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减少了对道路、污水处理、供水、学校和公园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资助。因此,地方机构不得不自行寻找资金来资助这些公共工程。

目前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的方法,往往不公平地加重了新房购买者的负担,尽管这些基础设施惠及整个社区。如果没有公平的融资解决方案,公共工程就会受损,这会影响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同时也会推高住房成本。

这项法律旨在建立替代性的公共项目融资方式,这既公平又有利于社区,能有效支持新住房和开发项目的需求。

(a)CA 政府 Code § 5339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已全部或部分退出其在资助主要、区域性或社区范围的基础设施方面的原有角色,包括高速公路和立交桥、污水处理和水回收工程、供水和水处理工程、防洪和排水工程、学校、图书馆、公园、停车设施、开放空间,以及公共设施的抗震改造和修复。
(b)CA 政府 Code § 53395(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地方机构为公共工程融资的现有方法,往往给新房购买者带来不适当和不公平的负担,特别是对于惠及更广泛社区的公共工程。
(c)CA 政府 Code § 53395(c)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缺乏为区域性和地方性公共工程融资的实用和公平方法,导致公共工程标准下降,受影响公民的生活质量下降和安全性降低,对原本可取的开发项目反对增加,以及购房者成本过高。
(d)CA 政府 Code § 53395(d)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提供替代程序来资助公共工程和服务,以满足新住房和其他开发项目的需求,是公平的并符合公共利益的。

Section § 5339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设立基础设施融资区域时使用的术语。它将“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定义为征收财产税的政府机构,但不包括教育和社区大学区。“市”可以指一个市,也可以指一个市县。“债务”涵盖了任何偿还款项的义务,例如债券或贷款。“指定官员”是负责监督相关事务的被任命官员。“区域”特指基础设施融资区域,这是一个为公共设施提供资金而设立的政府实体。“土地所有者”是指在税务记录上被认定为拥有土地的人,其所有权由这些记录最终确定。“立法机构”是指负责治理的市议会或监事会。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所含定义应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53395.1(a) “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指任何政府征税机构,其在拟议区域指定前的财政年度内,对位于该拟议区域内全部或部分财产征收或代其征收了财产税,但不包括任何县教育局、学区或社区大学区。
(b)CA 政府 Code § 53395.1(b) “市”指市或市县。
(c)CA 政府 Code § 53395.1(c) “债务”指任何偿还款项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包括以债券、参与凭证、长期租赁、政府机构贷款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私人企业或个人贷款形式存在的义务。
(d)CA 政府 Code § 53395.1(d) “指定官员”指根据第53395.13条指定的市或县工程师或其他适当官员。
(e)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1(e)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1(e)(1) “区域”指基础设施融资区域。
(2)CA 政府 Code § 53395.1(e)(2) 基础设施融资区域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1款所指的“区域”。
(f)CA 政府 Code § 53395.1(f) “基础设施融资区域”指根据本章设立的、以融资公共设施为唯一目的的合法政府实体。
(g)CA 政府 Code § 53395.1(g) “土地所有者”指在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为土地所有者或经立法机构知晓为土地所有者的任何人。立法机构没有义务获取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其他信息,其所有权认定应为本章目的的最终和决定性认定。就本章而言,公共机构不是土地所有者,除非该公共机构拥有拟议区域内所有土地。
(h)CA 政府 Code § 53395.1(h) “立法机构”指市议会或监事会。

Section § 533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级收入如何用于特定的公共项目。它规定这些资金可以直接用于某些工作,最多可储存五年,或用于偿还与区级改善项目相关的债券。此外,这些收入可以根据偿付协议预付给综合融资区,或用于购买已完工的公共设施。该法律还允许地方政府与其他征税实体合作,建设或资助公共设施。

(a)CA 政府 Code § 53395.2(a) 根据第3条(自第53396条起)可用的收入,可直接用于根据第53395.3条允许的工作,可累积不超过五年以提供该工作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根据第4条(自第53397.1条起)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或可用于支付根据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编(自第8500条起))或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第2.5章(自第53311条起))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其收益已或将完全用于该区的允许目的。该区的收入也可预付给根据第1.5章(自第53175条起)设立的综合融资区,用于该区的允许目的,在此情况下,该区可成为根据该章设立的偿付协议的一方。该区的收入也可用于在一段时间内支付根据第53395.3条获得的任何已完工的公共设施,包括支付不超过城市或县签订偿付协议当日债券买方指数利率的利息。
(b)CA 政府 Code § 53395.2(b) 立法机构可与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签订协议,以提供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协助融资。

Section § 533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区资助大型公共项目,例如修建高速公路、桥梁、水处理厂、公园和图书馆,这些项目不仅惠及本区,还能惠及更广的区域。他们还可以资助相关的规划和设计工作。但是,他们不能将资金用于日常维护或常规运营费用。当各区建造住房时,至少20%的单元必须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

(a)CA 政府 Code § 53395.3(a) A district may finance (1) the purchase, construction, expansion, improvement, seismic retrofit, or rehabilitation of any real or other tangible property with an estimated useful life of 15 years or longer which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s of subdivision (b), (2) may finance planning and design work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urchase, construction, expansion, or rehabilitation of that property and (3) the costs described in Sections 53395.5, and 53396.5. A district may only finance the purchase of facilities for which construction has been completed, as determined by the legislative body. The facilities need not be physically located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the district. A district may not finance routine maintenance, repair work, or the costs of ongoing operation or providing services of any kind.
(b)CA 政府 Code § 53395.3(b) The district shall finance only public capital facilities of communitywide significance, which provide significant benefits to an area larger than the area of the distric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政府 Code § 53395.3(b)(1) Highways, interchanges, ramps and bridges, arterial streets, parking facilities, and transit facilities.
(2)CA 政府 Code § 53395.3(b)(2) Sewage treatment and water reclamation plants and interceptor pipes.
(3)CA 政府 Code § 53395.3(b)(3) Facilities for the collection and treatment of water for urban uses.
(4)CA 政府 Code § 53395.3(b)(4) Flood control levees and dams, retention basins, and drainage channels.
(5)CA 政府 Code § 53395.3(b)(5) Child care facilities.
(6)CA 政府 Code § 53395.3(b)(6) Libraries.
(7)CA 政府 Code § 53395.3(b)(7) Parks,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and open space.
(8)CA 政府 Code § 53395.3(b)(8) Facilities for the transfer and disposal of solid waste, including transfer stations and vehicles.
(c)CA 政府 Code § 53395.3(c) Any district which constructs dwelling units shall set aside not less than 20 percent of those units to increase and improve the community’s supply of low- and moderate-income housing available at an affordable housing cost, as defined by Section 50052.5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to persons and families of low- and moderate-income, as defined in Section 5009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Section § 533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基建融资区资助包含宽带互联网设施的公共项目。这些设施建成后,其管理和运营可以移交给获授权提供宽带服务的当地机构。该当地机构在提供此服务时,必须遵守特定的州法规。在此语境下,“宽带”指的是提供高速互联网接入的网络设施。

(a)CA 政府 Code § 53395.3(a) 除第53395.3条授权的项目外,任何基础设施融资区均可为包含宽带的公共资本设施或项目提供资金。为包含宽带的公共资本设施或项目提供资金的区域,可将其所资助的任何宽带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权转让给获授权提供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当地机构;该当地机构在提供该服务时,应遵守第5篇第2部第1章第12条(自第53167条起)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53395.3(b) 就本条而言,“宽带”指能够实现高速互联网接入的通信网络设施。

