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410

Explanation

加州任何在2001年1月1日之后需要选民批准的地方债券措施,都必须包含明确的问责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一份详细说明债券具体用途的声明,确保资金仅用于这些特定用途,为资金设立一个专用账户,并提供一份关于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

2001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须经选民批准并由地方机构发行债券的地方债券措施,均应提供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53410(a) 说明债券具体用途的声明。
(b)CA 政府 Code § 53410(b) 要求所得款项仅用于根据(a)款确定的具体用途。
(c)CA 政府 Code § 53410(c) 设立一个账户,将所得款项存入其中。
(d)CA 政府 Code § 53410(d) 根据第53411条提交年度报告。

Section § 53411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地方机构的首席财务官每年向其管理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必须包含所收取和支出的总资金的详细信息,以及任何获得资助的项目的进展更新,具体内容如另一相关条款所述。

Section § 534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地方机构”是指任何类型的当地政府,例如县、市或特别区。“特别区”是具有特定职能的州机构,通常在设定的边界内运作,例如学区或社区大学区。 “债券”是指任何需要选民批准的债务,例如普通义务债券或收益债券,包括根据《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案》发行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