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6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那些被划分为“第七级县”的县级退休委员会。

Section § 31699.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与退休金制度和离职后健康福利相关的文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董事会成员”可以指退休金制度董事会或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董事会。“雇员”指前任或退休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他们获得健康福利。“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是由退休金制度管理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基金,用于健康福利。“公共机构”指任何地方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金制度和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雇员。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节所含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31699.2(a) “董事会成员”指退休金制度董事会及其个别成员,或(如适用)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董事会的个别成员。
(b)CA 政府 Code § 31699.2(b) “雇员”,除在 (g) 款中使用的情况外,指地方公共机构的前任或退休雇员及其配偶和受抚养人,他们有资格获得该公共机构提供的退休人员健康福利。
(c)CA 政府 Code § 31699.2(c) “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指由退休金制度董事会设立的基金,该基金是一个独立于退休金制度的法律实体,专门用于集体投资仅为地方公共机构雇员提供健康福利而持有的资产。
(d)CA 政府 Code § 31699.2(d) “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董事会”指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管理董事会。
(e)CA 政府 Code § 31699.2(e) “公共机构”指第 53630 节所定义的所有地方公共机构。
(f)CA 政府 Code § 31699.2(f) “退休金制度董事会”指退休金制度的管理董事会。
(g)CA 政府 Code § 31699.2(g) “工作人员”指退休金制度或(如适用)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官员和雇员。

Section § 3169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允许退休制度委员会设立一个用于退休后健康福利的基金。它允许公共机构汇集资源,共同投资于退休人员的健康福利。通过这样做,他们可以通过规模经济节省资金,并利用专业投资者降低成本,使退休人员的福利更有保障。

本条的目的是允许退休制度委员会为公共机构设立一个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使这些机构能够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31699.3(a) 合并投资机构预留的用于提供退休人员健康福利的资产。
(b)CA 政府 Code § 31699.3(b) 利用规模经济。
(c)CA 政府 Code § 31699.3(c) 利用现有的投资专业知识,降低退休人员健康福利的资金成本,并提高公共退休人员及其受抚养人在这些福利方面的保障。

Section § 31699.4

Explanation

加州的退休系统委员会可以设立一个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用于管理地方公共机构雇员的健康福利。该基金由与退休系统委员会成员相同的委员会监督,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会计准则(GASB 43和45)。基金中的资产只能用于健康福利和管理费用,退休委员会可以选择如何构建该基金,例如使用信托或其他机制。如果基金终止或资产被转移,相关规定确保这些资产仍专门用于雇员的健康福利。基金还可以分摊管理和转移资产的成本,确保所有资金都用于其专属目的。

(a)Copy CA 政府 Code § 31699.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1699.4(a)(1) 退休系统委员会可通过决议设立一个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用于集体投资仅为向任何地方公共机构的雇员提供健康福利的专属利益而信托持有的资产。
(2)CA 政府 Code § 31699.4(a)(2) 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应由与退休系统委员会相同的成员组成。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应拥有对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管理的唯一和专属责任及酌情权。但是,退休系统委员会可随时酌情终止该基金。
(b)CA 政府 Code § 31699.4(b) 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应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43号和第45号声明(GASB 43和45)的要求,以使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持有的资产在合理可行范围内被视为计划资产。
(c)CA 政府 Code § 31699.4(c) 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中的资产应不可撤销地持有,仅用于向参与公共机构的雇员提供健康福利,以及支付管理该基金的合理费用。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可要求,代表参与公共机构转入其的所有资产,应从符合GASB 43和45关于资产被视为计划资产要求的信托基金中转入,包括该信托基金的资产应仅用于向地方公共机构的雇员提供健康福利。
(d)CA 政府 Code § 31699.4(d) 退休系统委员会应全权酌情决定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形式,该形式可为一个或多个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15条设立的信托,或选择的任何其他形式。退休系统委员会可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动来实施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一个或多个联合权力机构、合伙企业、共同信托基金或其他机制,以便将基金持有的资产合并或混合用于投资目的。
(e)CA 政府 Code § 31699.4(e) 公共机构,或已将资产转入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信托基金受托人,可根据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指示,将分配给该机构或信托账户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转入由该机构维护的另一个基金,该基金仅为向该机构雇员提供健康福利的专属目的而持有这些资产。退休系统委员会终止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后,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应保留足以支付运营和终止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合理成本和费用的金额,此后,应将分配给每个参与公共机构账户的任何剩余资产仅转入由该机构维护的另一个基金,该基金仅为向该机构雇员提供健康福利的专属目的而持有这些资产。如果参与机构未为此专属目的维护基金,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应将分配给该公共机构账户的资产转入由银行维护的信托账户,该账户仅为向该机构雇员提供健康福利的专属目的而设。该银行的净资产应至少为五亿美元 ($500,000,000)。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应从分配给该公共机构的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以支付设立和将基金资产转入银行信托账户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

Section § 3169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离职后医疗福利基金的资产投资必须遵循与退休金系统投资相同的高标准信托责任。这意味着,即使该基金旨在提供退休人员医疗福利,其投资责任也同样重大。此外,任何参与管理该基金的公共机构、信托基金或管理机构,都将被自动视为已同意这些标准。

离职后医疗福利基金的资产投资应遵守加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款项下规范投资的信托标准,如同这些标准适用于由董事会管理的退休金系统的投资管理一样,尽管离职后医疗福利基金的资产将用于提供退休人员医疗福利而非退休金津贴。参与离职后医疗福利基金的每个公共机构和信托基金,以及每个管理机构及其成员,均应被最终认定为已接受并批准本条所规定的投资标准的适用性。

