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抵押借款
Section § 5359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地方机构和重建项目相关的特定法律语境中使用的术语。它阐明了“债务工具”是什么,包括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券和票据,并解释了“契约”的含义,契约本质上是概述债务细节的协议。“立法机构”指市议会等管理机构,而“地方机构”包括获授权签订税收增量协议的市、县和区。
它还定义了“重建机构”是处理城市发展问题的实体,以及“税收增量”是指定给此类机构的额外税款。“税收增量协议”和“税收增量收入”则与地方机构和重建机构之间关于这些额外税款的交易和资金有关。
Section § 53595.10
加州的当地政府机构有权以多种方式使用增量税收收入,例如质押、出售或转让。这些增量税收是因房产价值上涨而产生的额外税款。他们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其常规一般基金所涵盖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53595.15
Section § 53595.20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以税收为担保的债券等借款凭证,为大型建设或购买资产等项目提供资金。如果地方政府的决策机构以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这些资金也可以用于支付日常运营费用,但不能用于给员工涨工资。
这些借款凭证的具体条件,例如利率和还款计划,由地方立法机构决定。它们可以公开出售,也可以私下出售,甚至可以低于票面价格。在正式凭证准备好之前,可以先发行临时凭证,之后再换成正式的。任何已发行凭证上声明符合规定的内容,都将证明其有效性。
签署或发行这些借款凭证的人员不承担个人责任。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与持有人的协议,通过回购或转售等方式管理这些凭证。
Section § 53595.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发行新的债务工具,以偿还或为现有债务再融资。这些新的债务工具可以覆盖赎回或支付现有债务相关利息的费用。筹集的资金可以直接用于处理现有债务,也可以存入托管账户直到需要时使用。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进行投资,直到被使用,这些投资的任何收益也可以帮助偿还债务。在所有义务履行完毕后,投资的任何剩余资金可以返还给地方机构。为再融资而创建的任何新债务工具都遵循本法项下处理的其他债务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53595.3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用于偿还特定债务工具的资金应如何处理。这些资金,无论是来自税收还是其他来源,都被视为信托资金。它们必须严格按照本法律规定的目的使用。即使在这些资金被使用之前,它们也可以根据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决定,投资于特定的证券。
存放这些资金的官员或银行必须作为受托人,根据地方机构设定的规则和债券协议来管理这些资金。
Section § 53595.35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地方机构选择使用契约来担保债务工具,这些债务工具本质上是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等工具。契约是与公司受托人(如信托公司或银行)签订的正式协议,旨在确保这些金融工具的可靠性,并确保机构的收入可用于为其提供支持。
地方机构可在契约中包含条款,以保护债务持有人的权利,并明确如何处理任何法律问题。该协议还可能限制债务持有人可采取的行动。除此之外,契约还可以包含地方机构认为有助于销售债务工具或保护购买者的额外条款。
此外,持有这些债务工具或任何相关金融权益的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如诉讼)来维护其权利,并确保地方机构遵守契约或任何相关州法律中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