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视力保健计划旨在成为退休金系统信托基金的一部分,则该视力保健计划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其资金筹措、管理、资产投资、收益分配和福利支付,应在联邦法典第26篇第401(h)节要求范围内,遵守该节及相关联邦法规的要求。如果视力保健计划旨在独立于退休金系统且不属于其一部分,则归属于该计划的资产不得为投资或任何其他目的与退休金系统的资产混合。归属于该计划的资产应构成一个独立基金,并设立一个独立于退休金系统基金和信托的信托,除非为投资目的混合资产符合联邦税法的要求。视力保健计划的发起人应在计划设立时指明该独立基金是旨在成为退休金系统的一部分,还是独立于退休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