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公共委员会、理事会和机构旨在处理人民的事务,因此,它们的行动和会议应该向公众开放。它主张政府机构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人民,公职人员无权选择公民应该知道什么信息或不应该知道什么信息。其目的是让公众知情并控制政府行为。

在制定本章时,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州的公共委员会、理事会和议事会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的存在旨在协助处理人民的事务。本法的宗旨是,它们的行动应公开进行,它们的审议应公开进行。
本州人民不将他们的主权让渡给为他们服务的机构。人民在授予权力时,不赋予他们的公仆决定什么对人民有益、什么对人民无益的权利。人民坚持保持知情,以便他们能够保留对他们所创建的机构的控制权。

Section § 549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只是说明本章的官方名称,即罗尔夫·M·布朗法案。

本章应被称为罗尔夫·M·布朗法案。

Section § 54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在本章语境下何为“地方机构”。实际上,它指的是任何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县、市(包括特许市或普通法市)、市县联合体、镇、学区、市政法人、区、政治分区,或任何相关的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

本章中,“地方机构”指县、市(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市县、镇、学区、市政法人、区、政治分区,或其任何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或任何其他地方公共机构。

Section § 54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地方政府背景下,何为“立法机构”。它包括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某些委员会和理事会,以及如果由地方机构设立或资助,且其管理层中包含立法机构成员的私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实体。该法律确保这些团体必须遵守公开会议要求,以保持透明度。此外,如果1994年后租赁的医院的管理机构拥有立法权力,也包括在内。

在本章中,“立法机构”指:
(a)CA 政府 Code § 54952(a) 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或由州或联邦法规设立的任何其他地方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4952(b) 地方机构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或其他机构,无论是常设的还是临时的,决策性的还是咨询性的,由章程、条例、决议或立法机构的正式行动设立。但是,仅由立法机构成员组成且人数不足立法机构法定人数的咨询委员会不属于立法机构,除非立法机构的常设委员会,无论其组成如何,具有持续的职权范围,或其会议日程由章程、条例、决议或立法机构的正式行动确定,则为本章目的的立法机构。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2(c)(1) 管理私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的理事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多成员机构,且该实体:
(A)CA 政府 Code § 54952(c)(1)(A) 由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设立,以行使经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可合法授权给私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的权力。
(B)CA 政府 Code § 54952(c)(1)(B) 从地方机构获得资金,且其管理机构的成员包括由该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任命为该管理机构的正式投票成员的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成员。
(2)CA 政府 Code § 54952(c)(2) 尽管有第 (1) 段 (B) 项的规定,任何管理私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且该实体从地方机构获得资金,并且截至1996年2月9日,其管理机构中有一名地方机构立法机构成员作为正式投票成员的理事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多成员机构,不得因该正式投票成员身份变更为无投票权成员而免除本章的公开会议要求。
(d)CA 政府 Code § 54952(d) 任何医院的承租人,其全部或部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2121条 (p) 款于1994年1月1日之后首次租赁,且该承租人行使由地方机构立法机构授权给它的任何实质性权力,无论该承租人是由地方机构组织和运营还是由授权机构组织和运营。

Section § 54952.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已被选入政府立法机构但尚未正式开始履行职责,他们仍必须遵守本章规定的规则。在这些规则的执行方面,他们将被视为已就职。

任何被选举为立法机构成员但尚未就职履行职责的人,其行为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且为执行本章的目的,应被视为已就职。

Section § 549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立法机构的“会议”是什么,并规定了其成员之间沟通的规则。当大多数成员聚集在一起讨论或决定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时,即构成一次会议。他们不能在正式会议之外,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沟通方式秘密做出决定。

成员可以与机构工作人员交谈,或在社交媒体上沟通以告知公众或收集公众意见,只要这些讨论不演变为私下规划会议。某些聚会,如公共会议或社交活动,如果成员不讨论立法事务,则不被视为会议。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政府会议的透明度,并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54952.2(a) 本章中使用的“会议”指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包括第54953条允许的电话会议地点,聚集以听取、讨论、审议或对属于该立法机构管辖范围的任何事项采取行动。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2.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2.2(b)(1) 立法机构的多数成员不得在本章授权的会议之外,直接或通过中介,使用任何形式的一系列通信来讨论、审议或对属于该立法机构管辖范围的任何事项采取行动。
(2)CA 政府 Code § 54952.2(b)(2) 第 (1) 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地方机构的雇员或官员在本章授权的会议之外,与立法机构成员进行单独的对话或通信,以回答问题或提供关于属于该地方机构管辖范围的事项的信息,前提是该人未向立法机构成员传达立法机构任何其他成员的意见或立场。
(3)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2.2(b)(3)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2.2(b)(3)(A) 第 (1) 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立法机构成员在基于互联网的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单独的对话或通信,以回答问题、向公众提供信息或向公众征求关于属于该立法机构管辖范围的事项的信息,前提是立法机构的多数成员不使用基于互联网的社交媒体平台在他们之间讨论属于该立法机构管辖范围的特定性质的事务。立法机构成员不得直接回复在基于互联网的社交媒体平台上,由立法机构任何其他成员发布、张贴或分享的,关于属于该立法机构管辖范围的事项的任何通信。
(B)CA 政府 Code § 54952.2(b)(3)(A)(B) 就本款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i)CA 政府 Code § 54952.2(b)(3)(A)(B)(i) “在他们之间讨论”指立法机构成员之间在基于互联网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张贴或分享的通信,包括对立法机构其他成员发布的通信表达反应的评论或数字图标的使用。
(ii)CA 政府 Code § 54952.2(b)(3)(A)(B)(ii) “基于互联网的社交媒体平台”指对公众开放和可访问的在线服务。
(iii)CA 政府 Code § 54952.2(b)(3)(A)(B)(iii) “对公众开放和可访问”指普通公众能够免费访问和参与社交媒体平台,无需社交媒体平台或除社交媒体平台以外的个人或实体的批准,包括任何论坛和聊天室,且不能被阻止这样做,除非基于互联网的社交媒体平台认定某个人违反了其协议或规则。
(c)CA 政府 Code § 54952.2(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将本章的要求施加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4952.2(c)(1) 立法机构成员与任何其他人之间的个人接触或对话,且不违反 (b) 款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54952.2(c)(2) 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出席向公众开放的会议或类似聚会,该聚会涉及讨论公众或立法机构所代表类型的公共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前提是多数成员不进行内部讨论,除非作为预定计划的一部分,讨论属于地方机构管辖范围的特定性质的事务。本款无意允许公众免费参加会议或类似聚会,如果组织者已要求其他参与者或注册者支付费用作为出席条件。
(3)CA 政府 Code § 54952.2(c)(3) 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出席由除地方机构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组织以解决当地社区关注话题的公开且已宣传的会议,前提是多数成员不进行内部讨论,除非作为预定计划的一部分,讨论属于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管辖范围的特定性质的事务。
(4)CA 政府 Code § 54952.2(c)(4) 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出席该地方机构另一机构的公开且已通知的会议,或出席另一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公开且已通知的会议,但前提是多数成员不得在预定会议之外,彼此讨论属于该地方机构立法机构事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性质事务。
(5)CA 政府 Code § 54952.2(c)(5) 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出席纯粹的社交或仪式性场合,但前提是多数成员不得彼此讨论属于该地方机构立法机构事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性质事务。
(6)CA 政府 Code § 54952.2(c)(6) 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出席该机构常设委员会的公开且已通知的会议,但前提是立法机构中非常设委员会成员的成员仅作为观察员出席。
(d)CA 政府 Code § 54952.2(d)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549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立法机构的“会议”是什么。会议是指多数成员聚集在一起,讨论或决定他们的职责。重要的是,成员不能在这些会议之外通过一系列通信来决定或讨论他们的任务。官员可以与成员单独交谈以分享信息,但在这些交谈中不能透露其他成员的意见。

该法律还列出了会议规则不适用的例外情况,例如成员参加公共会议、社区活动或其他会议时,只要他们不讨论预定议程之外的公务。本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54952.2(a) 本章中使用的“会议”指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包括第54953条允许的电话会议地点)的任何聚集,以听取、讨论、审议或对属于该立法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采取行动。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2.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2.2(b)(1) 立法机构的多数成员不得在本章授权的会议之外,直接或通过中介,使用任何形式的一系列通信来讨论、审议或对属于该立法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采取行动。
(2)CA 政府 Code § 54952.2(b)(2) 第 (1) 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地方机构的雇员或官员在本章授权的会议之外与立法机构成员进行单独的对话或通信,以回答问题或提供关于属于该地方机构管辖范围的事项的信息,如果该人员未向立法机构成员传达立法机构任何其他成员的意见或立场。
(c)CA 政府 Code § 54952.2(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将本章的要求施加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4952.2(c)(1) 立法机构成员与任何其他人之间不违反 (b) 款的个人接触或对话。
(2)CA 政府 Code § 54952.2(c)(2) 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出席向公众开放的会议或类似聚会,该聚会涉及讨论公众或立法机构所代表的类型公共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但前提是多数成员之间不讨论(除非作为预定计划的一部分)属于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特定性质事务。本款无意允许公众免费参加组织者要求其他参与者或注册者支付费用或收费作为出席条件的会议或类似聚会。
(3)CA 政府 Code § 54952.2(c)(3) 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出席由地方机构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为解决当地社区关注的议题而组织的公开且已公布的会议,但前提是多数成员之间不讨论(除非作为预定计划的一部分)属于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特定性质事务。
(4)CA 政府 Code § 54952.2(c)(4) 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出席地方机构其他机构的公开且已通知的会议,或出席另一个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公开且已通知的会议,但前提是多数成员之间不讨论(除非作为预定会议的一部分)属于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特定性质事务。
(5)CA 政府 Code § 54952.2(c)(5) 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出席纯粹的社交或仪式性场合,但前提是多数成员之间不讨论属于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特定性质事务。
(6)CA 政府 Code § 54952.2(c)(6) 立法机构多数成员出席该机构常设委员会的公开且已通知的会议,但前提是立法机构中非常设委员会成员的成员仅作为观察员出席。
(d)CA 政府 Code § 54952.2(d)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49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立法机构在与其他立法机构同时或连续召开多次会议时的规则。在开始这些会议之前,他们必须宣布每位成员因出席会议将获得多少报酬。如果报酬金额已由法律规定,并且地方机构没有增加额外报酬,则无需宣布。但是,差旅和膳食等费用报销不属于此报酬的一部分。

Section § 5495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提及“已采取的行动”时,它指的是政府团体大多数成员所作出的任何集体决定、承诺或投票。这包括对动议、提案、决议、命令或法律的决定。

Section § 549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的委员会或议会要求每位成员都收到本章的副本。这包括现任成员以及那些已被选举但尚未开始履行职责的人员。此外,民选机构可以要求他们任命的任何其他委员会的成员也收到一份副本。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要求将本章副本提供给立法机构的每位成员,以及任何当选为立法机构成员但尚未就职的人员。地方机构的民选立法机构可以要求将本章副本提供给其全部或多数成员由该民选立法机构任命或在其授权下任命的每个立法机构的每位成员。

Section § 54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地方立法机构的会议向公众开放。它允许这些机构使用电话会议进行会议,但前提是它们必须满足一定的透明度和参与要求。例如,决策必须公开进行,并且必须提供公众发表意见的机会。如果使用电话会议,会议地点必须公布并对公众开放,除非在紧急状态下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亲自开会存在健康风险,立法机构可以选择在线会议,但需满足特定的公开通知和参与条件。法律还规定了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下,电话会议可以不遵守常规要求的具体条件,并包含了确保因正当理由或紧急情况而无法出席的成员也能参与的条款。法律强制要求提供残疾人便利,并且会议必须遵守民权法。该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废止。

