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4930(a) 地方机构应向受该税影响的地块所有者提供新包裹税的通知,如果该所有者不住在征税实体的管辖范围内。
(b)CA 政府 Code § 54930(b)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54930(b)(1) “地方机构”指任何获授权征收包裹税的市、县、学区或特别区。
(2)CA 政府 Code § 54930(b)(2) “包裹税”指地方机构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A款第4节,对使用估价师地块编号系统识别的任何地块财产,或对任何个人因财产所有权而征收的,并通过年度财产税单征收的税。
(c)CA 政府 Code § 54930(c) 该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54930(c)(1) 包裹税的金额或税率应足够详细,以便每个财产所有者能够计算出对其财产征收的税额。
(2)CA 政府 Code § 54930(c)(2) 征收包裹税的方式和频率,以及征收包裹税的持续时间。
(3)CA 政府 Code § 54930(c)(3) 利益相关者可以联系以获取有关包裹税的更多信息的个人、办公室或组织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d)CA 政府 Code § 54930(d) 通知应通过美国邮政预付邮资的邮件寄送,并在投寄时视为已送达。通知应邮寄给财产所有者,如果该所有者不住在受新税约束的征税实体的管辖范围内,其姓名和地址出现在最近一次平衡的县评估名册或州平衡委员会评估名册上(视情况而定)。通知应采用至少10磅字体,并应采用以下形式之一:
(1)CA 政府 Code § 54930(d)(1) 信封或邮件,其封面上应包含地方机构的名称和发件人的回邮地址。
(2)CA 政府 Code § 54930(d)(2) 明信片,其正面应包含地方机构的名称和发件人的回邮地址,并在背面以以下格式包含以下信息:
尊敬的财产所有者:
本明信片正面所列的地方机构征收了一项包裹税。
该包裹税将:
本明信片正面所列的地方机构征收了一项包裹税。
该包裹税将:
(e)CA 政府 Code § 54930(e) 地方机构可以从包裹税的收益中收回本节要求的通知的合理费用。为这些目的收回的费用,无论是根据本分节还是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收回的,均不得超过准备和邮寄通知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