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9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许多公共事业机构收取费用,以帮助支付建设或扩建服务于公共和私人用户的设施的成本。然而,一项法院判决指出,未经法律许可,不得征收这些费用。这使得公共事业机构在财务上陷入困境,因为它们需要这些费用来维护和发展其设施。

这项法律旨在改变该法院判决,允许公共事业机构收取这些费用,但会受到某些限制。实质上,这是为了确保公共事业机构能够公平收费,并将其用于必要的改进。

(a)CA 政府 Code § 54999(a) 州议会发现并宣布,许多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共实体已征收资本设施费,适用于公用事业设施的用户,以公平分摊所有公共和私人用户所需的资本设施建设或扩建成本。在最近的圣马科斯水区诉圣马科斯联合学区案(42 Cal. 3d 154)判决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未经法定授权,公共实体不得被要求缴纳这些费用。因此,受影响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已善意地收取并支出这些费用用于资本改善)的财政稳定性和服务能力受到严重损害,其为未来必要设施提供资金的能力也受到严重损害。
(b)CA 政府 Code § 54999(b) 州议会进一步发现,圣马科斯水区诉圣马科斯联合学区案(42 Cal. 3d 154)的判决应予修订,以授权支付和收取受本章规定限制的资本设施费,为促进这一发现,州议会特此颁布以下规定。

Section § 54999.1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加州公共事业服务建设和成本回收相关的定义。它将“实际建设成本”定义为与建设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相关的所有费用。“容量费”是为涵盖新建或扩建公用事业服务的成本而收取的一次性费用。“资本设施费”指公平的连接费或容量费。“连接费”涵盖将设施直接连接到公用事业服务的费用。还定义了各种类型的公共机构和学校、提供的公用事业以及州实体。

本章目的:
(a)CA 政府 Code § 54999.1(a) “实际建设成本”包括公共事业设施建设所需或附带的所有活动的成本,例如融资、规划、设计、财产或财产权益的获取、建设、重建和修复。
(b)CA 政府 Code § 54999.1(b) “容量费”是指为收回建立新公共事业服务或向公共机构扩展现有公共事业服务所需的公共事业设施成本而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999.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99.1(c)(1) “资本设施费”是指非歧视性连接费、非歧视性容量费,或两者兼有。“资本设施费”不包括任何其他费率、费用或附加费,或其任何资本组成部分。
(2)CA 政府 Code § 54999.1(c)(2) 就本款而言,“非歧视性”是指该费用不超过根据适用于可比非公共用户的相同客观标准和方法确定的金额,并且不超过根据对这些设施的按比例使用份额,对被收费人或财产有利的公共事业设施成本的按比例份额。
(d)CA 政府 Code § 54999.1(d) “连接费”是指为收回将公共机构设施直接连接到公共机构提供的公共事业服务所需的物理设施成本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仪表、仪表箱和用于连接的管道,以及安装这些设施的实际人工和材料成本。
(e)CA 政府 Code § 54999.1(e) “公共机构”是指美国或其任何机构、本州或其任何机构、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董事会、县、县教育局、市、学区、社区大学区或任何其他区、公共管理机构,或本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
(f)CA 政府 Code § 54999.1(f) “公立学校”是指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董事会、县教育局、学区或社区大学区。
(g)CA 政府 Code § 54999.1(g) “公共事业设施”是指提供水、电、热、通信、电力或垃圾服务,用于防洪、排水或卫生目的,或用于污水收集、处理或处置的设施。
(h)CA 政府 Code § 54999.1(h) “公共事业服务”是指由公共机构提供的水、电、热、通信、电力或垃圾服务,或用于防洪、排水或卫生目的,或用于污水收集、处理或处置的服务。
(i)CA 政府 Code § 54999.1(i) “州机构”或“州”是指任何州办公室、部门、司、局、委员会或理事会。

Section § 5499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有权从1986年7月21日起继续收取或增加现有的资本设施费。他们也可以在此日期之后征收新的费用。任何使用这些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都必须支付已设定的费用,除非法律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提及例外情况。

