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9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设立基础设施融资区,为公共设施提供资金。首先,他们需要通过一项决议,其中应包括:关于根据本法设立区域的声明;区域边界的描述(可参考存档地图);区域可能资助的公共设施清单;以及使用财产税收入进行资助。最后,它必须确定就该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

市或县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章指定一个或多个拟议的基础设施融资区。设立区域的程序应通过通过一项设立拟议区域的意向决议来启动,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95.10(a) 声明拟根据本章条款设立一个基础设施融资区,并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这可以通过参考拟设立该区域的市或县书记官办公室存档的地图来完成。
(b)CA 政府 Code § 53395.10(b) 声明拟由该区域提供资金的公共设施类型。该区域只能为第53395.3节授权的公共设施提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53395.10(c) 声明来自市或县以及区域内部分或全部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的增量财产税收入可用于为这些公共设施提供资金。
(d)CA 政府 Code § 53395.10(d) 确定就该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339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地方政府机构指示书记员,将一份关于成立新区域的决议副本寄送给该拟议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

Section § 5339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立法机构指示书记员,将一份特定决议的副本发送给每个受该决议影响的征税实体。

Section § 53395.13

Explanation
一旦立法机构根据第53395.10条通过一项决议,他们必须指派市或县工程师,或另一位合适的官员,按照第53395.14条的规定制定一项基础设施计划。

Section § 53395.1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决定设立区域后制定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流程。该计划必须与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应包括地图、必要的公共设施以及一份社区范围的利益声明。它还必须详细说明融资结构,明确分配给区域的税收收入比例、预计收入、债务计划、税收分配总额限制以及区域的终止日期。该计划需要评估与区域开发相关的成本和收入、对地方征税实体的财政影响,以及与交通优先项目相关的开发商补偿的融资。如果经济适用房受到影响,则必须制定单元替换和居民搬迁计划。

在收到设立区域意向决议副本后,根据第53395.13条指定的官员应准备一份拟议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该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与区域所在市或县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3395.14(a) 拟议区域的地图和法律描述,其中可包括立法机构在其意向决议中指定的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
(b)CA 政府 Code § 53395.14(b) 区域内拟议开发项目所需公共设施的描述,包括由私营部门提供的设施、由政府实体在本章项下不提供援助的情况下提供的设施、将由拟议区域提供援助融资的公共改善和设施,以及将共同提供的设施。该描述应包括公共改善和设施的拟议位置、时间安排和成本。
(c)CA 政府 Code § 53395.14(c) 一项认定,即公共设施具有社区范围的重要性,并为比区域本身更大的范围提供显著利益。
(d)CA 政府 Code § 53395.14(d) 融资部分,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53395.14(d)(1) 明确规定市或县以及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拟承诺给区域的增量税收收入的最大比例,适用于区域将收到增量税收收入的每一年。该比例无需对所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都相同。该比例可能随时间变化。
(2)CA 政府 Code § 53395.14(d)(2) 区域在收到税收收入的每一年预计将收到的税收收入金额的预测,包括对每年归属于每个受影响征税实体的税收收入金额的估计。
(3)CA 政府 Code § 53395.14(d)(3) 区域将协助融资的公共设施的融资计划,包括任何举债意图的详细描述。
(4)CA 政府 Code § 53395.14(d)(4) 根据计划可分配给区域的税款总额的限制。
(5)CA 政府 Code § 53395.14(d)(5) 区域将停止存在的日期,届时所有分配给区域的税款将终止。该日期不得超过自根据第53395.23条通过设立区域的条例之日起30年。
(6)CA 政府 Code § 53395.14(d)(6) 对市或县在区域开发期间和开发之后为区域提供设施和服务的成本进行分析。该计划还应包括对市或县因区域内的预期开发而预计将收到的税收、费用、收费和其他收入进行分析。
(7)CA 政府 Code § 53395.14(d)(7) 对区域及相关开发项目对每个受影响征税实体产生的预计财政影响进行分析。
(8)CA 政府 Code § 53395.14(d)(8) 针对可能因偿还完全位于该区域边界内并根据第65470条符合“交通优先项目计划”资格的项目的开发商而产生的任何潜在成本的融资计划,包括与项目相关的任何许可和经济适用房费用。
(e)CA 政府 Code § 53395.14(e) 如果在区域内的私人开发或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拟拆除或销毁由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居住的任何住宅单元,则应制定一项计划,根据第53395.5条的要求,提供这些单元的替换和这些个人或家庭的搬迁。