(a)CA 政府 Code § 54953(a) 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所有会议均应公开举行,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所有人员均应被允许参加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任何会议。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使用电话会议,以利于公众和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就任何法律授权的会议或程序进行。电话会议或程序应遵守本章所有其他适用要求以及与特定类型会议或程序相关的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规定。
(2)CA 政府 Code § 54953(b)(2) 经本条授权的电话会议可用于与立法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会议相关的所有目的。如果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选择使用电话会议,则该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4953(b)(2)(A) 在电话会议期间进行的所有表决均应以点名方式进行。
(B)CA 政府 Code § 54953(b)(2)(B) 电话会议的举行方式应保护在地方机构立法机构面前出现的当事人或公众的法定和宪法权利。
(C)CA 政府 Code § 54953(b)(2)(C) 立法机构应按照本章的其他要求发出会议通知并公布议程。
(D)CA 政府 Code § 54953(b)(2)(D) 立法机构应允许公众成员参加会议,并且议程应根据第54954.3条为公众成员提供直接向立法机构发言的机会。
(3)CA 政府 Code § 54953(b)(3) 如果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选择使用电话会议,则应在所有电话会议地点公布议程。每个电话会议地点应在会议或程序的通知和议程中注明,并且每个电话会议地点均应向公众开放。在电话会议期间,除(d)和(e)款另有规定外,立法机构至少法定人数的成员应从地方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区域边界内的地点参加。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c)(1) 任何立法机构均不得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取行动,无论是初步的还是最终的。
(2)CA 政府 Code § 54953(c)(2)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公开报告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每位出席该行动的成员对该行动的投票或弃权情况。
(3)CA 政府 Code § 54953(c)(3) 在采取最终行动之前,立法机构应在将要采取最终行动的公开会议上口头报告关于地方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如第3511.1条(d)款所定义)的工资、工资表或以附带福利形式支付的报酬的最终行动建议摘要。本款不影响公众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查阅或复制在制定建议过程中创建或收到的记录的权利。
(d)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d)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d)(1) 尽管有(b)款(3)项中关于法定人数的规定,如果卫生主管机构举行电话会议,不在主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成员在参加电话会议时可计入法定人数,前提是构成法定人数的成员中至少有50%在主管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区域边界内出席,并且卫生主管机构提供电话会议号码以及相关的接入码(如有),允许任何人拨入参加会议,并且该号码和接入码在会议通知和议程中注明。
(2)CA 政府 Code § 54953(d)(2)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卫生主管机构成员定期在主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共同实体地点开会,或阻止使用主管机构管辖范围内或附近的电话会议地点。根据本款规定确立法定人数的电话会议应遵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
(A)CA 政府 Code § 54953(d)(2)(A) 立法机构已重新审议紧急状态的情况。
(B)CA 政府 Code § 54953(d)(2)(B) 紧急状态继续直接影响成员们安全地亲自开会的能力。
(4)CA 政府 Code § 54953(d)(4) 本款不得解释为要求立法机构提供一个实体地点供公众出席或发表意见。
(f)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f)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f)(1)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使用远程会议,而无需遵守 (b) 款第 (3) 项的规定,但前提是,在远程会议期间,至少有法定人数的立法机构成员在一个议程上明确标明的单一实体地点亲自参与会议,该地点应向公众开放并位于地方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边界内,且立法机构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4953(f)(1)(A) 立法机构应提供以下至少一种方式,供公众远程听取和观看会议,并远程向立法机构发言:
(i)CA 政府 Code § 54953(f)(1)(A)(i) 双向音视频平台。
(ii)CA 政府 Code § 54953(f)(1)(A)(ii) 双向电话服务和会议的现场网络直播。
(B)CA 政府 Code § 54953(f)(1)(B) 在每次远程会议时间通知另行发出或会议议程另行公布的情况下,立法机构还应告知公众成员访问会议和发表公众意见的方式。
(C)CA 政府 Code § 54953(f)(1)(C) 议程应明确并包含机会,供所有人员根据第 54954.3 条通过电话接入选项、通过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以及在会议的实体地点直接出席并向立法机构发言。
(D)CA 政府 Code § 54953(f)(1)(D) 如果发生中断,导致立法机构无法使用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向公众成员广播会议,或者在地方机构控制范围内发生中断,导致公众成员无法使用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发表公众意见,立法机构不得对会议议程上的事项采取进一步行动,直到公众通过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恢复访问会议。在中断期间,如果立法机构无法广播会议,对议程事项采取的行动可根据第 54960.1 条提出质疑。
(E)CA 政府 Code § 54953(f)(1)(E) 立法机构不得要求公众意见提前提交,并且必须提供机会让公众实时向立法机构发言和发表意见。
(F)CA 政府 Code § 54953(f)(1)(F) 尽管有第 54953.3 条的规定,希望通过使用不受地方立法机构控制的、需要注册才能登录远程会议的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在线平台发表公众意见的个人,可能被要求按照第三方互联网网站或在线平台的要求进行注册才能参与。
(2)CA 政府 Code § 54953(f)(2) 立法机构成员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本款远程参与会议:
(A)CA 政府 Code § 54953(f)(2)(A) 适用以下情况之一:
(i)CA 政府 Code § 54953(f)(2)(A)(i) 成员在最早可能的机会,包括在例会开始时,通知立法机构其因正当理由需要远程参与,包括对其在特定会议上需要远程出席的相关情况进行一般性描述。本条款的规定不得由任何立法机构成员在每个日历年内用于超过两次会议。
(ii)CA 政府 Code § 54953(f)(2)(A)(ii) 成员请求立法机构允许其因紧急情况远程参与会议,且立法机构采取行动批准该请求。立法机构应要求对成员在特定会议上需要远程出席的相关情况进行一般性描述。对事项的一般性描述通常无需超过 20 个字,且不得要求成员披露任何医疗诊断或残疾,或根据现有法律(例如《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 1 编第 2.6 部分第 1 章(第 56 条起)))已获豁免的任何个人医疗信息。就本条款而言,适用以下要求:
(I)CA 政府 Code § 54953(f)(2)(A)(ii)(I) 成员应根据本条款尽快提出远程参加会议的请求。成员应为每次希望远程参加的会议提出单独的请求。
(II) 立法机构可在最早的机会对远程参加的请求采取行动。如果请求未留出足够时间将对此类请求的拟议行动列入已公布的会议议程,立法机构可在会议开始时根据第54954.2条(b)款第(4)项的规定采取行动。
(B)CA 政府 Code § 54953(f)(2)(B) 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成员应在会议上公开披露远程地点是否有其他18岁或以上的个人与该成员同处一室,以及该成员与任何此类个人的关系的一般性质。
(C)CA 政府 Code § 54953(f)(2)(C) 成员应通过音频和视频技术参与。
(3)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f)(3)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f)(3)(A) 本款规定不得作为任何立法机构成员仅通过远程地点以电话会议形式参加立法机构会议的手段,且不得超过以下适用次数的会议:
(i)CA 政府 Code § 54953(f)(3)(A)(i) 如果立法机构每月定期开会一次或更少,每年两次会议。
(ii)CA 政府 Code § 54953(f)(3)(A)(ii) 如果立法机构每月定期开会两次,每年五次会议。
(iii)CA 政府 Code § 54953(f)(3)(A)(iii) 如果立法机构每月定期开会三次或更多次,每年七次会议。
(B)CA 政府 Code § 54953(f)(3)(A)(B) 为计算根据本款以电话会议形式参加的会议次数,“会议”应定义为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在同一日历日开始的任何次数的会议。
(g)CA 政府 Code § 54953(g) 立法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一项程序,用于接收并迅速解决残疾人合理便利请求,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32),并解决任何有利于无障碍性的疑问。在每次会议时间通知已以其他方式发出或会议议程已以其他方式公布的情况下,立法机构还应通知接收和解决便利请求的程序。
(h)CA 政府 Code § 54953(h) 立法机构应根据本章规定举行会议,并符合适用的民权和非歧视法律。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i)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i)(1)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立法机构向公众提供额外的电话会议地点。
(2)CA 政府 Code § 54953(i)(2)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立法机构向公众提供额外的实体地点,公众可在其中通过电子方式旁听并向立法机构发言。
(j)CA 政府 Code § 54953(j)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54953(j)(1) “紧急情况”指导致成员无法亲自出席的身体或家庭医疗紧急情况。
(2)CA 政府 Code § 54953(j)(2) “正当理由”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4953(j)(2)(A) 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或同居伴侣的照护子女或照护需求,需要他们远程参与。“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的含义与第12945.2条中这些术语的含义相同。
(B)CA 政府 Code § 54953(j)(2)(B) 导致成员无法亲自出席的传染病。
(C)CA 政府 Code § 54953(j)(2)(C) 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所定义的身体或精神残疾相关需求,且未由(g)款另行提供便利的。
(D)CA 政府 Code § 54953(j)(2)(D) 因立法机构或另一个州或地方机构的公务出差。
(3)CA 政府 Code § 54953(j)(3) “远程地点”指立法机构成员根据(f)款参加会议的地点,除会议通知中指定的任何实体会议地点之外。远程地点无需向公众开放。
(4)CA 政府 Code § 54953(j)(4) “远程参与”指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任何实体会议地点之外的地点,通过电话会议形式参加会议。通过网络直播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观看或收听会议,且不允许成员互动地听取、讨论或审议事项的,不构成远程参与。
(5)CA 政府 Code § 54953(j)(5) “紧急状态”指根据《加州紧急服务法》(第2编第1部第7章第1条(第8550条起))第8625条宣布的紧急状态。
(6)CA 政府 Code § 54953(j)(6) “电话会议”指立法机构的会议,其成员身处不同地点,通过电子方式,以音频或视频,或两者兼有的方式连接。
(7)CA 政府 Code § 54953(j)(7) “双向音视频平台”指一种在线平台,为参与者提供通过互动视频会议和双向电话功能两种方式参加会议的能力。
(8)CA 政府 Code § 54953(j)(8) “双向电话服务”指一种电话服务,不需要互联网接入,不作为双向音视频平台的一部分提供,并允许参与者拨打一个电话号码进行收听和口头参与。
(9)CA 政府 Code § 54953(j)(9) “网络直播”指在线或电视上的流媒体视频广播,使用流媒体技术将单一内容源分发给许多同时收听和观看的人。
(k)CA 政府 Code § 54953(k)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54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立法机构的会议必须对公众开放,但有某些例外情况。会议允许使用电话会议,但必须遵守既定规则,例如点名表决,并确保公众可以访问和参与。在紧急情况下,电话会议可以绕过一些常规要求,以确保安全。会议不能使用秘密投票,并且必须公开报告决定和投票情况。如果电话会议中断,议程项目上的行动必须暂停,直到问题解决。立法机构还必须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并遵守民权法律。法律还提供了“紧急状态”和“电话会议”的定义。

(a)CA 政府 Code § 54953(a) 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所有会议均应公开举行,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所有人员均应被允许参加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任何会议。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为了公众和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利益,就任何法律授权的会议或程序使用电话会议。电话会议或程序应遵守本章所有其他适用的要求以及与特定类型会议或程序相关的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规定。
(2)CA 政府 Code § 54953(b)(2) 经本节授权,电话会议可用于与立法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会议相关的所有目的。如果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选择使用电话会议,则该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4953(b)(2)(A) 电话会议期间进行的所有表决均应通过点名表决进行。
(B)CA 政府 Code § 54953(b)(2)(B) 电话会议的举行方式应保护在地方机构立法机构面前出现的当事人或公众的法定和宪法权利。
(C)CA 政府 Code § 54953(b)(2)(C) 立法机构应按照本章的其他要求发出会议通知并张贴议程。
(D)CA 政府 Code § 54953(b)(2)(D) 立法机构应允许公众成员访问会议,并且议程应根据第54954.3节为公众成员提供直接向立法机构发言的机会。
(3)CA 政府 Code § 54953(b)(3) 如果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选择使用电话会议,则应在所有电话会议地点张贴议程。每个电话会议地点应在会议或程序的通知和议程中注明,并且每个电话会议地点均应向公众开放。在电话会议期间,除(d)和(e)分节另有规定外,至少法定人数的立法机构成员应在地方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区域边界内的地点参加。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c)(1) 任何立法机构均不得通过秘密投票采取行动,无论是初步的还是最终的。
(2)CA 政府 Code § 54953(c)(2)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公开报告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每位出席该行动的成员对该行动的投票或弃权情况。
(3)CA 政府 Code § 54953(c)(3) 在采取最终行动之前,立法机构应在将采取最终行动的公开会议上,口头报告关于地方机构行政人员(如第3511.1节(d)分节所定义)的工资、工资表或以附带福利形式支付的报酬的最终行动建议摘要。本款不应影响公众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卷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检查或复制在制定建议过程中创建或收到的记录的权利。
(d)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d)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d)(1) 尽管有(b)分节第(3)款中关于法定人数的规定,如果卫生主管机构举行电话会议,在电话会议中,不在主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成员可以计入法定人数,条件是构成法定人数的成员中至少有50%在主管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区域边界内出席,并且卫生主管机构提供电话会议号码以及相关的访问代码(如有),允许任何人拨入参加会议,且该号码和访问代码在会议通知和议程中注明。
(2)CA 政府 Code § 54953(d)(2) 本分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卫生主管机构成员定期在主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共同实体地点开会,或使用主管机构管辖范围内或附近的电话会议地点。根据本分节确立法定人数的电话会议应遵守本节的所有其他要求。
(3)CA 政府 Code § 54953(d)(3) 就本小节而言,卫生主管机构指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14018.7、14087.31、14087.35、14087.36、14087.38和14087.9605条设立的任何实体,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14087.3条订立合同之目的,依据第7部第5章第1条(自第6500条开始)设立的任何联合权力机构,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2章(自第1340条开始)许可的县级资助健康计划的任何咨询委员会,如果该咨询委员会拥有12名或以上成员。
(e)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e)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e)(1) 如果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在以下任一情况下遵守本小节第 (2) 款的要求,则可以使用电话会议,而无需遵守小节 (b) 第 (3) 款的要求:
(A)CA 政府 Code § 54953(e)(1)(A) 立法机构在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召开会议,目的是通过多数票决定,是否由于紧急情况,亲自开会会给与会者的健康或安全带来迫在眉睫的风险。
(B)CA 政府 Code § 54953(e)(1)(B) 立法机构在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召开会议,并已根据分段 (A) 通过多数票决定,由于紧急情况,亲自开会会给与会者的健康或安全带来迫在眉睫的风险。
(2)CA 政府 Code § 54953(e)(2) 根据本小节召开会议的立法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4953(e)(2)(A) 在每次以其他方式发出电话会议时间通知或张贴会议议程时,立法机构还应通知公众可以访问会议和发表公众意见的方式。议程应明确并包含所有人员通过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参加会议的机会。
(B)CA 政府 Code § 54953(e)(2)(B) 如果发生中断,导致立法机构无法使用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向公众广播会议,或发生在地方机构控制范围内的中断,导致公众无法使用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发表公众意见,立法机构不得对会议议程上的事项采取进一步行动,直到通过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恢复公众对会议的访问。在发生中断导致立法机构无法广播会议期间对议程事项采取的行动,可根据第54960.1条提出质疑。
(C)CA 政府 Code § 54953(e)(2)(C) 立法机构不得要求公众意见在会议前提交,并且必须提供机会让公众实时向立法机构发言并发表意见。
(D)CA 政府 Code § 54953(e)(2)(D) 尽管有第54953.3条的规定,希望通过使用不受地方立法机构控制的、需要注册才能登录电话会议的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在线平台发表公众意见的个人,可能需要按照第三方互联网网站或在线平台的要求进行注册才能参与。
(E)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e)(2)(E)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e)(2)(E)(i) 为每个议程事项提供定时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的立法机构,不得关闭该议程事项的公众意见发表时段,或根据分段 (D) 注册发表公众意见的机会,直到该定时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结束。
(ii)CA 政府 Code § 54953(e)(2)(E)(i)(ii) 不提供定时公众意见发表时段,但对每个议程事项单独听取公众意见的立法机构,应为每个议程事项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公众成员有机会发表公众意见,包括公众成员根据分段 (D) 注册的时间,或以其他方式被认可发表公众意见的时间。
(iii)CA 政府 Code § 54953(e)(2)(E)(i)(iii) 提供不对应特定议程事项的定时一般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的立法机构,不得关闭公众意见发表时段或根据分段 (D) 注册的机会,直到该定时一般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结束。
(3)CA 政府 Code § 54953(e)(3) 如果紧急状态仍然有效,为了继续进行电话会议而无需遵守小节 (b) 第 (3) 款的要求,立法机构应在根据第 (1) 款分段 (A) 或 (B) 首次进行电话会议后不迟于45天,以及此后每45天,通过多数票作出以下认定:
(A)CA 政府 Code § 54953(e)(3)(A) 立法机构已重新审议紧急状态的情况。
(B)CA 政府 Code § 54953(e)(3)(B) 紧急状态继续直接影响成员安全地亲自开会的能力。
(4)CA 政府 Code § 54953(e)(4)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立法机构提供公众可以出席或发表评论的实体地点。
(f)CA 政府 Code § 54953(f) 立法机构应制定并实施一套程序,用于接收和迅速解决残疾人士提出的合理便利请求,该程序应符合联邦《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32),并应在任何疑问时倾向于可及性。在每次会议时间通知或会议议程以其他方式公布时,立法机构还应通知接收和解决便利请求的程序。
(g)CA 政府 Code § 54953(g) 立法机构应根据适用的民权和非歧视法律,举行受本章约束的会议。
(h)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h)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h)(1)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立法机构向公众提供额外的电话会议地点。
(2)CA 政府 Code § 54953(h)(2)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立法机构向公众提供额外的实体地点,供公众通过电子方式旁听和向立法机构发表意见。
(i)CA 政府 Code § 54953(i)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54953(i)(1) “紧急状态”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紧急服务法》(第2编第1部第7章第1条(自第8550节起))第8625节宣布的紧急状态。
(2)CA 政府 Code § 54953(i)(2) “电话会议”指立法机构的会议,其成员身处不同地点,通过音频或视频或两者兼有的电子方式连接。
(j)CA 政府 Code § 54953(j) 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49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立法机构的成员被允许在大陪审团面前私下作证。他们可以以个人身份或作为一个团体这样做,并且这项法律不阻止他们这样做。

本章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成员以个人或整体身份在大陪审团面前私下作证。

Section § 549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团体举行的任何公开会议都必须遵守《美国残疾人法案》(ADA)。这意味着这些会议必须对残疾人开放,并遵循ADA制定的相关规定。

Section § 549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您无需提供姓名或任何其他信息即可参加地方政府团体的会议。您无需注册或填写任何表格即可出席。 如果会议现场有签到表或问卷,必须说明签署是完全自愿的,并且无论您是否填写,您仍然可以参加会议。

Section § 549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席加州地方政府机构公开会议的人员有权使用录音或录像设备记录会议过程,除非这样做会造成干扰。如果录制设备产生噪音、阻碍视线或造成过多的光线,会议官员可以停止录制以防止干扰。

此外,地方机构制作或指示制作的任何录音都必须根据公共记录法供公众查阅。然而,这些录音可以在30天后删除或销毁,但在此之前,必须使用该机构提供的设备免费供查阅。

(a)CA 政府 Code § 54953.5(a) 任何出席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公开会议的人,均有权使用录音或录像设备、照相机或摄像机记录会议过程,除非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合理认定,录制无法在不产生噪音、光线或视线阻碍的情况下继续,且这些噪音、光线或视线阻碍构成或将构成对会议过程的持续干扰。
(b)CA 政府 Code § 54953.5(b) 地方机构出于任何目的或在其指示下制作的任何公开会议的录音或录像,均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第10部(自第7920.000条开始)第1篇)接受查阅,但尽管有第34090条规定,可在录制后30天内删除或销毁。任何录音或录像的查阅应由地方机构提供设备免费进行。

Section § 549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机构不能阻止或限制其公开会议的广播,除非它们认定广播会造成干扰,例如不必要的噪音、光线或视线受阻,从而扰乱会议进程。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在没有合理认定广播无法在不产生噪音、照明或视线阻碍且会构成对会议的持续干扰的情况下进行时,不得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公开会议的广播。

Section § 5495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为其会议制定规则,提供比最低法律标准更多的公众访问权限。民选地方政府机构还可以要求其控制的委任委员会遵守这些增强的访问规则。

Section § 5495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立法机构,特别是人口超过300万的大城市中的社区委员会,如何通过远程会议方式举行会议。如果这些委员会完成几个具体步骤,它们可以绕过某些传统的会议要求。首先,其市议会必须审议并可能通过一项决议,以允许远程会议。然后,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同意使用远程会议,并将其决定和理由告知市议会。成员在举行远程会议时还必须遵守某些规定。

这包括为公众提供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接入参加和发表意见的机会。如果公众意见发表环节出现技术中断,委员会在问题解决之前不得最终确定任何议程事项。每年至少有一次会议必须亲自举行,对公众开放,并在委员会所在城市的边界内。此外,委员会必须为公众提供实体或技术接入,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满足对实体参与地点的要求。

