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总则
Section § 53398.50
Section § 53398.51
本节定义了关于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EIFD)一章中使用的术语。“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是指对拟议区内财产征税的政府机构,不包括学校,但可以包括为基础设施提供资金的特别区。“县”一词包括县和市县。“债务”涵盖任何所需的偿还,如债券或贷款。“指定官员”是为处理区事务而选定的工程师或官员。“区”指的是EIFD,它是一个独立的政府实体,旨在为公共项目提供融资。“土地所有者”是指在官方记录中列为土地所有者的人,无需进一步核实。“立法机构”指的是市议会或监事会,“公共融资机构”是该区的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53398.51
本节概述了当一个区希望通过汇集不同地方政府实体(即征税实体)的资金来资助公共项目时,如何组建公共融资机构。它根据涉及的征税实体数量,具体说明了成员的选拔方式。如果只有一个征税实体,其立法机构将选出三名自身成员和两名公众成员任职。如果有两个或更多实体,则由每个实体的立法机构的多数成员,加上至少两名公众成员组成。如果实体数量超过三个,并且所有实体都同意,则每个实体仅选出一名立法机构成员和一名候补成员,再加上至少两名公众成员。
立法机构在决定推进项目时必须设立该机构。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可以报销费用。他们必须遵守《布朗法案》和《政治改革法》等透明度和道德规范法律。该融资机构的成员也可以参与权力联合行使协议,而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冲突。
Section § 53398.5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区域可以为哪些类型的项目提供资金。它允许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开发和维护提供资金,但不包括持续运营或服务。如果这些设施与区域工作相关,它们可以位于区域之外。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水处理、公园、图书馆、经济适用房以及某些类型的商业和工业结构。
该法律强调具有社区重要性的项目,例如环境项目、军事基地再开发和交通系统。特别考虑那些有助于社区适应气候变化和从COVID-19疫情中经济复苏的项目。此外,区域可以资助混合收入住房开发项目,重点是为低收入居民提供的单元。此外,火灾易发区域的区域可以资助消防设备。
Section § 53398.53
Section § 53398.54
如果一个市或县曾设有城市更新机构,那么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前,它不能启动或参与设立新的区域:
(a) 接管原城市更新机构的承继机构必须完成某些要求。
(b) 不得有任何涉及州政府资产的未解决法律问题被用于支持新区域,并且市或县必须在决定参与此类区域的10天内通知相关主要方。
(c) 审计长办公室必须已完成其审查。
(d) 承继机构和市或县必须遵守审计长审查的所有调查结果。
如果塞尔玛市和默塞德市满足特定的财务和合规条件,则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53398.55
本节解释了一个区可以包括曾经是重建项目一部分的区域,只要市或县遵守了特定条件。该区只能资助在区成立时不存在的新设施或改进项目。这些项目应该增强而非取代现有基础设施。此外,该区可以由不相连的区域组成。
Section § 53398.56
本节旨在说明,设立区域通常不应导致现有住房被拆除。如果因区域内的公共项目或私人开发而拆除住房,融资计划必须确保提供某些保护和替代方案。首先,如果拆除的是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则必须在两年内,在附近建造或修复数量相等的类似住房。这些住房应是可负担的,并服务于相同收入类别的人群。其次,如果拆除的住房并非由低收入家庭居住,则必须在附近建造至少25%的同等数量的类似住房,并确保这些住房对极低收入或很低收入家庭是可负担的。
法律还要求遵守所有针对被拆迁人员的搬迁援助法律,并确保在所有搬迁援助要求得到满足之前,不得拆除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此外,任何新建或修复的住房必须在至少55年内(租赁住房)和45年内(自有住房)保持可负担性。
Section § 53398.57
Section § 53398.5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质疑某些债券发行的合法性,他们必须在发行债券的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起诉讼。这个过程遵循另一章中概述的特定法律程序,但有这个特定的30天时限。此外,如果对法院就此案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也必须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