Section § 5339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拟议区域内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必须发送给该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和所有受影响的税务实体。此外,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要求,任何与该项目相关的环境报告也应一并发送。该计划和报告应可供公众查阅,并发送给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

Section § 53395.16

Explanation
负责官员必须与每个征税的政府机构沟通,如果其中任何机构提出要求,必须与他们的代表会面。这些征税机构如果愿意,可以对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Section § 53395.17

Explanation
在批准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之前,地方政府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计划送达所有相关征税实体后至少60天才能举行。除了通知土地所有者和征税实体外,政府还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通知,持续四周。通知将解释该区域资助公共项目的目的,概述包括税收使用在内的财务计划,界定区域边界,并提供人们何时何地可以表达担忧或反对意见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53395.18

Explanation
届时,地方政府官员将听取并审议所有关于拟议计划的书面和口头异议。如有必要,他们可以继续举行听证会以收集更多意见。他们还将考虑来自税务相关实体的任何建议,并审查所有支持或反对该计划的证据。如有需要,他们可以选择通过缩减公共工程计划、削减拟议债务,或减少分配给该区域的税收来做出修改。

Section § 53395.19

Explanation
在地方政府设立一个使用税款的特别区之前,所有受影响的其他政府机构必须事先同意。这意味着它们需要在任何关于设立该区的讨论或听证会开始之前,正式批准该计划。 如果任何受影响的实体不同意该计划,地方政府仍然可以继续设立该区,但不能使用该实体的税收。

Section § 5339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立法机构在听证会后,如果想提议设立基础设施融资区,必须采取的步骤。如果他们决定继续推进,就必须举行选举以获得受影响者的批准。选举可以在下一次大选期间举行,也可以在之后不久举行一次特别选举,并且必须迅速向选举官员提供有关该区的信息。

如果该区域在 90 天内有一定数量的选民登记,则由这些选民决定。如果没有,则由土地所有者根据其拥有的土地面积进行投票。

选票可以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给选民,选举在规定时间结束后或所有人都投票后结束。所有这些步骤都确保了程序的清晰和公平,并且在需要时可以通过一致同意进行调整。

(a)CA 政府 Code § 53395.20(a) 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构可以采纳一项决议,提议按照修改后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并以符合第 53395.19 条的方式组建基础设施融资区,或者放弃该程序。如果立法机构采纳一项提议组建该区的决议,则应在下一次大选或特别选举中,将组建该区的提案提交给拟议区的合格选民。该特别选举应在组建决议通过后至少 90 天但不超过 180 天内举行,无论《选举法》中包含的任何其他要求,包括任何关于选举必须在指定日期举行的要求。立法机构应在组建决议通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主持选举的官员提供组建决议、一份足以显示该区边界的经认证的清晰比例地图,以及一份足以让选举官员确定该区边界的描述。如果属于土地所有者选举,或者该区不符合现有区的边界,并且主持选举的官员提出要求,则应包含该区内土地的评估员地块编号。如果选举在组建决议通过后不到 125 天内举行,则需要主持选举的选举官员的同意。但是,本节规定的任何时限或与选举举行相关的要求,经拟议区的合格选民一致同意并经主持选举的选举官员同意,可以予以豁免。
(b)CA 政府 Code § 53395.20(b) 如果在听证会结束前的连续 90 天内,拟议区内至少有 12 人登记投票,则投票应由拟议区的登记选民进行,这些选民不必是同一批人,每位选民拥有一票。否则,投票应由拟议区的土地所有者进行,在异议听证会结束时作为登记所有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应就其在拟议区内拥有的每英亩或不足一英亩的土地拥有一票。特定土地所有者可投的票数应在其获得的选票上注明。
(c)CA 政府 Code § 53395.20(c) 由 (a) 款授权的特别选举的选票可以通过预付回邮邮资的邮件或由选举官员亲自送达的方式分发给合格选民。主持选举的官员可以通过宣誓书证明选票的正确邮寄,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该宣誓书应作为邮寄的唯一证据。已投票的选票应在召集选举的决议中规定的时间之前,交回主持选举的选举官员。但是,如果所有合格选民都已投票,则选举应结束。

