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雇员退休法第25类县的替代计划
Section § 31499
退休计划3是为第25类县的普通成员提供的一项可选的、非缴费型退休计划,前提是该县的监事会和雇员代表达成一致。它适用于选择此计划的新雇员以及转入此计划的现有雇员。如果与其他退休规定发生冲突,本计划将优先适用。本章中的几项条款不适用于本计划,特别是那些与伤残退休和死亡福利等相关的条款。对本计划的修订,除非雇主和雇员代表双方同意并经监事会批准,否则不适用。退休金将根据其在职期间生效的规定计算,除非另有约定。
Section § 31499.1
本节定义了与退休制度相关的条款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委员会”是退休委员会,“雇主”指退休制度所在县或区。“联邦系统”基本上就是社会保障,“最终薪酬”详细说明了退休金如何根据三年平均工资计算。“成员”指永久性雇佣的员工,不包括安全成员。“基本保险金额”是您65岁时的社会保障金。“服务”包括雇佣时间和某些残疾期;除非另有规定,它不包括无薪休假、军事服务或其他公共服务。
Section § 31499.2
(a) 本节规定,除非其他条款另有说明,普通会员无需向此处提及的退休计划缴款。如果会员转入本退休计划,他们将在选择转入后的九个月内收到之前缴款的退款,并附带利息。退款将包含截至退款处理前特定日期的累计利息。
(b) 会员不能为加入本计划之前的公共服务申请退休积分,除非在其他地方有明确的互惠或既有条件。无论是因残疾还是经批准的休假而离开工作,都不会中断服务连续性,尽管无薪休假不计入福利计算。
Section § 31499.3
这项法律允许县退休系统的成员选择支付费用并获得他们原本无法申请的、在县的过往服务的退休积分。但是,这项积分不计入满足退休或额外福利的资格。成员必须在退休前向退休系统支付这项积分的费用,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最长10年)的方式支付。他们必须在退休前完成支付才能获得积分。是否允许在某个县实施这项规定,取决于该县的监事会,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才能使其生效。
Section § 31499.4
本节概述了退休计划成员的退休程序和福利。要退休,成员必须满足特定的年龄和服务年限要求。任何服务满10年的人都享有既得权益,可以申请退休。65岁及以上的成员可以申请正常退休,而55岁及以上的成员可以选择提前退休。正常退休金根据服务年限和最终薪酬计算,并且在与社会保障金合并时有金额上限。提前退休的计算方式不同,会根据年龄相关的系数调整退休金。
退休委员会根据精算建议和联邦指导方针调整退休金计算所需的系数。成员在申请退休时必须证明服务年限并提供年龄证明。退休后,他们需要尽快提供社会保障金金额,以便相应调整退休金。雇主会认证最终薪酬和用于退休金计算的服务年限。
Section § 31499.5
如果退休人员去世,其在世配偶将获得其养老金的一半,终身享有,前提是他们在退休前至少结婚一年。如果没有配偶,或者配偶去世,养老金将支付给该成员18岁以下的子女。子女将持续获得这笔支持,直到他们年满18岁、结婚或去世。但是,如果未婚子女是全日制学生,他们可以领取到21岁。
成员可以选择在生前领取较少的养老金,以确保其去世后,其书面指定的、对其生命具有合法经济利益的人能够继续获得养老金。这种选择不能给退休系统带来额外费用。
Section § 31499.6
如果您在本法通过后开始工作并有资格成为退休计划会员,您必须在本法规定的新退休计划或之前存在的旧计划之间做出选择。您必须在开始工作后60天内将您的选择告知董事会。雇主必须在您做出决定之前向您提供关于这两个计划的信息。
Section § 31499.7
本法律允许普通会员在本条生效之日起180天内,选择转入一个新的退休计划。此转入决定是自愿的,但一旦做出就不可更改。
转入会员的福利将由新计划决定。通过转入,这些会员放弃了之前所有退休、遗属、残疾和死亡福利的权利。但是,他们可以获得在1969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的最多24个月的公共服务年限抵免,而无需支付额外缴费。
已决定转入的会员,如果后来离职但又被重新雇佣,在重新就业后不能更改其转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