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98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法律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它将“立法机构”定义为负责特定区域的地方政府组织,例如市议会或董事会。“地方机构”指提供市政服务的实体,例如县或市。最后,“市政服务或职能”包括消防、警务、救护、公用事业和道路维护等基本公共服务。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4980(a) “立法机构”指在县或市县的情况下为监事会,在市的情况下为市议会或理事会,在区的情况下为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4980(b) “地方机构”指任何提供或有权提供或执行市政服务或职能的县、市、市县或公共区。
(c)CA 政府 Code § 54980(c) “市政服务或职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警务、救护、公用事业服务,以及街道和公路的改善、维护、修理和运营。

Section § 54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方政府机构与另一个地方机构签订合同,由后者在其辖区内提供服务或履行职能。

Section § 549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与印第安部落达成协议,在部落土地上以及可能包括附近区域提供消防和警察保护。它明确指出,这不改变任何关于州在印第安土地上管辖权的现有联邦法律。

Section § 549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城市间执法服务协议,这些协议必须涉及支付。然而,当一个城市根据合同向另一个城市提供执法服务时,它必须向接受服务的城市收取所有产生的费用,但要排除一般管理费用。一般管理费用是指即使城市不向其他城市提供服务也会产生的开支。关于哪些费用属于一般管理费用的决定,可以由法院审查以确保其合理性。这些规定仅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或续签的协议。

(a)CA 政府 Code § 54982(a) 根据本章订立的任何协议均应具有有价值的对价,但(b)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8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82(b)(1) 城市通过其相关部门、委员会、理事会、官员或雇员,根据本章授权的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向另一个城市提供执法服务时,应当向该城市收取提供这些执法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但不应包括提供服务的城市合理认定为一般管理费用(general overhead costs)的任何费用。
(2)CA 政府 Code § 54982(b)(2) 就本节而言,“一般管理费用”指无论城市是否根据合同或协议向其他城市提供执法服务,其都将产生的费用。
(3)CA 政府 Code § 54982(b)(3) 提供执法服务的城市所作的任何一般管理费用认定,均应接受司法审查,以审查该认定的合理性。
(4)CA 政府 Code § 54982(b)(4) 本款仅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订立或续签的合同或协议。

Section § 549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签订提供市政服务的协议,但前提是这些协议已获得现有法律的允许。它不授权签订法律目前禁止或超出支出限额的新类型协议。1981年对这项法律所做的修改,不影响在该年之前已经生效的协议或这些协议的现有期限。

根据本章订立协议的权力,应解释为补充地方机构立法机构订立提供市政服务和职能协议的现有权力,且不应解释为授权任何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订立提供法律禁止其提供或超出适用于签订合同以接受服务的地方机构的直接雇佣限额的市政服务或职能的协议。
对本条于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订立的任何协议,也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已订立的任何自动续期或可续期协议的当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