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县及其他机构的共同职权与职责会议
Section § 54950
这项法律强调,公共委员会、理事会和机构旨在处理人民的事务,因此,它们的行动和会议应该向公众开放。它主张政府机构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人民,公职人员无权选择公民应该知道什么信息或不应该知道什么信息。其目的是让公众知情并控制政府行为。
Section § 54951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在本章语境下何为“地方机构”。实际上,它指的是任何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县、市(包括特许市或普通法市)、市县联合体、镇、学区、市政法人、区、政治分区,或任何相关的委员会、理事会或机构。
Section § 54952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地方政府背景下,何为“立法机构”。它包括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某些委员会和理事会,以及如果由地方机构设立或资助,且其管理层中包含立法机构成员的私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实体。该法律确保这些团体必须遵守公开会议要求,以保持透明度。此外,如果1994年后租赁的医院的管理机构拥有立法权力,也包括在内。
Section § 54952.1
如果某人已被选入政府立法机构但尚未正式开始履行职责,他们仍必须遵守本章规定的规则。在这些规则的执行方面,他们将被视为已就职。
Section § 54952.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立法机构的“会议”是什么,并规定了其成员之间沟通的规则。当大多数成员聚集在一起讨论或决定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时,即构成一次会议。他们不能在正式会议之外,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沟通方式秘密做出决定。
成员可以与机构工作人员交谈,或在社交媒体上沟通以告知公众或收集公众意见,只要这些讨论不演变为私下规划会议。某些聚会,如公共会议或社交活动,如果成员不讨论立法事务,则不被视为会议。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政府会议的透明度,并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54952.2
本法律定义了立法机构的“会议”是什么。会议是指多数成员聚集在一起,讨论或决定他们的职责。重要的是,成员不能在这些会议之外通过一系列通信来决定或讨论他们的任务。官员可以与成员单独交谈以分享信息,但在这些交谈中不能透露其他成员的意见。
该法律还列出了会议规则不适用的例外情况,例如成员参加公共会议、社区活动或其他会议时,只要他们不讨论预定议程之外的公务。本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4952.3
Section § 54952.6
Section § 54952.7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的委员会或议会要求每位成员都收到本章的副本。这包括现任成员以及那些已被选举但尚未开始履行职责的人员。此外,民选机构可以要求他们任命的任何其他委员会的成员也收到一份副本。
Section § 54953
这项法律确保地方立法机构的会议向公众开放。它允许这些机构使用电话会议进行会议,但前提是它们必须满足一定的透明度和参与要求。例如,决策必须公开进行,并且必须提供公众发表意见的机会。如果使用电话会议,会议地点必须公布并对公众开放,除非在紧急状态下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亲自开会存在健康风险,立法机构可以选择在线会议,但需满足特定的公开通知和参与条件。法律还规定了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下,电话会议可以不遵守常规要求的具体条件,并包含了确保因正当理由或紧急情况而无法出席的成员也能参与的条款。法律强制要求提供残疾人便利,并且会议必须遵守民权法。该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54953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立法机构的会议必须对公众开放,但有某些例外情况。会议允许使用电话会议,但必须遵守既定规则,例如点名表决,并确保公众可以访问和参与。在紧急情况下,电话会议可以绕过一些常规要求,以确保安全。会议不能使用秘密投票,并且必须公开报告决定和投票情况。如果电话会议中断,议程项目上的行动必须暂停,直到问题解决。立法机构还必须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并遵守民权法律。法律还提供了“紧急状态”和“电话会议”的定义。
Section § 54953.1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立法机构的成员被允许在大陪审团面前私下作证。他们可以以个人身份或作为一个团体这样做,并且这项法律不阻止他们这样做。
Section § 54953.2
Section § 54953.3
Section § 54953.5
这项法律规定,出席加州地方政府机构公开会议的人员有权使用录音或录像设备记录会议过程,除非这样做会造成干扰。如果录制设备产生噪音、阻碍视线或造成过多的光线,会议官员可以停止录制以防止干扰。
此外,地方机构制作或指示制作的任何录音都必须根据公共记录法供公众查阅。然而,这些录音可以在30天后删除或销毁,但在此之前,必须使用该机构提供的设备免费供查阅。
