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6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金融机构”和“公共银行”的构成。“地方金融机构”可以是社区发展金融机构、某些信用合作社或小型银行。“公共银行”是为银行目的设立的非营利公司,由地方政府或联合权力机构所有。人口少于25万的县只能通过联合权力机构设立公共银行。该法律还定义了“公共银行执照”,即在加利福尼亚州经营银行所需的授权。

就本分部而言:
(a)CA 政府 Code § 57600(a) “地方金融机构”指经认证的社区发展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法典》第165条定义的信用合作社,或根据《联邦法规》第12篇第25.12条定义的小型银行或中小型银行。
(b)Copy CA 政府 Code § 5760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7600(b)(1) “公共银行”指根据《非营利互助公司法》(《公司法典》第1篇第2部第3部分(第7110条起))或《非营利公益公司法》(《公司法典》第1篇第2部第2部分(第5110条起))组建的公司,旨在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或工业银行业务,且完全由地方机构、多个地方机构或根据《权力联合行使法》(第1篇第7部第5章第1条(第6500条起))组建的、仅由地方机构组成的联合权力机构所有。
(2)CA 政府 Code § 57600(b)(2) 人口少于25万的县内的地方机构,只有作为为此目的组建的联合权力机构的一部分,方可组建公共银行。
(3)CA 政府 Code § 57600(b)(3) 就第 (2) 款而言,人口应以财政部人口研究部门确定的最新人口数据估算为准。
(c)CA 政府 Code § 57600(c) “公共银行执照”指根据《金融法典》第1042条所述,作为银行开展业务的授权证书。

Section § 576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共银行作为非营利公司组建的规则。如果公共银行是作为非营利互助受益公司组建的,它们必须在公司宗旨中声明自己是从事商业或工业银行业务的公共银行。如果作为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组建,它们必须声明不为个人私利,并具有公共银行的目的。公共银行可以向其成员分配利润。尽管公共银行遵循一般的非营利公司法,但如果适用于公共银行的特定规则与一般的非营利法律存在冲突,则公共银行的特定规则优先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7601(a) 如果公共银行是作为非营利互助受益公司组建的,则公司章程应包含以下宗旨声明:“本公司是根据《非营利互助受益公司法》组建的非营利互助受益公司,作为一家公共银行。本公司的宗旨是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或工业银行业务,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法规未禁止公共银行从事的合法活动。”
(b)CA 政府 Code § 57601(b) 如果公共银行是作为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组建的,则公司章程应包含以下宗旨声明:“本公司是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并非为任何人的个人私利而组建。本公司是根据《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法》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或工业银行业务的公共目的而组建的公共银行。”
(c)CA 政府 Code § 57601(c) 尽管有《公司法典》第5410条和第7411条的规定,公共银行可以向其成员进行分配。
(d)CA 政府 Code § 57601(d) 普遍适用于非营利公司的所有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公司法》(《公司法典》第一编第二部(自第5000条起)),均应适用于公共银行。凡本部分适用于公共银行的规定与普遍适用于非营利互助受益公司或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本部分的规定,且普遍适用于非营利互助受益公司或非营利公共利益公司的法律中不一致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共银行。

Section § 57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公共银行必须拥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提供的存款保险。银行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获得此保险,只要这些措施不违反州法律。

(a)CA 政府 Code § 57602(a) 公共银行应当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Sec. 1811 et seq.) 获取并维持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的存款保险。
(b)CA 政府 Code § 57602(b) 在寻求和维持保险时,公共银行可以采取一切行动,并承担和履行其被要求承担的所有义务,只要这些行动和义务不与州法律冲突。

Section § 576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公共银行在加州开展业务的程序。它规定公共银行在开始运营前需要获得授权。地方机构在将资金存入公共银行时必须遵守某些规定,除非获得许可可以另行处理。县被允许将其可用资金借给公共银行。法律还规定,地方机构,无论是否集中资金,都可以投资于公共银行的证券或债务。此外,公共银行有资格接收地方机构的资金。

