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31696.1(a) 退休委员会可为退休成员及其配偶、其父母以及其配偶的父母提供长期护理保险计划。
(b)CA 政府 Code § 31696.1(b) 在符合第31696.5条规定的前提下,委员会可允许现职成员及其配偶、其父母以及其配偶的父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计划。
(c)CA 政府 Code § 31696.1(c) 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应在委员会确定的开放注册期内定期提供。
(d)CA 政府 Code § 31696.1(d) 委员会应向有资格提供长期护理福利的承保人授予合同。
(e)CA 政府 Code § 31696.1(e) 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应包括家庭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并应提供与《保险法》第2部第2编第2.6章(自第10230条起)所要求的保障基本等同的保障,且应符合《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服务计划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编第2.2章(自第1340条起))中规定的要求。然而,管理式医疗保健部对本条授权的保险计划不具有管辖权。
(f)CA 政府 Code § 31696.1(f) 尽管有(a)款规定,除非某人符合委员会批准的资格和承保标准,否则不得参加。
(g)CA 政府 Code § 31696.1(g) 委员会应批准参加资格标准,批准潜在参保人的适当承保标准,批准承保福利范围,批准领取福利的标准,并批准任何其他所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