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53570(a) “地方机构”指公共区、公共公司、管理局、机构、委员会、县、市县、市、学区、任何其他公共实体,或其任何改善区或区域。
(b)CA 政府 Code § 53570(b) “收益债券”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53570(b)(1) 地方机构的债券、认股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其偿付资金并非来源于从价税收益,或地方机构对地方机构内财产征收的、不限制税率或金额的评估费收益。
(2)CA 政府 Code § 53570(b)(2) 重建机构的债券、票据、临时凭证、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第1章第6节(第33670条起)第6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由分配给该机构专项基金的税款支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