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振兴融资区税收增量债券
Section § 53369.40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立法机构通过投票并批准一项声明其发行债券意图的决议,来启动发行债券的程序。他们需要多数票才能推进。
Section § 53369.41
本节概述了政府计划发行债券时,其提案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它要求说明债券将资助的项目、估计成本以及最高利率。它还规定了批准债券的选举日期和举行方式。此外,它要求评估可用的税收收入,以确保这些收入足以支付债券的款项。
Section § 53369.42
法律规定,立法机构通过的决议必须定期公布,以告知公众。如果市或县有每周至少出版六天的报纸,该决议需要连续公布至少七天。如果报纸出版频率较低,则应每周刊登一次,持续两周。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报纸,该决议必须在三个公共场所张贴两周。
Section § 53369.43
Section § 53369.44
根据本法律规定,债券的发行必须经三分之二的选民投票批准。如果选民同意,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一项决议来发行债券,该决议将详细说明债券的系列、金额、日期、到期日、面额、形式、签署方式、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或方式以及赎回条款。
Section § 53369.46
Section § 53369.47
这项法律规定,当区域发行债券时,无论是发行人,还是市、县或州,均不承担偿还这些债券的个人责任。只有区域本身负责偿还,且偿还款项只能来自区域自身的资金或财产。债券必须明确声明它们不属于市、县或州的债务,并且不计入任何法律规定的债务限额。
Section § 53369.4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债券的出售方式。债券可以通过协商或公开出售,折扣最高可达5%。公开出售前至少五天,必须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并特别指出旧金山和洛杉矶的特定出版物。债券也可以不经广告直接出售给联邦政府,但价格不得低于其票面价值。
对于协商出售,债券总额不得超过500万美元,并且仅适用于基础设施和振兴融资区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