Section § 5339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某些地方政府事务相关的选举应如何进行。通常,适用于地方机构选举的规则也适用于此类选举。选民应收到解释选票上议题的材料,包括公正的分析以及支持或反对的潜在论点,除非拟议区域的所有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放弃这些材料。

(a)CA 政府 Code § 53395.21(a)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依据本章召集选举的地方机构的选举相关法律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应管辖依据本章进行的所有选举。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应准备并包含在提供给每位选民的选票材料中,依据《选举法》第9160条或第9280条的公正分析,以及依据《选举法》第9162条至第9167条(含)以及第9190条或依据《选举法》第9281条至第9287条(含)以及第9295条的论证和反驳(如有)。
(b)CA 政府 Code § 53395.21(b) 如果投票由拟议区域的土地所有者进行,经所有土地所有者一致同意,可以放弃分析和论证,并且应在选举令中如此说明。

Section § 53395.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土地所有者选举中邮寄选票的处理方式。它概述了选举官员在寄出这些选票时必须包含的内容,并详细说明了回邮信封上所需的信息。信封必须包括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地址、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确认投票人的身份和投票授权)、投票人的印刷姓名、签名、地址以及签署日期和地点。最后,信封必须注明内含官方选票,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

(a)CA 政府 Code § 53395.22(a) 如果选举通过邮寄选票进行,负责举行选举的选举官员应当根据第53326条(d)款和第53327条的规定,提供选票和选举材料,以及使用和寄回选票所需的所有用品和说明。
(b)CA 政府 Code § 53395.22(b) 在土地所有者选举中用于寄回邮寄选票的身份识别信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3395.22(b)(1) 土地所有者的姓名。
(2)CA 政府 Code § 53395.22(b)(2) 土地所有者的地址。
(3)CA 政府 Code § 53395.22(b)(3) 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声明投票人是登记在册的所有者或被授权投票的土地所有者的授权代表,并且是身份识别信封上所列姓名的人。
(4)CA 政府 Code § 53395.22(b)(4) 投票人的印刷姓名和签名。
(5)CA 政府 Code § 53395.22(b)(5) 投票人的地址。
(6)CA 政府 Code § 53395.22(b)(6) 根据第 (3) 款声明的签署日期和签署地点。
(7)CA 政府 Code § 53395.22(b)(7) 一份通知,说明信封内含官方选票,并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

Section § 53395.23

Explanation

根据第53395.20条进行的选举投票结果审查完毕后,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选票支持设立基础设施融资区,地方政府就可以通过一项法令正式设立该区。这项法令将赋予该计划法律效力。

在根据第53395.20条对任何选举的计票结果进行核实后,如果就设立该区的问题所投的票数中有三分之二赞成设立该区,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法令,采纳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并设立该区,使其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53395.24

Explanation
如果就设立基础设施融资区进行投票,且未能获得三分之二的选民批准,市或县政府必须等待一年才能再次尝试。

Section § 5339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管理机构向该区的选民提议修改该区的支出限额,也就是拨款限额。如果选民批准这项提案,它就会生效,并根据生活成本和人口变化进行调整。如果没有官方估算数据,立法机构可以估算人口变化。在任何一年中,该区的人口数量必须至少为一人,以便进行这些计算。针对这些修改的选举可以与其他特定的区级选举合并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