Section § 54953.6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机构不能阻止或限制其公开会议的广播,除非它们认定广播会造成干扰,例如不必要的噪音、光线或视线受阻,从而扰乱会议进程。
Section § 54953.7
Section § 54953.8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立法机构,特别是人口超过300万的大城市中的社区委员会,如何通过远程会议方式举行会议。如果这些委员会完成几个具体步骤,它们可以绕过某些传统的会议要求。首先,其市议会必须审议并可能通过一项决议,以允许远程会议。然后,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同意使用远程会议,并将其决定和理由告知市议会。成员在举行远程会议时还必须遵守某些规定。
这包括为公众提供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接入参加和发表意见的机会。如果公众意见发表环节出现技术中断,委员会在问题解决之前不得最终确定任何议程事项。每年至少有一次会议必须亲自举行,对公众开放,并在委员会所在城市的边界内。此外,委员会必须为公众提供实体或技术接入,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满足对实体参与地点的要求。
此外,委员会必须确保成员在城市边界内参与,并且该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54953.9
本法律允许某些社区学院学生组织(被称为“符合条件的立法机构”)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电话会议举行会议。首先,社区学院学区理事会必须审议一项决议,以允许这种方式。如果获得同意,学生组织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批准,并通知理事会,理事会仍可反对。
在电话会议期间,必须确保公众的访问和参与,包括提供关于公众如何加入和实时发表意见的通知。如果发生技术中断,会议必须暂停,直到问题解决。会议期间必须允许公众发表意见,无需提前提交。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残疾或提供护理),某些成员可以远程参与。会议地点也有规定,以确保公众可访问性,并且此规定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54954
本节解释了地方政府立法机构必须在哪里以及何时举行会议的规则。例会需要有通过规定确定的固定时间和地点。咨询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的会议,如果提前72小时公布议程,则被视为例会。
例会和特别会议应在机构管辖的区域内举行,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外情况包括:法律义务、检查机构区域外的财产、多机构会议、当地设施不可用、与联邦/州官员讨论、在机构自有设施中举行会议,或进行法律咨询。
学区理事会必须在学区内举行会议,除非他们参加特定的会议或面试。联合权力机构可以在任何成员的区域内举行会议。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重新安排地点,并且新地点应迅速通知媒体。
Section § 54954.1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请求获取立法机构会议的议程或相关文件副本。如果无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会邮寄纸质副本。根据《美国残疾人法案》的要求,文件必须以替代格式提供给残疾人。一旦提出请求,这些材料将在议程公布或分发给大多数成员时寄出。该请求在一个日历年度内有效,并且必须每年续期。可能会收取少量邮寄费用,但未收到这些文件并不会使会议的决定失效。
Section § 54954.2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的例行会议议程至少提前72小时在线上和公共场所公布。议程必须详细列出每个将要讨论的议题,包括闭门会议中的议题,且每个议题的描述不应超过20个字。议程应方便残疾人查阅,并提供申请便利措施的指引。对于未列入议程的讨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紧急情况或紧迫的新问题)才能采取行动。
议程还必须通过一个直接、易于查找的链接发布在机构网站的首页上。所有使用的在线平台必须允许议程被自由搜索、下载和重复使用。该法律规定了遵守发布要求的标准,包括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投票以及举行远程会议的能力。
这些规定将一直有效至2026年1月1日。
Section § 54954.2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机构必须在定期会议召开前至少72小时公布议程,详细列出将要讨论或决定的每一事项,包括闭门会议的议题。议程应向公众提供,既要实体张贴,也要在机构网站上发布(如果机构有网站)。议程必须说明残疾人如何申请便利以参加会议。
从2019年1月1日起,拥有网站的地方机构必须以特定的、可访问的格式发布议程,并且议程必须直接从主页链接,而不是隐藏在菜单中。议程应可搜索、可下载,并免费供公众使用。如果使用集成议程管理系统,则适用例外情况,前提是该系统遵循类似的可访问性规则。
此外,除非出现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否则会议期间不得向议程添加新事项。任何此类事项必须在讨论开始前公开说明。这项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全面生效。
Section § 54954.3