此外,委员会必须确保成员在城市边界内参与,并且该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8(a)(1) 合格的立法机构在遵守第(2)项至第(4)项(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远程会议,而无需遵守第54953条(b)款第(3)项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54953.8(a)(2) 合格的立法机构仅可在发生以下所有情况后,方可使用本节所述的远程会议: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8(a)(2)(A)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8(a)(2)(A)(c)款所述城市的市议会在一次公开的例行会议上,审议是否通过一项决议,以授权合格的立法机构使用第(1)项所述的远程会议。
(B)CA 政府 Code § 54953.8(a)(2)(B) 如果市议会通过了(A)项所述的决议,则合格的立法机构在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同意的情况下,可选择根据本节规定使用远程会议。如果合格的立法机构选择根据本节规定使用远程会议,应通知市议会并说明其这样做的理由。
(C)CA 政府 Code § 54953.8(a)(2)(C) 在收到(B)项所述立法机构的通知后,市议会可采纳一项决议,禁止该合格立法机构根据本节规定使用远程会议。
(3)CA 政府 Code § 54953.8(a)(3) 在完成第(2)项的要求后,根据本款举行会议的合格立法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4953.8(a)(3)(A) 在每次以其他方式发出远程会议时间通知或张贴会议议程时,合格的立法机构还应通知公众成员访问会议和发表公众意见的方式。议程应明确并包含所有人员通过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参加会议的机会。
(B)CA 政府 Code § 54953.8(a)(3)(B) 如果发生中断,导致合格的立法机构无法使用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向公众成员广播会议,或者如果发生在该合格立法机构控制范围内的中断,导致公众成员无法使用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发表公众意见,则合格的立法机构不得对会议议程上的事项采取进一步行动,直到通过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恢复公众对会议的访问。在发生中断导致合格立法机构无法广播会议期间对议程事项采取的行动,可根据第54960.1条提出质疑。
(C)CA 政府 Code § 54953.8(a)(3)(C) 合格的立法机构不得要求公众意见在会议前提交,并应提供机会让公众向立法机构发言并实时发表意见。
(D)CA 政府 Code § 54953.8(a)(3)(D) 尽管有第54953.3条的规定,个人希望通过使用不受合格立法机构控制的、需要注册才能登录远程会议的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在线平台发表公众意见的,可能需要按照第三方互联网网站或在线平台的要求进行注册才能参与。
(E)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8(a)(3)(E)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8(a)(3)(E)(i) 为每个议程事项提供定时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的合格立法机构,不得在定时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结束之前,关闭该议程事项的公众意见发表时段,或根据(D)项规定关闭注册发表公众意见的机会。
(ii)CA 政府 Code § 54953.8(a)(3)(E)(i)(ii) 不提供定时公众意见发表时段,但对每个议程事项分别听取公众意见的合格立法机构,应为每个议程事项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公众成员有机会发表公众意见,包括为公众成员根据(D)项规定注册或以其他方式被认可发表公众意见留出时间。
(iii)CA 政府 Code § 54953.8(a)(3)(E)(i)(iii) 提供不对应特定议程事项的定时一般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的合格立法机构,不得在定时一般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结束之前,关闭公众意见发表时段或根据(D)项规定关闭注册机会。
(F)CA 政府 Code § 54953.8(a)(3)(F) 合格立法机构至少法定人数的成员应在该合格立法机构所在城市的边界内参与。
(G)CA 政府 Code § 54953.8(a)(3)(G) 每年至少一次,合格立法机构至少法定人数的成员应在一个对公众开放且在该合格立法机构边界内的单一实体地点亲自参与。
(4)CA 政府 Code § 54953.8(a)(4) 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根据本款举行会议时,应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A)CA 政府 Code § 54953.8(a)(4)(A) 如果会议在代表包含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所在区域的市议会议员办公室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举行,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应提供一个公众可进入的实体地点供公众参加或发表意见,该地点应为代表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所在区域的市议会议员的办公室,除非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确定了替代地点。
(B)CA 政府 Code § 54953.8(a)(4)(B) 如果会议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举行,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应作出合理努力,以满足任何请求提供便利以参与会议的公众成员。就本分段而言,“便利”指提供一个公众可进入的实体地点供公众成员参与,提供参与会议所需的技术,或确定可为公众成员提供参与会议机会的可用地点或资源。
(b)CA 政府 Code § 54953.8(b) 立法机构应遵守第54953条的所有其他要求。
(c)CA 政府 Code § 54953.8(c) 在本条中,“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指根据人口超过3,000,000且受本章管辖的城市章程设立的邻里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旨在促进公民更多地参与政府事务,并使政府更能响应当地需求。
(d)CA 政府 Code § 54953.8(d) 本条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54953.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某些社区学院学生组织(被称为“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电话会议举行会议。首先,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必须审议一项决议,以允许这种方式。如果获得同意,学生组织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批准,并通知理事会,理事会仍可反对。

在电话会议期间,必须确保公众的访问和参与,包括提供关于公众如何加入和实时发表意见的通知。如果发生技术中断,会议必须暂停,直到问题解决。会议期间必须允许公众发表意见,无需提前提交。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残疾或提供护理),某些成员可以远程参与。会议地点也有规定,以确保公众可访问性,并且此规定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

(a)CA 政府 Code § 54953.9(a) 在本节中,“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指根据《教育法典》第76060节组建的学生团体协会,或任何其他由学生运营的社区学院组织,须遵守本章的会议要求。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9(b)(1) 如果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遵守(2)至(4)项(含)的规定,则可以使用电话会议,而无需遵守第54953节(b)款(3)项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54953.9(b)(2) 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仅可在发生以下所有情况后,方可使用本节所述的电话会议:
(A)CA 政府 Code § 54953.9(b)(2)(A) 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在一次公开的例行会议上,审议是否通过一项决议,以授权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使用(1)项所述的电话会议。
(B)CA 政府 Code § 54953.9(b)(2)(B) 如果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通过了(A)项所述的决议,则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可选择根据本节使用电话会议,如果该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同意。该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应通知理事会其选择根据本节使用电话会议,并说明其理由。
(C)CA 政府 Code § 54953.9(b)(2)(C) 在收到(B)项所述的立法机构通知后,理事会可通过一项决议,禁止该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根据本节使用电话会议。
(3)CA 政府 Code § 54953.9(b)(3) 在完成(2)项的要求后,根据本款举行会议的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4953.9(b)(3)(A) 在每次以其他方式发出电话会议时间通知或张贴会议议程时,该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还应通知公众如何访问会议并发表公众意见。议程应明确并包含所有人员通过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参加会议的机会。
(B)CA 政府 Code § 54953.9(b)(3)(B) 如果发生中断,导致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无法使用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向公众广播会议,或发生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可控的中断,导致公众无法使用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发表公众意见,则该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不得对会议议程上的事项采取进一步行动,直到通过电话接入选项或基于互联网的服务选项恢复公众对会议的访问。在发生中断导致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无法广播会议期间对议程事项采取的行动,可根据第54960.1节提出质疑。
(C)CA 政府 Code § 54953.9(b)(3)(C) 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不得要求公众意见在会议前提交,并应提供机会让公众实时向立法机构发言并发表意见。
(D)CA 政府 Code § 54953.9(b)(3)(D) 尽管有第54953.3节的规定,个人如希望通过使用不受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控制的、需要注册才能登录电话会议的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在线平台发表公众意见,可能需要按照第三方互联网网站或在线平台的要求进行注册才能参与。
(E)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9(b)(3)(E)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9(b)(3)(E)(i) 为每个议程事项提供定时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的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不得关闭该议程事项的公众意见发表时段,或根据(D)项提供的注册机会,以发表公众意见,直到该定时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结束。
(ii)CA 政府 Code § 54953.9(b)(3)(E)(i)(ii) 不提供定时公众意见发表时段,但对每个议程事项单独听取公众意见的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应为每个议程事项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公众成员有机会发表公众意见,包括公众成员根据(D)项进行注册的时间,或以其他方式被认可发表公众意见的时间。
(iii)CA 政府 Code § 54953.9(b)(3)(E)(i)(iii) 提供不对应特定议程事项的定时一般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的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不得关闭公众意见发表时段或根据(D)项提供的注册机会,直到该定时一般公众意见发表时段结束。
(F)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9(b)(3)(F)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3.9(b)(3)(F)(i) 合格立法机构的法定人数成员应从一个对公众开放且位于该合格立法机构所设立的社区大学学区内的单一实体地点参与会议。
(ii)CA 政府 Code § 54953.9(b)(3)(F)(i)(ii) 尽管有 (i) 款的规定,如果某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无论其是在会议的现场地点还是远程参与,均可计入根据 (i) 款构成的法定人数:
(I)CA 政府 Code § 54953.9(b)(3)(F)(i)(ii)(I) 该人有残疾,需要根据 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案 (42 U.S.C. Sec. 12132) 提供便利措施。
(II) 该人未满 18 岁。
(III) 该人被监禁。
(IV) 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该人无法透露其参与地点:
(ia) 该人已获得法院保护令,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限制令。
(ib) 该人正在参与一项必须保密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生活计划。
(V)CA 政府 Code § 54953.9(b)(3)(V) 该人向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或同居伴侣提供儿童照护或照护服务,这要求他们远程参与。就本分款而言,“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和“兄弟姐妹”具有与第 12945.2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政府 Code § 54953.9(b)(4) 根据本细分条款举行会议的合格立法机构应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A)CA 政府 Code § 54953.9(b)(4)(A) 如果会议在社区大学学区理事会办公室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举行,合格立法机构应提供一个对公众开放的实体地点供公众出席或发表意见,该地点应为社区大学学区理事会办公室,除非合格立法机构确定了替代地点。
(B)CA 政府 Code § 54953.9(b)(4)(B) 如果会议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举行,合格立法机构应尽合理努力为任何请求提供便利以参与会议的公众成员提供便利。就本分项而言,“便利措施”指为公众成员提供一个可参与的对公众开放的实体地点,提供参与会议所需的技术访问,或确定可为公众成员提供参与会议机会的可用地点或资源。
(c)CA 政府 Code § 54953.9(c) 立法机构应遵守第 54953 条的所有其他要求。
(d)CA 政府 Code § 54953.9(d) 本条仅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5495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地方政府立法机构必须在哪里以及何时举行会议的规则。例会需要有通过规定确定的固定时间和地点。咨询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的会议,如果提前72小时公布议程,则被视为例会。

例会和特别会议应在机构管辖的区域内举行,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包括:法律义务、检查机构区域外的财产、多机构会议、当地设施不可用、与联邦/州官员讨论、在机构自有设施中举行会议,或进行法律咨询。

学区理事会必须在学区内举行会议,除非他们参加特定的会议或面试。联合权力机构可以在任何成员的区域内举行会议。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安排地点,并且新地点应迅速通知媒体。

(a)CA 政府 Code § 54954(a) 地方机构的每个立法机构,除咨询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外,应通过法令、决议、章程或该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任何其他规则,规定举行例会的时间和地点。咨询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的会议,如果根据第54954.2条 (a) 款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至少72小时公布议程,则为本章目的应被视为立法机构的例会。
(b)CA 政府 Code § 54954(b) 立法机构的例会和特别会议应在其地方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区域边界内举行,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政府 Code § 54954(b)(1) 遵守州或联邦法律或法院命令,或参加地方机构作为当事方的司法或行政程序。
(2)CA 政府 Code § 54954(b)(2) 检查无法方便地带入地方机构行使管辖权区域边界内的不动产或动产,但会议议题仅限于与该不动产或动产直接相关的事项。
(3)CA 政府 Code § 54954(b)(3) 参加在地方机构管辖范围之外具有多机构重要性的会议或讨论。但是,根据本款举行的任何会议或讨论应在其中一个参与地方机构的管辖范围内进行,并由所有参与机构按照本章规定发出通知。
(4)CA 政府 Code § 54954(b)(4) 如果地方机构在其行使管辖权的区域边界内没有会议设施,则在最近的会议设施举行会议;或者,如果地方机构的主要办事处位于该机构行使管辖权区域之外,则在该主要办事处举行会议。
(5)CA 政府 Code § 54954(b)(5) 当在当地举行会议不切实际时,在其直接管辖范围之外与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的民选或委任官员会面,仅为讨论影响地方机构且联邦或州官员拥有管辖权的立法或监管问题。
(6)CA 政府 Code § 54954(b)(6) 如果会议在机构拥有的设施内或附近举行,则在其直接管辖范围之外举行会议,但会议议题仅限于与该设施直接相关的事项。
(7)CA 政府 Code § 54954(b)(7) 访问地方机构法律顾问的办公室,就根据第54956.9条举行的未决诉讼进行闭门会议,如果这样做可以减少法律费用或成本。
(c)CA 政府 Code § 54954(c) 学区理事会的会议应在学区内举行,但 (b) 款中列举的情况或以下任何情况除外:
(1)CA 政府 Code § 54954(c)(1) 参加关于非对抗性集体谈判技巧的会议。
(2)CA 政府 Code § 54954(c)(2) 就理事会可能聘用另一学区居民担任学区总监一职的申请人进行面试。
(3)CA 政府 Code § 54954(c)(3) 面试来自另一学区的潜在雇员。
(d)CA 政府 Code § 54954(d) 联合权力机构的会议应在其至少一个成员机构的区域内举行,或按照 (b) 款的规定举行。但是,成员遍布全州的联合权力机构可以在州内任何符合第54961条要求的设施举行会议。
(e)CA 政府 Code § 54954(e) 如果因火灾、洪水、地震或其他紧急情况,在指定地点开会不安全,则在紧急情况持续期间,会议应在立法机构主持官员或其指定人员通过当时可用的最快速通信方式,向根据第54956条要求获得通知的当地媒体发出的通知中指定的地点举行。

Section § 54954.1

Explanation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请求获取立法机构会议的议程或相关文件副本。如果无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会邮寄纸质副本。根据《美国残疾人法案》的要求,文件必须以替代格式提供给残疾人。一旦提出请求,这些材料将在议程公布或分发给大多数成员时寄出。该请求在一个日历年度内有效,并且必须每年续期。可能会收取少量邮寄费用,但未收到这些文件并不会使会议的决定失效。

任何人均可请求将立法机构任何会议的议程副本,或构成议程包的所有文件副本,邮寄给该人。如果地方机构设有互联网网站,且请求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该项目或这些项目,则立法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议程副本或议程的网站链接,或构成议程包的所有文件副本。如果地方机构认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送构成议程包的所有文件副本或包含这些文件的网站链接在技术上不可行,则立法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应当通过邮件发送议程副本或议程的网站链接,并依照本节规定的邮寄要求邮寄构成议程包的所有其他文件副本。如果有请求,议程和议程包中的文件应当依照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第202节 (42 U.S.C. Sec. 12132) 以及为实施该法而通过的联邦规章的要求,以适当的替代格式提供给残疾人。收到书面请求后,立法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在议程依照第54954.2节和第54956节公布时,或在分发给立法机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成员时,安排邮寄所请求的材料,以先发生者为准。任何邮寄议程或议程包副本的请求在提交的日历年度内有效,并且必须在每年1月1日之后续期。立法机构可以设定邮寄议程或议程包的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提供服务的成本。请求人未能依照本节规定收到议程或议程包,不构成宣布立法机构在未收到议程或议程包的会议上所采取行动无效的理由。

Section § 549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的例行会议议程至少提前72小时在线上和公共场所公布。议程必须详细列出每个将要讨论的议题,包括闭门会议中的议题,且每个议题的描述不应超过20个字。议程应方便残疾人查阅,并提供申请便利措施的指引。对于未列入议程的讨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紧急情况或紧迫的新问题)才能采取行动。

议程还必须通过一个直接、易于查找的链接发布在机构网站的首页上。所有使用的在线平台必须允许议程被自由搜索、下载和重复使用。该法律规定了遵守发布要求的标准,包括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投票以及举行远程会议的能力。

