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09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术语。“地方机构”是指在特定范围内负责政府或专有职能的州级单位。但它不包括州本身、市、县、某些董事会由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交通区,以及《街道和公路法典》下的特定区域。“建筑条例”是指市或县制定的、管理与建筑相关活动(如施工、拆除、许可证和检查)的规定。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3090(a) “地方机构”指在有限范围内履行政府职能或专有职能的州机构。“地方机构”不包括州、市、县、快速交通区,或其董事会由公共机构或官员任命或从构成该区域的选举区中选出的轨道交通区,或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6编第3部分(自第27000条起)组建的区。
(b)CA 政府 Code § 53090(b) “建筑条例”指县或市制定的规范建筑物建造、施工和拆除的条例,包括与第38660条及类似事项相关的条例,以及与建筑许可证和建筑检查相关的条例。

Section § 53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遵守其所在市或县的建筑和分区规定。如果地方机构需要州政府协助建设学校,市或县的规划委员会在批准并向州拨款委员会报告之前,必须考虑入学人数和场地安全等多个因素。

然而,建筑规定不适用于与水或电能生产或输送相关的设施。此外,机构必须为服务支付与非政府实体相同的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应超过通常收取的金额。如果分区法律对能源储存或输送设施有规定,那么这些法律也适用于此类设施。

(a)CA 政府 Code § 53091(a) 各地方机构应当遵守其所在地县或市的所有适用建筑条例和分区条例。
(b)CA 政府 Code § 53091(b) 对于地方机构请求州学校建设援助以建设学校设施的项目,地方机构所在地的县或市规划委员会在其审批审查中应当考虑与招生区域入学人数、拟建工地的适宜性、工地和拟建工程的安全特性以及当前和未来的土地利用情况相关的信息,并就此向州拨款委员会报告。如果地方机构位于多个市或县,或部分位于市、部分位于县,则地方机构应当遵守每个县或市关于其位于特定县或市的区域的条例,且县或市的条例不适用于地方机构位于该县或市边界之外的任何区域。尽管有本节前述规定,本节不要求学区或州在根据《州合同法》(《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条(第10100节起))行事时遵守县或市的建筑条例。
(c)CA 政府 Code § 53091(c) 根据本节规定须遵守建筑条例和分区条例的每个地方机构,以及根据第53092节规定其校舍由县或市检查的每个学区,均应遵守县或市要求支付费用的适用条例,但向地方机构或学区收取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根据该条例向非政府机构收取相同服务或许可的费用金额。
(d)CA 政府 Code § 53091(d) 县或市的建筑条例不适用于地方机构生产、发电、储存、处理或输送水、废水或电能的设施的选址或建设。
(e)CA 政府 Code § 53091(e) 县或市的分区条例不适用于用于生产、发电、储存、处理或输送水的设施,或用于生产或发电的设施,或属于《公共事业法典》第12808.5节管辖的设施,或在接收电压低于100,000伏特的输电系统中的变电站的选址或建设。如果分区条例对地方机构储存或输送电能的设施作出了规定,则县或市的分区条例适用于此类设施的选址或建设。

Section § 5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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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州公共工程局局长,如果县或市有良好的建筑检查计划,就可以把检查学校建筑施工的责任交给它们。但这种权力移交需要得到县或市立法机构的批准。

Section § 5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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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学区通常不需要遵守市或县的土地分区规定,除非这些规定明确说明了公立学校的选址,并且该市或县已经制定了总体规划。但是,学区的理事会可以决定不遵守当地的土地分区规定来使用其财产,但这需要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的投票同意,并且只能用于与教室相关的设施,不能用于仓库或行政大楼等非教学设施。

如果理事会决定不遵守当地的土地分区规定,他们必须在 10 天内通知相关市或县。市或县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裁定理事会的决定是否武断和不合理。如果法院认定是,那么土地分区规定将再次适用于该学区。

