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498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了县、县服务区或由县监事会管辖的县水务区可能征收的费用或收费的金额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了该金额,县监事会仍有权增加或减少该费用或收费(该费用或收费原本已由其他法律规定授权征收),以合理必要的金额收回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或执行任何法规的成本,而该费用或收费正是为此征收的。该费用或收费可以反映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或执行任何法规的平均成本。可能反映在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成本或执行任何法规成本中的间接成本,应仅限于1984年1月1日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A-87号通函中包含的项目。
(b)CA 政府 Code § 54985(b) 如果任何人对根据 (a) 款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是否合理提出异议,监事会可以要求县审计员进行研究并确定该费用或收费是否合理。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县将不再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所要求的费用审查程序的约束。
(c)CA 政府 Code § 54985(c)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4985(c)(1) 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编第1部第5.5章(自第116.110条起)、《政府法典》第8编(自第68070条起)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470条由法院书记员收取或征收的任何费用,或依据法律为提交司法文件或履行其他司法职能而可能评估、收取、征收或征集的任何其他费用或收费。
(2)CA 政府 Code § 54985(c)(2) 依据第1编第7部第2章(自第6100条起)收取或征收的任何费用。
(3)CA 政府 Code § 54985(c)(3) 任何备用或可用性评估或收费。
(4)CA 政府 Code § 54985(c)(4) 由县农业专员收取或征收的任何费用。
(5)CA 政府 Code § 54985(c)(5) 依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5部第2章第2.1条(自第12240条起)收取或征收的任何费用。
(6)CA 政府 Code § 54985(c)(6) 依据《政府法典》第27361、27361.1、27361.3、27361.4、27364、27365或27366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625条或《商法典》第9525条,由县记录员或地方登记员为备案、记录或索引任何文件、提供任何服务、签发任何证书或提供任何文件副本而收取或征收的任何费用。
(7)CA 政府 Code § 54985(c)(7) 依据《政府法典》第3编第2部第3编第2章第7条(自第26720条起)收取或征收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