Section § 533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向开发商偿还他们在该区域内建造经济适用住房时所产生的许可费用和其他额外开支,这些住房是交通优先项目计划的一部分。

Section § 5339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域为新增的设施或服务提供资金,这些设施或服务是在区域设立前已有的基础上增加的,但不能取代已有的设施或服务。区域可以包含不相连的区域,也可以为位于或重叠于重建区域的项目提供资金,但必须首先确保履行对前重建机构的任何义务。这些项目的收入次于这些义务。设立区域的市或县可以将其部分收入分配给该区域,但这不包括用于学校的资金或在分配前仍留在特定信托基金中的资金。“净可用收入”是指在履行现有法律和法定义务后所获得的资金。

(a)CA 政府 Code § 53395.4(a) 区域仅可为本章授权的设施或服务提供资金,但仅限于这些设施或服务是该区域设立前其辖区内所提供设施或服务的补充。这些新增设施或服务不得取代该区域设立时其辖区内已有的设施或服务,但可根据需要补充这些设施和服务以服务新的开发项目。
(b)CA 政府 Code § 53395.4(b) 区域可包含不相连的区域。
(c)CA 政府 Code § 53395.4(c) 区域可为位于重建项目区或前重建项目区内,或与重建项目区或前重建项目区重叠的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提供资金。在前重建机构的承继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9.7条的定义获得完成认定之前,区域不得根据本款为任何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提供资金。
(d)CA 政府 Code § 53395.4(d) 尽管有(c)款规定,区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应次于前重建机构的强制执行义务,该义务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1条。就本章而言,根据第53396条(b)款分配给区域的税款划分不应包括县审计长-主计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0.5条(b)款规定存入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的任何税款。
(e)CA 政府 Code § 53395.4(e) 设立区域的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可选择通过第53395.14条所述的融资计划,将其净可用收入的任何部分专门用于该区域。
(f)CA 政府 Code § 53395.4(f) 就本条而言,“净可用收入”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70.5条设立的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定期分配给市或县的款项,这些款项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85部分(自第34170条起)履行所有由该收入资助的现有法律承诺和法定义务后,可供市或县使用。净可用收入不应包括县审计长-主计长存入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的任何资金,或在分配前仍留在重建财产税信托基金中的资金。净可用收入不应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83条(a)款第(4)项应支付给提供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教育的学区、社区大学区或教育收入增加基金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533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在大部分未开发区域设立区域,并确保如果现有居民(特别是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的房屋被拆除,他们不会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房屋被毁坏,必须在该区域内进行重建。如果被拆除的房屋曾由低收入家庭居住,则必须建造等量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房屋未曾由低收入家庭居住,则新建房屋中至少20%必须是经济适用房。流离失所的人员必须获得搬迁援助以及他们应得的任何补偿。此外,除非有可供低收入居民迁入的、条件相当且合适的新的住房单元,否则不得拆除他们居住的房屋。

立法机关旨在确保所设立区域应基本未开发,且区域的设立通常不应导致现有住宅单元的拆除。然而,如果任何住宅单元拟在该区域内的私人开发或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被拆除或毁坏,立法机构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政府 Code § 53395.5(a) 在拆除或毁坏后的四年内,如果被拆除的住宅单元曾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节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居住,则应促使或要求在该区域范围内,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建造或翻新等量的替代住宅单元,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租赁或购买。
(b)CA 政府 Code § 53395.5(b) 在拆除或毁坏后的四年内,如果被拆除或毁坏的住宅单元未曾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节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居住,则应促使或要求在该区域范围内,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建造或翻新数量至少为一个单元但不少于被拆除住宅单元总数20%的住宅单元,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租赁或购买。
(c)CA 政府 Code § 53395.5(c) 向因在该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开发而流离失所的人员,提供搬迁援助并支付《第一编》第七章第16节(从第7260节开始)所要求的所有款项。此类流离失所应被视为公共行为的结果。
(d)CA 政府 Code § 53395.5(d) 确保除非有合适的住房单元,且其成本与这些个人或家庭被迁出的单元相当,并在他们流离失所时可供原单元居民入住,否则不得拆除或毁坏由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居住的任何住宅单元。这些住房单元应适合这些流离失所的个人或家庭的需求,并且应是体面、安全、卫生且符合其他标准的住宅。

Section § 53395.6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对一个区域的设立、其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或任何相关选举提出异议,你必须在该区域设立法令颁布后的30天内提起法律诉讼。这项时间规定也特别适用于对融资计划中税收划分的异议,需遵循一套特定的程序,尽管《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一项具体程序在此不适用。

Section § 53395.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质疑债券发行的有效性,他们必须在批准发行这些债券的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起诉讼。这与此类诉讼的通常时限不同。一旦本案作出判决,任何上诉也必须在判决作出后30天内提起。

Section § 5339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旧金山滨水区公共项目的融资。它允许该市利用财产税增量融资来资助滨水区所需的设施,并强调公共信托的目标。法律概述了与此过程相关的定义,例如“受影响的征税实体”、“ERA”和“Pier 70区域”。它还具体说明了可以融资的基础设施类型,包括有害物质清理和海岸线改善。

本节详细说明了此类区域的设立、融资和管理,包括公共听证会、决议通过、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和财务分析的要求。它还包括涉及税收分配和收入处理的区域的具体规定,例如ERAF担保债务的限制以及公共设施融资的义务。