这些规定将一直有效至2026年1月1日。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2(a)(1) 在例行会议召开前至少72小时,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应公布议程,其中包含会议上将要处理或讨论的每个事项的简要一般性描述,包括将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事项。事项的简要一般性描述通常无需超过20个字。议程应明确例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张贴在公众可自由访问的地点,以及地方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如果该机构有网站)。如果提出请求,议程应按照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32) 第202条以及为此实施而通过的联邦规章制度的要求,以适当的替代格式提供给残疾人。议程应包含关于残疾人如何、向谁以及何时提出与残疾相关的修改或便利(包括辅助工具或服务)请求的信息,以便需要修改或便利的残疾人能够参与公共会议。
(2)CA 政府 Code § 54954.2(a)(2) 对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举行的、拥有互联网网站的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支机构的立法机构会议,应适用以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4954.2(a)(2)(A) 议程的在线发布应张贴在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支机构的主要互联网网站首页上,该首页应通过一个显著的、直接链接访问当前议程。议程的直接链接不应位于上下文菜单中;但是,除了议程的直接链接之外,还可以通过上下文菜单访问一个链接。
(B)CA 政府 Code § 54954.2(a)(2)(B) 议程的在线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在集成议程管理平台中发布的议程,应以开放格式发布,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B)(i) 可通过常用互联网搜索应用程序检索、下载、索引和电子搜索。
(i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B)(ii) 平台独立且机器可读。
(ii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B)(iii) 免费向公众提供,且没有任何会妨碍议程再利用或再分发的限制。
(C)CA 政府 Code § 54954.2(a)(2)(C) 拥有互联网网站和集成议程管理平台的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支机构的立法机构,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无需遵守分段 (A):
(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C)(i) 集成议程管理平台的直接链接应张贴在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支机构的主要互联网网站首页上。集成议程管理平台的直接链接不应位于上下文菜单中。当某人点击集成议程管理平台的直接链接时,该直接链接应将此人直接带到包含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支机构的立法机构议程的互联网网站。
(i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C)(ii) 集成议程管理平台可以包含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支机构的立法机构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举行的所有会议的过往议程。
(ii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C)(iii) 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支机构的立法机构的当前议程应是集成议程管理平台顶部可用的第一个议程。
(iv)CA 政府 Code § 54954.2(a)(2)(C)(iv) 在集成议程管理平台中发布的所有议程应符合分段 (B) 的 (i)、(ii) 和 (iii) 条款中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54954.2(a)(2)(D) 就本段而言,以下两项定义均适用:
(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D)(i) “集成议程管理平台”是指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支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专门向公众提供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支机构的立法机构的全部议程信息。
(i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D)(ii) “立法机构”具有第54952条 (a) 款中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549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机构必须在定期会议召开前至少72小时公布议程,详细列出将要讨论或决定的每一事项,包括闭门会议的议题。议程应向公众提供,既要实体张贴,也要在机构网站上发布(如果机构有网站)。议程必须说明残疾人如何申请便利以参加会议。

从2019年1月1日起,拥有网站的地方机构必须以特定的、可访问的格式发布议程,并且议程必须直接从主页链接,而不是隐藏在菜单中。议程应可搜索、可下载,并免费供公众使用。如果使用集成议程管理系统,则适用例外情况,前提是该系统遵循类似的可访问性规则。

此外,除非出现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否则会议期间不得向议程添加新事项。任何此类事项必须在讨论开始前公开说明。这项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全面生效。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2(a)(1) 在定期会议召开前至少72小时,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应当公布一份议程,其中包含对会议上将要处理或讨论的每项事务的简要概述,包括将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事项。对事项的简要概述通常无需超过20个字。议程应明确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张贴在公众可自由访问的地点以及在地方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如果该机构有网站)。如有请求,议程应根据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202条(42 U.S.C. Sec. 12132)以及为实施该法案而通过的联邦规章制度的要求,以适当的替代格式提供给残疾人。议程应包含有关需要修改或便利才能参加公开会议的残疾人如何、向谁以及何时提出与残疾相关的修改或便利请求(包括辅助工具或服务)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54954.2(a)(2) 对于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举行的、拥有互联网网站的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区立法机构的会议,以下规定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4954.2(a)(2)(A) 议程的在线发布应张贴在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区的主要互联网网站主页上,该主页应通过一个显著的、直接链接到当前议程的方式进行访问。议程的直接链接不应位于上下文菜单中;但是,除了议程的直接链接之外,可以通过上下文菜单访问另一个链接。
(B)CA 政府 Code § 54954.2(a)(2)(B) 议程的在线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在集成议程管理平台中发布的议程,应以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开放格式发布:
(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B)(i) 可检索、可下载、可索引并可通过常用互联网搜索应用程序进行电子搜索。
(i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B)(ii) 平台独立且机器可读。
(ii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B)(iii) 免费向公众提供,且没有任何会妨碍议程重用或再分发的限制。
(C)CA 政府 Code § 54954.2(a)(2)(C) 拥有互联网网站和集成议程管理平台的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区的立法机构,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无需遵守分段 (A) 的规定:
(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C)(i) 集成议程管理平台的直接链接应张贴在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区的主要互联网网站主页上。集成议程管理平台的直接链接不应位于上下文菜单中。当一个人点击集成议程管理平台的直接链接时,该直接链接应将该人直接带到一个包含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区立法机构议程的互联网网站。
(i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C)(ii) 集成议程管理平台可以包含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区立法机构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举行的所有会议的以前议程。
(ii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C)(iii) 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区立法机构的当前议程,应是集成议程管理平台顶部可用的第一个议程。
(iv)CA 政府 Code § 54954.2(a)(2)(C)(iv) 在集成议程管理平台中发布的所有议程,应符合分段 (B) 中条款 (i)、(ii) 和 (iii) 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54954.2(a)(2)(D) 就本段而言,以下两项定义均适用:
(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D)(i) “集成议程管理平台”是指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区的一个互联网网站,专门用于向公众提供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州设立的政治分区立法机构的全部议程信息。
(ii)CA 政府 Code § 54954.2(a)(2)(D)(ii) “立法机构”的含义与第54952条 (a) 款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E)CA 政府 Code § 54954.2(a)(2)(E)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由市、县、市县、特别区、学区或由州设立的政治分支的立法机构设立的地方机构的政治分支。
(3)CA 政府 Code § 54954.2(a)(3) 不得对未列入公布议程的任何事项采取行动或进行讨论,但立法机构成员或其工作人员可简要回应根据第54954.3条行使其公众作证权的人员所作的陈述或提出的问题。此外,立法机构成员或其工作人员可主动或回应公众提出的问题,提出澄清问题、作简短公告或简要报告其自身活动。再者,立法机构成员或机构本身,在遵守立法机构规则或程序的前提下,可向工作人员或其他资源提供事实信息参考,要求工作人员在随后的会议上就任何事项向机构汇报,或采取行动指示工作人员将某项事务列入未来议程。
(b)CA 政府 Code § 54954.2(b) 尽管有(a)款规定,立法机构可在下列任何条件下对未列入公布议程的事务采取行动。在根据本款讨论任何事项之前,立法机构应公开识别该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4954.2(b)(1) 经立法机构多数票决定存在紧急情况,如第54956.5条所定义。
(2)CA 政府 Code § 54954.2(b)(2) 经出席会议的立法机构成员三分之二票决定,或,如果出席成员不足三分之二,经出席成员一致投票决定,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且该行动需求是在议程按照(a)款规定公布后才引起地方机构注意的。
(3)CA 政府 Code § 54954.2(b)(3) 该事项已根据(a)款为立法机构先前的一次会议公布,该会议在对该事项采取行动之日前不超过五个日历日举行,且在先前会议上该事项已延期至正在采取行动的会议。
(c)CA 政府 Code § 54954.2(c) 本节为实施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三节(b)款第(1)项所必需,且合理地属于其范围之内。
(d)CA 政府 Code § 54954.2(d) 就(a)款而言,如果地方机构有互联网网站,则议程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的要求,仅适用于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立法机构:
(1)CA 政府 Code § 54954.2(d)(1) 如第54952条(a)款所定义的立法机构。
(2)CA 政府 Code § 54954.2(d)(2) 如第54952条(b)款所定义的立法机构,如果立法机构成员因出席而获得报酬,并且立法机构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同时也是第54952条(a)款所定义的立法机构的成员。
(e)CA 政府 Code § 54954.2(e) 本节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4954.3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例行公开会议的议程必须包含公众就与会议相关的感兴趣议题发言的时间。人们可以在讨论之前或期间发言,但仅限于议程上的议题,除非有例外情况。除非提案自上次会议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否则公众不能就已讨论过的议题发言。

地方政府机构可以对公众评论的总时长和每位发言人的时长设定合理限制。如果有人需要翻译,他们必须获得两倍于常规的时间以确保公平参与,除非使用同声传译设备。此外,公共机构不能阻止公众批评其政策、做法或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为言论提供超出法律规定的特殊法律保护。

(a)CA 政府 Code § 54954.3(a) 每次例行会议的议程都应为公众成员提供机会,使其在立法机构审议议题之前或期间,就任何公众感兴趣且属于立法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议题直接向立法机构发表意见,但不得对未列入议程的任何议题采取行动,除非该行动已获得第54954.2条(b)款的授权。然而,如果某议题已由一个完全由立法机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在一次公开会议上审议过,并且所有感兴趣的公众成员在该委员会审议该议题之前或期间都有机会向委员会发表意见,则议程无需再为公众成员提供机会就该议题向立法机构发表意见,除非该议题自委员会审议以来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并由立法机构认定。每次特别会议的通知都应为公众成员提供机会,使其在审议通知中描述的任何议题之前或期间,就该议题直接向立法机构发表意见。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3(b)(1)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制定合理的规定,以确保(a)款的意图得以实现,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就特定议题的公众证词总时长以及每位发言人的发言时长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54954.3(b)(2) 尽管有(1)款的规定,当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限制公众评论时间时,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向使用翻译的公众成员提供至少两倍的规定时间,以确保非英语使用者获得相同的机会直接向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发表意见。
(3)CA 政府 Code § 54954.3(b)(3) 如果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以允许其同时听到翻译后的公众证词的方式使用同声传译设备,则(2)款不适用。
(c)CA 政府 Code § 54954.3(c)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不得禁止公众批评该机构的政策、程序、计划或服务,或立法机构的行为或不作为。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赋予超出法律另行规定的任何言论特权或保护。

Section § 549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和学区只能报销因遵守1986年法规第641章而直接产生的费用。报销过程必须严格管理,只批准那些有明确文件证明是因遵守该法规而必需的费用。此外,只有张贴一份会议议程的实际费用才可报销。重要的是,地方机构必须继续全面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这仍然是重中之重,除非明确说明,否则未来的预算行动不能暂停或修改这项遵守义务。

(a)CA 政府 Code § 54954.4(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1986年法规第641章第12节(授权向地方机构和学区报销根据该法案由州强制要求的费用)应严格解释。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仅对那些明确无误地因遵守1986年法规第641章而直接且必要产生的费用提供报销。
(b)CA 政府 Code § 54954.4(b) 在这方面,立法机关指示所有参与审查或授权报销申请,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报销过程的州雇员和官员,严格审查每项申请,并且只授权那些明确无误地因遵守1986年法规第641章而直接且必要产生的费用,并有完整文件证明的申请或其部分。就第54954.2节而言,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应仅包括为任何一次会议张贴一份议程的实际费用。
(c)CA 政府 Code § 54954.4(c)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完整、忠实且不间断地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9章(自第54950节起))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公共事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未来的《预算案》或相关预算立法,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暂停、取消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地方机构以完整、忠实且不间断的方式全面遵守1986年法规第641章的法律义务和职责。

Section § 54954.5

Explanation

第54954.5条规定了加州政府机构应如何描述闭门会议中讨论的事项,以遵守公开会议法律。它为不同类型的闭门会议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确保即使格式有所不同也能实现实质性遵守。

例如,在讨论执照或许可证时,应列出申请人数量。对于房地产谈判,必须包括有关物业、谈判代表和谈判条款的详细信息。法律事务应指明现有或预期诉讼的详细信息。其他闭门会议议题包括公职人员事务、劳工谈判、商业秘密、涉及受保护信息的指控、联合权力机构讨论以及加州州审计长的审计。

为根据第54954.2条描述闭门会议事项,议程可按如下规定描述闭门会议。如果闭门会议事项的描述实质性地遵守本条规定,则任何立法机构或选举产生的官员均不违反第54954.2条或第54956条。实质性遵守通过包含以下提供的信息来满足,不论其格式如何。
(a)CA 政府 Code § 54954.5(a) 关于根据第54956.7条举行的闭门会议:
执照/许可证决定
申请人:(注明申请人数量)
(b)CA 政府 Code § 54954.5(b) 关于根据第54956.8条将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每一项业务事项:
与房地产谈判代表会议
物业:(注明街道地址,如无街道地址,则注明正在谈判的房地产的地块编号或其他唯一参考)
机构谈判代表:(注明出席闭门会议的谈判代表姓名) (如果情况需要指定谈判代表缺席,代理人或指定人员可以代替缺席的谈判代表参加,只要在闭门会议之前举行的公开会议上公布代理人或指定人员的姓名。)
谈判方:(注明当事方名称(非代理人))
正在谈判的事项:(注明对谈判代表的指示是关于价格、付款条件,还是两者兼有)
(c)CA 政府 Code § 54954.5(c) 关于根据第54956.9条将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每一项业务事项:
与法律顾问会议—现有诉讼
(第54956.9条(d)款第(1)项)
案件名称:(通过提及索赔人姓名、当事方姓名、案件或索赔编号来注明)
案件名称未指定:(注明披露是否会危及送达程序或现有和解谈判)
与法律顾问会议—预期诉讼
根据第54956.9条(d)款第(2)项或第(3)项面临重大诉讼风险:(注明潜在案件数量)
(除了上述通知的信息外,机构可能需要根据第54956.9条(e)款第(2)项至第(5)项(含)在议程上或在闭门会议之前的口头声明中提供额外信息。)
根据第54956.9条(d)款第(4)项启动诉讼:(注明潜在案件数量)
(d)CA 政府 Code § 54954.5(d) 关于根据第54956.95条将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每一项业务事项:
责任索赔
索赔人:(注明姓名,除非根据第54961条未指定)
被索赔机构:(注明名称)
(e)CA 政府 Code § 54954.5(e) 关于根据第54957条将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每一项业务事项:
对公共服务或设施的威胁
协商对象:(注明执法机构名称和官员头衔,或适用机构代表名称和头衔)
公职人员任命
职位:(注明待填补职位的描述)
公职雇佣
职位:(注明待填补职位的描述)
公职人员绩效评估
职位:(注明被评估员工的职位名称)
公职人员纪律处分/解雇/解除职务
(关于审议公职人员纪律处分、解雇或解除职务的闭门会议,无需额外信息。纪律处分包括可能减少薪酬。)
(f)CA 政府 Code § 54954.5(f) 关于根据第54957.6条将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每一项业务事项:
与劳工谈判代表会议
机构指定代表:(注明出席闭门会议的指定代表姓名) (如果情况需要指定代表缺席,代理人或指定人员可以代替缺席的代表参加,只要在闭门会议之前举行的公开会议上公布代理人或指定人员的姓名。)
员工组织:(注明代表相关员工的组织名称)
无代表员工:(注明作为谈判对象的无代表员工的职位名称)
(g)CA 政府 Code § 54954.5(g) 关于根据第54957.8条召开的闭门会议:
案件审查/规划
(关于审议案件审查或规划的闭门会议,无需额外信息。)
(h)CA 政府 Code § 54954.5(h) 关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461、32106和32155条或《政府法典》第37606和37624.3条将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每一项业务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报告
讨论将涉及:(注明讨论是否涉及拟议的新服务、计划或设施)
公开披露的预计日期:(Specify month and year)
听证会
议题:(Specify whether testimony/deliberation will concern staff privileges, report of medical audit committee, or report of quality assurance committee)
(i)CA 政府 Code § 54954.5(i) 关于根据第54956.86条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每一项议程:
涉及受联邦法律保护信息的指控或投诉
(No additional information is required in connection with a closed session to discuss a charge or complaint pursuant to Section 54956.86.)
(j)CA 政府 Code § 54954.5(j) 关于根据第54956.96条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每一项议程:
涉及联合权力机构的会议 (Specify by name)
讨论内容将涉及:(Specify closed session description used by the joint powers agency)
联合权力机构委员会中地方机构代表的姓名:(Specify name)
(Additional information listing the names of agencies or titles of representatives attending the closed session as consultants or other representatives.)
(k)CA 政府 Code § 54954.5(k) 关于根据第54956.75条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每一项议程:
加州州审计长办公室的审计