Section § 5499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公共事业机构何时以及如何向学区、学院、大学或州机构收取资本设施费。如果此类费用是在1986年7月21日之前设立的,则可以继续收取或略微增加以适应通货膨胀。如果在此日期之后提议收取新费用或超出允许范围的更高费用,则需要相关公共机构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此外,征收费用的机构必须证明该费用是公平的,并且与所提供的公共事业服务的成本直接相关。

然而,对任何学区、县教育局、社区大学区、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或州机构征收资本设施费应遵守以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4999.3(a) 在需要支付实际服务于公共机构的公共事业设施部分实际建设成本的情况下,任何在1986年7月21日或之后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可以继续收取在当日之前向使用该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征收且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未依法提出异议或质疑的任何资本设施费,或将该资本设施费增加至不超过由财政部确定的州和地方政府采购隐含价格平减指数的百分比增幅,且任何公共机构应支付本款授权的任何资本设施费。
(b)CA 政府 Code § 54999.3(b) 自1986年7月21日起,任何提议首次征收资本设施费或将现有资本设施费增加至超过(a)款规定金额的公共机构,可在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后进行。
(c)CA 政府 Code § 54999.3(c) 应受影响公共机构的请求或根据(a)款增加时,征收或增加费用的公共机构应明确资本设施费的金额。征收或增加资本设施费的公共机构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该资本设施费是非歧视性的,且其金额不超过为提供收取该费用的资本设施所需的金额。

Section § 549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88年3月24日之前支付的、且未在1987年1月1日之前提出异议的任何资本设施费,均不能退还。但是,如果公共机构在1986年7月21日之后支付的费用超出了允许的金额,它们可能有资格获得退款。此外,任何与这些费用相关的协议,无论何时签订,都有效。

Section § 5499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区将他们为支持学校设施的公共事业设施所支付的费用,计入资助目的的整体项目成本。这适用于在本章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提交的资助申请。

学区为服务学校设施而支付的公共事业设施资本设施费,如果其资助申请在本章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提交,则为《教育法典》第10部分第12章(自第17000条起)之目的,可由州拨款委员会根据《教育法典》第17702条(b)款的含义,纳入“项目成本”。

Section § 54999.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违宪,这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剩余的规定在没有问题部分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本法律的设计宗旨是,即使移除其中一部分,其他部分仍能独立存在。立法机关表示,即使某个条款后来被发现无效,他们也打算通过这项法律。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条款,或其适用于任何人或任何情形被裁定为无效或违宪,该无效或违宪不应影响本章的其他规定或其适用,这些规定或适用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章的各项规定被宣布为可分割的。通过采纳本章,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即使没有该条款或规定,它仍会采纳本章。

Section § 54999.7

Explanation

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可以向其他公共机构收取服务费用,但除了电力或燃气外,这些费用不应超过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这些费用的计算方式必须与非公共用户的计算方式采用相同的标准,并考虑不同的客户类别和使用模式。

每10年,这些机构需要进行一次服务成本研究,特别是针对公立学校的服务成本,并遵循行业指导原则。当他们计划调整费用时,必须在相关公开会议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公共机构。受影响的机构也可以在会议前至少30天要求提供有关费用调整的数据和计算方法。

(a)CA 政府 Code § 54999.7(a) 任何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均可对其向公共机构提供的任何产品、商品或服务征收费用,包括费率、收费或附加费,且任何接受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服务的公共机构均应支付所征收的该等费用。除电力或燃气外,此类公共事业服务费用不得超过提供该公共事业服务的合理成本。
(b)CA 政府 Code § 54999.7(b) 对向公共机构提供的任何产品、商品或服务征收的费用,包括费率、收费或附加费,应根据适用于可比非公共用户的相同客观标准和方法确定,并基于考虑服务特性、需求模式和其他相关因素而建立的客户类别。
(c)CA 政府 Code § 54999.7(c) 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应至少每10年完成一次服务成本研究,以解决向公立学校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成本问题。该研究应描述确定成本责任的方法,该方法可通过参考适当的行业定价原则来确定,包括美国水工程协会发布的与设计和制定水费费率和收费相关的指南,或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认可的其他可比行业原则相关的指南。
(d)CA 政府 Code § 54999.7(d) 除州法律或地方条例或规则要求的其他通知外,每当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举行公开会议以设立或增加任何费率、收费、附加费或费用时,该公共机构应在公开会议日期前不少于60天向任何已向管理机构书记员或管理机构指定接收此类请求的任何其他人提交书面请求的公共机构提供会议书面通知。
(e)CA 政府 Code § 54999.7(e) 应任何受影响的公共机构在设立或增加任何费率、收费、附加费或费用的公开会议日期前不少于30天提出的请求,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应向受影响的公共机构提供设立或增加该费率、收费、附加费或费用的数据和拟议方法。该数据和拟议方法可在各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代表的会议期间提供。
(f)CA 政府 Code § 54999.7(f) 本节不适用于受第54999.3节约束的资本设施费的征收或增加。