此外,它还规定了争议金融交易的程序、公共和私人实体在区域扩张中的作用,以及税收收入使用的限制。法律明确指出,在某些宪法限制下,这些金融行为不计为税收。

(a)CA 政府 Code § 53395.8(a) 本节仅适用于旧金山市县以及任何滨水区。
(b)CA 政府 Code § 53395.8(b) 除第53395节中的调查结果和声明外,立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声明,提供获取财产税增量收入的能力,以资助旧金山滨水区(受公共信托约束)所需公共设施的建设,并将其提供给负责管理这些区域的公共机构,将进一步促进公共信托的目标以及本州人民对这些信托土地的享用。
(c)CA 政府 Code § 53395.8(c) 就本节而言,除非另有规定,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53395.8(c)(1) “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是指任何政府征税机构,但旧金山及其地方教育机构除外,该机构在指定区域之前的财政年度内,对拟议区域内全部或部分土地征收或代征了财产税,并且该区域根据其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提议在未来征收全部或部分税款,但(h)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政府 Code § 53395.8(c)(2) “基准年”是指在为设立区域而通过的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区域内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最后一次被均衡的财政年度,或区域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中指定的后续财政年度。
(3)CA 政府 Code § 53395.8(c)(3) “委员会”是指旧金山市县监事会,该委员会应为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区域的立法机构。
(4)CA 政府 Code § 53395.8(c)(4) “债务”是指贷款、预付款或其他形式的负债和财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浮动利率即期票据、与债务相关的所有应付款项,以及任何债务工具中的所有偿债覆盖要求,此外还包括第53395.1节中“债务”定义所规定的义务。
(5)CA 政府 Code § 53395.8(c)(5) “区域”是指根据本章设立的任何区域,包括区域内的任何项目区。
(6)CA 政府 Code § 53395.8(c)(6) “ERAF”是指教育收入增加基金。
(7)CA 政府 Code § 53395.8(c)(7) “ERAF担保债务”是指为资助受Pier 70强化融资计划约束的Pier 70区域而产生的债务,该债务以ERAF份额为担保并由其偿还。
(8)CA 政府 Code § 53395.8(c)(8) “ERAF份额”是指根据Pier 70强化融资计划承诺给Pier 70区域的县ERAF增量税收部分。
(9)CA 政府 Code § 53395.8(c)(9) “地方教育机构”是指旧金山联合学区、旧金山社区学院区和旧金山县教育局的统称。
(10)CA 政府 Code § 53395.8(c)(10) “Mirant场地”是指Mirant公司拥有的旧金山滨水土地,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曾在此地运营一座煤气化发电厂。
(11)CA 政府 Code § 53395.8(c)(11) “Pier 70区域”是指一个滨水区,包括Pier 70附近区域的65英亩滨水土地。
(12)CA 政府 Code § 53395.8(c)(12) “Pier 70强化融资计划”是指针对Pier 70区域的基础设施区域融资计划,其中包含(g)款(3)项(D)分项授权的规定。
(13)CA 政府 Code § 53395.8(c)(13) “港口”是指旧金山港。
(14)CA 政府 Code § 53395.8(c)(14) “项目区”是指根据本章并依照(g)款在滨水区内划定用于开发的区域。
(15)CA 政府 Code § 53395.8(c)(15) “公共设施”是指根据本章并依照(g)款,由区域授权全部或部分资助的设施,以及在上下文需要时,相关服务。如果公共设施可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公众,则可以是公共所有或私人所有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包括用于支付公共设施的任何资本设施费用。
(16)CA 政府 Code § 53395.8(c)(16) “旧金山”是指旧金山市县。为适用本章之目的,旧金山是一个城市。
(17)CA 政府 Code § 53395.8(c)(17) “滨水区”是指根据本章在旧金山滨水区港口管辖下的土地上设立的区域,以及第53395.81节中定义的任何特殊滨水区。
(18)CA 政府 Code § 53395.8(c)(18) “滨水区预留资金”是指根据(g)款(3)项(C)分项(ii)款要求预留的受限资金。
(19)CA 政府 Code § 53395.8(c)(19) “县税务官”是指负责将财产税款缴入征税实体基金的县审计长兼主计官、税务官或其他官员。
(d)CA 政府 Code § 53395.8(d) 除第53395.3节授权的设施和服务外,滨水区还可以资助以下任何项目:
(1)CA 政府 Code § 53395.8(d)(1) 对任何不动产或有形财产内部、表面、下方或周围的危险材料进行修复。
(2)CA 政府 Code § 53395.8(d)(2) 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抗震和生命安全改进。
(3)CA 政府 Code § 53395.8(d)(3) 对具有特殊历史、建筑或美学价值或意义,并已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单独或因其位于符合条件的注册历史街区内而有资格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或已列入州或地方历史地标名录的结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修复、恢复和保护。
(4)CA 政府 Code § 53395.8(d)(4) 对码头、海堤和泊位进行结构性维修和改进,以及打桩。
(5)CA 政府 Code § 53395.8(d)(5) 移除海湾填土。
(6)CA 政府 Code § 53395.8(d)(6) 雨水管理设施、其他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改进。
(7)CA 政府 Code § 53395.8(d)(7) 岸线恢复。
(8)CA 政府 Code § 53395.8(d)(8) 对海事设施进行其他维修和改进。
(9)CA 政府 Code § 53395.8(d)(9) 与滨水区授权提供资金的任何公共设施直接相关的规划和设计工作。
(10)CA 政府 Code § 53395.8(d)(10) 根据第53395.81节(e)款第(5)项向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支付的偿还款项。
(11)CA 政府 Code § 53395.8(d)(11) 为防范潜在海平面上升而进行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公有的。
(e)CA 政府 Code § 53395.8(e) 滨水区可包含潮汐地和水下土地(包括已填或未填土地),并为其上的公共设施提供资金,但须受制于商业、航运和渔业的公共信托以及适用的法定信托授权。位于潮汐地和水下土地上的公共设施应服务并促进符合公共信托和适用法定信托授权的用途和目的。增加对公共信托土地的访问、使用或享用的公共设施,将被视为具有社区范围重要性的设施,为大于该区域的地区提供显著利益。
(f)CA 政府 Code § 53395.8(f) 由滨水区提供资金的公共设施应为公共信托资产,受制于该区的管理和控制,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政府 Code § 53395.8(f)(1) 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但根据与港口的协议由另一实体管理和控制的海事运输设施除外。
(2)CA 政府 Code § 53395.8(f)(2) 位于先前成立的滨水区内的土地上的公共设施,该港口随后将其租赁、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个人,且不受公共信托、《伯顿法案》信托以及《伯顿法案》转让协议所产生的任何额外使用或可转让性限制的约束,但前提是州土地委员会已同意解除对该转让土地的信托限制,并且该转让土地将保留在该区内并受其管辖。
(g)CA 政府 Code § 53395.8(g) 对于滨水区,本款的要求取代并替换第53395.10节至第53395.25节(含)的规定。董事会可根据本节的程序,为旧金山滨水区沿线的区域采纳或修订一项或多项基础设施融资计划。除非本款或第53395.81节另有规定,第53395.4节(a)款和(b)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滨水区。滨水区可随时成立并生效。一个区可划分为多个项目区,每个项目区均可受制于本款下设立的不同限制。在一个区内,一个或多个项目区可成为第53395.81节所定义的特殊滨水区。
(1)CA 政府 Code § 53395.8(g)(1) 董事会应通过一项设立拟议区的意向决议,以启动设立该区的程序,该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3395.8(g)(1)(A) 说明拟设立一个基础设施融资区,并描述拟议区的边界。边界可通过参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的地图进行描述。
(B)CA 政府 Code § 53395.8(g)(1)(B) 说明拟由该区提供资金的公共设施类型。
