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3160(a) 特区负责人可以在一年后销毁例行视频监控记录,并在100天后销毁由该特区保存的电话和无线电通信记录。此类销毁须经立法机构批准,并须获得机构律师的书面同意。如果这些记录是任何已提交索赔或任何未决诉讼的证据,则应予以保存,直至未决诉讼解决。
(b)CA 政府 Code § 53160(b) 就本条而言,“电话和无线电通信记录”指特区日常进出电话通信的例行记录,以及所有与特区运营相关的无线电通信。
(c)CA 政府 Code § 53160(c) 就本条而言,“例行视频监控”指通过视频或电子成像系统进行的视频记录,该系统旨在记录特区日常和持续运营,包括车载移动视频系统、监狱观察和监控系统,以及建筑安保记录系统。
(d)CA 政府 Code § 53160(d) 就本条而言,“特区”与“公共机构”具有相同含义,该术语在第53050节中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