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98.59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加州城市或县如何提议并设立“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EIFD)。首先,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阐明其意图。该决议必须描述区域边界,可通过地图展示,并明确具体的项目区。决议还应详细说明该区域将资助的公共项目或开发类型以及区域目标。

决议需提及,来自市或县以及区域内其他征税实体的财产税收入可用于此项融资。此外,城市或县可选择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将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收入分配给该区域。

为处理这些分配,市或县必须通过一项法令,详细说明如何计算和确定专门用于该区域的收入金额。最后,决议必须确定就该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

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可根据本章指定一个或多个拟议的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设立区域的程序应通过一项设立拟议区域的意向决议启动,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98.59(a) 声明拟根据本章条款设立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并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这可通过参考在市书记官办公室或县记录员办公室(视情况而定)存档的地图来完成。该地图可在区域内标明某些区域,这些区域应被称为“项目区”。
(b)CA 政府 Code § 53398.59(b) 声明拟由该区域根据第53398.52条融资或协助的公共设施和开发类型。
(c)CA 政府 Code § 53398.59(c) 声明设立该区域的必要性以及该区域拟实现的目标。
(d)CA 政府 Code § 53398.59(d) 声明来自市或县以及区域内部分或全部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的增量财产税收入,如果根据第53398.68条通过决议批准,可用于资助这些活动。
(e)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9(e)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59(e)(1) 声明市、县或市县可将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5部分(第7200条起))征收的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收入,或根据《交易和使用税法》(《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1.6部分(第7251条起))征收的交易和使用税,根据第53398.75.5条分配给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如适用。
(2)CA 政府 Code § 53398.59(e)(2) 选择根据第 (1) 款进行分配的市或县立法机构,应通过一项法令以确立以下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98.59(e)(2)(A) 市或县计算将分配给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的销售和使用税以及交易和使用税收入的程序。
(B)CA 政府 Code § 53398.59(e)(2)(B) 市或县决定将专门用于拟议区域的金额的决策过程。
(f)CA 政府 Code § 53398.59(f) 确定就该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3398.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立法机构在打算设立新区域时必须采取的措施。他们可以向每位土地所有者邮寄一份意向决议书,或者一份更简单的通知,告知他们可以在哪里找到关于该区域的更详细文件,这些文件可能在线上或在实体地点。该通知还需要提及何时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简要说明该区域旨在资助的设施类型。

Section § 5339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机构必须指示其选定的市或县官员,将一份特定决议的副本发送给所有受影响的征税机构。

立法机构应指示其选定的市或县官员(如适用),将该决议的副本邮寄或以电子方式提交给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

Section § 53398.6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制定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流程。决议通过后,副本将送交公共融资机构。该机构随后指示市或县工程师或其他官员制定该计划。对于港口或海港项目,港口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但另一节中规定的某些情况除外。

(a)CA 政府 Code § 53398.6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在根据第53398.59条通过决议后,立法机构应将决议副本送交公共融资机构。公共融资机构应指定并指示市或县工程师或其他适当官员根据第53398.63条制定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53398.62(b) 对于拟用于港口或海港基础设施的区域,立法机构应指定并指示港口机构(除《港口和航运法典》第1719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53398.63条制定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Section § 53398.63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为新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制定计划。当市或县希望设立此类区域时,一名官员负责制定详细计划,概述潜在项目及其与现有城市规划的契合度。 该计划包括区域的地图和法律边界、公共设施描述、私营部门参与情况、财务估算和拟议资金。如果使用地方税款,必须表明其将惠及区域以外的地区。 计划的融资部分必须明确税收分配,包括任何债务、税收金额限制以及区域运营的时间表。它还应分析因区域发展给市或县带来的成本和收入。 如果项目需要拆迁住房,则需要制定一项安置住房计划。最后,该计划应概述区域希望通过资助项目实现的目标。

Section § 53398.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将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发送给拟议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以及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除了该计划,如果涉及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还必须提供加州环境质量法案要求的任何必要报告。这些文件应提供给公众查阅,并发送给公共融资机构、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发送给拟议区域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和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连同加州环境质量法案 (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要求的任何报告,该报告涉及拟议的公共设施或需要公共设施的拟议开发项目,并应提供给公众查阅。该报告还应发送给公共融资机构、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