(C)CA 政府 Code § 53395.8(g)(1)(C) 说明来自旧金山以及区内部分或所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但不包括任何地方教育机构,除非(h)款另有规定或因ERAF份额分配而产生)的增量财产税收入,可用于为这些公共设施提供资金。
(viii)CA 政府 Code § 53395.8(g)(1)(C)(viii) 对该区及相关开发项目对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预计财政影响的分析。如果该区内不存在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因为该计划未规定该区收取分配给除旧金山以外的任何征税实体的任何部分财产税收入,则该区根据本款对任何其他征税实体不承担义务。
(ix)CA 政府 Code § 53395.8(g)(1)(C)(ix) 一份声明,说明该区将在计划期限内按照《公共资源法》第6306条的规定维护会计程序并遵守其他规定。
(D)CA 政府 Code § 53395.8(g)(1)(D) 仅适用于70号码头区,70号码头强化融资计划可包含一项符合第53396条要求的条款,该条款将旧金山和其他指定受影响征税实体的增量税收收入的一部分分配给70号码头区。
分配给70号码头区的旧金山增量税收收入部分必须等于拟承诺给70号码头区的县ERAF增量税收收入部分。除了本节规定的所有其他要求外,70号码头区还应遵守以下附加限制:
(i)CA 政府 Code § 53395.8(i) 受70号码头强化融资计划约束的70号码头区不得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生效。
(ii)CA 政府 Code § 53395.8(ii) 任何70号码头强化融资计划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53395.8(ii)(I) 对为该区融资发行新的ERAF担保债务的时间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自受70号码头强化融资计划约束的任何70号码头区首次发行债务的财政年度起20个财政年度。ERAF担保债务可在子段 (C) 的 (vi) 款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偿还。此对发行新的ERAF担保债务的时间限制不应阻止70号码头区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随后对ERAF担保债务进行再融资、偿还或重组:债务偿还期限未超出子段 (C) 的 (vi) 款规定的时间限制;在为实现节约而进行再融资或偿还的情况下,新债务的总到期利息成本加上新债务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被偿还债务的总到期利息成本加上被偿还债务的本金;以及新债务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解除被偿还、再融资或重组债务、建立惯例偿债准备金以及支付相关发行成本所需的金额。如果满足这些条件,新债务的初始本金金额可以大于被偿还、再融资或重组债务的未偿本金金额。
(II) 一份声明,说明70号码头区应受限于根据70号码头强化融资计划(包括对计划的任何修订)可分割和分配给70号码头区的ERAF份额美元数量的限制,该限制应与县税务官协商确定。此限制以及一份规定在所有ERAF担保债务偿清之前,每个后续财政年度必须分割和分配给该区的ERAF份额金额的附表,应包含在70号码头区在任何ERAF担保债务首次发行后的第19个财政年度提交的债务报表中。ERAF份额不得超出该限制进行分割和分配给70号码头区。
(III)
(I)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ii)(III)(I) 和 (II) 分款所设定的限制只能通过修订本节来修改。当ERAF担保债务(如有)已偿清时,此后分配给ERAF份额的所有款项应像支付所有其他财产税一样支付给ERAF。此外,自ERAF担保债务首次发行后的第21个财政年度起,ERAF份额中超出满足70号码头区ERAF担保债务偿债义务所需金额的任何部分,应支付给ERAF。
(10)CA 政府 Code § 53395.8(10) 任何不属于现有区域,但其任何边界线与滨水区边界线接壤的公共或私人土地所有者,可向董事会申请将该土地纳入滨水区,无需进行选举。该兼并应自董事会批准兼并的法令生效之日起生效。作为将其土地纳入滨水区的条件,申请土地所有者应承认并同意,任何位于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海岸线(海岸线带)100英尺范围内的土地部分,将包括沿海岸线带全长的连续公共通道,并按照与公共土地上相邻滨水公共通道相同的标准进行改善和维护,经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认证。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或限制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根据第7.2篇第1章(自第66600节起)或任何其他法律所享有的权力。此程序将适用于任何将Mirant场地纳入70号码头区的申请,但董事会只有在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修订70号码头融资计划,将Mirant场地纳入70号码头区。
(11)CA 政府 Code § 53395.8(11) 设立区域并采纳或修订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法令应确定该区域的基准年。兼并入区域的土地的基准年应为在兼并生效日期之前,被兼并土地的评估价值最后一次均衡的财政年度,或董事会批准兼并的法令中指定的后续财政年度。董事会可通过法令修订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用于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已设立的区域划分为一个或多个项目区、缩小区域面积,或根据董事会既定程序,扩大滨水区以将申请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纳入该区域。任何采纳或修订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法令将被视为为第53395.23节目的而通过的法令。
(12)CA 政府 Code § 53395.8(12) 关于滨水区,旧金山可签订协议,用于公共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的建设。该协议可包含旧金山认为必要或便利的任何条款,但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95.8(12)(A) 明确将要建设和购买的具体公共设施或公共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如果这些部分或阶段经旧金山确定可投入使用,旧金山可同意购买公共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
(B)CA 政府 Code § 53395.8(12)(B) 尽管有分段(A)的规定,当公共设施的购买价值超过一百万美元($1,000,000)时,旧金山可同意购买部分已完工公共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
(C)CA 政府 Code § 53395.8(12)(C) 明确程序,以确保公共设施按照旧金山确定的计划、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进行建设。
(D)CA 政府 Code § 53395.8(12)(D) 明确每个公共设施或公共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价格可包括反映项目建设期间必须支付的现金款项的临时融资成本的金额,由旧金山酌情决定。
(E)CA 政府 Code § 53395.8(12)(E) 明确公共设施或公共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的最终检查和批准程序,用于批准付款以及接受和转让。
(h)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h)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h)(1) 本分节下计算的所有金额应在扣除本节(g)分节(3)段(C)分段(ii)款所要求的滨水区预留款或根据第53395.81节(c)分节(3)段为特殊滨水区要求的预留款(视情况而定)之后,从适用财政年度分配给区域的税收增量资金总额中计算。县税务征收员根据本分节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的款项,应按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在资金分配的财政年度内收到的财产税百分比份额,在受影响的征税实体之间进行分配。该百分比份额的确定不应考虑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97.68节和第97.70节分配给市、县或市县的任何金额。
(2)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h)(2)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h)(2)(A) 在产生任何债务之前,除非是旧金山的贷款或垫款,区域可以使县税务官根据本细分规定应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的金额(如有)次级于该债务,前提是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已按照本段规定批准了这些次级化。
