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5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地方机构和重建项目相关的特定法律语境中使用的术语。它阐明了“债务工具”是什么,包括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券和票据,并解释了“契约”的含义,契约本质上是概述债务细节的协议。“立法机构”指市议会等管理机构,而“地方机构”包括获授权签订税收增量协议的市、县和区。

它还定义了“重建机构”是处理城市发展问题的实体,以及“税收增量”是指定给此类机构的额外税款。“税收增量协议”和“税收增量收入”则与地方机构和重建机构之间关于这些额外税款的交易和资金有关。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53595(a) “债务工具”指地方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发行的债券、票据、参与凭证或其他债务凭证。
(b)CA 政府 Code § 53595(b) “契约”指规定债务工具发行条款和条件的文书,可以是决议、命令、协议或其他文书。
(c)CA 政府 Code § 53595(c) “立法机构”指市议会、监事会或地方机构的其他立法或管理机构。
(d)CA 政府 Code § 53595(d) “地方机构”指任何市、县、市县、区,包括但不限于学区或其他获授权签订税收增量协议的公共实体。
(e)CA 政府 Code § 53595(e) “重建机构”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编第1部分(自第33000条起)设立的重建机构,并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141条行使授予重建机构权力的社区发展委员会。
(f)CA 政府 Code § 53595(f) “税收增量”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670条(b)款分配给重建机构的税收收入部分。
(g)CA 政府 Code § 53595(g) “税收增量协议”指地方机构与重建机构之间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01条将税收增量分配给地方机构的任何协议。
(h)CA 政府 Code § 53595(h) “税收增量收入”指地方机构根据税收增量协议已收到或应收的税收增量。

Section § 53595.5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仅适用于位于人口超过400万居民的县的地方政府机构。

本条仅适用于位于人口超过4,000,000的县内的地方机构。

Section § 53595.10

Explanation

加州的当地政府机构有权以多种方式使用增量税收收入,例如质押、出售或转让。这些增量税收是因房产价值上涨而产生的额外税款。他们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其常规一般基金所涵盖的任何目的。

地方机构可以质押、出售、转让、让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增量税收收入,用于地方机构一般基金可以支出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5359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地方机构如何质押他们从重建机构获得的税收增量收入。一旦地方机构质押这些收入,质押在收入收到后立即自动生效。这种质押是有效的,无论其他人是否知情,并且不需要备案。质押会一直有效,直到它所担保的任何债务都已偿清。然而,这项法律不改变重建机构必须如何向地方机构分配税收增量,也不赋予除地方机构以外的任何人对重建机构的任何额外权利或主张。

Section § 5359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以税收为担保的债券等借款凭证,为大型建设或购买资产等项目提供资金。如果地方政府的决策机构以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这些资金也可以用于支付日常运营费用,但不能用于给员工涨工资。

这些借款凭证的具体条件,例如利率和还款计划,由地方立法机构决定。它们可以公开出售,也可以私下出售,甚至可以低于票面价格。在正式凭证准备好之前,可以先发行临时凭证,之后再换成正式的。任何已发行凭证上声明符合规定的内容,都将证明其有效性。

签署或发行这些借款凭证的人员不承担个人责任。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与持有人的协议,通过回购或转售等方式管理这些凭证。

(a)CA 政府 Code § 53595.20(a) 地方机构可不时发行其可转让债务工具,该等工具以税收增量收入支付、担保、抵押或代表其权益。发行该等债务工具可用于为资本支出、支付租金或偿债、购买固定资产、存入为改善地方机构财务状况而设立的准备金,或用于其他类似支出提供资金。如果地方机构管理机构全体成员以五分之四多数票批准,债务工具的收益也可用于支付地方机构的运营成本。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债务工具的收益均不得用于支付地方机构官员或雇员增加的工资或福利。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595.2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595.20(b)(1) 债务工具可作为系列债务工具、定期债务工具或两者兼有发行,并可按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确定的系列或类别发行。债务工具应载明日期、到期时间、附带固定或浮动利率、支付时间、面额、形式(息票式或记名式)、附带登记特权、签署方式、以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在指定地点支付,并受赎回条款约束,具体由与债务工具相关的契约规定。
(2)CA 政府 Code § 53595.20(b)(2) 债务工具可通过公开或私募方式出售,价格和条款条件由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确定。地方机构可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债务工具。在最终债务工具准备就绪之前,地方机构可发行临时收据、凭证或临时债务工具,这些工具将兑换为最终债务工具。根据本条发行或出售的任何债务工具中关于程序合规性的声明,应作为符合本条规定和债务工具有效性的确凿证据。
(c)CA 政府 Code § 53595.20(c) 债务工具应由立法机构主席和地方机构的任何授权官员通过手签或传真签名签署。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成员以及任何签署债务工具的人员,均不对债务工具承担个人责任,也不因其发行或签署而承担任何个人责任或问责。
(d)CA 政府 Code § 53595.20(d) 地方机构有权使用任何可用资金购买其债务工具。地方机构可根据与债务工具持有人的协议,持有、质押、注销或转售债务工具。

Section § 5359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机构发行新的债务工具,以偿还或为现有债务再融资。这些新的债务工具可以覆盖赎回或支付现有债务相关利息的费用。筹集的资金可以直接用于处理现有债务,也可以存入托管账户直到需要时使用。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进行投资,直到被使用,这些投资的任何收益也可以帮助偿还债务。在所有义务履行完毕后,投资的任何剩余资金可以返还给地方机构。为再融资而创建的任何新债务工具都遵循本法项下处理的其他债务相同的规则。

