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所称“公共机构”,指州内的区、公共管理局、公共机构以及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法人团体,但不包括州、县、市县或市。
总则公共机构名册
Section § 53050
在此语境下,“公共机构”被定义为州内各种类型的政府机构,例如区或公共法人团体。然而,此定义不包括较大的实体,特别是州本身、县、市或其任何组合。
公共机构 区 公共管理局
Section § 5305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公共机构在成立后的70天内,向州务卿以及其设有办事处的县的县书记官提交一份声明。该声明必须包括机构的法定名称、邮寄地址,以及其管理机构成员和官员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有任何变更,机构必须在10天内提交一份更新的声明。州务卿和县书记官必须保存所有这些信息的公共登记册。
(a)CA 政府 Code § 53051(a) 在其法律存在开始之日起70天内,每个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由州务卿规定的表格,并向公共机构设有办事处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官提交一份包含以下所有事实的声明:
(1)CA 政府 Code § 53051(a)(1) 公共机构的完整法定名称。
(2)CA 政府 Code § 53051(a)(2) 公共机构管理机构的官方邮寄地址。
(3)CA 政府 Code § 53051(a)(3) 公共机构管理机构每位成员的姓名以及住址或营业地址。
(4)CA 政府 Code § 53051(a)(4) 公共机构管理机构主席、总裁或其他主持官员以及书记员或秘书的姓名、职务以及住址或营业地址。
(b)CA 政府 Code § 53051(b) 在根据(a)款规定需要声明的事实发生任何变更后10天内,应按照其中规定提交一份包含(a)款要求信息的修订声明。提交给州务卿的信息应采用由州务卿规定的、标题为“公共机构登记册”的表格。
(c)CA 政府 Code § 53051(c) 州务卿和每个县的县书记官有责任建立并维护一个索引化的“公共机构登记册”,并以此命名,该登记册应包含根据(a)款和(b)款要求提交的所有信息,该名册特此声明为公共记录。
公共机构注册 州务卿备案 县书记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