(B)CA 政府 Code § 53395.8(h)(2)(A)(B) 当区域请求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将其应由县税务官支付的金额次级化时,区域应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在到期时将有足够的税收增量资金来支付该债务的偿债以及县税务官根据本细分规定应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的款项。
(C)CA 政府 Code § 53395.8(h)(2)(A)(C) 在收到区域请求后的45天内,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应批准或不批准次级化请求。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只有在根据充分证据认定税收增量资金不足以在到期时支付债务款项以及县税务官应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的金额时,方可不批准次级化请求。如果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在收到区域请求后的45天内未采取行动,次级化请求应被视为已批准,且其视为批准应是最终和决定性的。
(D)CA 政府 Code § 53395.8(h)(2)(A)(D) 仅就本段而言,“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应指在滨水区指定之前的财政年度,对拟议区域内全部或部分土地征收或代表其征收财产税的任何政府机构。
(3)CA 政府 Code § 53395.8(h)(3)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3395.8(h)(3)(A) 根据本细分规定应支付的款项是必要的,以减轻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因采纳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而可能遭受的财政负担和损害,且根据本细分规定支付的款项将使区域受益。
(B)CA 政府 Code § 53395.8(h)(3)(B) 根据本细分规定应支付的款项是区域在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期限内必须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的唯一款项。
(4)CA 政府 Code § 53395.8(h)(4)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区域,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作为减轻重大环境影响的措施,或作为根据第53395.6节提起的任何质疑区域有效性的诉讼中的任何和解协议或判决的一部分,向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支付任何其他款项,或支付将由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拥有或租赁的公共设施费用。
(i)CA 政府 Code § 53395.8(i) 根据正式采纳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分配给70号码头区域的税款部分,应由县税务官根据本细分规定的程序分配并支付给该区域。如果经批准的计划将旧金山根据适用法律可分配给70号码头区域的100%增量税收分配给70号码头区域,则该区域不应向ERAF付款,但如果该计划分配给70号码头区域的旧金山根据适用法律可分配给70号码头区域的增量税收不足100%,则该区域应按比例将增量税收支付给ERAF。
(1)CA 政府 Code § 53395.8(i)(1) 每年不迟于10月1日,对于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规定税款划分的每个区域,区域应向县税务官提交一份由区域首席财务官认证的债务报表和上一财政年度的对账报表。
(2)CA 政府 Code § 53395.8(i)(2) 每份债务报表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3395.8(i)(2)(A) 对于区域已产生或订立的每笔债务,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53395.8(i)(2)(A)(i) 区域产生或订立债务的日期。
(ii)CA 政府 Code § 53395.8(i)(2)(A)(ii) 债务的本金金额、期限、目的、利率以及在债务期限内应支付的总利息。
(iii)CA 政府 Code § 53395.8(i)(2)(A)(iii) 报表提交财政年度内应支付的本金金额和利息。
(iv)CA 政府 Code § 53395.8(i)(2)(A)(iv) 在债务期限内尚待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
(B)CA 政府 Code § 53395.8(i)(2)(B) 报表提交财政年度内所有债务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总和。
(C)CA 政府 Code § 53395.8(i)(2)(C) 所有债务尚待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总和。
(D)CA 政府 Code § 53395.8(i)(2)(D) 截至上一财政年度末的可用收入。
(3)CA 政府 Code § 53395.8(i)(3) 区域可以估算任何债务的本金或利息、利率或期限,如果债务的性质导致本金或利息、利率或期限无法精确确定。区域可以在债务报表上列出在报表提交之日或之前产生或订立的任何债务。
(4)CA 政府 Code § 53395.8(i)(4) 每份对账报表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3395.8(i)(4)(A) 上一年度债务报表上列出的所有债务清单(如有)。
(B)CA 政府 Code § 53395.8(i)(4)(B) 未列入上一年度债务报表,但在上一年度产生或订立并由区域收到的增量税收全部或部分支付的所有债务清单。此清单可将上一年度为特定目的(例如搬迁费用、行政费用、咨询费用或有害物质补救)产生或订立的债务合并为一个项目。
(C)CA 政府 Code § 53395.8(i)(4)(C) 对于(A)项或(B)项所述的每笔债务,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53395.8(i)(4)(C)(i) 截至上一年度开始或债务产生或订立之日(以后者为准)尚待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
(ii)CA 政府 Code § 53395.8(i)(4)(C)(ii) 上一年度发生的债务的任何增加或附加。
(iii)CA 政府 Code § 53395.8(i)(4)(C)(iii) 上一年度由区域收到的增量税收支付的债务金额。
(iv)CA 政府 Code § 53395.8(i)(4)(C)(iv) 上一年度由区域收到的除增量税收以外的收入支付的债务金额。
(v)CA 政府 Code § 53395.8(i)(4)(C)(v) 截至上一财政年度末尚待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
(D)CA 政府 Code § 53395.8(i)(4)(D) 截至上一财政年度开始时区域的可用收入。
(E)CA 政府 Code § 53395.8(i)(4)(E) 上一财政年度区域收到的增量税收金额。
(F)CA 政府 Code § 53395.8(i)(4)(F) 上一财政年度区域收到的除增量税收以外的可用收入金额。
(G)CA 政府 Code § 53395.8(i)(4)(G) 从除增量税收以外的来源支付的所有债务金额之和,但这些金额未根据(F)项作为可用收入列入的除外。
(H)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i)(4)(H)
(D)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i)(4)(H)(D)项至(G)项(含)中规定的金额之和。
(I)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i)(4)(I)
(4)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i)(4)(I)(4)款(C)项(iii)目和(iv)目中规定的金额之和。
(J)CA 政府 Code § 53395.8(i)(4)(J) 从根据(H)项确定的金额中减去根据(I)项确定的金额后确定的金额。根据本款确定的金额应为截至上一财政年度末将在债务报表中报告的可用收入。
(5)CA 政府 Code § 53395.8(i)(5) 就本款而言,可用收入应包括区域根据(g)分款(3)项(D)目收到的所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及区域持有且不可撤销地质押或限制用于支付区域已列入债务报表的债务的所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任何情况下,可用收入均不应包括分配给滨水区预留资金的款项。
(6)CA 政府 Code § 53395.8(i)(6) 就本分款而言:(A) 区域须存入滨水区预留资金的金额应构成区域的债务,(B) 区域拟从滨水区预留资金中支付的债务不应作为区域债务列入债务报表或对账报表,以及(C) 滨水区预留资金中任何法定授权的赤字或借款应构成区域的债务。
(7)CA 政府 Code § 53395.8(i)(7) 县税务征收员应在向县各税务机构基金支付税款的同时或分时,分配并支付根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分配给每个区域的增量税收部分。分配和支付的金额不应超过根据(2)款(C)项确定的区域剩余债务义务金额,减去根据(2)款(D)项确定的截至上一财政年度末的可用收入金额。
(8)CA 政府 Code § 53395.8(i)(8) 债务报表构成区域债务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53395.9