Section § 54954.6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在通过或增加普通税或评估之前,必须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让公众表达意见。公众必须提前至少 45 天收到关于此次会议和随后的公开听证会的通知,通知方式包括报纸广告和邮件通知。

根据本法律,某些收费,例如反映实际服务成本的费用,不被视为新的或增加的评估。对于税收,通知必须详细说明金额、资金用途,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供咨询。对于评估,通知应解释其计算方式和资金用途。

业主可以对评估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人数足够多,评估可能会被取消。法律还允许收回举行会议的成本,并在适用其他宪法程序时设有例外情况。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6(a)(1) 在通过任何新的或增加的普通税或任何新的或增加的评估之前,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地方官员应允许公众就拟议的新的或增加的普通税或新的或增加的评估发表证词,此外,还应举行已通知的公开听证会,立法机构在此听证会上提议制定或增加普通税或评估。
就本节而言,“新的或增加的评估”一词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54954.6(A) 不超过提供服务、设施或监管活动的合理成本的费用,该费用即为此目的收取。
(B)CA 政府 Code § 54954.6(B) 服务费、费率或收费,除非特别区的基本法要求该服务费、费率或收费符合本节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54954.6(C) 如果持续的年度评估的征收金额与任何前一年相同或更低。
(D)CA 政府 Code § 54954.6(D) 不超过先前根据分项 (c) 的第 (2) 款的 (G) 项向公众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的评估公式或评估范围的评估,且该评估已由该机构先前通过或由征收评估区域的选民批准。
(E)CA 政府 Code § 54954.6(E) 备用或即时可用性费用。
(2)CA 政府 Code § 54954.6(2) 立法机构应就其提议制定或增加普通税或评估的公开听证会提供至少 45 天的公众通知。立法机构应在与公开听证会通知相同的时间和文件中提供公开会议的通知,但会议应在听证会之前举行。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6(b)(1) 根据分项 (a) 要求,就新的或增加的普通税提案,公开会议和公开听证会的联合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完成:根据第 6063 节,在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至少八分之一版面的展示广告,为期三周;并通过头等邮件寄送给那些已向地方机构提交书面请求,要求获得新的或增加的普通税的公开会议或听证会邮件通知的利益相关方。根据本分项,分项 (a) 所述的公开会议应在联合通知首次发布后不早于 10 天举行。根据本分项,公开听证会应在公开会议后不早于七天举行。尽管有分项 (a) 的第 (2) 款规定,联合通知在会议举行后无需包含公开会议的通知。根据本分项,分项 (a) 所述的公开听证会应在联合通知首次发布后不早于 45 天举行。任何要求邮件通知的书面请求自提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非提交续期请求。邮件通知的续期请求应在每年 4 月 1 日或之前提交。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估计成本,为发送通知设定合理的年度收费。
(2)CA 政府 Code § 54954.6(b)(2) 本分项的第 (1) 款要求的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4954.6(b)(2)(A) 税额或税率。如果提议增加税收,联合通知应分别说明现有税率和拟议的税率增加额。
(B)CA 政府 Code § 54954.6(b)(2)(B) 征税活动。
(C)CA 政府 Code § 54954.6(b)(2)(C) 每年通过税收筹集的估计收入金额。
(D)CA 政府 Code § 54954.6(b)(2)(D) 征税的方法和频率。
(E)CA 政府 Code § 54954.6(b)(2)(E) 分项 (a) 中所述的公开会议和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F)CA 政府 Code § 54954.6(b)(2)(F) 利益相关方可联系以获取有关税收的更多信息的个人、办公室或组织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6(c)(1) 根据(a)款要求,关于对不动产或企业征收新评估或增加评估的提议,公共会议和公共听证会的联合通知应通过美国邮政以预付邮资的方式邮寄完成,并应在投递时视为已送达。根据本款规定,公共会议应在联合邮寄后不早于10天举行。公共听证会应在本款规定的公共会议后不早于7天举行。邮件信封或封面应包含地方机构的名称和寄件人的回邮地址。此邮寄通知应采用至少10磅字体并应通过具名邮寄方式送达所有拟受新评估或增加评估影响的财产所有者或企业所有者,其姓名和地址应出现在最近一次均衡化的县评估名册、州均衡委员会评估名册或地方机构有关企业所有权的记录中,视情况而定。
(2)CA 政府 Code § 54954.6(c)(2) 本款(1)项要求的联合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4954.6(c)(2)(A) 对于拟对财产征收的评估,应列明每宗地块的评估估计金额。对于拟对企业征收的评估,应详细说明拟议的征收方法和依据,以便每个企业所有者能够计算出将对每个企业征收的评估金额。如果评估拟较往年增加,联合通知应分别说明现有评估金额和拟议的评估增加额。
(B)CA 政府 Code § 54954.6(c)(2)(B) 评估将资助的目的或改进项目的概括性描述。
(C)CA 政府 Code § 54954.6(c)(2)(C) 财产所有者可以邮寄评估异议的地址。
(D)CA 政府 Code § 54954.6(c)(2)(D) 感兴趣的人士可以联系以获取有关评估的更多信息的个人、办公室或组织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E)CA 政府 Code § 54954.6(c)(2)(E)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用于征收评估的评估法案有此规定,多数异议将导致评估被放弃。通知还应说明触发选举所需的异议百分比(如适用)。
(F)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6(c)(2)(F)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4.6(c)(2)(F)(a)款所述公共会议和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G)CA 政府 Code § 54954.6(c)(2)(G) 如适用,根据本节通知的,(a)款(1)项(D)分项所述的拟议评估公式或范围。
(3)CA 政府 Code § 54954.6(c)(3) 尽管有(1)项规定,对于专门用于整个地方机构运营和维护费用的评估,或专门用于对50,000宗或更多地块征收的运营和维护评估,通知可根据本款或(b)款(1)项提供,并应包括各类财产、金额或用途的评估估计金额,以及(c)款(2)项(B)至(G)分项(含首尾两项)要求的信息。
(4)CA 政府 Code § 54954.6(c)(4) 尽管有(1)项规定,对于由区域公园区、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或区域开放空间区(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5章第3章第3条(自第5500节起)或第26章(自第35100节起)设立)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部第2章(自第22500节起)征收的评估,通知可根据(b)款(1)项提供。
(d)CA 政府 Code § 54954.6(d) 本节规定的通知要求应解释为现有法律规定的补充,而非取代,并应与现有规定同时适用,以免延误或延长政府决策过程。
(e)CA 政府 Code § 54954.6(e)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需要以下任一选举的新增或增加的普通税或新增或增加的评估:
(1)CA 政府 Code § 54954.6(e)(1) 受评估影响的财产所有者。
(2)CA 政府 Code § 54954.6(e)(2) 征收税款或评估的地方机构内的选民。
(f)CA 政府 Code § 54954.6(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地方机构举行合并会议或听证会,在会上立法机构可以讨论多项税收或评估提案。
(g)CA 政府 Code § 54954.6(g) 地方机构可以从税款或评估的收益中收回本条所要求的公开会议、公开听证会和通知的合理费用。为这些目的收回的费用,无论是根据本款还是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收回的,均不得超过公开会议、公开听证会和通知的合理费用。
(h)CA 政府 Code § 54954.6(h) 任何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C条或第XIII D条的通知和听证规定约束的新的或增加的评估,不适用本条的通知和听证要求。

Section § 54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将任何类型的会议——无论是例会、特别会议还是已延期的会议——重新安排到新的时间和地点,并在休会令中注明。即使大多数成员不在场,会议也可以延期。如果所有成员都缺席,书记员可以宣布会议休会,并像特别会议一样发出书面通知。此休会通知必须在原会议地点24小时内张贴。延期会议在所有目的上均被视为例会,如果未说明新的时间,会议将在地方规则规定的通常时间举行。

Section § 5495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地方政府机构可以将公开听证会推迟到未来的会议,类似于他们休会常规会议的方式。如果新会议定于原会议结束后不足 (24) 小时内举行,他们必须在决定重新安排后立即张贴通知。

Section § 549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召集特别会议的程序。特别会议可由主持官员或多数成员发起,需提前至少24小时向所有成员和媒体发布书面通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会议时间、地点和具体讨论事项,并须公开张贴,如适用,还需在机构网站上发布。除讨论机构预算外,本法禁止召开关于高管薪酬的特别会议。网站发布要求适用于符合特定标准的立法机构,包括报酬和成员重叠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4956(a) 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主席官员或立法机构的多数成员,可随时通过向立法机构的每位成员、向每家当地普遍发行的报纸以及书面请求通知的广播或电视台递交书面通知,并在地方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如果该机构有网站)上张贴通知,召集特别会议。通知应亲自递送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递送,并应在通知中指定的会议时间前至少24小时收到。召集和通知应明确特别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拟处理或讨论的事务。立法机构不得在此类会议上审议其他事务。对于在会议召开时或之前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或秘书提交书面通知豁免的任何成员,可免除书面通知。豁免可通过电报发出。对于在会议召开时实际出席会议的任何成员,也可免除书面通知。
召集和通知应在特别会议前至少24小时张贴在公众可自由访问的地点。
(b)CA 政府 Code § 5495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立法机构不得召集关于地方机构高管(如第3511.1条 (d) 款所定义)的薪金、薪金表或以附带福利形式支付的报酬的特别会议。但是,本款不适用于地方机构召集特别会议讨论其预算。
(c)CA 政府 Code § 54956(c) 就 (a) 款而言,议程须在地方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如果该机构有网站)上张贴的要求,仅适用于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立法机构:
(1)CA 政府 Code § 54956(c)(1) 如第54952条 (a) 款所定义的立法机构。
(2)CA 政府 Code § 54956(c)(2) 如第54952条 (b) 款所定义的立法机构,如果立法机构成员因出席而获得报酬,并且如果立法机构的一名或多名成员也是第54952条 (a) 款所定义的立法机构的成员。

Section § 5495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何为需要立法机构召开紧急会议的“紧急情况”。“紧急事件”指严重影响公共健康或安全的活动,而“危急紧急事件”则包括灾难或恐怖威胁等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且无法按常规发出会议通知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立法机构可以不经 24 小时通知即召开紧急会议,但仍须事先通过一切可用方式通知媒体。如果通信服务中断,这些通知要求可能会被豁免。

对于学区委员会,如果事先提出请求,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如果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均无法运作,则豁免适用。会议可以经适当投票后以闭门形式进行。会议记录,包括会议纪要和通知,必须在会后至少 10 天内公开张贴。

(a)CA 政府 Code § 54956.5(a) 就本节而言,“紧急情况”指以下两种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4956.5(a)(1) 紧急事件,其定义为停工、瘫痪性活动或严重损害公共健康、安全或两者兼有的其他活动,经立法机构多数成员认定。
(2)CA 政府 Code § 54956.5(a)(2) 危急紧急事件,其定义为破坏性灾难、大规模破坏、恐怖主义行为或受威胁的恐怖主义活动,其危险如此即时和重大,以至于要求立法机构在本节规定下召开紧急会议前提供一小时通知可能会危及公共健康、安全或两者兼有,经立法机构多数成员认定。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6.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6.5(b)(1) 受限于第 (2) 款,在涉及由于公共设施中断或面临中断而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中,立法机构可以召开紧急会议,无需遵守第 54956 节规定的 24 小时通知要求或 24 小时张贴要求,或两者兼不遵守。
(2)CA 政府 Code § 54956.5(b)(2) 根据第 54956 节要求获得特别会议通知的每一家地方性普通发行报纸以及广播或电视台,应由立法机构的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在紧急会议召开前一小时通知;或者,在危急紧急事件的情况下,在主席或指定人员通知立法机构成员召开紧急会议的同时或接近同时进行通知。
(A)CA 政府 Code § 54956.5(b)(2)(A) 除分段 (B) 另有规定外,本款要求的通知应通过电话发出,并且应穷尽报纸或电台在最近一次特别会议通知请求中提供的所有电话号码。如果电话服务无法运作且立法机构不是学区委员会,本款的通知要求应被视为豁免,且立法机构或其指定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后尽快通知这些报纸、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紧急会议的召开事实、会议目的以及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
(B)CA 政府 Code § 54956.5(b)(2)(B) 对于学区委员会根据本节召开的紧急会议,学区委员会的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可以按照分段 (A) 的规定,通过电子邮件而非电话发送本款要求的通知,发送给所有已通过电子邮件请求此类通知的地方性普通发行报纸以及广播或电视台,并且应穷尽这些报纸或电台代表提供的所有电子邮件地址。如果互联网服务和电话服务均无法运作,本款的通知要求应被视为豁免,且学区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后尽快通知这些报纸、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紧急会议的召开事实、会议目的以及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
(c)CA 政府 Code § 54956.5(c) 根据本节召开的会议期间,立法机构可以根据第 54957 节召开闭门会议,如果获得出席立法机构成员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或者,如果出席成员不足三分之二,则由出席成员一致投票同意。
(d)CA 政府 Code § 54956.5(d) 第 54956 节规定的所有特别会议要求应适用于根据本节召开的会议,但 24 小时通知要求除外。
(e)CA 政府 Code § 54956.5(e) 根据本节召开的会议记录、立法机构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已通知或尝试通知的人员名单、点名表决副本以及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在会议结束后尽快在公共场所张贴至少 10 天。

Section § 54956.6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不得为本章规定的活动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本章明确允许。

Section § 5495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在决定是否向有犯罪记录的人颁发或续期执照时,举行一次私人会议(非公开会议)。他们可以在会上讨论并决定这个人是否已充分改过自新,足以获得执照。如果他们决定不颁发或不续期执照,申请人可以选择撤回申请。如果撤回,所有讨论内容都将保密。如果申请人不撤回,决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公布,但非公开会议的细节仍将保密,除非申请人向法院挑战该决定。

Section § 5495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与其谈判代表举行闭门会议,讨论购买、出售、交换或租赁房地产的价格和支付条款。他们必须首先在公开会议上披露谈判代表的身份和所涉房产。“租赁”一词包括续租和重新谈判。根据不同的规定,关于征用权的讨论也可以在闭门会议中进行。

Section § 54956.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地方政府机构何时可以举行闭门会议,与律师讨论法律问题。如果公开讨论会损害机构在这些法律案件中的机会,本节允许举行这些私人会议来讨论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

该法律明确了何为“诉讼”,包括任何类型的法院案件或正式法律纠纷。它列出了诉讼被视为“未决”的条件,例如诉讼已启动、存在被起诉的重大风险,或者机构正在考虑启动诉讼。

法律要求,在举行关于法律事务的闭门会议之前,机构必须宣布是哪种具体的法律情况允许他们对公众关闭会议。它还描述了可用于考虑诉讼或威胁的证据类型,例如书面通信或公开威胁采取法律行动的声明。

