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59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地方机构发行债券相关的关键术语。“债券律师”是指就这些债券的法律有效性提供咨询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债券”涵盖地方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务工具,“新发行债券”指首次发行。“财务顾问关系”是指为获得报酬而就债券发行提供咨询,但不包括在担任承销商时提供的建议。“投资公司”包括定期买卖债券的企业。“地方机构”指各种地方公共实体,例如城市或学区。

本条文中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53590(a) “债券律师”指任何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其代表新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就债券的发行事宜,并向发行人或作为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就债券的有效性而言。
(b)CA 政府 Code § 53590(b) “债券”指由任何地方机构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或参与任何地方机构的租赁、出售或其他义务的凭证。“新发行债券”指发行人向一个或多个购买者首次发行债券,包括再融资债券,直至(就承销商而言)承销期结束。对于具有投标或看跌期权特征的债券,或商业票据,“新发行债券”仅指首次发行,不包括任何再营销、展期或再发行。
(c)CA 政府 Code § 53590(c) “财务顾问关系”存在于以下情况:投资公司,或从事向市政证券发行人提供财务咨询或财务顾问服务的其他个人或公司,提供或签订协议提供财务咨询或财务顾问服务,向或代表发行人就新发行的一期或多期债券提供服务,包括就该期或多期债券的结构、时机、条款及其他类似事项提供建议,以收取费用或其他报酬为目的,或预期收取此类报酬以提供这些服务。但是,在以下情况下,财务顾问关系不存在:投资公司在担任承销商过程中向发行人提供建议,包括就新发行债券的结构、时机、条款及其他类似事项提供建议;或当投资公司就任何新债券发行人,就获得先前发行债券持有人的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契约修订或违约)向发行人提供建议和协助时。
(d)CA 政府 Code § 53590(d) “投资公司”指任何银行、投资银行、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公司,其日常业务包括为其自身账户或为他人账户买卖债券。
(e)CA 政府 Code § 53590(e) “地方机构”指公共区、公共公司、管理局、机构、委员会、县、市县、市、学区或其他地方公共实体。

Section § 53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曾就新发行债券提供咨询的投资公司直接从发行人那里购买这些债券。但是,如果债券通过竞价出售且发行人给出书面同意,该公司就可以购买。这些限制也适用于与提供咨询的公司有附属关系的公司。法律允许公司从承销商那里购买债券,用于交易账户或客户账户,除非这样做是为了规避这些规定。

Section § 53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财务顾问协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可以在财务顾问关系开始之前、开始之时或开始之后不久。如果发行债券的实体在关系开始时还不存在或尚未确定,则应在此之后不久准备好这份文件。这份文件必须清楚说明财务顾问将如何获得报酬,并且除了1988年之前为住房目的发行的债券外,报酬不应基于债券的总金额。

每项财务顾问关系应以一份书面文件为凭证,该文件应在财务顾问关系开始之前、之时或之后立即签署,或者,如果发行人在关系开始时尚不存在或尚未确定,则应在发行人设立或选定之后立即签署。该书面文件应载明所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报酬依据,除用于资助单户或多户住宅且在1988年1月1日之前发行的债券外,该报酬依据不得以待售债券金额的百分比形式确定。

Section § 53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新发行债券提供服务的债券律师,不能同时担任这些债券的承销商或初始购买方的法律顾问。然而,法律允许债券律师就债券的各个方面向承销商或购买方提供意见,但前提是他们必须以债券律师的身份提供这些意见,而不是作为承销商或购买方的法律顾问。

Section § 535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中列出的规定,法院可以通过禁令介入并制止他们。然而,即使发生了违规行为,这也不会改变与该情况相关的任何债券的效力、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禁令救济应可获得,但须经司法裁量,以禁止或制止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但任何违反行为均不影响债券的效力、合法性或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