(a)CA 政府 Code § 53094(a)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本条不要求学区遵守县或市的区划条例,除非该区划条例对公立学校的选址作出了规定,并且除非该市或县已采纳了总体规划。
(b)CA 政府 Code § 53094(b) 尽管有 (a) 款规定,学区理事会(已遵守本法典第 65352.2 条和《公共资源法典》第 21151.2 条的要求)经其三分之二成员投票,可以使市或县的区划条例不适用于学区拟议的财产使用。当学区拟议的财产使用是用于非教室设施时,包括但不限于仓库、行政大楼以及汽车存放和维修大楼,学区理事会不得采取此行动。
(c)CA 政府 Code § 53094(c) 学区理事会应在 10 天内,将根据 (b) 款采取的任何行动通知相关市或县。如果理事会已采取此类行动,相关市或县可以在涉及其区划条例的县的县高等法院,或在涉及其区划条例的市所在的县的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对学区理事会行动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武断和反复无常。市或县应将诉状副本送达理事会。如果法院认定该行动是武断和反复无常的,则应宣布其无效,并且相关区划条例应适用于学区对该财产的使用。

Section § 5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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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优先于《教育法典》和《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这意味着如果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应遵循本条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应优先于《教育法典》第17215条和第81035条以及《政府法典》第65402条。

Section § 5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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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经其成员五分之四投票,可以决定市或县的区划规定不适用于某种特定的财产使用——但这仅限于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且举行了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但也有例外:他们不能对与水或能源传输无关的设施(如仓库或办公楼)这样做。如果他们决定推翻区划规定,必须在听证会前通知附近的业主,通知方式可以是邮寄或报纸广告。

如果地方机构的决定导致区划规定不适用,受影响的市或县可以向法院提出质疑,以查明该决定是否有确凿证据支持。如果没有,法院可以推翻该决定,使区划规定再次适用。

此处的“可行”是指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可以完成,同时考虑到成本、环境影响和技术等各种因素。

(a)CA 政府 Code § 53096(a)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经其成员五分之四投票,可使市或县的区划条例不适用于拟议的财产使用,如果地方机构在已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决议认定其提案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当地方机构拟议的财产使用是用于与水或电能的储存或传输无关的设施时,包括但不限于仓库、行政大楼或汽车储存和维修大楼,管理委员会不得使区划条例不适用于该拟议的财产使用。地方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可在其批准《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要求的关于其提案的环境影响报告时作出这些认定。公开听证会的邮寄通知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提供给拟议设施位置300英尺范围内的所有财产所有者,并且应在拟议设施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通知。如果上述要求的邮寄通知将导致通知超过250人,作为邮寄通知的替代方案,可以通过在受拟议设施影响区域内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至少四分之一版面的展示广告,并在拟议设施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通知来发出通知。
(b)CA 政府 Code § 53096(b) 委员会应在10天内,将其根据(a)款规定使其区划条例不适用的市或县,告知其所采取的行动。如果管理委员会已采取此行动,市或县可在涉及其区划条例的县的或涉及其区划条例的市所在地的上级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对管理委员会行动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得到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法院审理的证据应包括市、县和区之前的诉讼记录。市或县应安排将诉状副本送达委员会。如果法院认定该行动未得到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则应宣布其无效,并且相关区划条例应适用于地方机构对该财产的使用。
(c)CA 政府 Code § 53096(c) 本节中使用的“可行”是指在合理的时间内以成功的方式完成,同时考虑到经济、环境、社会和技术因素。

Section § 5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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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加州的学区必须遵守市或县关于其物业上排水、道路和土方工程改善的规定。学区也应考虑这些规定对附近区域的影响。如果学区决定不遵守场外设施的相关规定,那么市或县将不对由此造成的任何伤害或财产损失负责。

尽管本条文有其他规定,学区管理委员会应遵守任何市或县条例,(1) 规范排水设施和条件,(2) 规范道路设施和条件,或 (3) 要求审查和批准土方工程计划,只要这些条例规定涉及影响排水、道路条件或土方工程的现场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并应考虑市或县条例中与场外设施设计和施工相关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如果学区选择不遵守市或县条例中与场外设施设计和施工相关的要求,则市或县不承担因学区未能遵守这些条例而造成的任何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Section § 53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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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学区不能无视市或县针对特许学校设施的条例,除非该设施实际位于该学区的边界内。简而言之,如果特许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内,学区使其当地法律失效的权力就不适用。

Section § 53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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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赋予县或市检查校舍的权力,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这些检查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或地方规定,以解决不安全的建筑状况。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必须送交州建筑师办公室。

县或市可以根据《教育法典》第39141条的定义,依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6500条通过的指导方针,或依据任何规范用于人类居住的建筑物中不合格状况的地方条例,检查校舍。检查结果应转交州建筑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