Section § 53398.65

Explanation
负责官员必须与每个征税的政府机构沟通,如果其中任何机构提出要求,必须与他们的代表会面。这些征税机构如果愿意,可以对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Section § 53398.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通过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程序。首先,计划草案必须在正式公开听证会之前在线公布,并在一次公开会议上进行介绍。公共融资机构必须举行两次公开听证会,两次听证会之间至少间隔30天,以审议该计划。通知必须邮寄和发布,详细说明会议具体内容,并允许公众发表意见或提出抗议。

如果计划受到争议,可能需要举行选举;如果多数人反对,该计划将被搁置至少一年。如果抗议人数少于25%,机构可以采纳该计划。计划的修订需要公开通知和听证。

机构必须每年审查计划,发布报告,并确保项目和资金的透明度。如果未能报告,在符合规定之前,他们不能使用资金。

(a)CA 政府 Code § 53398.66(a) 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草案应在指定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和区域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提供,并在首次公开听证会前至少30天举行的一次会议上提供。该会议的目的是允许公共融资机构的工作人员介绍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草案,回答有关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问题,并考虑对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意见。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6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66(b)(1) (A) 公共融资机构应在两次公开听证会上审议通过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两次听证会之间应至少间隔30天。
(B)CA 政府 Code § 53398.66(b)(1)(B) 除了根据第53398.60节和第53398.61节向土地所有者和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发出的通知外,公共融资机构还应在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的互联网网站上易于识别和访问的位置张贴本节要求的每次会议或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并应在会议或公开听证会前至少10天向每位土地所有者、每位居民和每个征税实体邮寄书面通知。
(2)CA 政府 Code § 53398.66(b)(2) 在首次公开听证会上,公共融资机构应审议任何书面和口头意见,并采取行动修改或否决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3)CA 政府 Code § 53398.66(b)(3) 如果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在首次公开听证会上未被否决,则公共融资机构应在第二次公开听证会上进行抗议程序,以审议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是否希望对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通过提出口头或书面抗议。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6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66(c)(1) (b)款(1)项(B)分项所要求的通知应在适用情况下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98.66(c)(1)(A) 具体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
(B)CA 政府 Code § 53398.66(c)(1)(B) 描述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目的。
(C)CA 政府 Code § 53398.66(c)(1)(C) 说明任何对拟议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有意见的人可以出现并向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区提供书面或口头意见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D)CA 政府 Code § 53398.66(c)(1)(D) 首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包括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摘要,并应指明一个公众可访问的地点,以便查阅拟在首次公开听证会上提交的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E)CA 政府 Code § 53398.66(c)(1)(E) 审议任何书面或口头抗议的第二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包含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副本,并应告知土地所有者和居民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提交口头或书面抗议的权利。抗议可以声明土地所有者或居民反对公共融资机构采取行动实施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2)CA 政府 Code § 53398.66(c)(2) 在第二次公开听证会上,公共融资机构应审议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收到的所有书面和口头抗议,以及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如有)的建议,并应终止程序或通过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但须经为此目的举行的选举中选民确认。如果存在多数抗议,公共融资机构应终止程序。如果提交的抗议代表该区域内18岁及以上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总数的50%以上,则存在多数抗议。如果该区域内18岁及以上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总数的25%至50%之间提交抗议,则应举行选举。
(d)CA 政府 Code § 53398.66(d) 根据(c)款(2)项要求举行的选举应在公开听证会后90天内举行,并可通过邮寄选票方式进行。公共融资机构应在已正式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本次选举的程序。
(e)CA 政府 Code § 53398.66(e) 如果多数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投票反对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则公共融资机构不得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实施拟议的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在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被否决的选举之日起至少一年内,公共融资机构不得向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提出新的或修订的增强型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53398.66(e)(B) 一份比较公共融资机构的实际收入和支出(包括行政成本)与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图表。
(C)CA 政府 Code § 53398.66(e)(C) 收到的税收增量收入金额。
(D)CA 政府 Code § 53398.66(e)(D) 对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项目完成状况的评估。
(E)CA 政府 Code § 53398.66(e)(E) 用于协助私营企业的支出收入金额。
(4)CA 政府 Code § 53398.66(e)(4) 如果公共融资机构未能提供第 (3) 款要求的年度报告,则在公共融资机构提供该报告之前,公共融资机构不得支出根据本章通过的决议收到的任何资金。

