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县及其他机构的共同职权与职责公共实体对公用事业资本设施费用的责任
Section § 54999
这项法律承认,许多公共事业机构收取费用,以帮助支付建设或扩建服务于公共和私人用户的设施的成本。然而,一项法院判决指出,未经法律许可,不得征收这些费用。这使得公共事业机构在财务上陷入困境,因为它们需要这些费用来维护和发展其设施。
这项法律旨在改变该法院判决,允许公共事业机构收取这些费用,但会受到某些限制。实质上,这是为了确保公共事业机构能够公平收费,并将其用于必要的改进。
Section § 54999.1
本节提供了加州公共事业服务建设和成本回收相关的定义。它将“实际建设成本”定义为与建设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相关的所有费用。“容量费”是为涵盖新建或扩建公用事业服务的成本而收取的一次性费用。“资本设施费”指公平的连接费或容量费。“连接费”涵盖将设施直接连接到公用事业服务的费用。还定义了各种类型的公共机构和学校、提供的公用事业以及州实体。
Section § 54999.2
Section § 54999.3
本法律解释了公共事业机构何时以及如何向学区、学院、大学或州机构收取资本设施费。如果此类费用是在1986年7月21日之前设立的,则可以继续收取或略微增加以适应通货膨胀。如果在此日期之后提议收取新费用或超出允许范围的更高费用,则需要相关公共机构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此外,征收费用的机构必须证明该费用是公平的,并且与所提供的公共事业服务的成本直接相关。
Section § 54999.4
Section § 54999.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学区将他们为支持学校设施的公共事业设施所支付的费用,计入资助目的的整体项目成本。这适用于在本章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提交的资助申请。
Section § 54999.6
本节解释说,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违宪,这不会影响法律的其余部分。剩余的规定在没有问题部分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本法律的设计宗旨是,即使移除其中一部分,其他部分仍能独立存在。立法机关表示,即使某个条款后来被发现无效,他们也打算通过这项法律。
Section § 54999.7
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可以向其他公共机构收取服务费用,但除了电力或燃气外,这些费用不应超过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这些费用的计算方式必须与非公共用户的计算方式采用相同的标准,并考虑不同的客户类别和使用模式。
每10年,这些机构需要进行一次服务成本研究,特别是针对公立学校的服务成本,并遵循行业指导原则。当他们计划调整费用时,必须在相关公开会议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公共机构。受影响的机构也可以在会议前至少30天要求提供有关费用调整的数据和计算方法。
Section § 54999.35
本法律适用于向公共机构提供电力服务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及其他公共机构。它规定了对学区和州机构等实体征收资本设施费的规则,以弥补公共事业设施的成本。
该法律允许现有费用随通货膨胀而增加,但对于任何新增或大幅增加的费用,则需要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在提高费用之前,机构必须通知受影响的实体,并提供费用计算方式的信息。
如果一个实体想要对某项费用提出异议,它必须在该费用生效后的 120 天内提出,除非公用事业公司未遵循所需的通知和披露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异议的时限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