Explanation
索尔顿海管理局,一个由当地县和水区组成的合作机构,可以设立一个特别区,为索尔顿海的复垦和修复项目提供资金。这个区将被称为索尔顿海基础设施融资区。 出于法律目的,它将管理局视为一个“市”,并且可以运作长达40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安排获得的公共资金不能用于净化或使流入索尔顿海的农业用水达到饮用标准。

Section § 53395.81

Explanation

本法律专门针对旧金山为美洲杯赛事设计的特殊滨水区。主要关注点是为滨水区改进项目提供资金,例如海洋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的提升。

它允许将该区内产生的税收(ERAF份额)用于这些改进。其中20%的收入必须用于联邦或州机构拥有的设施。该区可以发行债券为这些项目融资,但这需要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的批准。银行会审查该区的财务计划,确保其能产生足够的经济活动,从而惠及州普通基金。

该法律强调这不被视为传统的税收收入,其目的在于与过去关于税收收入的法律判决保持一致。它规定每年从ERAF资金中用于这些目的的金额上限为100万美元。

(a)CA 政府 Code § 53395.81(a) 本节仅适用于特殊滨水区。
(b)CA 政府 Code § 53395.81(b) 特殊滨水区可作为滨水区设立,须符合第53395.3节和第53395.8节的所有适用要求,但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1(c)(1) 在具有特殊滨水区强化融资计划的港口美洲杯区内产生的特殊滨水区ERAF份额,仅用于资助以下项目:
(A)CA 政府 Code § 53395.81(c)(1)(A) 建设位于27号码头的港口海洋设施。
(B)CA 政府 Code § 53395.81(c)(1)(B) 与位于27号码头的港口海洋设施直接相关的规划和设计工作。
(C)CA 政府 Code § 53395.81(c)(1)(C) 规划、设计以及购置和建设对由受托机构(例如国家公园管理局、加州州立公园和旧金山各部门)持有的公有滨水土地的改进,并用作美洲杯相关活动的公共观众观赏点,包括在这些受托机构管辖下的旧金山湾径的部分路段。根据本分段授权的任何改进无需位于该区内。
(D)CA 政府 Code § 53395.81(c)(1)(D) 未来在港口海洋设施上安装岸电设施。
(2)CA 政府 Code § 53395.81(c)(2) 针对港口美洲杯区的特殊滨水区强化融资计划应规定,特殊滨水区ERAF担保债务的收益仅限于直接资助、偿还港口与27号码头海洋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或为该建设中产生的其他债务进行再融资,包括公共通道和公共开放空间改进,以及ERAF份额可用于的任何其他目的,但须符合第 (3) 款的预留要求。
(3)CA 政府 Code § 53395.81(c)(3) 根据本节分配给港口美洲杯区的特殊滨水区ERAF份额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应预留用于资助由联邦、州或地方受托机构(例如第 (1) 款 (C) 分段规定的国家公园管理局或加州州立公园)拥有的滨水土地的规划、设计、购置和建设改进的费用。根据本款授权的任何改进无需位于该区内。
(4)CA 政府 Code § 53395.81(c)(4) 第 (3) 款中规定的适用于特殊滨水区的百分之二十预留要求,代替第53395.8节 (g) 款第 (3) 项 (C) 分段第 (ii) 子句中规定的预留要求。
(5)CA 政府 Code § 53395.81(c)(5) 本节授权在港口美洲杯区内的所有改进,应被视为具有社区范围重要性的公共设施,为比该区面积更大的区域提供显著利益。
(d)CA 政府 Code § 53395.81(d) 如果 (c) 款第 (3) 项中描述的百分之二十预留资金的任何部分分配给联邦或州受托机构,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53395.81(d)(1) 针对港口美洲杯区的特殊滨水区强化融资计划应明确 (c) 款第 (3) 项中描述的百分之二十预留资金中分配给任何联邦或州受托机构的部分。然而,根据第53395.8节 (g) 款第 (3) 项 (B) 分段,受托机构对百分之二十预留资金的拟议用途无需在特殊滨水区强化融资计划中描述。
(2)CA 政府 Code § 53395.81(d)(2) 旧金山应指示县税务征收员将分配给联邦或州受托机构的百分之二十预留资金直接支付给该受托机构。
(e)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1(e)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1(e)(1) 在通过决议授权具有本节授权的特殊滨水区强化融资计划的港口美洲杯区首次发行债务之前,监事会应向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提交一份财政分析报告供审查和批准。
(2)CA 政府 Code § 53395.81(e)(2) 银行可将财政分析报告分发给其他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以及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考虑了其他州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后,银行应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A)CA 政府 Code § 53395.81(e)(2)(A) 如果银行根据第 (4) 款作出所需认定,则批准财政分析报告。
(B)CA 政府 Code § 53395.81(e)(2)(B) 将财政分析报告退回给监事会,并附上具体的修改建议,这些修改将使银行能够批准该财政分析报告。

