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税收增量债券
Section § 53398.7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公共融资机构如何发行债券。为此,它们必须通过多数票批准一项决议,详细说明债券资助的项目或设施、其成本以及发行的债券总额。它们还需要明确最高利率,评估可用于偿还的税收收入,并确保这些偿还额是可控的。该决议还将列出债券的各种细节,例如其系列、日期、面额、形式和支付条款。
Section § 53398.78
本法律概述了公共融资机构为港口或海港基础设施发行债券的流程。首先,该机构必须获得受影响港口机构的初步批准。如果获得批准,该提案将提交给州土地委员会进行最终批准。如果委员会批准,该机构就可以按计划发行债券。
Section § 53398.83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融资机构发行新债券来替换旧债券(这被称为“再融资”),但前提是新债券的总净利息成本加上其本金,不得高于旧债券的总成本。此外,他们不能延长偿还这些债券的时间。
Section § 53398.84
Section § 53398.85
本节解释了债券的销售流程。债券可以通过公开销售,价格最多可以比其票面价值低5%。在公开销售前,必须至少提前五天在特定报纸上发布公告。此外,债券也可以通过私下销售的方式,以票面价值出售给联邦政府,且无需刊登广告。
Section § 53398.86
Section § 53398.87
本法律允许市、县或特别区向一个区划出借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中详细列出的活动。这些贷款的利率不得超过贷款批准时的地方机构投资基金利率。其意图是,任何此类贷款必须全额偿还,除非所涉实体之间有不同的协议。
Section § 53398.88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第53398.77条发行债务的区域的审计要求。每两年,这些区域必须聘请一名独立审计师,按照主计长设定的指导方针进行财务和绩效审查。已完成的审计必须与包括主计长、财政局长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在内的几位官员共享。
此外,如果州长或立法机构提出要求,州审计局也可以对这些区域进行审计。这些审计的结果必须报告给相同的官员和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