Section § 54999.35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向公共机构提供电力服务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及其他公共机构。它规定了对学区和州机构等实体征收资本设施费的规则,以弥补公共事业设施的成本。

该法律允许现有费用随通货膨胀而增加,但对于任何新增或大幅增加的费用,则需要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在提高费用之前,机构必须通知受影响的实体,并提供费用计算方式的信息。

如果一个实体想要对某项费用提出异议,它必须在该费用生效后的 120 天内提出,除非公用事业公司未遵循所需的通知和披露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异议的时限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4999.35(a) 本节仅适用于向其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公共电力公用事业服务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或其他公共机构,如分节 (b) 所述。“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在本节中指以下所有各项:
(1)CA 政府 Code § 54999.35(a)(1)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10001 节的规定,作为“公用事业”运营并提供电力商品或电力服务的市政当局或市法人团体。
(2)CA 政府 Code § 54999.35(a)(2) 任何提供电力商品或电力服务的特殊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54999.35(a)(2)(A)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11 编(自第 13000 节起)成立的度假区改善区。
(B)CA 政府 Code § 54999.35(a)(2)(B)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6 编(自第 11501 节起)成立的市政公用事业区。
(C)CA 政府 Code § 54999.35(a)(2)(C)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7 编(自第 15501 节起)所载的《公用事业区法案》成立的公用事业区。
(D)CA 政府 Code § 54999.35(a)(2)(D) 根据《水法典》第 11 编(自第 20500 节起)所载的《灌溉区法》成立的灌溉区。
(3)CA 政府 Code § 54999.35(a)(3) 一个联合权力机构,包括上述一个或多个机构,通过其自身或其成员的配电系统提供电力商品或电力服务。
(b)CA 政府 Code § 54999.35(b) 由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对任何学区、县教育局、社区大学区、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或州机构征收电力公用事业服务资本设施费,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政府 Code § 54999.35(b)(1) 在必要时,为支付实际服务于公共机构的公共事业设施该部分的实际建设成本,任何在 1986 年 7 月 21 日或之后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可以继续收取在当日之前对使用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征收的、且在 1987 年 1 月 1 日之前未依法提出异议或质疑的任何资本设施费,或将该资本设施费增加,增加额不得超过由财政部确定的州和地方政府采购隐含价格平减指数的百分比增长,且任何公共机构应支付本分节授权的任何资本设施费。
(2)CA 政府 Code § 54999.35(b)(2) 任何提议首次征收资本设施费或增加现有资本设施费超过第 (1) 款规定金额的公共机构,可以在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后这样做。
(3)CA 政府 Code § 54999.35(b)(3) 应受影响公共机构的要求或根据第 (1) 款增加时,征收或增加费用的公共机构应明确资本设施费的金额。征收或增加资本设施费的公共机构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4999.35(b)(3)(A) 资本设施费是非歧视性的。
(B)CA 政府 Code § 54999.35(b)(3)(B) 资本设施费的金额不超过为提供收取该费用的资本设施所需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54999.35(b)(3)(C) 资本设施费符合第 (1) 款中规定的要求。
(4)CA 政府 Code § 54999.35(b)(4) 任何根据本节提议制定或增加资本设施费的公共机构,应在任何旨在审议制定或增加资本设施费的条例、决议或动议的听证会日期前至少 30 天,通过挂号信通知其服务区域内作为该公共机构电力公用事业客户的任何学区、县教育局、社区大学区、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或州机构。通知应说明任何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通知还应说明该公共机构提议征收新的资本设施费或增加现有资本设施费,其金额符合第 (1) 款的要求,或金额超过第 (1) 款允许的资本设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