Section § 5339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专门针对奥克兰市,允许其设立基础设施融资区,以获取财产税增量收入来资助公共设施。这些区划可以资助各种公共工程,从道路到环境缓解项目。但是,它们不能资助日常维护或城市服务的运营。

所概述的程序包括设立区划、准备融资计划,并要求可能受影响的实体批准。规划必须与奥克兰的总体发展计划保持一致。如果存在重大反对意见,需要通过一系列听证会和可能的选举来征求公众意见。

市政府可以发行债券来资助这些项目,并且对资金和债券的处理方式有具体规定,以确保它们不会成为市政府或其下属部门的负债。

(a)CA 政府 Code § 53395.82(a) 本节仅适用于奥克兰市以及奥克兰市提议的任何基础设施融资区,如本节所述。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b) 除第53395节中的调查结果和声明外,立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并声明,将单一机构获取财产税增量收入以资助奥克兰市合格公共设施的能力进行整合,将提供社区范围的利益。
(c)CA 政府 Code § 53395.82(c)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53395.82(c)(1) “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指任何政府征税机构,奥克兰市及其地方教育机构除外,该机构在指定区划之前的财政年度内,对拟议区划内全部或部分土地征收或代征了财产税,且该区划拟根据其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在未来收取全部或部分该税款。
(2)CA 政府 Code § 53395.82(c)(2) “基准年”指在为设立区划而通过的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区划内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最后一次被均衡的财政年度,或区划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中指定的后续财政年度。
(3)CA 政府 Code § 53395.82(c)(3) “市议会”指奥克兰市市议会。
(4)CA 政府 Code § 53395.82(c)(4) “债务”指贷款、预付款或其他形式的负债和金融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浮动利率即期票据、与债务相关的所有应付款项,以及任何债务工具中的所有偿债覆盖要求,此外还包括第53395.1节“债务”定义中规定的义务。
(5)CA 政府 Code § 53395.82(c)(5) “区划”指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区划,包括区划内的任何项目区域。
(6)CA 政府 Code § 53395.82(c)(6) “区划委员会”指根据本节设立的区划的管理机构。区划委员会应包括市议会的每位成员,以及每个根据本节通过决议批准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如有)的一名成员。如果没有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根据本节通过决议批准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则区划委员会应为市议会。
(7)CA 政府 Code § 53395.82(c)(7) “地方教育机构”指奥克兰联合学区、佩拉尔塔社区学院区和阿拉米达县教育局的统称。
(8)CA 政府 Code § 53395.82(c)(8) “奥克兰”指奥克兰市。
(9)CA 政府 Code § 53395.82(c)(9) “项目区域”指根据本章并依照 (e) 款设立的区划内的特定区域。
(10)CA 政府 Code § 53395.82(c)(10) “公共设施”指根据本章并依照 (e) 款设立的区划被授权全部或部分资助的设施。公共设施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的,只要它们可供公众使用并服务于公众,但不得包括奥克兰运动家职业棒球大联盟特许经营队的任何棒球场。
(d)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2(d)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2(d)(1) 区划可资助本章所述的、预计使用寿命为15年或更长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财产的设计、购买、建造、扩建、改进、抗震改造或修复。这些设施无需实际位于区划边界内。但是,在区划外资助的任何设施应与区划的工作有实质性联系,具体细节应在依照 (e) 款通过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中详述。第53395.3节 (b) 款不适用于本区划,但本区划仅应资助对区划或周边社区提供显著利益的、具有社区范围重要性的公共设施。
(2)CA 政府 Code § 53395.82(d)(2) 区划不得资助日常维护、维修工作,或任何形式的持续运营或提供服务的费用。
(3)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 除本章授权的任何其他项目外,根据本节设立的区划可资助以下任何项目:
(A)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A) 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和桥梁、主干道、停车设施和交通设施。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B) 污水处理和水回收厂以及截流管道。
(C)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C) 城市用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
(D)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D) 防洪堤坝、蓄水池和排水渠。
(E)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E) 托儿设施。
(F)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F) 图书馆。
(G)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G) 公园、娱乐设施和开放空间。
(H)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H) 固体废物转运和处置设施,包括转运站和车辆。
(I)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I) 棕地修复及其他环境缓解措施。
(J)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J) 在前军事基地开发项目,前提是这些项目符合军事基地管理机构的再利用计划,并(如适用)经军事基地再利用管理机构批准。
(K)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K) 偿还根据第67851条在区域设立之时或之后向军事基地再利用管理机构划拨的资金。
(L)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L) 购置、建造或翻新住房,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供极低收入家庭以及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和家庭使用,这些术语分别定义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05条和第50093条中,用于租赁或购买。
(M)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M) 购置、建造或维修供私人使用的工业结构。
(N)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N) 交通优先项目,定义在《公共资源法典》第21155条中,且位于交通优先项目区域内。就本款而言,“交通优先项目区域”包括符合交通优先项目区域定义的军事基地再利用计划,或交通优先项目区域内的污染场地。
(O)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O) 如果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根据第7编第1分部第2.5章(始于第65080条)接受了大都市规划组织的认定,即可持续社区战略或替代规划战略如果实施,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则实施可持续社区战略的项目。
(P)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P) 使社区能够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均气温升高、空气和水质下降、传染病和媒介传播疾病的蔓延、其他公共卫生影响、极端天气事件、海平面上升、洪水、热浪、野火和干旱。
(Q)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Q) 港口或海港基础设施,定义在《港口与航运法典》第1698条中。
(R)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R) 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购置、建造或改进,定义在第53167条中。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购置、建造或改进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可将这些设施的管理和控制权转让给获授权提供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地方机构,且该地方机构在提供该服务时应遵守第1章第12条(始于第53167条)的要求。
(S)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S) 修复任何不动产或有形财产内部、之上、之下或周围的有害物质。
(T)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T) 现有建筑物的抗震和生命安全改进。
(U)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U) 翻新、修复和保护具有特殊历史、建筑或美学价值或意义的结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这些设施已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或单独或因其位于符合条件的注册历史街区内而有资格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或已列入州或地方历史地标名录。
(V)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V) 码头、海堤和船坞的结构维修和改进,以及打桩。
(W)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W) 移除海湾填土。
(X)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X) 雨水管理设施、其他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改进。
(Y)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Y) 公共设施的其他维修和改进。
(Z)CA 政府 Code § 53395.82(d)(3)(Z) 与区域获授权融资的任何公共设施直接相关的规划和设计工作。
(AA) 根据第53395.81条(e)款第(5)项向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支付的偿还款项。
(BB) 旨在防范潜在海平面上升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可为公有。
(CC) 消防站。
(e)CA 政府 Code § 53395.82(e) 尽管有第 53395.10 条至第 53395.25 条(含)的规定,区董事会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为该区通过或修订一项或多项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该区应仅包括区董事会认为为实现根据本条通过的意向决议中确定的该区目标所必需的区域,这些区域可以是不相邻的。任何区都可以划分为项目区域,每个项目区域都可能受本条规定的不同限制。区董事会可以随时根据本条规定的设立该区和通过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相同程序,向该区增加区域或修订该区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1)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 在根据本条启动设立一个区的程序之前,市议会应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A)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A) 该区有设立的必要。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B) 已完成对该区公共设施的全面财务分析和计划。
(C)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C) 已确定该区的边界。
(D)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D) 已就以下所有事项进行分析和确定:
(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D)(i) 公共设施的预计成本。
(i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D)(ii) 除市政府外,将为公共设施建设成本出资的各方。
(ii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D)(iii) 该区促进的开发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会为市政府带来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市政府所属物业上任何项目产生的任何收入流,或社区利益,例如公共开放空间和经济适用房。
(2)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 在作出第 (1) 款要求的认定后,市议会可以通过一项设立拟议区的意向决议,从而启动设立该区的程序,该决议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A) 声明拟设立一个基础设施融资区,并描述拟议区的边界。边界可以通过参考市议会书记办公室存档的地图进行描述。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B) 描述拟由该区融资的公共设施类型。
(C)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C) 声明奥克兰市和该区内部分或全部受影响的征税实体(但不包括任何地方教育机构)的部分或全部增量财产税收入可用于资助这些公共设施。
(D)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D) 声明设立该区的必要性,并明确该区拟实现的目标。
(E)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E) 指示编制拟议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3)CA 政府 Code § 53395.82(e)(3) 市议会应指示市书记员将意向决议副本邮寄给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
(4)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 拟议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与奥克兰市不时修订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A) 拟议区的地图和法律描述,其中可包括区董事会在其意向决议中指定的该区的全部或一部分。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B) 描述为该区提供服务所需的公共设施,包括由私营部门提供的、由政府实体在本章项下无需援助提供的、拟由拟议区援助融资的公共设施,以及拟联合提供的公共设施。该描述应包括公共设施的拟议位置、时间、目的和预计成本。
(C)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C) 融资部分,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C)(i) 规定奥克兰市和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拟承诺拨付给该区的增量税收收入的最大比例,并确认该计划不会将地方教育机构的任何增量税收收入分配给该区。该比例对于所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而言不必相同。该比例可能随时间变化。
(i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C)(ii) 对分配给该区并由该区征收的已征税款使用限制,规定分配给该区的增量税收收入必须用于本条授权的目的。
(ii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C)(iii) 预计该区将收到的增量税收金额的预测,假设该区在本章规定下收到十万美元 ($100,000) 增量税收后,奥克兰预计该区收到增量税收的期限不超过45年。如果区委员会将该区划分为多个项目区,则预计该区将收到的增量税收金额的预测应为每个项目区单独计算。
(iv)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C)(iv) 预计该区将资助的公共设施的融资来源,包括用增量税收偿还的债务、预计未来该区内土地的租赁、销售或其他权益转让所产生的收入,以及任何其他合法可用的资金来源。
(v)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C)(v) 可分配给该区的征收税款总额的限制。除根据本分节程序修订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外,税款不得超出此限制进行划分或分配给该区。如果区委员会将该区划分为多个项目区,这些项目区可以共享此限制,并且该限制可以在项目区之间划分,或者为每个项目区设立单独的限制。
(v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C)(vi) 对于该区,或者如果区委员会将该区划分为多个项目区,则对于该区的每个项目区,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将失效且所有税款分配给该区将终止的日期,以及该区根据本章收到的增量税收偿还债务的权力将终止的日期,不得超过该区或适用项目区根据本章实际收到十万美元 ($100,000) 增量税收之日起的45年。在本分段规定的时限之后,该区或项目区不得根据本章收到增量税收。如果区委员会将该区划分为多个项目区,区委员会可以为每个项目区设定单独且独特的时限,该时限不得超过该区从该项目区根据本章实际收到十万美元 ($100,000) 增量税收之日起的45年。
(vi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C)(vii) 分析奥克兰在区开发期间和开发后向该区提供设施和服务的成本,以及奥克兰因该区预期开发而预计收到的税款、费用、收费及其他收入。
(vii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C)(viii) 分析该区及任何相关开发对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的预计财政影响。如果没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因为该计划不规定该区收取分配给除奥克兰以外的任何征税实体的任何部分财产税收入,则该区在本分节下对任何其他征税实体不承担义务。
(ix)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C)(ix) 预计将用分配给该区的增量税收支付的行政费用。