加州法律规定,例行公开会议的议程必须包含公众就与会议相关的感兴趣议题发言的时间。人们可以在讨论之前或期间发言,但仅限于议程上的议题,除非有例外情况。除非提案自上次会议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否则公众不能就已讨论过的议题发言。
地方政府机构可以对公众评论的总时长和每位发言人的时长设定合理限制。如果有人需要翻译,他们必须获得两倍于常规的时间以确保公平参与,除非使用同声传译设备。此外,公共机构不能阻止公众批评其政策、做法或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为言论提供超出法律规定的特殊法律保护。
Section § 54954.4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和学区只能报销因遵守1986年法规第641章而直接产生的费用。报销过程必须严格管理,只批准那些有明确文件证明是因遵守该法规而必需的费用。此外,只有张贴一份会议议程的实际费用才可报销。重要的是,地方机构必须继续全面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这仍然是重中之重,除非明确说明,否则未来的预算行动不能暂停或修改这项遵守义务。
Section § 54954.5
第54954.5条规定了加州政府机构应如何描述闭门会议中讨论的事项,以遵守公开会议法律。它为不同类型的闭门会议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确保即使格式有所不同也能实现实质性遵守。
例如,在讨论执照或许可证时,应列出申请人数量。对于房地产谈判,必须包括有关物业、谈判代表和谈判条款的详细信息。法律事务应指明现有或预期诉讼的详细信息。其他闭门会议议题包括公职人员事务、劳工谈判、商业秘密、涉及受保护信息的指控、联合权力机构讨论以及加州州审计长的审计。
Section § 54954.6
地方政府在通过或增加普通税或评估之前,必须至少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让公众表达意见。公众必须提前至少 45 天收到关于此次会议和随后的公开听证会的通知,通知方式包括报纸广告和邮件通知。
根据本法律,某些收费,例如反映实际服务成本的费用,不被视为新的或增加的评估。对于税收,通知必须详细说明金额、资金用途,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供咨询。对于评估,通知应解释其计算方式和资金用途。
业主可以对评估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人数足够多,评估可能会被取消。法律还允许收回举行会议的成本,并在适用其他宪法程序时设有例外情况。
Section § 54955
Section § 54955.1
Section § 54956
Section § 54956.5
本节解释了何为需要立法机构召开紧急会议的“紧急情况”。“紧急事件”指严重影响公共健康或安全的活动,而“危急紧急事件”则包括灾难或恐怖威胁等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且无法按常规发出会议通知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立法机构可以不经 24 小时通知即召开紧急会议,但仍须事先通过一切可用方式通知媒体。如果通信服务中断,这些通知要求可能会被豁免。
对于学区委员会,如果事先提出请求,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如果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均无法运作,则豁免适用。会议可以经适当投票后以闭门形式进行。会议记录,包括会议纪要和通知,必须在会后至少 10 天内公开张贴。
Section § 54956.7
Section § 54956.8
Section § 54956.9
本节规定了地方政府机构何时可以举行闭门会议,与律师讨论法律问题。如果公开讨论会损害机构在这些法律案件中的机会,本节允许举行这些私人会议来讨论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
该法律明确了何为“诉讼”,包括任何类型的法院案件或正式法律纠纷。它列出了诉讼被视为“未决”的条件,例如诉讼已启动、存在被起诉的重大风险,或者机构正在考虑启动诉讼。
法律要求,在举行关于法律事务的闭门会议之前,机构必须宣布是哪种具体的法律情况允许他们对公众关闭会议。它还描述了可用于考虑诉讼或威胁的证据类型,例如书面通信或公开威胁采取法律行动的声明。
本节明确规定,某些法律通信受保护,免于公开披露,以维护特权。
Section § 54956.7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在非公开会议中讨论机密的最终审计报告草案。然而,一旦州审计局公开发布审计报告,地方政府对其进行的任何讨论都必须向公众开放,除非有其他法律允许举行闭门会议。
Section § 54956.81
Section § 54956.86
Section § 54956.87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诺克斯-基恩法案》运营的县级健康计划的某些记录在合同最终确定后三年内保持机密。这些记录包括提供者费率、支付方法和谈判的详细信息。即使这些信息被分享给县监事会,它仍然免于公开披露。
此外,健康计划的理事会可以举行闭门会议,讨论健康计划的商业秘密和合同谈判,而无需公开分享这些细节,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要求。然而,当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或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等监督机构需要查阅时,这些豁免不适用。商业秘密是指对新健康服务或策略至关重要的信息,如果过早披露,可能会对健康计划造成重大的财务损害。