(a)CA 政府 Code § 57603(a) 在开展业务之前,公共银行应根据《金融法典》第1.1部(自第1000条起)获得作为银行开展业务的授权证书。
(b)CA 政府 Code § 57603(b) 地方机构应遵守第53638条关于其在公共银行存款的规定,除非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事先批准,公共银行和地方机构存款人另有约定。
(c)CA 政府 Code § 57603(c) 尽管有第23010条的规定,县可以将其任何可用资金借给任何公共银行。
(d)CA 政府 Code § 57603(d) 尽管有第53601条的规定,任何未与其他具有独立管理机构的地方机构共同集中存款或投资资金的地方机构,可以投资于公共银行的债务证券或其他债务。
(e)CA 政府 Code § 57603(e) 尽管有第53635条的规定,任何与其他地方机构(包括具有相同管理机构的地方机构)共同集中存款或投资资金的地方机构,可以投资于公共银行的债务证券或其他债务。
(f)CA 政府 Code § 57603(f) 尽管有第53635.2条的规定,公共银行有资格接收地方机构资金。

Section § 576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公共银行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运营相关的几个术语。它明确指出,公共银行必须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除非当地机构不提供这些服务。公共银行可以从事地方机构银行业务和基础设施贷款等活动,但不得直接与当地金融机构在零售银行业务上竞争,除非当地不提供这些服务。

(a)CA 政府 Code § 57604(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政府 Code § 57604(a)(1) “与……合作开展”是指根据与当地金融机构的书面协议,向公共银行管辖范围内的公众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2)CA 政府 Code § 57604(a)(2) “基础设施贷款”是指向地方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信贷,用于建设或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4212节所定义的住房项目,以及第62250节(a)款所定义的经济适用房。
(3)CA 政府 Code § 57604(a)(3) “地方机构银行业务”是指向地方机构提供以下任何服务:
(A)CA 政府 Code § 57604(a)(3)(A) 接受任何形式的存款。
(B)CA 政府 Code § 57604(a)(3)(B) 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或提供信贷。
(4)CA 政府 Code § 57604(a)(4) “参与贷款”是指购买或出售由当地金融机构发起或出售的贷款权益,或根据与当地金融机构的书面协议,发起、主导或指导涉及当地金融机构的贷款交易。
(5)CA 政府 Code § 57604(a)(5) “个人”是指《金融法典》第127节所定义的个人,但个人不包括《政府法典》第50001节所定义的地方机构,但包括受雇于地方机构的任何个人。
(6)CA 政府 Code § 57604(a)(6) “零售活动”是指向个人提供当地金融机构通常提供或提供的任何种类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7604(a)(6)(A) 接受个人任何形式的存款,包括信用合作社发行股份。
(B)CA 政府 Code § 57604(a)(6)(B) 向个人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或提供信贷。
(7)CA 政府 Code § 57604(a)(7) “批发贷款”是指向当地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信贷。
(b)CA 政府 Code § 57604(b) 除(c)款(2)项另有规定外,公共银行应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零售活动,且不得与当地金融机构竞争。
(c)CA 政府 Code § 57604(c) 公共银行可以进行以下两项活动:
(1)CA 政府 Code § 57604(c)(1) 从事以下所有银行业务:
(A)CA 政府 Code § 57604(c)(1)(A) 地方机构银行业务。
(B)CA 政府 Code § 57604(c)(1)(B) 基础设施贷款。
(C)CA 政府 Code § 57604(c)(1)(C) 批发贷款。
(D)CA 政府 Code § 57604(c)(1)(D) 参与贷款。
(2)CA 政府 Code § 57604(c)(2) 在不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的情况下从事零售活动,如果这些零售活动未由拥有该公共银行的地方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当地金融机构提供。

Section § 57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团体(包括地方政府机构)拥有或持有公共银行的股份,他们不会仅仅因为这种所有权而被自动归类为银行控股公司。

Section § 57606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机构在申请设立公共银行之前,必须进行一项详细研究,以确保其可行性。这项研究需要涵盖银行的宗旨、成本、所需资金和财务预测,包括在经济衰退时期的表现。它还需要评估法律合规性、避免冲突的治理结构,并审查设立银行与不设立银行的潜在收益和成本。