(a)CA 政府 Code § 53595.25(a) 地方机构可以为任何当时未偿付的债务工具或任何类别、系列或批次的债务工具发行新的债务工具,以进行再融资,包括支付其上的任何赎回溢价以及截至债务工具赎回、购买或到期日已产生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
(b)CA 政府 Code § 53595.25(b) 为未偿债务工具再融资而发行的任何债务工具的所得款项,可由地方机构酌情决定,(1) 用于在赎回日购买、提前赎回或到期偿付任何未偿债务工具,或 (2) 支付给第三方以承担地方机构的付款义务,并且在上述用途实施之前,可存入托管账户,以重新用于地方机构确定的日期进行购买、到期偿付或赎回。
(c)CA 政府 Code § 53595.25(c) 任何存入托管账户的所得款项,在动用之前,可以投资和再投资于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决议授权的债务或证券,这些债务或证券应在适当的时间支付或到期,以确保及时支付待再融资的未偿债务工具的本金、利息以及(如有)赎回溢价。通过此项投资赚取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利润,也可用于支付待再融资的未偿债务工具,或用于支付再融资债务工具的利息。在托管条款完全履行和执行后,所得款项以及通过其投资赚取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利润的任何余额,可返还给地方机构供其使用。
(d)CA 政府 Code § 53595.25(d) 所有再融资债务工具均以与根据本条发行的其他债务工具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程度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53595.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用于偿还特定债务工具的资金应如何处理。这些资金,无论是来自税收还是其他来源,都被视为信托资金。它们必须严格按照本法律规定的目的使用。即使在这些资金被使用之前,它们也可以根据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决定,投资于特定的证券。

存放这些资金的官员或银行必须作为受托人,根据地方机构设定的规则和债券协议来管理这些资金。

(a)CA 政府 Code § 53595.30(a) 依照本条收到的所有款项,以及承诺用于偿付任何类别、系列或期次的债务工具的款项,无论是作为税收增量收入还是来自任何其他来源,均应被视为信托资金,并应仅依照本条规定持有和使用。在资金依照本条规定使用之前,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这些款项可以投资于经地方机构立法机构授权发行债务工具的决议所批准的债务或证券。
(b)CA 政府 Code § 53595.30(b) 存放这些款项的任何官员,或任何银行或信托公司,应作为这些款项的受托人,并应为本条目的持有和使用这些款项,但须遵守地方机构根据本条采纳的任何规定以及担保债券的契约。

Section § 5359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地方机构选择使用契约来担保债务工具,这些债务工具本质上是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等工具。契约是与公司受托人(如信托公司或银行)签订的正式协议,旨在确保这些金融工具的可靠性,并确保机构的收入可用于为其提供支持。

地方机构可在契约中包含条款,以保护债务持有人的权利,并明确如何处理任何法律问题。该协议还可能限制债务持有人可采取的行动。除此之外,契约还可以包含地方机构认为有助于销售债务工具或保护购买者的额外条款。

此外,持有这些债务工具或任何相关金融权益的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如诉讼)来维护其权利,并确保地方机构遵守契约或任何相关州法律中规定的义务。

(a)CA 政府 Code § 53595.35(a) 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可酌情决定,根据本条发行的任何债务工具可由地方机构与一家或多家公司受托人之间的契约担保,该受托人可以是州内或州外任何具有信托公司权力的信托公司或银行。规定发行债务工具的契约或决议可质押或转让税收增量收入或地方机构在其中的权益。契约可包含保护和执行债务工具持有人权利和救济的条款,这些条款应合理、适当且不违反法律,包括法律特别授权可纳入地方机构根据本条授权债务工具的任何契约中的特定条款。契约可规定债务工具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权利和救济,并可限制债务工具持有人的诉讼权。除上述规定外,契约还可包含地方机构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条款,以便利债务工具的发行和销售,或保护债务工具持有人的权益。
(b)CA 政府 Code § 53595.35(b) 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务工具的任何持有人或其任何附息票,以及任何契约下的受托人,除非本条授予的权利可能受到担保债务工具的任何契约的限制,均可通过诉讼、行动、强制令或其他程序,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保护和执行州法律项下或本条或契约项下授予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并可强制和要求地方机构或其任何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履行本条或契约要求履行的所有职责。

Section § 5359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只能从专门为此目的预留的增量税收中支付。这意味着债务不会从地方机构的任何其他收入或资产中支付。 此外,这些债务工具不使用加州州政府、任何城市或任何政治分区的信用或信誉作为担保。它们必须明确声明,州政府和发行机构均无义务使用任何一般收入或信用权力来偿还债务,除非是专门为此承诺的资金。 最后,州政府或任何地方政府均无需为此类债务专门征收新税或拨付其他资金。

Section § 5359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发行债务工具(如债券或票据),各类实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受托人,都可以合法地投资这些工具。这意味着这些债务工具对于被允许投资州政府债券或债务的个人和机构来说,是可接受且合法的投资。此外,这些债务工具还可以存放在州或市政府官员或机构处,用于目前或将来可能由法律授权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53595.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发行的任何债务工具、其转让以及从中获得的收入,始终免除州以及州内任何地方政府或分区征收的所有类型税收。

Section § 53595.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它提供了一种完整且替代的方式来执行某些授权活动,并应被视为对现有法律权力的补充。它应被广义解释,以实现其目标。如果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本条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