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编制与通过
Section § 53398.59
本法解释了加州城市或县如何提议并设立“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EIFD)。首先,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阐明其意图。该决议必须描述区域边界,可通过地图展示,并明确具体的项目区。决议还应详细说明该区域将资助的公共项目或开发类型以及区域目标。
决议需提及,来自市或县以及区域内其他征税实体的财产税收入可用于此项融资。此外,城市或县可选择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将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收入分配给该区域。
为处理这些分配,市或县必须通过一项法令,详细说明如何计算和确定专门用于该区域的收入金额。最后,决议必须确定就该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
Section § 53398.60
Section § 53398.61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机构必须指示其选定的市或县官员,将一份特定决议的副本发送给所有受影响的征税机构。
Section § 53398.62
本节解释了制定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流程。决议通过后,副本将送交公共融资机构。该机构随后指示市或县工程师或其他官员制定该计划。对于港口或海港项目,港口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但另一节中规定的某些情况除外。
Section § 53398.63
Section § 53398.64
这项法律要求将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发送给拟议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以及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除了该计划,如果涉及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还必须提供加州环境质量法案要求的任何必要报告。这些文件应提供给公众查阅,并发送给公共融资机构、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
Section § 53398.65
Section § 53398.66
本法律概述了通过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程序。首先,计划草案必须在正式公开听证会之前在线公布,并在一次公开会议上进行介绍。公共融资机构必须举行两次公开听证会,两次听证会之间至少间隔30天,以审议该计划。通知必须邮寄和发布,详细说明会议具体内容,并允许公众发表意见或提出抗议。
如果计划受到争议,可能需要举行选举;如果多数人反对,该计划将被搁置至少一年。如果抗议人数少于25%,机构可以采纳该计划。计划的修订需要公开通知和听证。
机构必须每年审查计划,发布报告,并确保项目和资金的透明度。如果未能报告,在符合规定之前,他们不能使用资金。
Section § 53398.68
Section § 53398.69
本节概述了公共融资机构(PFA)在举行必要听证会后,如何采纳或放弃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如果计划被放弃,PFA将解散,并且在一年内不能重新考虑同一区域。如果计划被采纳,它会明确资金来源,例如税收、贷款或债券,但在满足特定决议或程序之前,不能筹集资金。
在前两年内,最多可将10%的早期税收资金用于向区域居民宣传该计划及其活动。
Section § 53398.70
本节解释了地方机构进行的选举必须如何遵循通常的选举规则,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对于常规选举,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为选民提供公正分析以及任何论点或反驳。
如果选举是在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如果所有土地所有者都同意,则可以跳过这些分析和论点,并且必须在选举令中注明。
Section § 53398.71
本节概述了土地所有者选举中通过邮寄选票进行选举的程序。它规定选举官员必须根据相关条款提供选票和必要材料。寄回邮寄选票时,身份识别信封必须包含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一份确认投票人有权投票的伪证罪声明、投票人的印刷姓名和签名、投票人的地址、签署日期和地点,以及一份说明信封内含官方选票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的通知。
Section § 53398.72
Section § 53398.73
Section § 53398.74
本节阐明,当区使用某些税款划拨来偿还贷款或债务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这些资金不被视为用于税收或支出限制目的的“税款收益”。这意味着区或其他公共机构在进行这些支付时,不受税收和支出限制的常规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