Section § 54956.95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些机构举行私人会议(称为闭门会议),讨论与不同类型责任相关的索赔,例如侵权或工人赔偿索赔。这些机构包括为保险共保而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以及地方机构自保管理局。尽管这些讨论可以私下进行,但这不影响其他法律中为其他机构规定的其他会议规则。
Section § 54956.96
这项法律允许联合权力机构在闭门会议中讨论某些信息时,可以将其保密。立法机构的成员或候补成员,如果这些信息直接影响其机构的财务或法律责任,可以与法律顾问或其他成员分享这些信息。南加州清洁能源联盟也可以采纳类似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那些代表常任成员出席会议且不属于地方机构立法机构的候补成员。他们必须遵守措施,以防止利益冲突和泄露机密。本法律的规定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54956.96
这项法律允许联合权力机构制定关于分享闭门会议信息的规定。成员可以对信息保密,但如果涉及财务或责任问题,可以与他们的地方法律顾问或其他成员分享一些细节。此外,候补成员可以代替正式成员参加闭门会议。如果制定了此类规定,地方机构也可以举行闭门会议来处理这些信息。该法律将于203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4956.97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银行的管理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特定事项。这些事项包括贷款或投资决策、内部委员会(如审计或合规委员会)的行动,以及与州或联邦监管机构的会议。
换句话说,它赋予了他们闭门讨论这些敏感金融事项的权利。
Section § 54956.98
这项法律主要阐述了与拥有公共银行部分股权的地方机构共享信息的方式。拥有公共银行股份的地方机构可以在闭门会议中接收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保密,但如果其可能涉及财务或法律责任,则可以与地方机构的法律顾问或其他理事会成员共享。此外,如果地方机构的理事会成员无法出席公共银行的会议,可以由候补成员代为出席。如果公共银行的理事会采纳这些规定,那么地方机构也可以举行自己的闭门会议,以就这些敏感信息采取行动或进行讨论。
Section § 54957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举行私人会议,即闭门会议。他们可以与州长或警方等官员私下会面,讨论对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或网络安全的威胁。“关键基础设施”包括供水和电力服务等基本系统。
该法律还允许就评估或纪律处分雇员举行闭门会议,但如果雇员受到投诉,必须通知他们,并且他们可以选择公开讨论。如果未正确通知雇员,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无效。这里的雇员包括担任雇员职能的官员或独立承包商,但不包括民选官员。闭门会议必须侧重于与薪酬无关的问题,除非涉及因纪律处分而减薪。
Section § 54957.1
本法律要求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公开报告在闭门会议中做出的决定。他们必须披露关于房地产协议、法律策略、诉讼和解、员工决定、劳资谈判和养老金投资的行动和投票。这些披露确保协议最终确定后(通常在下一次公开会议上)的透明度,并且详细文件应在不久后应要求提供。如果披露细节会损害法律程序或和解,则存在即时披露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54957.2
本节允许地方政府机构指定某人(例如书记员)出席闭门会议,并记录讨论的主题和做出的决定。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这些记录不对公众开放,并且是保密的,仅供立法机构成员和在必要时供法院查阅。此外,民选立法机构可以要求其他由其任命的机构也保存此类记录。
Section § 54957.5
本节阐明了与地方政府会议议程相关的某些公共记录应如何处理。它规定,公开会议的议程是公共记录,必须随时提供,但豁免披露的文书除外。
如果与会议议程相关的文档在会议召开前不足72小时分发给立法机构,则必须立即向公众提供。这可以通过在指定地点和机构网站上发布来实现。如果文档提前72小时可用,则必须在线发布并提供现场查阅。
由机构或其成员在会议期间准备的文档必须在会议上提供,而由其他人准备的文档必须在会议后提供。这些文档还必须对残疾人开放。
地方机构可以收取副本费用,但不得对残疾人收取额外费用。最后,本节不应阻碍、延迟或限制公众的查阅权利。
Section § 54957.6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举行非公开会议,与指定代表讨论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报酬细节。但是,他们必须首先公开指明这些代表。这些非公开会议旨在制定策略和指示代表,但不能用于最终确定某些员工的报酬决定。讨论可以考虑可用资金和优先事项。如果需要,也可以涉及州调解员。员工包括官员和某些担任员工职务的承包商,但不包括民选官员或大多数承包商。
Section § 54957.7
在地方政府机构举行闭门会议之前,它必须公开宣布将讨论哪些议题,通常会参考议程。在闭门会议期间,只能讨论已宣布的议题,并且受法律保护的机密信息无需披露。闭门会议结束后,该机构必须返回公开会议,披露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这是另一项法律(第54957.1节)所要求的。这些公开公告可以在议程中指定的地点进行,以确保公众可以到场听取。