这项研究必须获得地方机构管理机构的批准,并且在推进之前需要获得公众投票支持。研究中使用的任何财务数据必须在管理机构投票之前向公众公开。

(a)CA 政府 Code § 57606(a) 在根据《金融法典》第1020条提交组织和设立公共银行的申请之前,地方机构应进行一项研究,以评估拟议公共银行的可行性。该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素:
(1)CA 政府 Code § 57606(a)(1) 讨论银行的宗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成本节约、加强地方经济、支持社区经济发展以及解决地方基础设施和住房需求。
(2)CA 政府 Code § 57606(a)(2) 对启动拟议公共银行相关成本的财政分析。
(3)CA 政府 Code § 57606(a)(3) 地方机构将向拟议公共银行提供的初始资本金额估算。
(4)CA 政府 Code § 57606(a)(4) 拟议公共银行至少前五年运营的财务预测,包括模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财务预测应包括预期收入达到或超过预期成本的时间段估算,以及在拟议公共银行产生足够收入以弥补其成本之前,地方机构可能需要提供的总运营补贴估算。除了假设有利经济条件下的预测外,分析还应包括一个下行情景,考虑经济衰退对拟议公共银行财务业绩的影响。预测可包括继续与地方政府现有银行或银行家开展业务的下行情景。
(5)CA 政府 Code § 57606(a)(5) 对公共银行拟议结构和运营是否可能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6款的法律分析,但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强制放弃附属于该法律分析的任何律师-客户特权。
(6)CA 政府 Code § 57606(a)(6) 分析公共银行拟议治理结构将如何保护银行免受非法内幕交易和明显利益冲突的影响。
(b)CA 政府 Code § 57606(b) 该研究可包括以下任何要素:
(1)CA 政府 Code § 57606(b)(1) 对启动拟议公共银行相关利益的财政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节约、创造就业、保留就业、产生的经济活动以及撬动的私人资本。
(2)CA 政府 Code § 57606(b)(2) 对拟议公共银行社会或环境效益的定性评估。
(3)CA 政府 Code § 57606(b)(3) 对支付给地方机构现有银行或银行家的费用估算。
(4)CA 政府 Code § 57606(b)(4) 对继续与地方机构现有银行或银行家开展业务的成本(包括社会和环境成本)的财政分析。
(c)Copy CA 政府 Code § 57606(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7606(c)(1) (a)款要求的研究应提交给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并获得其批准,并且在地方机构根据《金融法典》第1020条提交申请之前,管理机构应在公开会议上以多数票批准一项推进公共银行特许申请的动议。此外,地方机构应在提交给金融保护与创新专员的申请中附上(a)款要求的研究副本。
(2)CA 政府 Code § 57606(c)(2) 在地方机构根据《金融法典》第1020条提交申请之前,推进公共银行特许申请的动议应在管理机构投票后至少180天举行的下一次定期选举中获得选民批准。
(3)CA 政府 Code § 57606(c)(3) 第(2)款所述的选民批准要求适用于在(a)款要求的研究完成后,且在根据《金融法典》第1020条提交组织和设立公共银行的申请之前,加入根据《权力联合行使法》(第一篇第七章第五节(第6500条起)第一条)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的地方机构。
(4)CA 政府 Code § 57606(c)(4) 在第(2)款和第(3)款中,“地方机构”不包括特许市。
(d)CA 政府 Code § 57606(d) 地方机构应在根据(c)款要求将研究提交给地方机构管理机构之前,向公众公开用于估算(a)款第(2)至(4)款所述要素的财务模型和关键假设。

Section § 57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加州可以颁发的公共银行执照数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每年不能颁发超过两份公共银行执照。此外,同时运营的公共银行不能超过10家。一旦颁发了第10份执照,必须在两年内对加州的公共银行业务进行一项研究。最后,自首次制定这些职责的规则之日起七年后,将不再颁发新的执照。

(a)CA 政府 Code § 57607(a) 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在一个日历年内不得颁发超过两份公共银行执照。
(b)CA 政府 Code § 57607(b) 如果颁发公共银行执照将导致根据《金融法典》第1.1部(自第1000条起)被授权开展业务的公共银行数量超过10家,则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不得颁发该公共银行执照。
(c)CA 政府 Code § 57607(c) 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应当在专员颁发第10份公共银行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对加州的公共银行业务进行一项研究。
(d)CA 政府 Code § 57607(d) 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不得在自专员首次颁布为履行其在本部下的职责而制定的法规之日起七年期限届满之后,颁发公共银行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