本节明确规定,某些法律通信受保护,免于公开披露,以维护特权。

(a)CA 政府 Code § 54956.9(a)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根据其法律顾问的建议,举行闭门会议,以便就未决诉讼与法律顾问协商或听取其建议,如果公开讨论这些事项会损害地方机构在诉讼中的立场。
(b)CA 政府 Code § 54956.9(b) 就本章而言,除本节规定之外的所有律师-客户特权表述均在此废止。本节是就根据本章举行闭门会议而言,律师-客户特权的唯一表述。
(c)CA 政府 Code § 54956.9(c) 就本节而言,“诉讼”包括在法院、行使其裁决权力的行政机构、听证官或仲裁员面前的任何裁决程序,包括征用权。
(d)CA 政府 Code § 54956.9(d) 就本节而言,在下列任何情况存在时,诉讼应被视为未决:
(1)CA 政府 Code § 54956.9(d)(1) 地方机构作为当事方的诉讼已正式启动。
(2)CA 政府 Code § 54956.9(d)(2) 在地方机构立法机构根据其法律顾问的建议,并基于现有事实和情况的意见下,已达到对地方机构存在重大诉讼风险的程度。
(3)CA 政府 Code § 54956.9(d)(3) 基于现有事实和情况,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仅为决定是否根据第 (2) 款授权举行闭门会议而开会。
(4)CA 政府 Code § 54956.9(d)(4) 基于现有事实和情况,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已决定启动或正在决定是否启动诉讼。
(e)CA 政府 Code § 54956.9(e) 就 (d) 款第 (2) 和 (3) 项而言,“现有事实和情况”应仅包括以下之一:
(1)CA 政府 Code § 54956.9(e)(1) 可能导致针对地方机构的诉讼,但地方机构认为潜在原告尚不知晓的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无需披露。
(2)CA 政府 Code § 54956.9(e)(2) 可能导致针对该机构的诉讼,且潜在原告已知晓的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灾难、事件或交易发生,这些事实或情况应在议程上公开说明或宣布。
(3)CA 政府 Code § 54956.9(e)(3) 根据《政府索赔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 3.6 部分(自第 810 条起))收到索赔,或收到潜在原告威胁诉讼的其他书面通信,该索赔或通信应根据第 54957.5 条可供公众查阅。
(4)CA 政府 Code § 54956.9(e)(4) 某人在公开会议上就立法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特定事项发表的威胁诉讼的声明。
(5)CA 政府 Code § 54956.9(e)(5) 某人在公开会议之外就立法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特定事项发表的威胁诉讼的声明,只要地方机构收到威胁的官员或雇员在会议前对该声明进行同期或其他记录,该记录应根据第 54957.5 条可供公众查阅。如此创建的记录无需指明非法或侵权性行为的 alleged victim 或代表其发出威胁的任何人,也无需指明被指控实施构成诉讼威胁的任何非法或侵权行为的公职人员,除非该人的身份已被公开披露。
(f)CA 政府 Code § 54956.9(f) 本节任何规定均不要求披露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 10 部分(自第 7920.000 条起))享有特权且不受披露限制的书面通信。
(g)CA 政府 Code § 54956.9(g) 在根据本节举行闭门会议之前,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在议程上说明或公开宣布授权举行闭门会议的 (d) 款项。如果会议是根据 (d) 款第 (1) 项闭门举行的,该机构应说明或以其他方式具体指明将要讨论的诉讼的名称,除非该机构声明这样做会危及该机构向一个或多个未送达方送达传票的能力,或者这样做会危及该机构有利地结束现有和解谈判的能力。

Section § 5495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在非公开会议中讨论机密的最终审计报告草案。然而,一旦州审计局公开发布审计报告,地方政府对其进行的任何讨论都必须向公众开放,除非有其他法律允许举行闭门会议。

(a)CA 政府 Code § 54956.75(a) 本章内容不得解释为阻止已收到州审计局机密最终审计报告草案的地方机构立法机构举行闭门会议,以讨论其对该报告的回应。
(b)CA 政府 Code § 54956.75(b) 在州审计局公开发布审计报告后,如果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开会讨论该审计报告,则应在公开会议中进行,除非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该要求。

Section § 54956.81

Explanation
负责养老基金的地方政府机构可以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购买或出售特定的养老基金投资。但是,在这些非公开会议期间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通过点名表决记录下来,并载入会议纪要。

Section § 5495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地方政府机构,如果其健康计划的成员希望在不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讨论投诉或指控,可以举行非公开会议。在此之前,地方政府必须书面通知该成员,他们有权选择在公开会议而非非公开会议上讨论该问题。

Section § 54956.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诺克斯-基恩法案》运营的县级健康计划的某些记录在合同最终确定后三年内保持机密。这些记录包括提供者费率、支付方法和谈判的详细信息。即使这些信息被分享给县监事会,它仍然免于公开披露。

此外,健康计划的理事会可以举行闭门会议,讨论健康计划的商业秘密和合同谈判,而无需公开分享这些细节,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要求。然而,当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或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等监督机构需要查阅时,这些豁免不适用。商业秘密是指对新健康服务或策略至关重要的信息,如果过早披露,可能会对健康计划造成重大的财务损害。

(a)CA 政府 Code § 54956.87(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依照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健康与安全法》第二部第二章第2.2节(自第1340条起))获得许可并由县监事会管理的健康计划的记录,无论是纸质记录、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记录,还是任何其他形式的记录,凡涉及提供者费率或支付确定、提供者支付的分配或分发方法、这些支付的公式或计算,以及与医疗保健提供者就替代费率进行的合同谈判,在合同完全执行后三年内免于披露。将这些记录或其中包含的信息以替代形式传输给监事会,不构成放弃披露豁免权,且一旦传输给监事会的记录和信息应受此相同豁免的约束。
(b)CA 政府 Code § 54956.8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依照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健康与安全法》第二部第二章第2.2节(自第1340条起))获得许可并由县监事会管理的健康计划的理事会,可以命令专门为讨论或就(f)款所定义的健康计划商业秘密采取行动而举行的会议以闭门会议形式进行。对闭门会议所采取行动以及每位出席成员的投票或弃权进行公开报告的要求,可以仅限于简要的一般性描述,而不包含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54956.87(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健康计划的理事会可以举行闭门会议,审议并就健康计划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关于支付费率所有事项的合同和合同谈判相关事宜采取行动。理事会可以从根据(b)款举行的闭门会议最终批准的、并提供给及时或长期提出请求的人员的任何文件中删除包含商业秘密的部分。
(d)CA 政府 Code § 54956.87(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理事会根据法律其他规定举行闭门会议。
(e)CA 政府 Code § 54956.87(e) 本条规定不应妨碍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根据第二部第二编第四章第一条(自第10500条起)行使其权力时查阅任何记录。本条规定也不应妨碍受管理医疗保健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二部第二章第2.2节第一条(自第1340条起)行使其权力时查阅任何记录。
(f)CA 政府 Code § 54956.87(f) 就本条而言,“健康计划商业秘密”是指《民法典》第3426.1条(d)款所定义的商业秘密,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1)CA 政府 Code § 54956.87(f)(1) 该信息的保密性对于健康计划启动新服务、项目、营销策略、商业计划或技术,或增加一项福利或产品是必要的。
(2)CA 政府 Code § 54956.87(f)(2) 商业秘密的过早披露将极有可能剥夺健康计划的重大利益或机会。

Section § 5495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机构举行私人会议(称为闭门会议),讨论与不同类型责任相关的索赔,例如侵权或工人赔偿索赔。这些机构包括为保险共保而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以及地方机构自保管理局。尽管这些讨论可以私下进行,但这不影响其他法律中为其他机构规定的其他会议规则。

(a)CA 政府 Code § 54956.95(a)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根据第一篇第七部第五章第一条(自第6500节起)成立的、用于保险共保目的的联合权力机构,或该联合权力机构的地方机构成员,举行闭门会议讨论由该联合权力机构或其地方机构成员招致的侵权责任损失、公共责任损失或工人赔偿责任的索赔支付。
(b)CA 政府 Code § 54956.95(b)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根据第一篇第七部第5.5章(自第6599.01节起)成立的地方机构自保管理局,或该管理局的地方机构成员,举行闭门会议讨论由该管理局或其地方机构成员招致的侵权责任损失、公共责任损失或工人赔偿责任的索赔支付。
(c)CA 政府 Code § 54956.95(c)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第54956.9节对任何其他地方机构的规定。

Section § 54956.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联合权力机构在闭门会议中讨论某些信息时,可以将其保密。立法机构的成员或候补成员,如果这些信息直接影响其机构的财务或法律责任,可以与法律顾问或其他成员分享这些信息。南加州清洁能源联盟也可以采纳类似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那些代表常任成员出席会议且不属于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候补成员。他们必须遵守措施,以防止利益冲突和泄露机密。本法律的规定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54956.96(a)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根据第一篇第七部第五章第一条(自第6500节开始)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的立法机构制定政策或章程,或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包含授权以下一项或两项的条款:
(1)CA 政府 Code § 54956.96(a)(1) 地方机构成员的立法机构在与提交给联合权力机构的闭门会议信息相关的闭门会议中收到的所有信息均应保密。但是,地方机构成员的立法机构成员可以向以下个人披露在闭门会议中获得且对该地方机构具有直接财务或责任影响的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4956.96(a)(1)(A) 该地方机构成员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关于该事项是否对该地方机构成员具有直接财务或责任影响的建议。
(B)CA 政府 Code § 54956.96(a)(1)(B) 出席该地方机构成员闭门会议的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其他成员。
(2)CA 政府 Code § 54956.96(a)(2) 联合权力机构立法机构的任何指定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也是地方机构成员立法机构的成员,并且正在代替地方机构成员的常任成员出席联合权力机构的正式通知会议,以出席联合权力机构的闭门会议。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6.9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6.96(b)(1) 除了(a)款所述的授权之外,南加州清洁能源联盟或其继承实体可以制定政策或章程,或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包含授权以下两项的条款:
(A)CA 政府 Code § 54956.96(b)(1)(A) 南加州清洁能源联盟或其继承实体的立法机构的指定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不是地方机构成员立法机构的成员,并且正在代替地方机构成员的常任成员出席南加州清洁能源联盟或其继承实体的正式通知会议,以出席南加州清洁能源联盟或其继承实体的闭门会议。
(B)CA 政府 Code § 54956.96(b)(1)(B) 南加州清洁能源联盟或其继承实体的立法机构的指定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不是地方机构成员立法机构的成员)收到的所有信息,以及在闭门会议中提交给南加州清洁能源联盟或其继承实体的信息,均应保密。但是,该指定候补成员可以向以下个人披露在闭门会议中获得且对该指定候补成员为其出席闭门会议的地方机构成员具有直接财务或责任影响的信息:
(i)CA 政府 Code § 54956.96(b)(1)(B)(i) 该地方机构成员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关于该事项是否对该地方机构成员具有直接财务或责任影响的建议。
(ii)CA 政府 Code § 54956.96(b)(1)(B)(ii) 出席该地方机构成员闭门会议的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成员。
(2)CA 政府 Code § 54956.96(b)(2) 如果南加州清洁能源联盟或其继承实体制定政策或章程,或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包含根据(1)款授权的条款,则南加州清洁能源联盟或其继承实体应制定政策,以防止利益冲突并处理适用于出席南加州清洁能源联盟或其继承实体闭门会议的、非地方机构成员立法机构成员的指定候补成员的保密违规行为。
(c)CA 政府 Code § 54956.96(c) 如果联合权力机构的立法机构根据(a)款或(b)款制定政策或章程,或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包含条款,则地方机构成员的立法机构,经其法律顾问建议,可以举行闭门会议,以接收、讨论并就根据(a)款第(1)项或(b)款第(1)项在联合权力机构闭门会议中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
(d)CA 政府 Code § 54956.96(d) 本节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54956.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联合权力机构制定关于分享闭门会议信息的规定。成员可以对信息保密,但如果涉及财务或责任问题,可以与他们的地方法律顾问或其他成员分享一些细节。此外,候补成员可以代替正式成员参加闭门会议。如果制定了此类规定,地方机构也可以举行闭门会议来处理这些信息。该法律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54956.96(a)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根据第1篇第7部第5章第1条(自第6500节开始)组建的联合权力机构的立法机构,采纳政策或章程,或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包含授权以下一项或两项的条款:
(1)CA 政府 Code § 54956.96(a)(1) 地方机构成员的立法机构在闭门会议中收到的与提交给联合权力机构闭门会议的信息相关的所有信息均应保密。但是,地方机构成员的立法机构成员可以向以下个人披露在闭门会议中获得的对该地方机构具有直接财务或责任影响的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4956.96(a)(1)(A) 该地方机构成员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关于该事项是否对该地方机构成员具有直接财务或责任影响的建议。
(B)CA 政府 Code § 54956.96(a)(1)(B) 出席该地方机构成员闭门会议的其他地方机构立法机构成员。
(2)CA 政府 Code § 54956.96(a)(2) 联合权力机构立法机构的指定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同时也是地方机构成员的立法机构成员,并且代替地方机构成员的正式任命成员出席联合权力机构经适当通知的会议,以参加联合权力机构的闭门会议。
(b)CA 政府 Code § 54956.96(b) 如果联合权力机构的立法机构根据(a)款采纳政策或章程,或在其联合权力协议中包含条款,则地方机构成员的立法机构,经其法律顾问建议,可以举行闭门会议,以接收、讨论并就根据(a)款第(1)项在联合权力机构闭门会议中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
(c)CA 政府 Code § 54956.96(c) 本节应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4956.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银行的管理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特定事项。这些事项包括贷款或投资决策、内部委员会(如审计或合规委员会)的行动,以及与州或联邦监管机构的会议。

换句话说,它赋予了他们闭门讨论这些敏感金融事项的权利。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共银行(定义见《政府法典》第57600条)的管理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可以举行闭门会议,审议并就以下所有事项采取行动:
(a)CA 政府 Code § 54956.97(a) 贷款或投资决策。
(b)CA 政府 Code § 54956.97(b) 内部审计委员会、合规委员会或治理委员会的决定。
(c)CA 政府 Code § 54956.97(c) 与州或联邦监管机构的会议。

Section § 54956.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阐述了与拥有公共银行部分股权的地方机构共享信息的方式。拥有公共银行股份的地方机构可以在闭门会议中接收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保密,但如果其可能涉及财务或法律责任,则可以与地方机构的法律顾问或其他理事会成员共享。此外,如果地方机构的理事会成员无法出席公共银行的会议,可以由候补成员代为出席。如果公共银行的理事会采纳这些规定,那么地方机构也可以举行自己的闭门会议,以就这些敏感信息采取行动或进行讨论。

(a)CA 政府 Code § 54956.98(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54956.98(a)(1) “股东、成员或所有者地方机构”或“股东、成员或所有者”指作为公共银行股东的地方机构。
(2)CA 政府 Code § 54956.98(a)(2) “公共银行”具有第5760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政府 Code § 54956.98(b) 公共银行的理事会可以采纳一项政策或章程,或在其管理文件中包含授权以下任何事项的规定:
(1)CA 政府 Code § 54956.98(b)(1) 公共银行的股东、成员或所有者在闭门会议中收到的与提交给公共银行理事会的闭门会议信息相关的所有信息均应保密。但是,股东、成员或所有者地方机构的理事会成员可以向以下个人披露在闭门会议中获得的对该地方机构具有直接财务或责任影响的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4956.98(b)(1)(A) 该股东、成员或所有者地方机构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关于该事项是否对该股东地方机构具有直接财务或责任影响的建议。
(B)CA 政府 Code § 54956.98(b)(1)(B) 出席该股东、成员或所有者地方机构闭门会议的地方机构理事会的其他成员。
(2)CA 政府 Code § 54956.98(b)(2) 公共银行理事会的指定候补成员,该成员同时也是股东、成员或所有者地方机构理事会的成员,并且代替股东、成员或所有者地方机构的常任成员出席公共银行理事会已适当通知的会议,可以出席公共银行理事会的闭门会议。
(c)CA 政府 Code § 54956.98(c) 如果公共银行的理事会根据(b)款采纳一项政策或章程,或在其管理文件中包含相关规定,则股东、成员或所有者地方机构的理事会,经其法律顾问建议,可以举行闭门会议,以接收、讨论并就根据(b)款第(1)项在公共银行理事会闭门会议中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

Section § 54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举行私人会议,即闭门会议。他们可以与州长或警方等官员私下会面,讨论对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或网络安全的威胁。“关键基础设施”包括供水和电力服务等基本系统。