(x)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C)(x) 一份声明,说明该区将在计划期限内按照《公共资源法》第6306条维护会计程序并遵守其他规定。
(D)CA 政府 Code § 53395.82(e)(4)(D) 一项符合第53396条要求的规定,规定划分该区内应税财产所征收的税款(如有),并将奥克兰和其他指定受影响征税实体的部分增量税收分配给该区。
(5)CA 政府 Code § 53395.82(e)(5) 本章不得解释为阻止根据本节成立的区利用以下任何来源的收入来支持其活动,前提是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已根据本节获得批准:
(A)CA 政府 Code § 53395.82(e)(5)(A) 1911年改善法案 (《街道和公路法》第7部(第5000条起))。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e)(5)(B)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街道和公路法》第12部(第10000条起))。
(C)CA 政府 Code § 53395.82(e)(5)(C)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 (《街道和公路法》第10部(第8500条起))。
(D)CA 政府 Code § 53395.82(e)(5)(D) 1972年景观美化和照明法案 (《街道和公路法》第15部第2部分(第22500条起))。
(E)CA 政府 Code § 53395.82(e)(5)(E) 1943年车辆停车区法(《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分部第1部分(自第31500条起))。
(F)CA 政府 Code § 53395.82(e)(5)(F) 1951年停车区法(《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8分部第4部分(自第35100条起))。
(G)CA 政府 Code § 53395.82(e)(5)(G) 1909年公园和游乐场法(第4篇第3分部第2部分第7章(自第38000条起))。
(H)CA 政府 Code § 53395.82(e)(5)(H) 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第2.5章(自第53311条起))。
(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5)(I) 1982年受益评估法(第6.4章(自第54703条起))。
(6)CA 政府 Code § 53395.82(e)(6) 拟议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邮寄给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以供审查,并附上(如可获得)《加州环境质量法》(《公共资源法典》第13分部(自第21000条起))所要求的、与拟议公共设施以及需要这些公共设施的任何拟议开发项目相关的任何报告,并应公开供公众查阅。该报告也应送交奥克兰规划和建筑部以及市议会。
(7)CA 政府 Code § 53395.82(e)(7) 市议会不得颁布决议,提议设立一个区并规定将任何受影响征税实体的税款用于该区,如拟议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所规定,除非每个受影响征税实体的管理机构通过一项批准该计划的决议,并且该决议已在听证会之时或之前提交给市议会。受影响征税实体管理机构通过的批准该计划的决议,应被视为该受影响征税实体为本节目的同意参与该计划。
(8)CA 政府 Code § 53395.82(e)(8) 如果受影响征税实体的管理机构在市议会审议该计划之前尚未批准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市议会应修订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以取消对未同意的受影响征税实体的税收分配。
(9)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2(e)(9)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2(e)(9)(A) 区委员会应在三次公开听证会上审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通过,这些听证会应至少间隔30天举行。每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 (17) 款的规定发出。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e)(9)(A)(B) 在第一次公开听证会上,区委员会应听取所有书面和口头意见,但不采取任何行动。
(C)CA 政府 Code § 53395.82(e)(9)(A)(C) 在第二次公开听证会上,区委员会应审议任何额外的书面和口头意见,并采取行动修改或拒绝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如果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在第二次公开听证会上未被拒绝,则区委员会应在第三次公开听证会上进行抗议程序,以审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区域内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是否希望对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通过提出口头或书面抗议。
(10)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0)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草案应在第一次公开听证会通知发出前至少30天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向公众和区域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提供。该会议的目的是允许区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草案,回答有关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问题,并审议有关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意见。
(11)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1)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1)(A) 第 (10) 款要求的会议和第 (9) 款要求的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 (17) 款的规定发出。该通知应根据适用情况执行以下事项:
(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1)(A)(i) 具体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
(i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1)(A)(ii) 描述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目的。
(iii)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1)(A)(iii) 说明任何和所有对拟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有意见的人可以向基础设施融资区提供书面或口头意见的日期、时间、地点。
(iv)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1)(A)(iv) 第二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包括因在公开听证会之时或之前收到的口头和书面证词而对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所做修改的摘要,并应指明一个公众可访问的地点,以便查阅拟在第二次公开听证会上提交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v)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1)(A)(v) 审议任何书面或口头异议的第三次公开听证会通知,应包含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副本,并应告知每位土地所有者和居民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提交口头或书面异议的权利。异议可以声明土地所有者或居民反对区委员会采取行动实施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1)(A)(B) 在第三次公开听证会上,区委员会应审议在公开听证会结束前收到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异议,以及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如有)的建议,并应终止程序或通过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但须经为此目的召集的选举中投票人确认。如果存在多数异议,区委员会应终止程序。如果提交的异议代表该区域内年满18岁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总数超过50%,则存在多数异议。如果该区域内年满18岁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总数在25%至50%之间提交异议,则应召集选举。
(12)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2) 根据第 (11) 段 (B) 分段要求举行的选举,应在公开听证会后90天内举行,并且可以通过邮寄选票方式举行。区委员会应在一次正式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通过本次选举的程序。
(13)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3) 如果多数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投票反对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则区委员会不应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实施拟议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在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被否决的选举之日起至少一年内,区委员会不应向受影响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提出新的或修订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
(14)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4) 在第 (9) 段要求的通知中设定的时间,区委员会应审议所有书面和口头意见。
(15)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5) 如果该区域内年满18岁的土地所有者和居民总数不足25%提交异议,区委员会可以在第三次公开听证会结束时通过法令采纳基础设施融资计划。采纳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法令应依法进行全民公投。
(16)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6) 区委员会应根据本节的规定,审议并采纳对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一项或多项修订。
(17)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7) 区委员会应将本节要求的每次会议或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发布在区互联网网站上易于识别和访问的位置,并应在会议或公开听证会前至少10天向每位居民和每个征税实体邮寄会议或公开听证会的书面通知。
(A)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7)(A) 第一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也应在第一次公开听证会前连续四周内每周至少在阿拉米达县出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一次。通知应声明该区将用于资助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简要描述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简要描述拟议的财务安排,包括拟议的增量税收承诺,描述拟议区的边界,并说明任何对拟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或任何先前程序的合规性有异议的人,可以在何时何地出席区委员会并反对区委员会采纳拟议计划。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7)(B) 第二次公开听证会的通知,也应在第二次公开听证会前至少10天在阿拉米达县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通知应声明该区将用于资助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简要描述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简要描述拟议的财务安排,描述拟议区的边界,并说明任何对拟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或任何先前程序的合规性有异议的人,可以在何时何地出席区委员会并反对区委员会采纳拟议计划。
(D)CA 政府 Code § 53395.82(e)(17)(D) 如果地区委员会未能提供(B)项分段要求的年度报告,则在地区委员会提供该报告之前,地区委员会不得使用根据本条通过的决议所收到的任何资金。
(22)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2) 设立地区并采纳或修订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条例,应当确定该地区的基准年。地区委员会可以通过条例修订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2)(A) 将已设立的地区划分为一个或多个项目区。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2)(B) 缩小地区面积。
(C)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2)(C) 扩大地区面积。
(23)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3) 奥克兰可以签订协议,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协议可以包含奥克兰认为必要或便利的任何条款,但应履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3)(A) 明确将要建设和购买的具体公共设施或公共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如果这些部分或阶段经奥克兰确定可供使用,奥克兰可以同意购买公共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3)(B) 明确程序以确保公共设施按照奥克兰确定的计划、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进行建设。
(C)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3)(C) 明确针对每个公共设施或公共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
(D)CA 政府 Code § 53395.82(e)(23)(D) 明确公共设施或公共设施的独立部分或阶段的最终检查和批准程序,用于批准付款以及用于接受和转让。
(f)CA 政府 Code § 53395.82(f) 尽管有第53397.1条至第53397.11条(含)的规定,地区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的程序批准并为该地区发行债券。
(1)CA 政府 Code § 53395.82(f)(1) 地区委员会可以在地区成立时通过决议,通过确定可在该地区发行的债券总本金金额,授权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债券。地区委员会可以就本分项所述的程序和行动,针对整个地区进行,或分别针对一个或多个项目区进行。如果地区委员会针对整个地区进行程序,此后,可以通过决议将授权发行的债券本金金额分配给地区内的一个或多个项目区。地区委员会可以通过就该增加的金额进行本分项所述的程序,增加可为该地区或地区内项目区发行的债券本金金额。债券可以通过协商出售或竞争性出售,但须遵守(5)项的通知要求。
(2)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 在地区成立并采纳(1)项所述决议后的任何时间,地区委员会可以经其成员多数票通过,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免税或应税债券。债券应在采纳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决议后发行:
(A)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A) 将用拟议债券发行收益融资的设施的描述。
(B)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B) 设施的估计成本、准备和发行债券的估计成本以及拟议债券发行的本金金额。
(C)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C) 拟议债券发行的最高利率和折价。
(D)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D) 可用或预计可用的税收收入金额的确定,用于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
(E)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E) 一项认定,即支付拟议债券发行本金和利息所需的金额将小于或等于根据(D)项分段确定的金额。
(F)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F) 债券的一个或多个系列的发行。
(G)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G) 债券的日期。
(H)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H) 债券的到期日。
(I)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I) 债券的面额。
(J)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J) 债券的形式。
(K)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K) 债券的签署方式。
(L)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L) 债券的支付媒介。
(M)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M) 支付地点或方式以及债券注册的任何要求。
(N)CA 政府 Code § 53395.82(f)(2)(N) 赎回条款,无论是否溢价。

Section § 53395.85

Explanation
如果橙线开发管理局内的市或县设立基础设施融资区来资助公共交通,它们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资金拨付给橙线开发管理局。这包括为交通设施提供资金,例如涉及磁悬浮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