Section § 54957.8
这项法律将“多辖区执法机构”定义为一个由多个机构组成的团体,旨在处理与毒品贩运、帮派活动、性犯罪等严重犯罪相关的调查。它允许这些机构举行非公开会议,在会议上讨论正在进行的调查、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词,并规划下一步行动,而无需向公众披露。
Section § 54957.9
Section § 54957.10
Section § 54957.95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会议的主持人驱逐扰乱会议的人。扰乱者必须首先被警告其行为正在造成干扰,并被告知如果他们不停止,可能会被驱逐。
“扰乱”可能意味着不遵守会议规定的规则或法律,或者更严重地,发出威胁或采取暴力行为。真实的威胁是指一个普通人会认为是真正意图使用武力的威胁。
Section § 54958
本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必须由所有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遵守,即使有其他州法律规定不同。
Section § 54959
如果政府委员会或议会成员参加了采取违法行动的会议,并且该成员故意试图向公众隐瞒信息,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54960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利害关系人采取法律行动,以阻止或预防与地方立法机构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如果发现违规行为,法院可以要求这些机构对其闭门会议进行录音。这些录音必须贴上标签,并且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地方检察官或原告可以请求获取。
要请求对这些录音进行证据开示,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的动议,其中包括表明发生违规行为的证据。如果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怀疑存在不当行为,它可以秘密审查这些录音。如果法院发现有助于显著解决案件的信息,它可能会将某些部分公开。但是,任何受保护的律师-客户通信仍将保密。
Section § 54960.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检察官或任何相关人士,在地方政府机构违反某些公开会议规定时,采取法律行动。在提起诉讼之前,相关方必须首先书面要求政府机构纠正问题。他们有90天的时间提出此要求,除非违反的规定是关于会议通知的,那么只有30天。收到通知后,政府机构有30天的时间解决问题。如果他们不解决,投诉方有15天的时间提起诉讼。然而,如果行动已足够遵守规定、涉及金融交易、依赖善意达成的协议或与税收相关,则不能被宣告无效。如果政府在诉讼提起后纠正了问题,案件将被驳回。纠正问题的事实不能被用作证明他们最初违反规定的证据。
Section § 54960.2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拉尔夫·M·布朗法案》对政府立法机构过往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的程序。首先,必须通过向立法机构发送一份“停止侵权函”来启动投诉,函中须在违规发生后九个月内描述所指控的违规行为。
立法机构有30天时间作出回应。如果它未能作出“无条件承诺”以停止所指控的违规行为,则可以提起诉讼来质疑该过往行为。
如果立法机构同意作出承诺,它必须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正式宣布。如果违反此承诺或有意撤销承诺,受影响方必须至少提前30天收到通知,并且可以无需考虑之前的程序步骤而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5496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机构违反了某些公开会议的法律,法院可以判决由地方政府机构支付原告的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如果案件被驳回,但原因是政府在规定期限后让步并承诺改正,并且是原告的诉讼促成了这一改变,那么原告仍然可以获得这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必须由地方政府承担,而不是由政府的个人工作人员承担。
如果被告在案件中胜诉,并且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明显轻率且毫无根据,那么法院可以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Section § 54961
Section § 54962
本法律条款规定,地方政府机构不得举行闭门会议,除非涉及健康与安全、医院或学区和社区大学等教育机构的其他具体法律明确允许。
Section § 54963
这项法律禁止披露闭门会议中的保密信息,除非立法机构授权。 “保密信息”指的是闭门会议中讨论的、足以证明会议需要保密进行的内容。 如果有人非法披露这些信息,可能会采取寻求法院禁令、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将立法机构成员移交大陪审团等措施。 纪律处分要求员工必须已经了解或接受过这些规则的培训。 但是,如果有人向有关部门秘密举报非法行为、对行动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分享非保密信息,则不视为违反本法。 本法也不禁止根据举报人保护规定进行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