该法律还允许就评估或纪律处分雇员举行闭门会议,但如果雇员受到投诉,必须通知他们,并且他们可以选择公开讨论。如果未正确通知雇员,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无效。这里的雇员包括担任雇员职能的官员或独立承包商,但不包括民选官员。闭门会议必须侧重于与薪酬无关的问题,除非涉及因纪律处分而减薪。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a)(1) 本章不阻止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与州长、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机构法律顾问、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或其他执法或安保人员,或安保顾问或安保运营经理举行闭门会议,讨论对公共建筑安全构成威胁的事项,对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供水、饮用水、废水处理、天然气服务和电力服务)安全构成威胁的事项,对公众获取公共服务或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构成威胁的事项,或对与网络安全相关的关键基础设施控制系统或关键基础设施信息构成威胁的事项。
(2)CA 政府 Code § 54957(a)(2) 就本款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CA 政府 Code § 54957(a)(2)(A) “关键基础设施控制系统”指控制对地方机构至关重要的资产的网络和系统,这些网络、系统或资产的失效或破坏将对公众健康、安全、经济安全或其任何组合产生严重影响。
(B)CA 政府 Code § 54957(a)(2)(B) “关键基础设施信息”指通常不属于公共领域且涉及以下任何一项的信息:
(i)CA 政府 Code § 54957(a)(2)(B)(i) 通过物理或计算机攻击或其他类似行为,对关键基础设施控制系统实际、潜在或威胁性的干扰、攻击、损害或使其失效,包括但不限于滥用或未经授权访问所有类型的通信和数据传输系统,且该行为违反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或损害公众健康、安全、经济安全,或其任何组合。
(ii)CA 政府 Code § 54957(a)(2)(B)(ii) 关键基础设施控制系统抵抗任何干扰、损害或失效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计划或过去的对关键基础设施脆弱性的评估或估计。
(iii)CA 政府 Code § 54957(a)(2)(B)(iii) 任何计划或过去的关于关键基础设施控制系统的操作问题或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恢复、重建、保险或连续性,只要其与关键基础设施控制系统的干扰、损害或失效有关。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b)(1) 受限于 (2) 款,本章不阻止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在例会或特别会议期间举行闭门会议,以审议公职人员的任命、雇用、绩效评估、纪律处分或解雇,或听取他人或另一名雇员对该雇员提出的投诉或指控,除非该雇员要求公开会议。
(2)CA 政府 Code § 54957(b)(2) 作为就他人或另一名雇员对雇员提出的具体投诉或指控举行闭门会议的条件,雇员应获得书面通知,告知其有权要求在公开会议而非闭门会议上听取投诉或指控,该通知应在会议举行时间前至少 24 小时亲自送达或邮寄给雇员。如果未发出通知,立法机构在闭门会议中根据具体投诉或指控对雇员采取的任何纪律或其他行动均无效。
(3)CA 政府 Code § 54957(b)(3) 立法机构在讯问证人期间,还可以将立法机构正在调查事项中的任何或所有其他证人排除在公开或闭门会议之外。
(4)CA 政府 Code § 54957(b)(4) 就本款而言,“雇员”一词应包括担任官员或雇员职能的官员或独立承包商,但不包括任何民选官员、立法机构成员或其他独立承包商。本款不限制地方官员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461、32106 和 32155 条或《政府法典》第 37606 和 37624.3 条举行闭门会议的能力。根据本款举行的闭门会议不应包括对拟议薪酬的讨论或行动,但因实施纪律处分而导致的薪酬减少除外。

Section § 5495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公开报告在闭门会议中做出的决定。他们必须披露关于房地产协议、法律策略、诉讼和解、员工决定、劳资谈判和养老金投资的行动和投票。这些披露确保协议最终确定后(通常在下一次公开会议上)的透明度,并且详细文件应在不久后应要求提供。如果披露细节会损害法律程序或和解,则存在即时披露的例外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4957.1(a) 任何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公开报告在闭门会议中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每位出席成员对该行动的投票或弃权,具体如下:
(1)CA 政府 Code § 54957.1(a)(1) 根据第54956.8条批准结束房地产谈判的协议,应在协议最终确定后报告,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4957.1(a)(1)(A) 如果其自身的批准使协议最终确定,该机构应在举行闭门会议的公开会议上,在公开会议中报告该批准和协议的实质内容。
(B)CA 政府 Code § 54957.1(a)(1)(B) 如果最终批准权在于谈判的另一方,则地方机构应在另一方或其代理人告知地方机构其批准后,应任何人的询问,披露该批准的事实和协议的实质内容。
(2)CA 政府 Code § 54957.1(a)(2) 根据第54956.9条进行咨询后,批准其法律顾问进行辩护,或寻求或不寻求上诉审查或救济,或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任何形式诉讼的,应在举行闭门会议的公开会议上,在公开会议中报告。报告应指明(如果已知)对方当事人以及诉讼的实质内容。在批准提起或介入诉讼的情况下,公告无需指明诉讼、被告或其他细节,但应明确已发出提起或介入诉讼的指示,并且一旦正式启动,诉讼、被告和其他细节应在任何人的询问下予以披露,除非这样做会危及机构向一个或多个未送达当事人送达传票的能力,或者这样做会危及机构有利地结束现有和解谈判的能力。
(3)CA 政府 Code § 54957.1(a)(3) 根据第54956.9条定义,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之前或期间的任何阶段,批准其法律顾问对未决诉讼进行和解的,应在和解最终确定后报告,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4957.1(a)(3)(A) 如果立法机构接受了对方当事人签署的和解提议,该机构应在举行闭门会议的公开会议上,在公开会议中报告其接受情况并指明协议的实质内容。
(B)CA 政府 Code § 54957.1(a)(3)(B) 如果最终批准权在于诉讼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法院,则一旦和解最终确定,应任何人的询问,地方机构应披露该批准的事实,并指明协议的实质内容。
(4)CA 政府 Code § 54957.1(a)(4) 根据第54956.95条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索赔所达成的处置,应在达成后立即报告,报告方式应指明索赔人的姓名、被索赔的地方机构名称、索赔的实质内容以及经批准支付并经索赔人同意的任何金额。
(5)CA 政府 Code § 54957.1(a)(5) 根据第54957条在闭门会议中采取的任命、雇用、解雇、接受辞职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公职人员就业状况的行动,应在举行闭门会议的公开会议上报告。本款要求的任何报告应指明职位名称。尽管有本款的一般要求,解雇或不续签雇佣合同的报告应推迟到(如果有)行政补救措施用尽后的第一次公开会议。
(6)CA 政府 Code § 54957.1(a)(6) 根据第54957.6条批准与有代表的员工结束劳资谈判的协议,应在协议最终确定并经另一方接受或批准后报告。报告应指明批准的项目以及谈判的另一方或各方。
(7)CA 政府 Code § 54957.1(a)(7) 根据第54956.81条做出的养老基金投资交易决定,应在投资交易结束或养老基金资产为该投资交易转移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之后举行的立法机构第一次公开会议上披露。
(b)CA 政府 Code § 54957.1(b) 根据本条规定必须提交的报告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交。立法机构应向在议程公布后24小时内向立法机构提交书面请求的任何人,或根据第54954.1或54956条规定作为会议通知请求的一部分而提出所有文件长期请求的任何人,如果在闭门会议结束时请求人到场,提供在闭门会议中最终批准或通过的任何合同、和解协议或其他文件的副本。如果所采取的行动导致相关文件出现一项或多项实质性修订,需要重新打字,则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重新打字之前,无需发布这些文件,但立法机构的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口头概述修订的实质内容,以供文件请求人或任何其他在场并请求信息的人士参考。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1(c)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1(c)(b)款中提及的文件应在采取所述行动的会议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向任何人提供,或者在有实质性修订的情况下,在任何必要的重新打字完成后提供。
(d)CA 政府 Code § 54957.1(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立法机构批准原本无需立法机构批准的行动。
(e)CA 政府 Code § 54957.1(e) 任何员工或前员工,如果立法机构为遵守本条而对其进行披露,均不得就其名誉、自由或其他个人利益受损提起诉讼,或由他人代其提起诉讼。
(f)CA 政府 Code § 54957.1(f) 本条是实施《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3款(b)项第(1)段所必需的,并合理地属于其范围。

Section § 54957.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地方政府机构指定某人(例如书记员)出席闭门会议,并记录讨论的主题和做出的决定。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这些记录不对公众开放,并且是保密的,仅供立法机构成员和在必要时供法院查阅。此外,民选立法机构可以要求其他由其任命的机构也保存此类记录。

(a)CA 政府 Code § 54957.2(a) 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指定一名该地方机构的书记员或其他官员或雇员,由其出席立法机构的每次闭门会议,并在会议记录簿中记录会议讨论的主题和做出的决定。根据本节制作的会议记录簿不属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节起))可供查阅的公共记录,并且应当保密。该会议记录簿仅供立法机构成员查阅,或者,如果据称在闭门会议中发生了违反本章的行为,则供地方机构所在地的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法院查阅。该会议记录簿可以,但不必,包含闭门会议的录音。
(b)CA 政府 Code § 54957.2(b) 地方机构的民选立法机构可以要求其全部或多数成员由该民选立法机构任命或在其授权下任命的每个立法机构,按照 (a) 款的规定保存会议记录簿。

Section § 54957.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与地方政府会议议程相关的某些公共记录应如何处理。它规定,公开会议的议程是公共记录,必须随时提供,但豁免披露的文书除外。

如果与会议议程相关的文档在会议召开前不足72小时分发给立法机构,则必须立即向公众提供。这可以通过在指定地点和机构网站上发布来实现。如果文档提前72小时可用,则必须在线发布并提供现场查阅。

由机构或其成员在会议期间准备的文档必须在会议上提供,而由其他人准备的文档必须在会议后提供。这些文档还必须对残疾人开放。

地方机构可以收取副本费用,但不得对残疾人收取额外费用。最后,本节不应阻碍、延迟或限制公众的查阅权利。

(a)CA 政府 Code § 54957.5(a) 公开会议议程是《加州公共记录法案》(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规定的可披露公共记录,应在接到请求后立即提供,并符合第54954.2条或第54956条(如适用)的规定。但是,本条不适用于豁免公开披露的文书或其任何部分。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5(b)(1) 如果一份文书是与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定期会议的公开会议议程项目相关的公共记录,并且由某人就该机构公开会议上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在该会议召开前不足72小时分发给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则该文书应在分发给该机构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时,根据(2)款的规定提供给公众查阅。
(2)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5(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5(b)(2)(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地方机构应遵守以下两项要求:
(i)CA 政府 Code § 54957.5(b)(2)(A)(i) 地方机构应将(1)款所述的任何文书在该机构为此目的指定的公共办公室或地点提供给公众查阅。
(ii)CA 政府 Code § 54957.5(b)(2)(A)(ii) 地方机构应将根据(i)项指定的办公室或地点的地址列在该机构立法机构所有会议的议程上。
(B)CA 政府 Code § 54957.5(b)(2)(A)(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地方机构无需遵守(A)项的要求:
(i)CA 政府 Code § 54957.5(b)(2)(A)(B)(i) 包含执行摘要和工作人员建议(如有)的初步工作人员报告或类似文件,与该议程项目相关的,在会议召开前至少72小时,在根据(A)项(i)款指定的办公室或地点提供给公众查阅。
(ii)CA 政府 Code § 54957.5(b)(2)(A)(B)(ii) 地方机构立即将(1)款所述的任何文书以明确表明该文书与即将召开的会议的议程项目相关的位置和方式,张贴在地方机构的互联网网站上。
(iii)CA 政府 Code § 54957.5(b)(2)(A)(B)(iii) 地方机构将地方机构互联网网站的网址列在该机构立法机构所有会议的议程上。
(iv)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5(b)(2)(A)(B)(iv)
(I)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5(b)(2)(A)(B)(iv)(I) 受(II)项的约束,地方机构应从地方机构的下一个正常工作时间开始,在根据(A)项(i)款指定的办公室或地点提供纸质副本供公众查阅。
(II) 只有在地方机构的下一个正常工作时间在该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开始的情况下,本款才算满足。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5(c)
(b)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5(c)(b)款所述的公共记录文书,如果在公开会议期间分发,且由地方机构或其立法机构成员准备的,应在会议上提供给公众查阅;如果由其他人准备的,则在会议后提供。这些文书应根据残疾人的请求以适当的替代格式提供,符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202条(42 U.S.C. Sec. 12132)以及为此实施而通过的联邦规则和法规的要求。
(d)CA 政府 Code § 54957.5(d) 本章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地方机构立法机构根据第7922.530条对公共记录副本收取费用或押金,但不得违反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第202条(42 U.S.C. Sec. 12132)以及为此实施而通过的联邦规则和法规,对残疾人征收附加费。
(e)CA 政府 Code § 54957.5(e)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延迟公众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要求查阅或获取任何要求披露的记录副本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众根据第7922.525条查阅公共记录以及根据第7922.530条(b)款或第7922.535条获取公共记录副本的能力。本章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在任何出版物中刊登任何付费广告或任何其他付费通知。

Section § 5495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举行非公开会议,与指定代表讨论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报酬细节。但是,他们必须首先公开指明这些代表。这些非公开会议旨在制定策略和指示代表,但不能用于最终确定某些员工的报酬决定。讨论可以考虑可用资金和优先事项。如果需要,也可以涉及州调解员。员工包括官员和某些担任员工职务的承包商,但不包括民选官员或大多数承包商。

(a)CA 政府 Code § 54957.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可以与地方机构的指定代表举行闭门会议,讨论其有代表和无代表员工的工资、工资表或以附带福利形式支付的报酬,对于有代表的员工,还可以讨论法定代表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事项。
然而,在闭门会议之前,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在会上指明其指定代表。
本节允许的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闭门会议,旨在审查其立场并指示地方机构的指定代表。
本节允许的闭门会议,可以在与员工组织代表和无代表员工进行协商和讨论之前及期间举行。
与地方机构指定代表就工资、工资表或以附带福利形式支付的报酬举行的闭门会议,可以包括讨论机构的可用资金和资金优先事项,但仅限于这些讨论与向地方机构指定代表提供指示有关。
根据本节举行的闭门会议,不得包括对一名或多名无代表员工的拟议报酬采取最终行动。
为本节所列目的,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也可以与已介入程序的州调解员会面。
(b)CA 政府 Code § 54957.6(b) 就本节而言,“员工”一词应包括担任官员或员工职务的官员或独立承包商,但不包括任何民选官员、立法机构成员或其他独立承包商。

Section § 54957.7

Explanation

在地方政府机构举行闭门会议之前,它必须公开宣布将讨论哪些议题,通常会参考议程。在闭门会议期间,只能讨论已宣布的议题,并且受法律保护的机密信息无需披露。闭门会议结束后,该机构必须返回公开会议,披露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这是另一项法律(第54957.1节)所要求的。这些公开公告可以在议程中指定的地点进行,以确保公众可以到场听取。

(a)CA 政府 Code § 54957.7(a) 在举行任何闭门会议之前,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应在公开会议上披露将在闭门会议中讨论的事项。该披露可以采取引用议程上按编号或字母列出的事项的形式。在闭门会议中,立法机构只能审议其声明中涵盖的事项。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或授权披露州或联邦法律禁止披露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54957.7(b) 在任何闭门会议之后,立法机构应在休会前重新召开公开会议,并应根据第54957.1节的要求,披露在闭门会议中采取的任何行动。
(c)CA 政府 Code § 54957.7(c) 根据本节要求在公开会议上作出的公告,可以在议程中宣布的闭门会议地点进行,只要公众被允许在该地点在场以听取公告。

Section § 5495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多辖区执法机构”定义为一个由多个机构组成的团体,旨在处理与毒品贩运、帮派活动、性犯罪等严重犯罪相关的调查。它允许这些机构举行非公开会议,在会议上讨论正在进行的调查、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词,并规划下一步行动,而无需向公众披露。

(a)CA 政府 Code § 54957.8(a) 就本条而言,“多辖区执法机构”指根据《第一篇》第七章第五节第一条(自第6500条起)成立的联合权力实体,该实体为联合权力协议的各方提供执法服务,旨在调查涉及毒品;帮派;性犯罪;枪支贩运或重罪持有枪支;高科技、计算机或身份盗窃;人口贩运;或车辆盗窃的犯罪活动。
(b)CA 政府 Code § 54957.8(b)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多辖区执法机构的立法机构,或多辖区执法机构的咨询机构,举行闭门会议,讨论多辖区执法机构或联合权力协议任何一方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的案件记录,听取参与调查人员的证词,并讨论特定案件的行动方案。

Section § 54957.9

Explanation
如果会议被一个团体扰乱到无法正常进行,并且无法通过驱逐捣乱者来恢复秩序,那么会议组织者可以清场,并只讨论议程上列出的事项。媒体代表可以留下,除非他们参与了扰乱。会议领导者还可以制定规则,允许未制造麻烦的人重新入场。

Section § 5495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当地机构召开秘密会议,讨论员工提前从其递延补偿计划中提取资金的请求。这些秘密会议专门用于处理员工因疾病或事故等意外事件(如其具体补偿计划中所定义)而面临经济困难的情况。

Section § 5495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会议的主持人驱逐扰乱会议的人。扰乱者必须首先被警告其行为正在造成干扰,并被告知如果他们不停止,可能会被驱逐。

