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4711(a) 根据本章征收的收益评估,除非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否则不得征收:
(1)CA 政府 Code § 54711(a)(1) 对任何地块征收的评估金额,应与该地块从提供服务中获得的收益相关。除第54715条 (d) 款或 (e)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防洪服务收益评估,收益可根据各地块的按比例雨水径流确定。对于街道、道路或公路维护评估,收益可按各被评估地块预计产生的交通量,或立法机构确定的任何其他合理依据的比例确定。对于根据第54710.3条为弥补债券基金不足而征收的评估,所有受评估影响的地块可被视为同等受益于管辖区通过以较低成本征收评估来资助特殊收益项目的能力提高,原因在于根据本章征收的评估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2)CA 政府 Code § 54711(a)(2) 评估的年度总金额不得超过提供服务的预计年度成本,但立法机构可通过决议确定,根据第54710条 (b) 款授权工作的预计成本大于通过一次年度评估可方便筹集的金额,并命令该预计成本应通过分期征收和收取评估的方式筹集,期限不超过五个财政年度。
(3)CA 政府 Code § 54711(a)(3) 从评估中获得的收入,不得用于支付除征收该评估所针对的服务之外的任何服务的成本。
(b)CA 政府 Code § 54711(b) 本条不限制或禁止征收或收取任何其他服务费、收费或税款,但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二编第7章(自第1550条起)成立的维护区,仅可作为对提供街道照明服务征收财产税的替代方案,根据本章征收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