Section § 53398.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共融资机构设立区域并与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分享税收所需的步骤。首先,区域提案和税收分享计划需要获得所有受影响征税实体管理机构的批准。如果某个征税实体不批准,区域仍然可以设立,但该实体的税收将不会被分享。如果一个征税实体后来同意,税收划分将使用该区域设立时可用的最新评估名册。

Section § 53398.6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公共融资机构(PFA)在举行必要听证会后,如何采纳或放弃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如果计划被放弃,PFA将解散,并且在一年内不能重新考虑同一区域。如果计划被采纳,它会明确资金来源,例如税收、贷款或债券,但在满足特定决议或程序之前,不能筹集资金。

在前两年内,最多可将10%的早期税收资金用于向区域居民宣传该计划及其活动。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69(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69(a)(1) 根据第53398.66条规定的听证会结束后,公共融资机构可以采纳一项决议,提议采纳经修订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并以符合第53398.68条规定的方式组建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或者可以采纳一项决议,放弃相关程序。如果程序被放弃,则公共融资机构将根据本条规定自动终止存在,无需立法机构采取进一步行动,且立法机构不得在放弃程序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一项旨在 设立一个包含相同地理区域的区域的意向决议。
(2)CA 政府 Code § 53398.69(a)(2) 对于根据第53398.75.7条采纳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该条(e)款规定的程序应管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采纳。
(b)CA 政府 Code § 53398.69(b)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在决议通过后生效。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明确该区域是否仅通过该区域的税收增量份额、政府或私人贷款、赠款、债券、评估费、规费或其某种组合进行融资。但是,公共融资机构不得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满足之前,发行债券或征收可能包含在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中的评估费或规费:
(1)CA 政府 Code § 53398.69(b)(1) 通过一项符合第 53398.77条以及(如适用)第53398.78条(c)款要求的决议,以发行债券为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提供资金。
(2)CA 政府 Code § 53398.69(b)(2) 遵守第53398.75条(f)款规定的程序,以征收评估费或规费为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提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53398.69(c) 此外,在强化基础设施融资区生效日期的前两年内,该区域可以支出任何累计税收增量的最高10%,用于规划以及向区域边界内的居民传播信息,内容关于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以及由 该区域资助的计划活动。

Section § 53398.7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地方机构进行的选举必须如何遵循通常的选举规则,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对于常规选举,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为选民提供公正分析以及任何论点或反驳。

如果选举是在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如果所有土地所有者都同意,则可以跳过这些分析和论点,并且必须在选举令中注明。

(a)CA 政府 Code § 53398.70(a)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根据本章召集选举的地方机构的选举法律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应管辖根据本章进行的所有选举。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应准备并包含在提供给每位选民的选票材料中,根据《选举法》第 9160 条或第 9280 条的公正分析,以及根据《选举法》第 9162 条至第 9167 条(含)和第 9190 条,或根据《选举法》第 9281 条至第 9287 条(含)和第 9295 条的论点和反驳(如有)。
(b)CA 政府 Code § 53398.70(b) 如果投票由拟议区域的土地所有者进行,经所有土地所有者一致同意,可以免除分析和论点,并应在选举令中如此说明。

Section § 53398.7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土地所有者选举中通过邮寄选票进行选举的程序。它规定选举官员必须根据相关条款提供选票和必要材料。寄回邮寄选票时,身份识别信封必须包含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一份确认投票人有权投票的伪证罪声明、投票人的印刷姓名和签名、投票人的地址、签署日期和地点,以及一份说明信封内含官方选票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的通知。

(a)CA 政府 Code § 53398.71(a) 如果选举通过邮寄选票进行,负责选举的选举官员应当根据第53326条 (d) 款和第53327条的规定,提供选票和选举材料,以及使用和寄回选票所需的所有用品和说明。
(b)CA 政府 Code § 53398.71(b) 在土地所有者选举中使用的用于寄回邮寄选票的身份识别信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3398.71(b)(1) 土地所有者的姓名。
(2)CA 政府 Code § 53398.71(b)(2) 土地所有者的地址。
(3)CA 政府 Code § 53398.71(b)(3) 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声明投票人是登记在册的所有者或有权投票的土地所有者的授权代表,并且是其姓名出现在身份识别信封上的人。
(4)CA 政府 Code § 53398.71(b)(4) 投票人的印刷姓名和签名。
(5)CA 政府 Code § 53398.71(b)(5) 投票人的地址。
(6)CA 政府 Code § 53398.71(b)(6) 根据第 (3) 款签署声明的日期和地点。
(7)CA 政府 Code § 53398.71(b)(7) 一份通知,说明信封内含官方选票,并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