“扰乱”可能意味着不遵守会议规定的规则或法律,或者更严重地,发出威胁或采取暴力行为。真实的威胁是指一个普通人会认为是真正意图使用武力的威胁。

(a)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9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57.95(a)(1) 除了根据第54954.3条和第54957.9条行使的权力之外,主持会议的立法机构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可以驱逐或导致驱逐扰乱会议的个人。
(2)CA 政府 Code § 54957.95(a)(2) 在驱逐个人之前,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应警告该个人,他们的行为正在扰乱会议,并且他们不停止其行为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如果该个人不立即停止其扰乱行为,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可以随后将其驱逐。本款不适用于(b)分款(1)项(B)目所述的任何行为。
(b)CA 政府 Code § 54957.95(b) 在本条中:
(1)CA 政府 Code § 54957.95(b)(1) “扰乱”是指在立法机构会议期间从事的行为,该行为实际扰乱、干扰、阻碍或使会议的有序进行变得不可行,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
(A)CA 政府 Code § 54957.95(b)(1)(A) 未遵守立法机构根据第54954.3条或任何其他法律通过的合理合法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54957.95(b)(1)(B) 从事构成使用武力或真实武力威胁的行为。
(2)CA 政府 Code § 54957.95(b)(2) “真实武力威胁”是指一种威胁,该威胁具有足够的意图和严重性迹象,以至于一个理性观察者会认为它是发出威胁的人实际使用武力的威胁。

Section § 549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必须由所有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遵守,即使有其他州法律规定不同。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每个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的冲突规定。

Section § 54959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委员会或议会成员参加了采取违法行动的会议,并且该成员故意试图向公众隐瞒信息,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立法机构的每位成员,如果参加该立法机构的会议,且在该会议上采取的行动违反本章任何规定,并且该成员意图剥夺公众根据本章有权获取的信息,且该成员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公众有权获取该信息,则犯有轻罪。

Section § 54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利害关系人采取法律行动,以阻止或预防与地方立法机构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如果发现违规行为,法院可以要求这些机构对其闭门会议进行录音。这些录音必须贴上标签,并且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地方检察官或原告可以请求获取。

要请求对这些录音进行证据开示,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的动议,其中包括表明发生违规行为的证据。如果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怀疑存在不当行为,它可以秘密审查这些录音。如果法院发现有助于显著解决案件的信息,它可能会将某些部分公开。但是,任何受保护的律师-客户通信仍将保密。

(a)CA 政府 Code § 54960(a) 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提起强制令、禁令或宣告性救济诉讼,以阻止或预防地方机构立法机构成员违反或可能违反本章的行为,或确定本章对立法机构正在进行的行动或可能发生的未来行动的适用性,或确定本章对立法机构过去行动的适用性(受第54960.2条约束),或确定立法机构为惩罚或以其他方式阻碍其一名或多名成员的表达而制定的任何规则或采取的任何行动根据本州或美国法律是否有效或无效,或强制立法机构按以下规定对其闭门会议进行录音。
(b)CA 政府 Code § 54960(b) 法院可酌情在认定违反第54956.7、54956.8、54956.9、54956.95、54957或54957.6条后,命令立法机构对其闭门会议进行录音,并在法院认为适当的期限内,并根据法院认为适当的保密和安全条款保存这些录音。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96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60(c)(1) 如此保存的每份录音应立即贴上记录的闭门会议日期以及作为录音保管人的文员或其他官员的职务标签。
(2)CA 政府 Code § 54960(c)(2) 录音应遵守以下证据开示程序:
(A)CA 政府 Code § 54960(c)(2)(A) 在任何案件中,如果地方检察官或根据第54959、54960或54960.1条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寻求对录音进行证据开示或披露,并指控根据本条记录的闭门会议中发生了违反本章的行为,则寻求证据开示或披露的一方应向适当的法院提交书面动议通知,并通知保管和控制录音的政府机构。该通知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05条 (b) 款发出。
(B)CA 政府 Code § 54960(c)(2)(B) 除了《民事诉讼法典》第1010条要求的项目外,该通知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54960(c)(2)(B)(i) 识别寻求证据开示或披露的程序、寻求证据开示或披露的一方、记录的会议日期和时间,以及保管和控制录音的政府机构。
(ii)CA 政府 Code § 54960(c)(2)(B)(ii) 一份包含具体事实的宣誓书,表明在闭门会议中发生了违反该法案的行为。
(3)CA 政府 Code § 54960(c)(3) 如果法院在审查动议后,发现有充分理由相信发生了违规行为,法院可以秘密审查(in camera)被指控违反该法案的闭门会议部分的录音。
(4)CA 政府 Code § 54960(c)(4) 如果在秘密审查后,法院认定披露部分录音可能对解决指控违反本章的诉讼有实质性帮助,法院应酌情将该部分录音的经认证的笔录作为诉讼中的公开证据。
(5)CA 政府 Code § 54960(c)(5) 本条不应允许对受律师-客户特权保护的通信进行证据开示。

Section § 549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检察官或任何相关人士,在地方政府机构违反某些公开会议规定时,采取法律行动。在提起诉讼之前,相关方必须首先书面要求政府机构纠正问题。他们有90天的时间提出此要求,除非违反的规定是关于会议通知的,那么只有30天。收到通知后,政府机构有30天的时间解决问题。如果他们不解决,投诉方有15天的时间提起诉讼。然而,如果行动已足够遵守规定、涉及金融交易、依赖善意达成的协议或与税收相关,则不能被宣告无效。如果政府在诉讼提起后纠正了问题,案件将被驳回。纠正问题的事实不能被用作证明他们最初违反规定的证据。

(a)CA 政府 Code § 54960.1(a) 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提起强制执行令或禁令之诉,以获得司法裁定,认定地方机构立法机构违反第54953、54954.2、54954.5、54954.6、54956或54956.5条所采取的行动根据本条规定无效。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立法机构纠正或补救根据本条规定受到质疑的行动。
(b)CA 政府 Code § 54960.1(b) 在根据(a)款提起任何诉讼之前,地方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应要求立法机构纠正或补救据称违反第54953、54954.2、54954.5、54954.6、54956或54956.5条所采取的行动。该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清楚描述立法机构受到质疑的行动以及所指控违规行为的性质。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960.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60.1(c)(1) 书面要求应在行动采取之日起90天内提出,除非该行动是在公开会议上采取但违反了第54954.2条,在这种情况下,书面要求应在行动采取之日起30天内提出。
(2)CA 政府 Code § 54960.1(c)(2) 在收到要求后30天内,立法机构应纠正或补救受到质疑的行动,并书面告知要求方其纠正或补救的行动,或书面告知要求方其不纠正或补救受到质疑行动的决定。
(3)CA 政府 Code § 54960.1(c)(3) 如果立法机构在30天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则该不作为应被视为不纠正或补救受到质疑行动的决定,并且提起(a)款所述诉讼的15天期限应在30天纠正或补救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4)CA 政府 Code § 54960.1(c)(4) 在收到立法机构关于纠正或补救、或不纠正或补救的书面通知后15天内,或在30天纠正或补救期限届满后15天内(以较早者为准),要求方应根据(a)款提起诉讼,否则此后将被禁止提起诉讼。
(d)CA 政府 Code § 54960.1(d) 据称违反第54953、54954.2、54954.5、54954.6、54956或54956.5条所采取的行动,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不应被裁定为无效:
(1)CA 政府 Code § 54960.1(d)(1) 所采取的行动实质性地遵守了第54953、54954.2、54954.5、54954.6、54956和54956.5条。
(2)CA 政府 Code § 54960.1(d)(2) 所采取的行动与票据、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的出售或发行,或与任何相关合同、文书或协议有关。
(3)CA 政府 Code § 54960.1(d)(3) 所采取的行动产生了合同义务,包括通过竞争性招标签订的合同(不包括以薪金形式支付的服务报酬或专业服务费用),且一方当事人已善意且在不知情该行动有效性受到质疑的情况下,对此产生了不利的信赖。
(4)CA 政府 Code § 54960.1(d)(4) 所采取的行动与任何税款的征收有关。
(5)CA 政府 Code § 54960.1(d)(5) 任何个人、市、市县、县、区或州的任何机构或下属单位,如果声称因根据这些规定发出的通知存在任何缺陷、错误、不规范或遗漏而未遵守第54954.2条(a)款、第54956条或第54956.5条,但其在采取行动的会议之前至少72小时(如果会议是根据第54954.2条通知的)或至少24小时(如果会议是根据第54956条通知的)或在采取行动的会议之前(如果会议是根据第54956.5条举行的)已实际知悉该议事项目。
(e)CA 政府 Code § 54960.1(e) 在根据(a)款寻求司法裁定的任何诉讼中,如果法院根据立法机构的举证认定,据称违反第54953、54954.2、54954.5、54954.6、54956或54956.5条所采取的行动已通过立法机构的后续行动得到纠正或补救,则根据(a)款提起的诉讼应被永久驳回。
(f)CA 政府 Code § 54960.1(f) 立法机构根据本条采取后续行动以纠正或补救某项行动的事实,不应被解释为或可采纳为违反本章的证据。

Section § 549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拉尔夫·M·布朗法案》对政府立法机构过往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的程序。首先,必须通过向立法机构发送一份“停止侵权函”来启动投诉,函中须在违规发生后九个月内描述所指控的违规行为。

立法机构有30天时间作出回应。如果它未能作出“无条件承诺”以停止所指控的违规行为,则可以提起诉讼来质疑该过往行为。

如果立法机构同意作出承诺,它必须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正式宣布。如果违反此承诺或有意撤销承诺,受影响方必须至少提前30天收到通知,并且可以无需考虑之前的程序步骤而提起法律诉讼。

(a)CA 政府 Code § 54960.2(a) 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利害关系人,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根据第54960条(a)款提起诉讼,以确定本章对立法机构过往行为的适用性:
(1)CA 政府 Code § 54960.2(a)(1) 指控违反本章的地方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须首先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被指控违规的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或秘书提交一份停止侵权函,该书记员或秘书须为根据第53051条备案的该公共机构声明中指定的人员;如果该机构没有备案指定书记员或秘书的声明,则提交给该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函中须清晰描述立法机构的过往行为和所指控违规的性质。
(2)CA 政府 Code § 54960.2(a)(2) 根据第(1)款要求提交的停止侵权函,须在被指控违规发生之日起九个月内提交给立法机构。
(3)CA 政府 Code § 54960.2(a)(3) 立法机构根据(b)款回应停止侵权函的期限已届满,且立法机构尚未根据(c)款提供无条件承诺。
(4)CA 政府 Code § 54960.2(a)(4) 在收到立法机构对停止侵权函的回复(非根据(c)款作出的无条件承诺)之日起60天内,或在立法机构根据(b)款回应停止侵权函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提交停止侵权函的一方应根据第54960条(a)款提起诉讼,否则此后将被禁止提起诉讼。
(b)CA 政府 Code § 54960.2(b) 立法机构可在收到根据(a)款提交的停止侵权函之日起30天内作出回应。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立法机构在30天期限届满后的任何时间根据(c)款提供无条件承诺,但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第54960.5条的规定,在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判给原告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c)Copy CA 政府 Code § 54960.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4960.2(c)(1) 如果立法机构选择以无条件承诺回应停止侵权函,承诺停止、不再进行并不再重复被指控违反本章的过往行为,则该回应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法机构名称]已收到您日期为[日期]的停止侵权函,函中指控立法机构的以下所述过往行为违反了《拉尔夫·M·布朗法案》:
[描述所指控的过往行为,如根据(a)款提交的停止侵权函中所述]
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且不承认任何违反《拉尔夫·M·布朗法案》的行为,[立法机构名称]特此无条件承诺,将停止、不再进行并不再重复上述被质疑的过往行为。
[立法机构名称]仅可通过其成员在公开会议上以多数票表决,并在其公布的议程上注明“撤销布朗法案承诺”后,方可撤销此承诺。任何考虑撤销此承诺的意图,您将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将通过您回复此消息时提供的任何方式或媒介,发送至您指定的任何地址,且至少在任何此类例会前30天发出。如果此承诺被撤销,您将有权根据《政府法典》第54960条(a)款提起法律诉讼。该通知将以与此承诺相同的方式送达给您,或可邮寄至您书面指定的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法机构主席或代理主席]
(2)CA 政府 Code § 54960.2(2) 根据本款作出的无条件承诺,须由立法机构在公开的例会或特别会议上作为单独的议程项目批准,而不得列入其同意议程。

Section § 549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机构违反了某些公开会议的法律,法院可以判决由地方政府机构支付原告的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如果案件被驳回,但原因是政府在规定期限后让步并承诺改正,并且是原告的诉讼促成了这一改变,那么原告仍然可以获得这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必须由地方政府承担,而不是由政府的个人工作人员承担。

如果被告在案件中胜诉,并且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明显轻率且毫无根据,那么法院可以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法院可判给原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如果发现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违反了本章规定,且该诉讼是根据第54960、54960.1或54960.2条提起的。此外,当根据第54960.2条提起的诉讼被永久驳回,原因是立法机构在作出此类承诺的30天期限届满后的任何时间,根据该条 (c) 款 (1) 项提供了无条件承诺,且该诉讼的提起促使立法机构作出无条件承诺的,法院应判给原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这些费用应由地方机构支付,不应成为地方机构任何公职人员或雇员的个人责任。
在根据第54960或54960.1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如果被告在该诉讼的最终裁决中胜诉,且法院认定该诉讼明显轻率且完全缺乏依据,法院可判给被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54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会议不得在基于血统、残疾或某些其他特征而排斥他人的场所举行,也不得在人们必须付费才能参加的场所举行。它还规定,除非性行为不当或虐待儿童受害者的身份已被公开,否则通知和议程等公共文件无需披露这些受害者的身份。

Section § 549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地方政府机构不得举行闭门会议,除非涉及健康与安全、医院或学区和社区大学等教育机构的其他具体法律明确允许。

除本章明确授权,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461)、(1462)、(32106) 和 (32155) 条,或《政府法典》中适用于医院的第 (37606)、(37606.1) 和 (37624.3) 条,或《教育法典》中与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相关的任何规定明确授权的情形外,任何地方机构的任何立法机构均不得举行闭门会议。

Section § 549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披露闭门会议中的保密信息,除非立法机构授权。 “保密信息”指的是闭门会议中讨论的、足以证明会议需要保密进行的内容。 如果有人非法披露这些信息,可能会采取寻求法院禁令、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将立法机构成员移交大陪审团等措施。 纪律处分要求员工必须已经了解或接受过这些规则的培训。 但是,如果有人向有关部门秘密举报非法行为、对行动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分享非保密信息,则不视为违反本法。 本法也不禁止根据举报人保护规定进行的披露。

(a)CA 政府 Code § 54963(a) 任何人不得向无权接收保密信息的人披露在经第 54956.7、54956.8、54956.86、54956.87、54956.9、54957、54957.6、54957.8 或 54957.10 条授权的闭门会议中获取的保密信息,除非立法机构授权披露该保密信息。
(b)CA 政府 Code § 54963(b) 就本条而言,“保密信息”指在闭门会议中进行的交流,该交流专门与地方机构立法机构根据本章合法举行闭门会议的依据相关。
(c)CA 政府 Code § 54963(c) 违反本条的行为可通过法律目前可用的补救措施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CA 政府 Code § 54963(c)(1) 禁令救济,以阻止本条禁止的保密信息披露。
(2)CA 政府 Code § 54963(c)(2) 针对故意违反本条披露保密信息的雇员采取纪律处分。
(3)CA 政府 Code § 54963(c)(3) 将故意违反本条披露保密信息的立法机构成员移交大陪审团。
(d)CA 政府 Code § 54963(d) 根据 (c) 款第 (2) 项采取的纪律处分,应要求相关雇员已接受本条要求的培训,或已以其他方式获知本条要求。
(e)CA 政府 Code § 54963(e) 地方机构不得对任何人采取 (c) 款授权的任何行动,也不应将其视为违反本条,如果其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政府 Code § 54963(e)(1) 向地方检察官或大陪审团进行保密询问或投诉,涉及察觉到的违法行为,包括向地方检察官或大陪审团披露为确定地方机构立法机构所采取行动的非法性所必需的事实,或如果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将采取在闭门会议上审议过的行动,该行动可能存在的非法性。
(2)CA 政府 Code § 54963(e)(2) 对地方机构立法机构在闭门会议上采取的行动的适当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包括披露非法或可能非法行动的性质和程度。
(3)CA 政府 Code § 54963(e)(3) 披露根据本章在闭门会议中获取的非保密信息。
(f)CA 政府 Code § 54963(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根据《劳动法》第 1102.5 条或本法典第 2 章第 4.5 节(自第 53296 条起)所载的举报人法规进行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