地分区规定来使用其财产,但这需要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投票同意,并且只能用于与教室相关的设施,不能用于仓库或行政大楼等非教学设施。
如果理事会决定不遵守当地的土地分区规定,他们必须在 10 天内通知相关市或县。市或县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裁定理事会的决定是否武断和不合理。如果法院认定是,那么土地分区规定将再次适用于该学区。
Section § 53095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优先于《教育法典》和《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这意味着如果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应遵循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53096
加州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经其成员五分之四投票,可以决定市或县的区划规定不适用于某种特定的财产使用——但这仅限于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且举行了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但也有例外:他们不能对与水或能源传输无关的设施(如仓库或办公楼)这样做。如果他们决定推翻区划规定,必须在听证会前通知附近的业主,通知方式可以是邮寄或报纸广告。
如果地方机构的决定导致区划规定不适用,受影响的市或县可以向法院提出质疑,以查明该决定是否有确凿证据支持。如果没有,法院可以推翻该决定,使区划规定再次适用。
此处的“可行”是指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可以完成,同时考虑到成本、环境影响和技术等各种因素。
Section § 53097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学区必须遵守市或县关于其物业上排水、道路和土方工程改善的规定。学区也应考虑这些规定对附近区域的影响。如果学区决定不遵守场外设施的相关规定,那么市或县将不对由此造成的任何伤害或财产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