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振兴融资区基础设施振兴融资区规划的编制和通过
Section § 53369.10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提议设立基础设施振兴融资区,以资助改善项目。该过程始于通过一项决议,说明区域的设立、边界和任何项目区,这些可以通过参考存档的地图来确定。该决议必须列出拟资助的设施类型,这些类型仅限于另一项特定法律所允许的,并表明资金可能来自增加的财产税和城市收入。它还必须明确这些收入来源每年的贡献。最后,必须确定就该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3369.11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必须通过邮件,将一份关于设立新特别区的官方计划(即决议)发送给拟议区域内的每一位土地所有者。
Section § 53369.13
Section § 53369.1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为特定区域制定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所需的步骤。它要求提供该区域的详细地图和法律描述、必要设施的详细信息,并认定这些设施对社区至关重要。计划的融资部分必须明确每年拟拨付给该区域的税收比例,包括税收估算,详细说明任何债务计划,并设定税收分配限额。此外,它必须明确该区域何时终止,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其设立之日起的40年。它应分析与该区域开发相关的成本和收入,以及对所涉征税实体的财政影响。此外,它还需要一项计划,用于补偿开发商与某些符合条件的项目相关的成本,以及在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被拆迁时进行替换。
Section § 53369.15
这项法律规定,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必须送交拟议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并附带所有必要的环境报告。这些文件也应向公众开放查阅。此外,该报告还必须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和相关的立法机构。
Section § 53369.16
Section § 53369.17
Section § 53369.18
Section § 53369.19
本节阐述了设立特别区以及在相关实体之间划分税收的程序。首先,所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都必须批准该计划,方可继续推进。如果涉及提供消防服务的特别区,该计划需要由该区的管理委员会单独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某个实体不批准该计划,立法机构仍可继续设立该区,并可以选择不分配来自未批准实体的税收。
Section § 53369.20
本法律概述了组建基础设施振兴融资区的流程。在听证会后,立法机构可以提议设立该区,然后该提案必须由该区的合格选民投票决定。投票可以在大选或特别选举中进行,时间安排在提案提出后的90至180天之间。该区的边界必须明确界定,如果选举日期临近提案日期,则需要特别同意。投票方式取决于注册选民的数量。如果在过去90天内至少有12名注册选民,则注册选民每人投一票。否则,由土地所有者投票,每拥有一英亩土地投一票。选票可以邮寄给选民,选举在所有选票收回或在指定截止日期前结束。
Section § 53369.21
本节概述了地方机构召集选举时如何进行选举的规则,并提及普遍适用的现有选举法律。选票材料必须包含公正分析以及任何论证或反驳,除非在土地所有者投票的选举中,经土地所有者一致同意放弃。在这些情况下,放弃声明必须在选举令中提及。
Section § 53369.22
本节概述了专门针对土地所有者选举的邮寄选票选举程序。选举官员必须提供投票和寄回选票所需的所有材料和说明。每个邮寄选票的身份识别信封必须包含: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确认投票人是土地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投票人的印刷姓名、签名、地址,声明的签署日期和地点,以及一份通知(表明信封内含官方选票,且只能由计票委员会开启)。
Section § 53369.23
这项法律规定,在核对完关于设立新区的选举结果后,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法令正式设立该区并批准其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但前提是必须有三分之二的选民同意。
Section § 53369.25
Section § 53369.26
每年6月30日前,地方立法机构在制定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后,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一份年度报告。这份报告需要包括区域支出的摘要、实现既定目标的进展情况描述,以及对区域项目完成状况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