Section § 3169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负责决定如何投资基金资产,并且他们可以在其信托责任范围内委托此任务。他们可以将其委托给退休金系统委员会。

该委员会可以提供不同的投资池,供公共机构及其信托选择。只要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包括税法和证券法),他们就可以将资产投资于这些投资池。

这些委员会可以为投资目的混合他们管理的资产,并且被允许采取必要行动来促进这一点。

或者,他们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投资资产而不将其合并,这被称为平行投资。

(a)CA 政府 Code § 31699.6(a) 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应决定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投资,并可在符合其信托责任的范围内委托此职能,包括将此职能委托给退休金系统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31699.6(b) 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可提供不同的投资池,供参与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公共机构及其信托基金选择。
(c)CA 政府 Code § 31699.6(c) 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联邦税法和证券法)允许的范围内,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可投资其持有的资产,退休金系统委员会可投资其持有的资产,投资于根据本条设立的投资池,且每个委员会仅为投资目的,可将其持有的资产与另一委员会持有的资产合并或混合。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和退休金系统委员会可采取任何及所有必要或适当的行动来实施该合并或混合,包括但不限于将为退休目的持有的投资单位化。
(d)CA 政府 Code § 31699.6(d) 退休金系统委员会可投资其为退休目的持有的资产,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可将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中持有的资产投资于相同或类似的投资,通过平行投资而非将资产混合进行投资。

Section § 31699.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如何管理公共机构及其信托基金的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谁可以加入、需要转移哪些资产以及投资和提取的详细规则。它还为每个参与机构单独记录财务和开支情况。这些财务详情每月和每年都会报告给参与机构。该基金只能用于这些机构员工的利益。最后,委员会制定并解释基金的管理规则。

(a)CA 政府 Code § 31699.7(a) 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应制定公共机构及其信托基金参与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资格、转入基金的资产金额、投资、提取、资产转入或转出基金、终止参与以及向公共机构报告。
(b)CA 政府 Code § 31699.7(b) 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应为每个公共机构及其信托基金单独核算缴款、提取、收益、损失、支付给第三方供应商的费用、开支以及所有其他相关项目。退休系统向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收取的任何开支,应由离职后健康福利委员会在其公共记录中至少每月报告一次,并应至少每年向参与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每个机构或信托报告。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中,在核算后归属于每个公共机构及其信托基金的部分,包括本节规定的每个机构和信托基金分摊的开支份额,应仅用于该机构员工的专属利益。
(c)CA 政府 Code § 31699.7(c) 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应通过决议制定所有用于管理离职后健康福利基金的规则、规章或章程,包括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修订,并应拥有解释这些规则、规章或章程的唯一酌情权。

Section § 3169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退休后医疗福利基金的作用和职责。它的主要工作是为参与的公共机构投资资产,以用于其雇员退休后的医疗福利。基金本身不负责支付任何医疗福利;这由向其转移资金的机构负责。这些资金转移和投资不影响任何退休金制度或机构对退休人员医疗福利的义务。

此外,退休金制度和医疗基金是独立的实体;它们、它们的董事会和工作人员仅对其自身的行为或错误负责。任何针对它们的法律索赔都将遵循特定的州程序。

(a)CA 政府 Code § 31699.8(a) 退休后医疗福利基金的唯一职能是投资参与的公共机构及其信托基金为机构雇员的专属利益而持有的资产。退休后医疗福利基金不对任何机构或信托为投资目的而向其转移资产所提供的福利承担任何责任。此外,退休金制度也不对这些福利承担任何责任。
(b)CA 政府 Code § 31699.8(b) 资产向退休后医疗福利基金的转入或转出,以及该基金对资产的投资,不应改变任何机构对退休人员医疗福利的义务,不应为退休金制度创设任何对退休人员医疗福利的义务,也不应为退休后医疗福利基金创设任何对养老金或年金福利的义务。
(c)CA 政府 Code § 31699.8(c) 退休金制度和退休后医疗福利基金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它们及其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仅对其自身的行为或不作为负责。任何责任应根据第1篇第3.6部第3部分第1章(自第900条起)和第2章(自第910条起)的规定确定。任何此类索赔或诉讼事由应根据第1篇第3.6部(自第810条起)的规定产生。

Section § 3169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退休后健康福利基金的运营成本如何分摊。简单来说,一个委员会可以决定如何在不同的基金和参与机构之间分配这些费用。通过整合资源,他们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基金,并通过分摊行政管理和投资工作来节省资金。如果符合所有人的最佳利益,委员会可以支付初始设立费用,并且可以向参与机构收取这些费用。

(a)CA 政府 Code § 31699.9(a) 本条的行政管理费用应由退休制度委员会根据其酌情决定并基于合理原则,在退休后健康福利基金、退休制度以及参与退休后健康福利基金的公共机构和信托基金账户之间进行分配。
(b)CA 政府 Code § 31699.9(b) 设立退休后健康福利基金将有助于分摊行政管理和投资费用,为退休制度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和更有效地利用投资专业知识。因此,如果退休制度委员会确定该支出符合退休制度成员和受益人以及参与该制度的雇主的长期最佳利益,则退休制度委员会可以支付该基金的启动和初始行政管理费用。委员会还可以向参与机构和信托基金收取全部或部分此类费用。

Section § 31699.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退休后健康福利基金委员会独立于退休金系统委员会运作。它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并单独开会。该委员会在管理健康福利基金方面拥有与退休金委员会在管理退休金系统方面相同的权力,包括获得受托人责任保险。