Section § 53398.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提供了一种替代程序,用于通知土地所有者、居民和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有关计划的即将举行的公开会议和听证会。与邮寄完整文件不同,可以提前至少40天发送一份包含计划摘要和会议详情的通知。该通知应包括计划摘要、在线查阅文件的链接以及进一步咨询的联系方式。它还应明确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以及可能采取的行动。 如果会议按原定计划举行,则视为符合通知要求。但是,如果会议改期,则必须至少提前10天在报纸上刊登新日期的通知,在线发布,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联系人列表中的相关方。联系人必须管理一份希望获取更新信息的利益相关方列表。
(a)CA 政府 Code § 53398.72(a) 作为根据第53398.64条和第53398.66条邮寄文件的替代方案,根据第53398.62条指定的官员可在根据第53398.66条(a)款举行的会议前至少40天,向每位土地所有者、居民和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邮寄通知。此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适用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3398.72(a)(1) 计划摘要,包括第53398.66条(c)款(1)项中列出的所有所需信息。
(2)CA 政府 Code § 53398.72(a)(2) 互联网网站地址,相关文件(包括第53398.64条中描述的文件)将在此网站上提供给公众查阅或检查。
(3)CA 政府 Code § 53398.72(a)(3) 指定联系人,负责接收和处理任何邮寄或电子邮件发送所有材料包的请求。
(4)CA 政府 Code § 53398.72(a)(4) 根据第53398.66条举行的会议和两次预定公开听证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5)CA 政府 Code § 53398.72(a)(5) 对在会议和(4)项所述的每次公开听证会上可能采取的行动的描述。
(6)CA 政府 Code § 53398.72(a)(6) 根据第53398.66条(j)款(1)项获取计划任何修正案的时间表、信息和流程的描述。
(7)CA 政府 Code § 53398.72(a)(7) 根据第53398.66条(i)款(2)项获取年度报告的时间表、信息和流程的描述。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2(b)(1) 如果计划的第一次或第二次公开听证会按照(a)款所述的邮寄通知中列出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举行,则公共融资机构应被视为符合根据第53398.66条(b)款规定的10天邮寄通知要求。
(2)CA 政府 Code § 53398.72(b)(2) 如果由于意外情况,第一次或第二次公开听证会重新安排到晚于(a)款所述的邮寄通知中列出的日期,则根据第53398.62条指定的官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98.72(b)(2)(A) 至少在会议前10天,根据第53398.66条(i)款的规定,在报纸上刊登第一次或第二次公开听证会改期后的日期和时间的通知。
(B)CA 政府 Code § 53398.72(b)(2)(B) 至少在改期会议前10天,在(a)款(2)项所述的互联网网站上张贴第一次或第二次公开听证会改期后的日期和时间的通知。
(C)CA 政府 Code § 53398.72(b)(2)(C) 至少在改期会议前10天,将第一次或第二次公开听证会改期后的日期和时间的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根据(c)款建立和维护的电子邮件联系人列表。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2(c)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8.72(c)(a)款(3)项所述的指定联系人应建立和维护一个电子邮件联系人列表,其中包含所有表示有兴趣接收信息和材料的土地所有者、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Section § 53398.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某些在其他地方提及的通知外,任何与本章相关的通知必须以英文和所有由该地区至少20%的英语说得不好的人口使用的语言提供。这是根据最新的美国社区调查数据或类似的可靠来源确定的。

Section § 53398.7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区使用某些税款划拨来偿还贷款或债务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这些资金不被视为用于税收或支出限制目的的“税款收益”。这意味着区或其他公共机构在进行这些支付时,不受税收和支出限制的常规规则的约束。

本节旨在实施并实现本章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的意图。根据本章规定,为支付区产生的贷款、预付款或债务的本金或利息,向区划拨和支付第53398.75节中规定的税款部分,不应被视为区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的含义内或为该条目的收到由区征收或代表区征收的税款收益,该部分税款也不应被视为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的含义内或为该条目的,或为实施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而颁布的任何成文法规定目的的,收到税款收益或受限于其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